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犯罪的司法对策
2019-05-13杨林
摘 要:流动人口犯罪是我国目前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据统计,我国有2.6亿流动人口,且主要是18至40岁的青壮年。流动人口为城市发展建设所作的贡献十分巨大,以廉价的劳动和辛苦的付出,牺牲农村人口红利,为城市带来巨大的人口红利。但却享受不到应有的待遇,被边缘化、无视化,犯罪现象突出。
本文从流动人口犯罪的成因分析出发,从政策、法律的角度,对流动人口犯罪的诉讼权利保护和预防犯罪进行了建议。
关键词:流动人口;犯罪;司法应对
中图分类号:D91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8-0158-02
作者简介:杨林(1992-),男,汉族,甘肃定西人,吉林财经大学,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在我国的流动人口带来经济高速发展和社会持续进步的同时,客观上也确实给城市管理、公共资源的配置、社会管理等方面带来了更多的问题。因此,司法作为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亟须推出、加强应对之策。
一、流动人口范围界定、犯罪现状及成因
(一)流动人口的界定及犯罪特点
1.我国首先是户籍制度国家。如何界定流动人口犯罪,我们首先要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犯罪发生地没有固定住所或固定职业,犯罪发生地不是其户籍所在地的,才属于本文及流动人口犯罪的研究范畴。即应当从其户籍所在地来进行判断。
2.流动人口犯罪的特点。主要有十种:(1)谋财;(2)动机简单低级;(3)居无定所,目标随机;(4)手段原始、低俗乃至恶劣;(5)农民身份居多;(6)文化程度普遍偏低;(7)流窜作案行为明显;(8)地缘亲缘团伙作案。
(二)流动人口犯罪成因及现状
改革开放之后尤其是城市化快速推进的今天,我国的社会情况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大量的农村农业人口涌入城市,在城市长期工作、生活,奋斗在各个行业,为我国现代化建设贡献极大。但是在户籍、教育、就业、医疗、社保待遇等等方面,绝大多数情况下,他们都被区别对待,即这一部分流动人口为城市的建设发展付出了辛勤劳动,但是却不能享受应得的待遇,得不到认同感和公平对待。虽然流动人口大多来自农村或者偏远落后地区,在文化素质、职业素养上稍有不足,其收入水平、消费能力也较低,正真融入到城市社会生活有着不小的难度,这是不争的事实,不是偏见,但这不能是流动人口被差别对待的原因。
流动人口因不能享受城市的各种福利和救济,得不到认同,内心难免会有不满甚至记恨,再加不可避免的价值观冲突,而且没有户籍制度即得不到公安机关的有效监管,在犯罪匿名效应的作用下,造成了流动人口中盗窃、抢劫、伤害、卖淫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更严重的情况是一些暴力犯罪嫌疑人、犯罪人因为在城市无牵无挂而有恃无恐,一旦行凶后便迅速亡命天涯,给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对案件的侦破、取证、追捕等相关工作带来很大困难。据有关部门数据统计显示,流动人口犯罪仍有上升趋势,局势不容乐观。
二、当前处理流动人口犯罪的主要司法政策的不足
我国各地方公检法机关对流动人口犯罪问题的处理,从未放松整治力度,但收效甚微。在此,我们必须对以下问题作出准确分析定性。
(一)法律援助缺失或短少
刑事诉讼中,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依法享有的重要权利,我国现行法律也有着详细的规定,辩护权的有无以及能否充分行使具有保障诉讼实体真实和程序公正的双重价值。但是在现实中,流动人口在犯罪后委托或聘请律师进行辩护的情况并不多见。流动人口由于经济原因、文化背景等因素,很难聘请律师为自己维权,并且国家司法援助制度没有明确规定对流动人口犯罪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
(二)羁押时间很可能超长,诉讼条件境况不佳
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担负着收集犯罪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人等职责。为确保司法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公安机关通常会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但是具体实践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往往由于各种原因被长期羁押。超期羁押现象在涉嫌犯罪的流动人口上特别明显。由于流动人口居无定所,公安机关无法及时、随时传唤询问,所以提出保证人或保证金,不必逮捕羁押的取保候审制度很难正常适用。
(三)刑讯逼供现象严重
刑讯逼供现象在我国政法界本就是多发情况,况且在基层中存在不少基层司法工作人员对相关涉案流动人口持有歧视心态的情况。反映到诉讼中,一些基层公安司法人员对这些地方涉嫌犯罪的流動人口更容易产生有罪推定的观念,一旦涉嫌犯罪,遭受刑讯逼供在所难免。
(四)无视流动人口带给城市人口红利
流动人口以廉价的劳动和辛苦的付出,为城市建造高楼、铺设道路,改善城市人的生活;他们牺牲农村人口红利,为城市带来巨大的人口红利。而自身却过着低工资、无劳动保障的边缘化生活。流动人口犯罪与当地人犯罪一样只是其中的少数人。人口流入的区域享受着人口红利,但未能承担相关的教育、保险、关爱等义务。不能一边享受着人口红利,一边无视流动人口的权利。
三、流动人口犯罪的司法对策
(一)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管理机制
我国国情与西方等国家不同,西方国家具有公民自由迁徙的国情,而我国是统一的户籍制度。能否在统一的居民户籍管理体制之外另行建立一套全国统一联网的公安备案的流动人口管理体系,这对于流动人口的犯罪问题以及保障问题都具有很好的正面作用。很多大城市的“暂住证”“居住证”政策不具备全国统一性与政策协调性。既然我国不是西方国情,也无法做到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的完全平等,就更应当完善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管理机制,由民政部门统一协调,进行行之有效的管理引导和补助措施。这不但能预防减轻犯罪问题的发生,更能促进社会平等法制与和谐;已经是不是针对流动人口犯罪这个单一问题了,而是涉及到了国家精神文明法治文明等重大问题根本问题。
(二)流动人口的民事法律保障
没有对比就没有伤害。现实中流动人口存在待遇不公平的问题,这是我国国情制度决定的,“特色国情”不能带来特别优势也是难免的,我国的国情决定我国根本不可能实行美国等西方国家那样的自由迁徙与社会保障救济政策(这不是我国不讲法制不重人权,而是历史文化客观事实等国情决定的),但在刑法防治的同时建立健全民法民政层面的保障与关怀确实是必要的。应给与流动人口与所在地固定户籍人口完全的司法待遇,尽力给予法律政策的保障是必须的。
(三)改进审判公开,扩大威慑效应
发挥刑罚的威慑预防效应是指通过一定的形式和途径,使社会各类群体明确感知刑罚的存在和明确感受震慑的效应。当前对流动人口犯罪的审判公开,只是审判的公开,罪犯关心的家乡人和在乎的亲人可能对此一无所知。可见问题在于刑罚的威慑传播受阻。笔者认为,应改进审判公开,将审判信息通过新闻媒体或其他途径传递到原籍,让其原籍的亲友和邻居都知道其罪行,使刑罚的威慑作用得以发挥。同时通过审判信息的有效传递,弥补流动人口因远离家乡导致社会伦理制约力不足,填补道德监督的真空,从而预防犯罪阻止犯罪的发生,且有可能促使流动人口将其乡土诚信带到全国。
[ 参 考 文 献 ]男男女女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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