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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烈士申报案看司法裁判的效果和价值

2019-05-13李桂芳

法制博览 2019年3期

摘 要:司法裁判是一个能动地考虑社会现实,平衡社会利益,通过解释法律和加工法律,最终作出合法、合理、合情、有高度社会认同度的决策的过程。①涉案刑事案件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影响重大,案件历时20余年没有侦破,原告历时24年申烈无果。承办法官立足立法目的和立法本意,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案件的处理达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关键词:烈士申报;司法裁判;效果和价值

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8-0138-01

作者简介:李桂芳(1991-),女,汉族,河南郑州人,硕士研究生,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辅助。

一、案情简介

1994年2月20日13时许,原告子女刘某、宋某在中国银行某支行分理处工作期间被持枪歹徒枪杀。二原告为给子女申报烈士长期奔波,有关部门以案件没有侦破,现有证据不足,长期未予审批。原告对被告区民政局的答复不满诉至法院。于2017年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被告用新的《烈士褒扬条例》评判以前发生的行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原告子女的行为符合当时的评烈标准,应予评定烈士。判决撤销被告的答复,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申报相关材料。二审法院认为二原告子女因公牺牲,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现有材料符合烈士评定初审要求,被告回复适用法律不当。对一审结果予以维持。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案件分析

本案行政诉讼争议的焦点是被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烈士申报的标准。首先,法律规定烈士的认定需向当地的民政部门申报,由民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被告行政机关在涉案刑事案件未侦破的情况下,直接拒绝当事人的请求,有涉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嫌疑。其次,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涉案发生在1994年,应适用当时现行有效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而不应当适用2011年8月出台的《烈士褒扬条例》,且《烈士褒扬条例》对烈士的认定更为严格,应当适用对当事人有利的法律法规。再者,涉案刑事案件的侦破只是为烈士的认定提供事实依据,但并不是烈士评定的必要条件,除此之外,是否还有其它证据认定当事人的烈士行为,行政机关可以进一步调查核实,例如案发现场当事人的行为表现等,都可以作为烈士申报的依据。

法院的司法裁判解决了以上纠纷和难题,在事实部分充分论证分析了当事人“行为壮烈、堪为楷模”的案件事实,为行政机关下一步的工作指明了方向。在判决部分,撤销被告适用法律错误的答复,并责令被告重新履行法定职责。

三、司法裁判的效果

一是政治效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法院裁判的目的是定分止争,但法院判决的作用却更加深远,它既体现着社会核心价值观,也影响着公众行为预期,公平公正的法院判决,既是对当事人权益的最大保护,也是对社会价值的确认坚持。②本案推动申烈进展,当事人感受到了司法的公平正义。

二是法律效果,在司法裁判中,法官首先注重法律效果,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公正司法,以良好的法律效果维护法律的尊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立案登记制使该案得以进入司法审查程序。行政诉讼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本案适用法律错误,但对于涉案事实的调查应当由其他权力机关或诉讼当事人去完成。同时可以依据法律解释对涉案情形作出基本的分析。严格按照法律的依据办案,维护了司法裁判的合法律性,这也是依法治国方略的核心所在。

三是社会效果,社会效果所关注的是法律规则背后的价值因素,社会通行的价值观,如社会公众的可接受程度以及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涉案刑事案件至今未侦破,当事人在与歹徒搏斗过程中身亡是不争的事实。司法裁判分析了当事人为保护集体财产牺牲的情节,鼓励勇于奉献的精神。后该案被评为省级十大指导案例,为此类案件的裁判提供了支持,弘扬了英勇奉献的烈士精神。

四、司法裁判的价值

法院的判决,不仅仅是对纠纷的解决与矛盾的化解有着约束力,而且也会在社会大众对法律的功能和作用以及对法律价值理念的认识上产生重要影响,并将其作为自己的行为指南。③卢梭曾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的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精神。”④本案通过司法裁判,用鲜活的实例使民众了解司法,增加了民众对司法的认可,树立司法权威。

[ 注 释 ]

①崔军.论司法裁判[D].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57.

②吴楷林.树立正确司法裁判价值取向.人民法院报,2012.7.

③蒋传光.司法的价值引领功能[N].法制日报,2015-7-11.

④上官俊峰,金承光.司法裁判过程中的价值冲突与衡平[J].社科纵横,2015,9:73.

[ 参 考 文 献 ]

[1]崔军.论司法裁判[D].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57.

[2]吴楷林.树立正确司法裁判价值取向[N].人民法院报,2012.7.

[3]蒋传光.司法的价值引领功能[N].法制日报,2015-7-11.

[4]上官俊峰,金承光.司法裁判過程中的价值冲突与衡平[J].社科纵横,2015,9: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