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军民融合背景下国防知识产权使用权第三方引入机制
2019-05-14陈媛媛
陈媛媛
摘要:文章分析了目前国防知识产权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军队特性与实现科技成果需求两者之间矛盾的方法。从而到达军事强国与经济社会发展对接的目的,进而激发军队科研领域创新者的热情,实现经济强国与军事强国的模式的“双重转变”。
关键词:军民融合;国防知识产权
一、军民融合下的国防知识产权使用权存在的问题
(一)专利事务费负担较重
随着专利申请量的逐年增加,专利申请费与维持费已成为很多单位一笔不小的开支。这些费用目前从管理费用中列支,而管理费用有限额标准,有些需用利润弥补。目前,由于没有装备研发中的专利使用费这一列支项目,很少可以从装备研发项目中获得实际收益,从而使专利事务费无法收回,各单位普遍存在专利事务费负担较重的情况。
与此同时,部分军队科研单位沒有明白申请专利的真正意义,仅仅将其视为军队考核的一项任务,这样就使思想站位高度有所改变,容易违背专利制度设置的初衷。与此同时,由于我国专利保护制度不够完善,导致军队科研单位要获取一下私营企业的核心技术,几乎是不可能的。即使转让给军队科研单位使用的专利技术一般都是非核心技术,应用价值不大。
(二)信息机制不完善
如何使用国防知识产权的专利是极其重要的,其与国家的安全密切相关。为了保护中国人民的切身利益,国家必须要拥有强制实施国防知识产权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的实施不是盲目的,要站在企业和个人经济利益的角度进行考虑,适度保护将促进技术创新,激发更多的专利使用于国防知识产权中,过度保护则将导致封闭和垄断。
我国现行的国防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中对国防知识产权中的专利的保密问题极度重视的。保密工作是国防知识产权在进行查询、转让行为的屏障,但是一旦过于保密,就会导致信息无法流通,造成专利成果应用太少,研发的专利未能在国防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对于已有存在的相关专利,军队科研单位无法得到自己所需要的,这就造成了重复研发的现象,使许多宝贵的资源得到浪费。这也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国防知识产权中专利使用,即信息机制的不完善导致了国防知识产权使用权研究的发展。
(三)定价理论与方法不健全
我国对国防知识产权使用权的相关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目前装备价格管理的法规中也没有将国防知识产权使用权的定价问题纳入其中。定价理论的不完善极大程度阻碍了专利使用权定价方法的制定和实施。
目前国防知识产权使用权主要由双方谈判确定,存在许多不确定的因素,谈判结果总是差强人意,而且因为没有合适的定价方法对国防知识产权使用权进行定价规范,导致专利研发方的智力成果得不到认可和回报,也往往成为了双方争论的焦点所在。因为国防知识产权使用权本身的定位与商业知识产权使用权的定位完全不同,这导致商业知识产权使用权的定价方法不能在军事上进行采用。这也就导致了现阶段国防知识产权使用权定价研究方面存在空白。
二、基于可信第三方提出对国防知识产权使用权的可行性方案
(一)程序上引入可信第三方运营模式
国防知识产权中的新技术、新工艺、国防专利等均是无形资产。现行的相关规定没有明确对无形资产的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的处置意见,因此军队无形资产处于“沉睡”状态。
第三方运营模式主要是指第三方交易中介和平台,利用互联网推出在线技术交易服务保障体系连接各类科技成果转化、使用权平台等,是由政府设立的独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军队将国防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和经营权进行分成两个部分,转交给第三方进行管理。当第三方可以对国防知识产权“掌控”后,可以依据社会状况、法律关系、市场行情于企业进行“谈判”,并依法承担相应的后果。这就使第三方成为国防知识产权转化的“防火墙”。
(二)政策上创新利益分配和激励机制
首先,依据我国现有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出适合国防知识产权使用权利益分配的策略。其次,根据成果转化不同阶段的实际情况,不断地对利益分配和激励机制进行补充、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研究,第二阶段是技术开发,技术开发要作为重点。在技术产业化的阶段进行市场拓展的时候,需要采取股权期权等激励方法。
参考文献:
[1] 候研,赵东波,郭齐升.浅析武器装备技术创新管理过程中的难度与对象[J].国防技术基础,2009 (1):3-5.
[2]钟志明.适应军民融合式发展要求积极推进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J].国防,2009 (1):11-15.
[3]白锡堃.美国国会的技术后果评估局[J].国外社会科学,1995 (6):9-15.
[4]蒋康铭,甘利人,林建成等.国防知识产权研究[R].北京:中国核工业总公司科技局,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