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协同论”的政府投资项目运用EPC模式的思考
2019-05-13成丽莉
成丽莉
摘 要:为推进建设领域的高质量发展,在国家及建设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和推动下,工程总承包EPC①模式正由工业领域全面拓展到市政建设、房屋建筑等领域,并鼓励政府投资项目积极采用。本文通过分析工程总承包EPC模式的基础理论、定义和特征,结合国内外发展历程等基本情况及国内实际调研情况,提出政府投资项目运用工程总承包EPC模式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协同理论;基建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9.3.09
中图分类号:F8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9)03-0057-07
长期实践表明,采用设计和施工分离模式的政府投资项目普遍存在建设周期长、设计与施工协调难度大、项目投资控制难等问题。为促进市政建设领域的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解放生产力、释放市场活力,实现建筑业的质量、效率、动力等变革,全面提高要素生产率,就要积极转变观念,其中工程总承包EPC模式是重要可行的方式之一。
一、工程总承包EPC的基本情况
(一)工程总承包EPC模式的基础理论——协同论
徐天雪等(2018)认为,协同论是西德物理学家哈肯教授提出的一门系统科学理论,是研究由大量子系统组成的系统在什么样的条件下产生相变,以及相变的规律和特征的一门综合性学科。它深刻揭示了一切系统由微观到宏观、从简单到复杂的演化规律,以及在表面上看似完全不同的系统在这种演化过程中的深刻相似性。
协同论认为,各子系统尽管内容和作用不同,但在整个大系统中,各子系统间存在着既互为影响而又相互协作的关系,其中也包括社会经济现象,如不同单位间的相互配合与协作以及系统中的相互干扰和制约等。在一个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之间相互配合和协作,围绕建设目标运作,会产生“1+1>2”的协同效应。
(二)工程总承包EPC的定义及特征
EPC是指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通过合同明确责任和义务,由总承包单位独立完成工程设计、工程建设施工、材料设备采购、试运行服务等工作,使项目建设各阶段工作紧密协调配合,并对项目安全、质量、进度、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总承包模式。
工程总承包EPC模式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一是适用范围广泛。EPC模式广泛适用于各类工程项目,大到国家大型工程项目,小到家庭装修项目都适用;抑或专业领域、大众化的工程项目或科研项目都可采用EPC。二是合同关系仅涉及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负责项目前后的筹集资金和项目验收,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项目具体实施中的设计、采购和施工。如存在分包的情况,分包商的风险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三是建设单位不深入涉入具体工作实施。在EPC模式中,建设单位主要负责提出项目需求并提供充足的投资资金,工程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相比其他模式,建设单位比较省心省力。四是对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要求较高。在EPC模式下,工程总承包单位处于整个项目实施的核心地位,因此,要求其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较专业的工作团队,较有效的融资能力等综合实力。
(三)工程总承包EPC模式在国内外的发展历程
1.国外发展历程。工程总承包EPC模式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在20世纪80年代快速发展。1999年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編制的银皮书①中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设计责任、权利和义务,进一步推动了工程总承包EPC模式的应用。根据美国设计建造学会的报告,2005年国际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EPC模式的比例已达到45%。根据国际实践经验,工程总承包能节省项目投资8%以上,缩短工期30%以上。
2.国内发展历程。上个世纪鲁布革水电站工程成功运用EPC模式,为EPC模式在我国的发展开启新的篇章。1987年全国施工工作会议提出在建筑行业推广鲁布革经验,要求我国工程总承包公司吸取国外先进的经验,实现我国EPC项目管理模式与国际接轨。EPC模式在我国的发展形势良好,在石油、化工、电力等行业运用较多,但在政府投资工程领域仍较少运用该模式,近年来为推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改革,国家及建设主管部门陆续出台一系列法规制度,推进工程总承包EPC模式的发展。
相比设计与施工分离的组织模式, EPC模式实现了设计、采购、施工等阶段相互协调,统筹管理设计、施工力量,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发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单一和技术管理优势,减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掣肘、离散、冲突或摩擦,发挥好1+1>2的协同效应。
二、设计施工分离组织模式下存在的问题
设计与施工分离组织模式下,政府投资项目由于欠缺专业的技术和管理人才,不能有效协调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掣肘和分歧,易产生四类问题。
(一)工程逾期严重
未按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交付使用,是困扰基建管理者较多的问题,工程逾期时间较长也是引发其他问题的源头,施工期间越长,材料、人工价格上涨幅度越大,由于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合同价格调整受各种限制,如施工单位的合理诉求得不到妥善解决,易导致仲裁及诉讼,产生声誉风险。
(二)投资超概算
由于大多数建设单位欠缺基建专业人才,对概算预算的编制、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的审核、工程变更事项难以提出专业、准确的意见,容易出现设计方案及施工图多次修改、概算预算不准确、施工中返工较多等问题,致使“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甚至投资失控。
(三)质量存在缺陷
由于设计与施工分离,设计单位不深入施工现场,施工单位未能深度理解设计意图,或由于中标施工单位技术、管理力量薄弱,存在未按图纸施工的风险。大多数建设单位基建管理人员缺乏建设经验和专业知识,难以发现存在的质量隐患,以及设计未考虑地质勘察和实际施工情况、施工未达到设计要求等问题,导致存在质量缺陷,验收时频繁出现返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