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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同妻的法律保护及同妻问题的根本解决

2019-05-16汤诗诣胡晓凯张惜源王雪臻

青年时代 2019年8期
关键词:婚姻法

汤诗诣 胡晓凯 张惜源 王雪臻

摘 要:同妻是当今社会一个被忽视的弱势群体,笼罩在被骗婚的阴影之下,维权障碍重重。本文揭露了同妻群体现状及维权困境进而提出解决对策。呼吁社会关注同妻群体,推动相关的立法完善。

关键词:同妻;男同性恋;同性婚姻;婚姻法

一、中国同妻现状

据著名社会学家刘达临保守估测,当前我国处于性活跃期的男同性恋约 2000 万,其中 90%以上的人会选择结婚,而80%会进入婚姻或已在婚内,据此估计我国目前同妻数量至少为 1600 万。[1]

2012年,成都某教师罗洪玲得知自己是同妻,跳楼自杀身亡。此时,同妻这个隐秘的社会现象才为大众所知。由于我国长期的道德观所致,绝大多数的男同性恋者选择结婚逃避现实压力,造成近几年我国同妻数量不断上升。

1997 年,《刑法》删除处罚男同性恋者的“流氓罪”条款; 2001 年,《中国精神疾病分类与诊断标准( 第三版) 》将同性恋从精神疾病中移除。全球一体化,社会多元化,使同性恋群体越来越为大众所接受。但同妻这一婚姻中心理、生理受到双重折磨的群体,更需制度保护。2011年10月,上海召开了第四届同志亲友恳谈会,同妻控诉了得知丈夫是同性恋后所承受的沉重心理压力,在家庭中所遭受的生理折磨,甚至还受家庭暴力的威胁。随着女性自我权利意识增强,同妻开始追求属于自己的幸福,选择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但目前我国不完善的法律与制度都难以跟上人们思想的发展,使她们在离婚道路上困难重重。

二、国外相关立法政策借鉴

同性恋骗婚不仅是对同妻群体的情感摧残,更给同妻带来了感染艾滋病的风险。男男性行为是感染艾滋病的主因。一些国家、地區早已出台反歧视同性恋者的法律,并且承认同性婚姻关系合法化。一些国家虽未颁布同性婚姻法,但承认同性伴侣法律地位。1989 年丹麦颁布《民事结合法》,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承认同性家庭伴侣关系的国家; 2001 年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承认同性恋婚姻关系的国家; 比利时、加拿大等国家以及美国纽约州等都已承认同性婚姻。这对不承认同性婚姻的我国解决同妻问题和压制艾滋病传播是一种借鉴。

三、同妻维权的困境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而身为同性恋的配偶的行为极隐蔽,难以取证,我国目前仅就一般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做出规定,没有具体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举证责任分配办法。导致多数同妻在离婚诉讼中得不到应有的救济。而我国婚姻法将离婚分为协议离婚与判决离婚。协议离婚指夫妻双方依据法律规定,合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但男同性恋本就将婚姻当作逃避社会舆论压力的保护罩,自然不肯协议离婚,甚至会以家暴方式威胁妻子不准离婚。

《婚姻法》第32条规定,法院在调解无效后,只有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才可做出离婚判决。该条规定了五种认定“感情已破裂”的具体情形,分别是:(1)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在第一条中,我国法律不承认同性婚姻,所以不存在重婚,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一条例中,按照《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专指婚外异性,当前并不涉及同性。而第二条和第三条,同妻中虽然也有这些现象,但是对于同妻来说这并不是个针对性的法条,可借鉴性不大。在第四条中,虽然男同性恋尽量避免过夫妻生活,但也只可能导致分居。所以以该项条款判决离婚的可能性也不大。第五条作为一个兜底条款,让想要维权的同妻无法找到对应证据。

而能判定无效婚姻有以下几种:(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以及《婚姻法》第十一条可撤销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些当中只有第三项可能与同性恋问题相关。但2013年5月发布的《精神障碍诊断与统计手册》第 5 版( DSM-5) 已将性取向从精神病的范围中移除。因此同性恋已经不属于精神病,也不能认定是不能结婚的疾病。因此无效婚姻的法律规定里没有适用于同妻的。

同性恋妻子如需要以丈夫为同性恋为由主张离婚,举证必须有足够证据证明丈夫是同性恋,但是我国没有相应机构和判定同性恋的标准。而且男同性恋和男性朋友的标准难以判断清楚。很难分辨是朋友间开玩笑还是同性恋人间的亲热。取证和认定丈夫是同性恋绝非易事。如果无充分证据证明,根据法律规定则需要由本人承担不利后果。

并且同性恋妻子在举证丈夫是同性恋者已要求离婚的,必须先以确切证据表示婚前不知情。但是表示自己在婚前不知情具有极大的主观性,在作为证据判断时法官不会把它作为主要证据,因此此项举证成功极有难度。

