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开采中的环境风险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2019-05-13廖文
摘 要:煤炭作为我国重要的自然资源,在开采的过程中会产生环境信息不公开的法律问题。通过对某煤矿开采中的环境风险监管进行实地考察,立足现实问题,探索建立一个煤矿开采中环境风险监管的模式。完善相关信息公开、三同时制度,规范煤炭开采行为,在煤炭开采中保护煤矿周边的自然生态环境以及居住生产环境。
关键词:煤矿开采中;环境风险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2.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8-0198-01
作者简介:廖文(1994-),女,汉族,江西萍乡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2016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回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的发展道路与模式,煤炭资源在保障并有效促进国家经济有序发展、快速增长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对煤炭资源的有效开采以及利用为中国经济的发展打下了较为坚实的基础。但煤炭在开采利用的过程中产生的环境污染的问题不仅仅是生产技术粗糙造成的,法律规制层面上存在的相关问题,例如开采中三同时制度未得到落实、环境信息不公开等。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煤炭开采中的绿色发展、环境治理任重而道远,如何有效应对并解决煤炭开采中的环境风险监管法律问题,是煤炭开采行业及相关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现行关于煤炭行业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关于促进煤炭工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商品煤质量管理办法》、《关于促进煤炭安全绿色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的意见》等。煤炭的合理开利用需要各方合力完善相关法律监管制度,对煤炭开采方的责任进行明确界定。立足现实问题,探索建立一个煤矿开采中环境风险监管的模式;完善相关信息公开、三同时制度,规范煤炭开采行为,在煤炭开采中保护周边自然生态环境以及居住生产环境是本文研究的背景及意义所在。
二、煤炭开采中的环境风险监管法律问题
(一)三同时制度未得到全面落实
三同时制度作为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重要法律制度,要求自然资源开采方在修建资源开采主体工程的同时,必须同时设计、施工并投产使用防污环保设施。
在煤炭开采过程中极易造成各种环境污染问题,比如煤矸石堆存占地和露天矿排土场压占土地;水源污染给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群众生活带来了严重危害,主要表现在污染地表及地下水源;煤烟型污染物阻碍当地植物的生长、加剧温室效应等。[1]许多煤炭企业在修建煤炭开采主体设施时,并未有效修建并使用防污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未得到煤炭开采企业以及当地政府的有效全面落实,是造成煤炭开采中出现的各类环境污染问题的原因之一。
(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不够完善
1.相关法律法规操作性不强,难以落实。法律法规是按煤炭企业导致的污染程度来确定责任承担的主体,基于现行情况环保部门难以保证对煤炭开采方造成的污染进行完全的监测与调查。
2.信息公开内容不完整。我国煤炭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形式单一、公开载体不独立也是导致其公开内容不完整的原因。从实践中看,煤炭企业公开的环境信息缺乏明确性、具体性;公开环境信息以文字信息为主,缺乏足够的企业开采煤炭的相关数据,有关煤炭信息的公开不足以让公众对煤炭企业的环境信息进行充分了解。[2]
三、完善煤炭开采中的环境风险监管的建议
(一)全面落实三同时制度,严格控制矿区环境遭受破坏
煤炭企业建设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对未有效落实三同时制度的煤炭开采企业,环保部门等有关政府部门要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督促并保障煤炭开采得以低碳、绿色、可持续地进行。三同时制度要求自然资源开采方在修建资源开采主体工程的同时,必须同时设计、施工并投产使用防污环保设施。防污环保设施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修建及使用,在煤炭开采的同时必须保证防污环保设施的有效运行。[3]
(二)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细化煤炭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法律责任
1.完善煤炭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主体制度。有关部门应积极完善煤炭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主体制度,并改善环境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环保部等有关部门应明确已有的环境容量作为确定重点污单位名录的考量因素,减少自由裁量行为。
2.充实煤炭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完善并充实煤炭企业的环境信息,并保证公众及时、有效地获取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煤炭企业的环境信息。
3.明确煤炭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法律责任承担的方式。法律责任承担的方式不明确不利于促进煤炭企业公开环境信息。有关部门在设立相关法律法规时,应有效明确肇事煤炭企业的法律责任,兼以使用惩罚性赔偿机制,增强法律法规对煤炭开采企业的威慑力。[4]
[ 参 考 文 献 ]
[1]乔阳.试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与三同时制度的衔接[J].法制博覽,2017(5):231.
[2]何育妍.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中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探讨[J].新余学院学报,2017(2):98.
[3]任婧.浅析我国“三同时”制度[J].法制与社会,2010(5):143.
[4]王蕾.试论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中的信息公开制度[J].能源与环境,2017(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