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举证形式类型与认证的研究
2019-05-13张丽娜
摘 要:如今电子数据已经成为民事诉讼中的一种证据形式,这是在立法的层面确定了电子数据的独立价值,电子数据的举证形式是复杂化的,这是在民诉中法官要面临的一种问题。电子数据的主要举证形式包括,直接打印的输出件、录音录像以及公证文书等。对电子数据进行认证,需要法官与具体的案件结合,确定了打印输出件的实际价值,并不盲目对公证文书产生依赖。本文是对民诉中电子数据的常见举证形式进行分析,并在电子数据的认证方面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民事诉讼;电子数据举证形式类型;认证
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8-0207-01
作者简介:张丽娜(1969-),女,吉林公主岭人,法律本科,毕业于吉林师范大学,吉林省公主岭市法律援助中心,三级律师,研究方向: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方面。
如今网络技术在不断进步,人们在生活以及工作中享受到网络带来的便捷,新的通信方式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了证据的多样化以及复杂性,电商以及民间借贷造成了大量的民俗纠纷,这是法官要面临的复杂形势,也是人们要应对的新时代趋势。电子数据的特点是复杂化以及多样性,在民诉案件当事人有诸多的举证形式,法官要对电子数据进行正确的认知和看待,要对电子数据的证据能力进行合理的评判。
一、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的举证形式类型
(一)直接打印输出件
对于微信等社交软件的聊天记录以及网页截图等,在民诉案件中当事人可以提交给法院打印输出件,这是电子数据的一种举证形式。打印输出件在关联性以及真实性方面,还是受到一定的质证意见。从真实性上看,社交工具中的账号是可以非实名注册的,因此对于双方的聊天信息是无法进行确认的,电子数据可以借助技术的手段,来实现对数据的修改和增减,让真实信息无法确定。从合法性上分析,当事人若是对打印输出件进行自行的制作,没有提供电子数据的公正认定或者是原始载体。或者是在聊天记录有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是不具备合法性的[1]。
(二)公证文书
公证文书需要完整记录网络公证证据的具体形成过程,举证方若是提供的公证文书没有记录登录网站的密钥和登录名,以及网络ID的具体验证过程,则是无法保证有登录真实过程。对电脑进行操作的并不是公证人员,不排除有登录预先设定的可能性。另外是公证书上没有记录是否对计算机清洁展开检查,仅仅是对计算机清除缓存进行了记录。没有对硬盘展开格式化处理的过程记录,无法证明界面是真实网络登录产生[2]。关于公证文书的取证方式,电子数据就是有易篡改的特点,在对数据进行公正的时候,应该对电子证据进行完整的复制,影像和书面的记录需要保持一致性。
(三)录音录像
录音录像是否真实,在于是否是原始的载体录制,是否经过了剪辑,这些关系到录音录像的真实性,而录音录像的时间本是可以进行调整的。若是录音录像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制作出来,或者是双方当事人是在非常激动的情况下,并非是真实的表达意思,这个时候录音录像的合法性是存在争议的。另外是录音录像若是经过偷拍后产生,这是对他人隐私权的一种侵犯[3]。
(四)当事人事前确认
这类案件的数据政府,法院在进行审查后可以作为证据。合同的双方在如今的网络环境下,最初在文本合同中可以对日后的交易进行预订,其中有电子签章以及往来邮件等证据效力,避免在民诉案件中产生异议。若是提供合同服务的网站,提供可追溯的签名证书以及文档记录,每个文档有独立的数字审计记录,符合法定的取证程序[4]。
二、电子数据规范认证的建议
(一)电子数据的认证与案由结合
在证据规则下,依据自由心证的规则,证据效力的大小是法官结合经验法则进行判断,法律并不进行事前的限制,法官结合电子数据的证明力源头,也成为证明的难点。法官结合自由心证的规则,对电子数据的证据证明力展开判断的时候,作为非技术人员,从生活中的基础经验判断难度还是非常大的。电子数据并不是全新的证据,只是在空间上是有所区别的,所以还是需要与案由结合进行认证。
(二)必要时对电子证据进行鉴定
现阶段电子数据多数是刑事领域的鉴定文件,在民诉方面也是可以进行借鉴和学习,对于一些影响面大以及涉案人数多的案件,必要的时候可以对电子数据展开鉴定。
(三)以现有法律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适当指导
现阶段在民事法律中關于电子数据的认证规定是比较粗线条的,在实际的操作中,各地的高院对于电子数据的认定问题出台指导文件,如今在证据方面的立法得到呼吁,但是还没有列入到立法的计划中,这种情况下最高法可以及时推出一些指导性的案件,并通过判例方式进行认证实务的解答。
三、结论
总之,在民诉案件中电子数据是一种特殊的证据形式,对电子数据进行举证以及认证都是需要严格的方式,并结合技术的手段,对电子数据进行认证是有一定难度的。
[ 参 考 文 献 ]
[1]刘佳.银行卡盗刷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研究——基于2017年全国法院裁判的实证分析[J/OL].湖北社会科学,2018(11):156-162.
[2]成柯舟.论诚实信用原则在互联网金融民事案件中的地位与界限——以证明妨碍制度为例[J].区域金融研究,2017(12):60-62+69.
[3]王喆悦.安捷伦对上海仪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数名安捷伦前雇员提起民事诉讼[J].食品安全导刊,2017(25):16.
[4]王晓月.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举证形式类型与认证研究[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05):68-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