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史中的亲子关系对当今的影响
2019-05-13陈欣颖
摘 要:古代中国向来以法律刑罚来规定孝道,从而在家国同构的体制下实现维护政治统治,巩固王权的作用。但是我们也应该思考,孝道是否真的需要被强行规定?将孝道建立在服从基础上的孝文化是否在某种方面毁掉了人们原始的亲子之爱?
当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变成程序和要素的时候,也是正式感情崩塌的时候。亲疏究竟应该是感情体验的分类还是法律规制的决定,法律作为底线的存在却给人们造成负担还会深入人心吗?
关键词:孝文化;家国同构;法律
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8-0132-01
作者简介:陈欣颖(1997-),女,湖北武汉人,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本科二年级,研究方向:法律。
孟子言“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如此家国天下的体制注定了中国古代的法律与家庭有最密不可分的关系。为了维护统治的稳定,古代拟定严格的等级秩序,并以律和刑的形式来强制稳固。瞿同祖在《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中将这样的不平等解释为儒家对于社会整齐平一的否定。深入到亲属领域,自然也因为年龄,辈分而轻易形成尊卑等级。这种尊卑,无疑成了中国孝文化的基础。
中国的传统孝顺并不是建立在平等和爱的基础上,而是在一种强制压迫的等级基础上,所以当中国新一代平等意识一旦真正觉醒,人们追求到自己的独立地位,不再一味信奉等级尊卑,开始用是非正误来判断行为,不再认为年龄辈分是尊重的前提。我们原有的孝文化基础也就崩溃了。
中国古代以等级来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否在某种程度上抹杀了中国的真正的人情感?单从中国法律史来看中国古代的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其实并不自然。
现在我们的社会中很多家长依然会强调结婚不是自己的事,而是家庭的事,恐怕一部分思想根源也来自于此。只不过,皇权早已没有,父权最原本的支撑也没有了。
在人类的原始情感中,对父母的感情是相同的。社会,法律要求子女对待父同样孝顺,违反教龄及其他侵犯行为对父母是同样的处分。可在服制上,在权力的服从上,子孙对母亲的义务要小的多。服制上,母亲的亲人属于外亲,服制地位较父族亲属直接降一级。对于母亲本人而言,若她早于子女的父亲去世,子为其所服丧时间也会缩短。《礼记·丧服四制》将其解释为“家无二尊”“至尊在,不敢伸其私尊也。”权力上,父亲拥有的权力是来自家长,母亲的权力是由父亲而来的,夫死从子。中国父系社会的家庭使得亲属关系只从父亲方面计算,母亲的权力完全来源于父权。父亲在世时,母亲拥有对子女权力(主要表现在婚配上),甚至可以说在父亲没有异议的时候,母亲也是一个权威,可是一旦父亲逝世,儿子又成年,他们的关系就变成了“夫死从子”。且如《孟子·滕文公》中言“必敬必戒,无违夫子”母亲对于孩子的地位由部分权威,变成了“无违子”。
子女与父母间的区别对待,还表现在父母对子和女的不同。
《韩非子·六反》中“父母之于子也,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欲杀之。”可以看出父母个人的认知对子女的差异心态。这种重男轻女的观念延续数千年,直至今天。我们不可不纠其法律原因。最明显的差异自然表现在继承上,女性无论什么身份都没有资格继承父亲的身份。对于遗产,唐朝规定男性继承人若有在世者,女性一般没有继承权。从上文还可看到,在服制上,出嫁女性的原亲属便成為外亲,服制地位比男性亲属要低…这些因素使得父母与子女被人为地拉开了距离。
法律过于强制会使人畏惧,当然也让人怀疑它的落实情况。
再回到法律对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某些规定,如子女给父母守丧期间不得为官,不得远出,不得生育。《唐律疏议》记录到“居父母丧,生子及兄弟别籍,异财者,徒一年。”对于身为皇帝的儿子,如果有婚姻或政治的需要,通常选择对先帝的死秘不发丧,以表现出形式上的孝道。东汉班固等著《白虎通义·诛伐篇》说“人皆天所生也,托父母气而生尔。王者以养长而教之,故父不得专也。”无论是从朴素的平等观念或者君主专揽生命权来说,父权在书面上对子女都是没有生命权的。然后对于父母以不孝之罪要求给孩子处死刑官府也不会多加审理即同意,这便是在司法实践中实际给予了父母处置子女生命的权利。如此可见,纵然法律严厉,可是他的司法实践却不过是有选择地被落实。说到底,中国传统的孝道被强制性地要求服从父权,这实质上不正是统治者在深入地贯彻人民强制服从君权的观念。所谓“无父无君,禽兽也”。
1877年,耶茨博士在他的《祖先崇拜》一文中讲到:“在我们所了解的所有民族中,中国人的儿子是最不孝的”;曹雪芹在他的《红楼梦》中也有定论“痴心父母古来多,孝顺子孙谁见了”;2003年,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我们真的应该反思,中华民族几千年来以孝著称,为什么我们的孝道还需要用强制力执行?法律是神圣而不可侵犯,可法律也只能是人类的底线。行孝需要爱,需要尊重,是一个独立的人格向另一个独立的人格表达自己的感激和关怀,而非是强制的服从和绝对的权威。当统治者强行用法律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变成程序和要素的时候,不也正是感情崩塌的时候?法律的正义终究伴随着不容商量的冰冷。亲和疏究竟是感情体验的分级还是法律规制的决定?对于亲子,更平等的法律地位是否更重要?
[ 参 考 文 献 ]
[1]瞿同祖.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A].中华书局,3003-09-1.
[2]姚中秋.儒家宪政申论[J].天府新论,2013(4).
[3]金梅.论中国古代法律家庭继承的精神与意义[J].政法论坛.
[4]许纪霖.现代中国的家国天下和自我认同[J].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