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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制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正当性

2019-05-16何丹陈黎

青年时代 2019年8期

何丹 陈黎

摘 要:2013年《公司法》进行改革取消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进而取代资本认缴制,给予中小投资者更多的机会,也摆脱一边在经营同时还需要筹集出资的窘境。但是事物的发展都是具有两面性的,给予中小投资者的是更多机会但是对债权人来说则是更多的风险,以往的资本的实缴是看得见的资本,现在认缴制更多的是信用资本无疑对债权人而言面临更大的挑战,而现行的法律仅在《破产法》、《合同法》、《公司法解释(三)》等相关条文对债权人的利益进行保护。而且《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中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是只包含出资期限已届满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还是同样包括出资期限未届满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是否加速股东出资期限到期。对此条文的理解的存在不同的理论的:否定说、折中说、肯定说。本文将分析否定说与折中说的不合理之处,以及肯定说符合《公司法》改革的目的,有利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关键词:出资认缴制;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债权人利益保护

一、问题的提出

2013年《公司法》引入资本认缴制度,大大放松了市场准入。但出资期限的决定权掌握在股东自己手里,股东何时能够完全履行自己的出资义务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这样一来,实践当中涌现了一批“老赖”股东,他们会在公司设立之初故意不约定出资期限,或者在出资期限届满前又反复变更出资期限,又或者约定较长时间的出资期限,使出资期限始终未届满。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股东的出资期限又遥遥未至,如何才能维持公司经营,保护债权人权益就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各法院对此并没有统一的观点,造成裁判冲突或者是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例如,在刘胜振、刘品孝等于曾培合同纠纷案中,一审法院认为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权时。股东的出资期限可以加速到期,而二审法院则判定,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未对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进行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应以诉讼方式随意突破股东实缴出资期限,以认缴时间判定股东是否履行出资义务,并对股东个人苛以责任。①

二、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不同学说

(一)否定说

该学说认为除了股东约定的出资期限已经届满,否则即使公司对外已经不能清偿的情形,股东仍可以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为由,不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赞成否定说的学者的理由不外乎以下几点:(1)现行法律并没有为股东出资责任的加速到期提供法律依据。仅在《破产企业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只有在公司破产的情形下,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出资。由此可以看出,只有当公司在遭遇破产的情形下股东的出资责任才会被加速到期,在其它的场合则无规定。(2)法律条文的解释方法。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否定说学者坚持认为这里的股东仅仅是出资期限已经届满仍未缴纳出资的股东。(3)风险自担原则。债权虽为相对权,但经过公示即具有一定的涉他效力。股东的出资期限同样如此。根据我国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记载股东出资期限属于公司章程的公示信息之一。(4)可以通过其它的途径来解决.有些公司利用较少资本计划经营大事业者或高风险事业者,目的就在于利用公司人格和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降低,并通过公司形式将投资风险外化。对于这样的公司,股东们明显就是在利用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因此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公司法人人格否认。(5)违背了《公司法解释(三)》修改目的。目前我国公司法的主要目的应该还是构建一个完善的公司资本制度,从而鼓励创业,刺激市场活力,促进经济发展《公司法解释(三)》的修改正是迎合了这样的一个目的。

(二)折中说

折衷说的基本主张是,一般情形下不能要求出资未届期的股东按公司法规定三第13条第2款的规定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特殊情形除外。有以下两种特殊情况:(1)经营困难说②。该观点认为,原则上公司债权人不能向未届出资履行期的股东主张补充赔偿责任,但根据《破产企业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公司的经营生产十分困难面临破产的情形下,应允许债权人请求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足责任,因为这样债权人的利益比申请破产能得到更好的保护。(2)债权人区分说③。该观点提出,公司债权人分为非自愿债权人和自愿债权人,前者是指与公司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系不是出于自己内心的意愿,典型者产品侵权责任;后者则相反,典型者如合同之债的债权人。非自愿债权人对成为公司债权人无法预期和拒绝,无法了解公司信用信息并承受知悉该信息后风险自担的义务,所以,其有权直接要求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自愿债权人则不同,自愿债权人是在了解股东的出资情况下决定与公司进行商业活动,因此自愿债权人负有尊重义务,适用风险自担、责任自负的原则。

