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产品创新要过好“四道关”
2019-05-13王茉许小婵李亚绒
王茉 许小婵 李亚绒
摘 要:为解决农业产业发展中存在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农业产业兴旺,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国家成立了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公司。作为财政支农方式创新的工具,陕西农担开发出了以“厚稷担”为主干的系列担保产品,但依然要过好风险关、银行关、政策关和法律关四道关口。本文从乡村振兴的视角研究陕西农担产品模式,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农业;信贷担保;金融;创新
中图分类号:F83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8-0104-02
作者简介:王茉(1968-),女,汉族,陕西周至人,中共西安市委党校,讲师,研究方向:财政经济理论。
为解决农业产业发展中存在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国家成立了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如何创新农业信贷担保产品,既保证国家政策得以落实,又使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保证公司可持续发展,创新农业担保产品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以陕西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农担”)为例,对农业担保产品的创新模式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农业担保产品创新的对策建议。
一、农业信贷担保公司产品创新现状及特点
没有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就没有核心竞争力。陕西农担公司成立以来,就把产品和服务创新放在突出位置,围绕三秦乡村振兴特别是产业振兴,经过充分调研,借鉴外省经验,推出了“厚稷贷”系列担保产品,主要有“厚稷担·政银担”“厚稷担·立稷贷”“厚稷担·农担贷”“厚稷担·邮农宝”“厚稷担·惠农e贷”以及“厚稷担·产业链贷”等特色产品,初步实现了标准化和系列化。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一)“政银担”合作的产品创新模式。这是由陕西农担与政府、银行合作,共同分担风险的产品创新模式,出现风险时由陕西农担、地方政府和银行分别按4:4:2比例分担风险。该产品客户由政府推荐,银行和担保公司独立审批。贷款对象聚焦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農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贷款单户额度控制在10—200万元之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年化综合费率不高于8%,担保费率不高于1.5%。这款产品的优点是有利于按照地方政府乡村振兴战略规划,优化农业产业结构。
(二)借力银行贷款的产品创新模式。针对银行现有贷款产品,通过加入农业担保,将银行贷款产品引入到农业领域。例如“厚稷担·农担贷”,由陕西农担与农行陕西分行联合开发的一款服务“三农”客户的担保产品。“厚稷担·惠农E贷”,由陕西农担与农行陕西分行联合开发的一款互联网+产品,主要利用大数据筛选优质客户。“厚稷担·邮农宝”,由陕西农担与邮储银行陕西分行共同研发推出的一款便捷业务产品,审批和放款速度快。
(三)针对客户对象的产品创新模式。针对农业客户有效抵押物少,季节性需求旺,用款时间紧,贷款额度小的特点,推出的一款单笔额度100万元以下信用担保产品,年化综合费率不高于8%,担保费率不高于1.5%。如公司的“厚稷担·立稷贷”产品,以信用担保取代实物反担保措施,增加了农户贷款的易获得性。
(四)围绕产业链的产品创新模式。针对区域内辐射面广、带动力强、与农户利益联结紧密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经营规模较大的优质农业企业的产业链,陕西农担推出“厚稷担·产业链贷”担保产品。这种模式有利于做大做强地方优势农业产业。
总之,“厚稷担”系列产品是陕西农担在农村金融供给侧改革领域打响的一个地域性担保产品品牌,是实现国家财政金融政策由激励性转向功能性的金融创新成果,具有显著的政策性、专业性、精准性和时效性。
1.政策性。“厚稷担”产品不以盈利为目标,担保费率一般为1%,最大不超过1.5%,远低于担保行业平均3%以上的费率,综合费率(贷款利率加上担保费率)都控制在8%以内,体现了政府导向和政策属性。
2.专业性。“厚稷担”产品坚持以种植业、养殖业为主,优先支持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专业合作社、涉农小微企业及产业化龙头企业等五类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专注于农业发展,避免混业经营导致的“边缘化”“碎片化”。
3.精准性。“厚稷担”产品的客户,对于银行来说一般属于非优质客户,即所谓“瑕疵类”客户。而这些客户资金需求旺盛,但缺乏有效的标准抵押物。“厚稷担”产品模式重点针对这类客户,精准发力,及时化解他们的融资需求。
4.时效性。“厚稷担”产品模式,特别是“立稷贷”“惠农e贷”等产品,针对贷款需求在百万以内的三农客户,主要以信用担保为主,不需要复杂的反担保措施,流程方便简捷,缩减了办理时间,农民客户贷款的可获得性大大提升。
二、农业信贷担保产品创新要过好“四道关”
目前,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在运营和产品创新中依然存在不少困难和障碍,以陕西农担为例,概括起来是“四道关”:
(一)“风险关”——农业行业风险,从产业上制约了农业担保产品创新。在各类行业中,农业是风险比较集中的行业。一是农业易受旱、涝、霜、冻、瘟疫等自然灾害影响。靠天吃饭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其他借款主体在经营过程中的最大不同,这一点在种植业上表现尤为明显,具有难以量化、难以预测的特点。二是农业利润空间普遍偏低,原因主要是土地(租金)、人工、化肥、农药、水电等主营业务成本偏高,特别是水果类农产品利润率不足10%。三是农产品价格市场波动较大,比如种植业存在价格“大小年”之分,养殖业有赚平亏的“养殖周期”。基此,金融机构对涉农贷款发放是比较谨慎和保守的。在这种背景下,农业信贷担保产品创新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二)“银行关”——银行普遍缺乏承担信贷风险的意愿,从动力上制约了农业担保产品的创新。担保机构的从属地位决定了其产品创新必须依托银行。陕西农担成立之初,就有24家省内银行与公司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但开展实质性担保合作业务的仅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长安银行等少数金融机构。担保一方面为客户增强信用,一方面为银行承担风险,理应受到银行的欢迎。但由于近年来民营担保机构跑路事件时有发生,对银行不能履行代偿,导致银行对担保行业失去信任。加之担保贷款在各个银行贷款总量中的占比相对较低,银行认为担保贷款可有可无。正因如此,担保公司与银行没有平等话语权,使得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在融资主体与银行之间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
(三)“政策关”——各种风险补偿政策的不到位,从政策上制约了农业担保产品的创新。政策性担保公司本质上经营的是风险。财政部财农[2017]40号文件有“要确保农业贷款主体实际承担的综合信贷成本(贷款利率、贷款主体承担的担保费率、增值服务费率等各项之和)控制在8%以内”的要求,使得农业信贷的担保费率只能保持在1-1.5%之间。这种高风险难以通过农担公司自身盈利予以化解,除了通过农担公司自身设定专业的反担保方案进行风险转移之外,更重要的需要政府通过资本金注入、风险准备金制度、保费补贴、代偿补助、财政专项扶持等手段进行补偿。而这些风险补偿政策目前都处于缺位状态,影响公司担保产品创新实力。
(四)“法律关”——配套法律法规不完善,从法律上制约了农业担保产品的创新。担保机构在提供担保中一般要求承贷主体提供相应的反担保。由于农户或涉农小微企业所拥有的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主要产权归属不明、流转不畅,抵押受到极大限制,导致农户有效抵押物少与担保抵押刚性约束之间存在突出矛盾。比如,各种涉农权证发放不到位、不规范,农民办理贷款时无法提供银行认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证明;农村担保资产流转变现二级市场发育缓慢,使银行在发放农村担保贷款仍有后顾之忧;没有专业的农业资产评估机构,导致金融机构在认定担保物价值时缺乏权威的标准;农村诚信体系建设严重滞后,导致金融机构更青睐物的担保。
三、几点对策与建议
(一)降低农业行业风险,奠定农业信贷担保产品创新的产业基础。农业面临自然、市场、技术三大风险,降低三大风险就成为化解农业信贷风险的必然选择。一要增加农业投入,加强水利基本建设,加强灾害性气候预防,加强病虫害、疫情、外来生物入侵的防范,增强抗御自然风险的能力。二要提高农业产业化程度,大力发展以农产品加工企业为龙头,以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和产业基地为基础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增强抗御市场风险能力。三要加强农技推广体系建设,构架科研单位与农民、农业的直通桥梁,有效解决诱发技术风险的瓶颈因素,同时要加强农民的技术培训,全面提高农民的素质。四要形成农工结合、农商结合、内外结合的农业投资新机制,延长农业产业链,获取更大农业外利润,千方百计提高农业产出的平均利润率。
(二)建立健全银担合作机制,调动银行等金融机构创新涉农信贷产品的主动性。银担权利义务不对等是影響担保行业发展的重要因素。要将全国农担系统作为一个整体开展与银行的合作,减少风险,实现共赢。要建立财政部门、农业部门、银监部门、合作银行的协商沟通机制,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力和义务,形成长期协同支农机制。财政部门要把财政存款与各金融机构创新涉农信贷产品相挂钩,农担公司要把资本金存放与银行开展涉农信贷产品合作业务相挂钩,调动各个银行创新涉农信贷产品的积极性。各合作银行要合理扩大业务授权,建立符合农业业务特点的决策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审批和发放效率。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和合作银行要建立和完善全省共享的农业信贷担保信用信息数据库、服务网和信贷对接平台。
(三)建立完善风险补偿机制,提升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可持续经营的实力。银行最看重担保公司可持续经营的实力。要建立财政向农担公司资本金注入的长效机制,这是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存续发展的前提,同时要采用多元化的途径引入社会资本,继续扩大农业担保机构的资本金,也可采用以奖代补等方式,将其上缴的税费以全额返还的形式增加担保基金;要建立风险补助机制,实行担保费补助和代偿补助,鼓励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做大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系统风险救助制度,设立农担风险准备金,及时化解风险。
(四)完善与担保相配套的各种制度,扩大农村可担保物的范围。一要落实各种涉农权证。《农村房屋所有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和《林木所有权证》等涉农权证发放到户到人。二要规范农村抵押物评估。责成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所主管领域的财产评估职责。三要建立健全农村担保资产流转变现二级市场,使农民的担保物能够较为顺畅的变现。四要大力推进农村信用建设,将农村企业、农户信用信息导入数据库,建立起信用惩戒机制,营造优良的金融生态环境。
[ 参 考 文 献 ]
[1]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关于印发《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农[2015]121号)[Z].2015-7-22.
[2]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Z].2015-8-13.
[3]蔡熙华.浅议涉农贷款担保制度创新[J].河北金融,2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