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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工程建设项目中的不合理索赔及对策建议

2019-05-16周楠

中国工程咨询 2019年5期
关键词:承包商不合理报价

文/周楠

一、引言

随着工程建设的发展,现代工程大多差异性大、规模大、投资额大、材料设备需求变化快;水文地质条件变化影响,设计变更和各种干扰因素,都会造成工程项目的实际工期和造价与计划的不一致,从而影响到合同各方的利益。因此,在土木工程建设中,索赔经常发生。审计工作如何定义索赔的合理性,如何酌情给予各类索赔事件的赔偿费用,为发包人做好把关,减少不必要的费用支出,是当今建筑咨询企业造价相关业务的重中之重。只有依据国家建筑业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公平、公正、客观地分析索赔事件性质,才可以更好地控制好施工成本,为发包人争取最大利益,为社会做出相应的贡献。

二、索赔情况的现状

(一)索赔的起因[1]

(1)合同缺陷

由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在工程开始建设前签订的,一般来说,是基于对未来情况的预测和历史经验做出的。而工程本身和工程环境的许多不确定性,合同不可能对所有的问题都做出预见和规定,合同中总会出现一些考虑不周的条款、缺陷和不足,从而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其中一方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而向另一方提出索赔。

(2)业主或承包商违约

合同规定了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由于合同当事人双方中的一方违约,造成合同的另一方损失,则其可以向违约方要求赔偿,即索赔。

(3)风险分摊不均

土木工程建设市场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一直是买方市场,虽然施工的风险对于施工合同的双方均存在,但是业主和承包商承担的合同风险并不均等,承包商承担着更大的风险。

(4)施工条件变化

在招标阶段,业主不可能准确全面地掌握施工条件情况,提供给承包商;而承包商也有不能通过现场踏勘等方式将施工条件准确无误地确定下来的情况。由于施工工期长,受环境影响大。当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时,引起承包商成本增加从而产生索赔。

(5)工程拖期

施工过程中,由于受到气候、水文地质等条件和施工图拖交等原因的影响,经常造成工程不能按原计划进行,从而使工程竣工时间拖延。

(6)工程所在国的法令法规变化

工程项目所在国家的法令和法规的变化,如外汇管制、汇率提高等,这些情况都可能使施工成本发生变化。如果法令法规的变化是在承包商投标报价前发生的(如FIDIC合同条件中规定投标截止日的28天以前),则认为此种变化已经在投标时考虑了。若此种变化在承包商投标报价之后发生,则按国际惯例,允许调整合同价格。

(7)土木工程特殊的技术经济特点

由于土木工程本身具有工期长、技术结构复杂、露天作业、投资多、材料设备需求量大、涉及的单位环节多,影响工程本身和其环境的因素多等特殊的技术经济特点,使工程施工中经常会出现工程本身发生变化,如设计变更或者工程环境发生变化,自然条件变化或建筑市场物价变化等,这些变化均造成工程费用的变化,都可能引起索赔。

(二)索赔可以简要划分为以下几类[2]

(1)不同当事人之间的索赔;

(2)按事件的影响分为:工期拖延索赔、不可预见事件或条件索赔、工程变更索赔以及工程终止索赔;

(3)按索赔要求分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4)按其依据的理由分为:合同内索赔、合同外索赔及道义索赔。

三、不合理索赔的几种典型情况及相关案例分析

索赔的成立是有条件的。承包商的索赔要求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3]:(1)与合同相比较,已经造成了实际的额外费用支出或工期损失;(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不是由于承包商的过失;(3)按合同规定造成的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不是应由承包商承担的风险;(4)承包商在事件发生后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了索赔的书面意向通知。

由于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变,工程项目承包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导致“中标靠低价,盈利靠索赔”的理念已被公认为规律性操作,从而使得不合理索赔现象频繁发生。基于以上四条以外的情况索赔,就会有可能成为不合理索赔的情况。

导致索赔的原因有很多,而错误的索赔理念,是许多不合理索赔发生的根本原因:

(一)抛开招标文件及合同相关条款依据谈索赔

依据合同中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相结合原则,严格按照合同条款约定内容执行,是双方确保索赔是否合理的先决条件,其中,频繁出现不合理索赔的方面大约为以下几点:

(1)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市场价波动导致的相关索赔;

1.确定思想引导原则。从围绕稳定确定服务原则,转向围绕“让老同志幸福”确定服务原则。这是两个根本不同的思想方向和立场。方向和立场决定感情和办法。

(2)措施费中除不可竞争费以外的项目费用的相关约定导致的索赔;

(3)清单计算规则与定额计算规则差异导致的相关索赔;

(4)投标施工组织设计内容与实际施工人工、机械、材料配置不相符导致的相关索赔。

以北京某建筑项目为例:合同相应条款明确规定材料费、机械费不因市场价波动而调整,施工单位以施工期间适逢行业市场价大幅涨价为由提出相应索赔,此类情况,有可能为不合理索赔事项,需辩证地看待。首先合同条款明确规定材料价、机械费不予以调价,原则上施工单位应综合考虑涨价风险予以投标报价,其物价上涨风险应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此项索赔则为不合理索赔事项。如施工期间正值政府政策调控导致物价大幅上涨或是合同条款内容为了节约成本稍显不公平时,则可酌情给予一定比例赔偿。