(三)肯定说

该学说认为虽然股东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了出资期限,但是一旦公司的资本不足以偿付外债的话,即使规定的出资期限尚未届满,股东也会就此丧失期限利益,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偿赔偿责任。坚持此观点的理由如下:(1)内部约定不产生对外对抗效力。股东的出资义务是法定义务,而出资期限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约定,此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2)加速到期具有救济成本低、效益高的优势。加速未届期股东出资义务到期,可减少债权人的诉讼成本,公司可以继续存续; 若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仅适用于公司破产与清算程序,等于逼迫债权人提起破产申请,势必耗费大量司法成本,也大大增加债权人的成本。(3)股东向公司出资的承诺,相当于其向公司承诺日后以其出资额为限为公司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因此,当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时,股东在其认缴出资的范围内应替代公司清偿债务,不论出资期限是否届满。(4)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公司的生存与发展,当公司现有资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对外债务时,若股东不愿意提前履行出资义务,则可认为股东实质上不想公司继续存续。此时,允许债权人要求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符合股东出资的根本目的。

三、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合理性

根据以上的论述认为否定说与折中说存在明显的不足,而肯定说有其合理性。否定说与折中说的缺点:(1)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为解决问题的答案。否定说坚持以没有法律规定而不能加速股东出资期限实为不妥,正是因为没有相关规定才需要进行讨论并进一步完善相关理论。(2)其他替代性救济措施难以解决根本问题。很显然,即使撤销权可以解决出资期限约定发生在公司债权人债权成立之后的问题,那么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前的又当如何处理?此外,公司人格否认规则应被严格适用,仅在公司人格、财产混同,资本显著不足情形。(3)经营困难说缺乏操作性。公司面临即将破产的情形,其实是一个主观上的判断,在司法实务中无法给出一个具体的标准,到底面临怎样的情况才算是即将破产,因此这个方法不具有可操作性。并且在实践过程中有些公司明明经营得很好,但股东们仍是不愿意承担责任,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的利益又要怎样救济,并没有得到解决。(4)债权人区分说违背债权平等原则。将到期债权根据行为人主观状态进行区分违背平等原则。

肯定说正當性依据:(1)根据《破产法》第 35 条规定,在公司破产的状况下,约定出资期限未届满的股东出资提前到期,但是公司破产不是股东出资期限加速到期的充分必要条件,如果将债权人要求股东出资期限提前到期的情况只限定在公司破产,而公司的破产程序成本高、效率低,对于债权人和股东来说都不是最好的解决办法。(2)《公司法》第 11 条规定,公司章程只对公司内部人员有约束力,对公司外部债权人并无拘束力。股东不能以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未届满来对抗债权人要求。其次,股东的出资义务是股东的法定义务,而股东协商确定的出资缴纳期限是公司的内部约定,所作出的出资期限的优惠安排也是公司内部之间达成的,债权人并未参与其中,债权人也并未同意给予股东期限利益,根据契约相对性,公司章程中期限约定与债权人无关,不能以此来对抗法定出资义务。(3)股东出资期限问题应遵循民商法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允许股东自主约定出资额和出资期限,这使得股东获得了期限利益。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股东在享受期限利益的同时,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为平衡股东自身的权利义务以及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当股东的期限利益危害到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有权在公司无力清偿债务时直接请求未出资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

四、总结

综上所诉债权人请求出资期限尚未届至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符合《公司法》修改的立法目的,较破产程序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成本低、效率高,具有法理上的正当性。

注释:

①(2016)京0107民初201号民事判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京01民终3562号

②王士鹏.未全部出资股东在公司期限未到前的债务承担[EB/OL]2012.[2018-04-10]

③岳卫峰.公司非自愿债权人的法律保护[J].法律适用,2012(6).

参考文献:

[1]肖斯婷.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正当性及司法适用路径探析. [J].法治与社会.2018(5).

[2]周西雅.认缴制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问题的实务研究—以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为角度.[J].法制博览.2018(2).

[3]黄晓林,张勇.认缴制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研究.[J].怀化学报.2018(6).

[4]李建伟.认缴制下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研究.[J].人民司法.2015(9).

[5]徐小萍.认缴制下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研究.[J].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学报.2018(4).

[6]张磊.认缴制下公司存续中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责任研究.[J].政治与法律.2018(5)

[7]黄蓉蓉.认缴制下债权人追究股东出资责任之路径研究.[D].2018(6).

[8]陈秋莲.认缴制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研究.[D].20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