综上所述,同妻想要离婚,在现有法律制度里很有难度,因此我们明确同妻是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其次要完善相关法律条文,让同妻有依据地进行维权。

四、解决对策

婚姻法方面,首先对于现行《婚姻法》第 32 条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法律解释现只涉及异性,完善婚姻法可从此条例开始,将与他人同居从仅有异性变成同性和异性都算作同居对象。此举也是从法律层面认可同妻的存在。其次在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里可以增加同性恋骗婚,将同性恋骗婚作为无效婚姻或者是可撤销婚姻,使同妻在能申请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增加“因一方存在同性恋倾向,并长期不履行夫妻义务,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等法定理由,并且将存在同性恋倾向以及长期不履行夫妻义务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一方列为过错方,对其进行财产分割少分或者不分。[2]增加同性恋离婚的成本,阻止他们恣意骗婚。证据法方面,首先有相应机构判定丈夫是同性恋者,让同妻提供的证据得到合理判断,并且机构有相应判断标准,判断标准要完整,可以先从案例中搜集能够证明同性恋的证据。其次在法律中将同性恋单独列出作为一项,特别判断其离婚要素,不以正常婚姻生活做评判,考虑到同妻婚姻生活的不同之处并加以特别规定,让同妻在举证时不用被异性法律所限制。

五、同妻问题的根本解决

(一)承认同性婚姻合法化

归根结底,“同妻”群体的产生是因为男同性恋不负责任的错误选择,他们把异性婚姻当成同性取向的保护罩,从而对“同妻”群体产生了不可磨灭的痛苦记忆。如果社会对同性恋者多一份包容理解,法律能对其有所规制,那么就能有效控制“同妻”群体扩大。笔者认为同妻问题的根本解决在于同性婚姻合法化。随着社会对性取向的包容,同性恋不会因为国家不承认同性恋婚姻而就此消失,有些同性恋因性压抑与被人歧视,造成极端性格。他们生活中不得自由便在网络上仇视女性以宣泄情绪,或故意向女性传播艾滋病造成恐慌。加剧了同性恋群体与异性恋群体的矛盾,异性恋便更反对同性婚姻合法化,一个有力理由就是他们怕那些性格极端的同性恋因为可以光明正大的走入合法婚姻而影响下一代的性取向,使异性恋年轻人为追求个性盲目与同性恋爱。

性取向不该被歧视,不正确的价值观和极端性格才是同性恋被歧视的根本原因。如我国承认同性婚姻合法,同性恋就无需压抑,不会造成他们不正确价值观和极端性格。与其让他们与异性恋女性结婚,造成同妻悲剧,不如让他们走入同性婚姻。

(二)加强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合作

2012年,中国最大同妻网站“中国同妻家园”涉嫌经济欺诈,被骗原因就是大部分同妻认为自己会被人歧视和嘲笑,不敢在现实中维权转而在网络上求助,而骗子正是抓住了同妻焦急迷茫无助不敢声张的弱点进行诈骗。

这使本就在维权道路上举步维艰的同妻更加被动。面对庞大的同妻群体以及同性恋骗婚所带来的健康风险,不仅需要社会的关心关注,更需要政府与非政府组织间的共同合作。这其中政府具有重要的领导组织作用,在整合资源与创造良好舆论氛围中有天然优势。非政府组织则具有政府所不具备的灵活性,信息敏感性,在社会号召力方面也独具一格,能够隐秘私人的为同妻群体提供良好的法律援助。[3]社会组织在当下已经处于政府不可替代的地位,是沟通政府与公民的一座桥梁。通过利益表达和协调推动政府和公民合作,有助于社会管理中公共利益最大化。因此,必须积极推动组建保护同妻的社会组织。

(三)女性自身提高警惕

男同性恋通過外表难以发现,但相处后必显异样。如借口自己保守而不主动亲昵,女性往往把他们当正人君子托付终身。婚后发现对方还如婚前“保守”,女性一开始会认为问题出在自己的身上,比如认为自己魅力不够,从而自信心被消磨,严重者可患上抑郁症甚至自杀。

当发现自己不幸成为同妻时,应及时止损,按兵不动,调查取证。如果和对方就同性恋的问题吵闹,则会使他们警惕,增加取证难度。还未生养子女的同妻应庆幸,已生养子女的更要积极取证,说服法官根据对方是同性恋骗婚以及同性恋取向的父亲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等理由将对方列为过错方,这样依据保护无过错方的法律原则,女方更有机会争取到抚养权。另外还应该向妇联或律师咨询,一方面倾诉解压,另一方面还能更好地准备离婚。总之,同妻要保持理智思考积极解决问题,不用担心被歧视和嘲笑,寻求帮助,切勿自暴自弃,失去生活的信心。

参考文献:

[1]唐魁玉,刘冬.社会建构中的“同妻”问题研究[J].学术交流,2015(4).

[2]袁翠清.我国“同妻”法律权益保护现状及对策研究[J].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27(06):89-94.

[3]俞可平.更加重视社会自治.人民论坛,2011(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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