以北京奥运某场馆项目为例:招标清单中土方开挖项以2003版清单计算规则计算清单工程量,施工单位报价中标时未考虑到实际开挖放坡量及工作面土方量,结算时以实际开挖量与清单量相差甚大为由提出工程量差量费用索赔,据测算清单工程量与实际土方量为1:3左右,估算清单单价应约为每立方75元,而施工单位此项合同单价约为每立方24元,明显为施工单位未考虑工程量计算规则低价中标,此项索赔为不合理索赔,原则上不予以补偿。但由于是奥运工程,业主方也酌情给予了一定的费用补偿。

以河北某度假村项目为例:业主、监理根据现场勘察对比施工进度,发现施工进度因施工单位人员、机械严重配备不足导致施工进度延误,责令其增加人员、机械配置进行赶工,施工单位以应业主要求增加人员、机械配置为由,提出费用索赔。经审核,施工单位所报新增人员、机械数量,连同在施人员及机械数量汇总,未满足投标报价所匹配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人员、机械数量配置,此项索赔为不合理索赔项,不应予以补偿。

(二)依据施工现况条件为由申报索赔

项目实体建设需要依据现况条件进行规划设计,出具施工图纸,才可以按图施工,但是实际施工时,往往有许多方面需要提前协调布置安排,这就涉及到除了工程实体费用以外的与工程实体实施有关的费用,广义的来说大多归为措施费用,由于措施费用包含内容细碎,从而也是不合理索赔多发环节之一,大约为以下几点:

(1)临水临电接入点及满足荷载布线费用导致的索赔;

(2)未进行现场踏勘或对现场情况估计不足,以业主方提供的现况资料不详为由导致的索赔;

(3)利用相邻施工项目涉及交集作业面发生事由而引起的费用索赔;

(4)施工范围内,设施单位对施工造成影响而引起的费用索赔;

(5)渣土清运距离及消纳引起的费用索赔。

以北京某项目为例:合同约定甲方只提供临水临电接驳点,接入点及荷载量是否能满足施工需要,需由施工单位自行重新计算设计,如发生停水停电施工单位责任自负,由于考虑低价中标,施工单位未进行接驳点重新设计布置计算,直接在接驳点引入临水临电,导致施工时频繁发生超负荷引起的停水停电事件,由此提出的费用索赔为不合理索赔项,不应予以补偿。

以天津某大型市政项目为例:施工单位为了省事未到现场进行踏勘,直接按照招标清单内容进行投标报价,挖土方按普通土考虑,实际施工时,现况土地多为鱼塘、虾池等沼泽混合普通土地面,由于土方单价仅仅按普通土考虑,故提出索赔,此项索赔就属于不合理索赔项,不应予以补偿。

(三)把索赔作为弥补报价失误的手段

我国目前实行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形式作为投标报价文件,由于项目本身特点结合施工单位施工、报价经验,投标报价时,往往需要综合考虑各项施工工艺情况、流程、人工、机械、材料的损耗、各项施工相关费用等相关内容的价格及用量,为了低价中标,有时施工单位会借由此方面,提出不合理索赔。

以北京某燃气项目为例:燃气项目具有一定的行业特性,在工程实体施工前后,需办理相关手续及缴纳各项手续费用,为了低价中标,施工单位借由“带气接线费”这一项代收代缴项目费用,可凭缴纳费用发票单据在结算时申请款项,在投标标价时未按清单报价要求按计费标准计入全部费用,只计取了部分费用,结算时以费用发票申请“带气接线费”审核未通过,遂提出索赔,此事件就属于不合理索赔项,不应予以补偿。

以南方某建筑项目为例:施工工期范围内,涉及当地梅雨季节,施工单位为了低价中标,措施费项目中冬雨季施工费,未做出充足的考虑,施工中受天气影响导致工程进度落后,施工单位想以天气情况为不可抗力事件提出费用索赔,此事件就属于不合理索赔项,不应予以补偿。

(四)主观恶意索赔

由于工程项目大多涉及各个专业协作,也会受到政府政策法令的影响,通常情况下,施工单位不会利用这一方面进行恶意索赔。所谓恶意索赔通常指为了增加额外的费用申请,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强行提出的费用索赔。

以天津某示范园市政项目为例:项目开工初期,承包人在完善临设准备开始陆续进入人工、机械等配置时,接到政府下达关于环境保护防范措施大检查的文件,文件要求所在区域内在施工程需全面停工,待检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施工单位利用此事件,为了申请额外费用,临时改变人员、机械配置计划,提前集体进场,从而申请人员窝工及机械租赁相关费用索赔,此事就属于不合理索赔,不应予以补偿。

四、结束语

工程索赔是利用经济杠杆进行项目管理的有效手段,对承包商、业主和监理人来说,处理索赔问题的能力反映了其对项目管理的水平。为了减少不合理索赔现象的发生,作为发包人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签订合同时尽量使用国家示范合同文本,合同条款认真起草,进行风险评估,防止出现合同缺陷;发生索赔事项时,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索赔事项,做到实事求是,合理索赔;发包人应鼓励承包人积极优化施工方案,尽量减少索赔;同时承包人也要诚信经营,以此赢得业主的信任和市场信誉;发包人应充分发挥管理能力,严格审核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动态对比工程进度情况,及时指导施工安排,降本增效,以获取更大企业效益。

索赔本身是承包人取得合法利益的重要手段之一。承包人应依法合理索赔,纠正错误的索赔理念及方式,杜绝不合理索赔事件的发生;发包人应变被动为主动,避免纵容承包人的不良行为,必要时也可积极进行反索赔,加强主动控制,优化工程方案,本着互惠互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索赔,实现双方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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