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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判力理论视野下的第三人撤销之诉

2019-05-13米仁豪

法制博览 2019年3期

摘 要:本文基于2012年民事诉讼法条文对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意义、属性特征、适用条件及与既判力理论的关系等基本问题进行简单探讨,综合作者自己的见解,试图深入认识我国的第三人撤销制度与既判力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民事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判决效力;既判力

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8-0088-02

作者简介:米仁豪(1992-),男,汉族,湖南怀化人,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学。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

2012年8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并增设了我国大陆地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该制度来源于法国,21世纪初在我国台湾地区得以运用在司法实践中。现今,我国的第三人撤销制度与原有的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形成了共存并行,相互补充的局面。

(一)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目的与作用

参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的相关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这意味着我国民事诉讼设立了一种新的诉讼程序制度即第三人撤销之诉。所谓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第三人通过突破生效裁判效力的相对性,向法院申请撤销他人之间已经生效的、错误的判决或裁定,用以达到维护自己民事权益的制度。

从民事诉讼目的论的角度讲,第三人撤销之诉需要解决的是为了什么而存在,即要达到什么样的效果。有学者认为,之所以设立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就是为了通过撤销他人之间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以维护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民事权益。第三人撤销之诉存在的前提应该是他人之间已经生效的错误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侵害了案外第三人的利益。同时,第三人之所以能够以起诉的方式撤销他人之间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是以维护第三人的程序权利,保障程序正義为目的。

本人认为,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理解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一,以第三人角度来说,第三人为了什么而进行撤销之诉,也即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目的;第二,从国家制度来说,国家通过立法确定第三人撤销制度一方面是基于“保民”的职责而必须遵从第三人的诉讼目的,另一方面国家可能还有维护司法秩序、形成公共政策等目的。诚如上述学者所言,第三人撤销之诉以人的角度来说,是为了保障第三人应有之合法利益免受他人恶意串通、虚假诉讼侵害。对于此种不法现象,我国民事诉讼法通过完善证据制度,对恶意诉讼侵害第三人权益的违法行为也作出了制裁规定。因此,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出现,明确表示国家法律对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只要案外第三人符合起诉的条件,且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就可以提起撤销之诉,以保障该案外人的合法权利。另外,从我国建设该制度的角度而言,其是为了保障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平等地位,保护第三人能够平等的进行诉讼。如果没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第三人的某些利益就会轻易的被他人通过法院判决而侵害。因此设立和完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格局下保障第三人合法权益免受他人恶意侵害的必要,也是国家设立诉讼程序保证公民平等参与诉讼,保障第三人的实体权利与程序利益的必要。其符合宪法致力于保护国民基本权利的宗旨,符合法治国家基本原理要求,也符合维护诉讼参与人程序利益和诉讼利益的需求。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属性特征

1.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特殊类型的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诉的一种,且是特殊类型的诉。其是第三人对原审当中当事人提出的实体权利的主张,亦是第三人对法院提出的全部或者部分撤销对其不利的生效判决、裁判和调解书的请求。但其与一般的诉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具有补充性和变更性的特征,补充性说明其有一种带有补救性的程序,原告必须是生效裁判、调解书确定的当事人以外的人,这也说明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以例外的形式对案件的裁判进行纠错来体现其价值,这与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相似。但是撤销之诉不等于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撤销之诉的主体是原诉讼的案外第三人,不是原诉讼的当事人那样在原诉讼中已经行使过一定的诉讼权利。因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重点在于保障第三人权益,却没有必要达到必须使用审判监督程序的程度。如果其救济程度和手段与审判监督程序一样,就没有必要新立门户。

2.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性质上属于事后救济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于保障案外第三人事前程序权利并维护其民事权益的诉讼制度,即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于案外人提起撤销之诉而言,它们是一种事前保障程序。因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与诉讼的时间应当在案件起诉受理之后,案件裁判结果生效之前的阶段。如果在案件裁判生效后再通过救济程序参与进来,就应属于事后救济程序。一般而言,事前与事后的划分标准是裁判是否生效。第三人撤销之诉提起的条件是该第三人由于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没有参与他人之间的诉讼,导致自己不能在诉讼中行使诉讼权利,从而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第三人的权益被法院判决处分给他人并且生效之后,第三人无法通过独立请求权再来维护,程序也没有进行到执行阶段无法提起异议之诉或申请再审。因此,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旨在生效判决作出以后执行阶段之前而给第三人提供诉权的保障,其属于事后救济程序无疑。

有观点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旨在解决确认、形成判决中没有执行标的以及给付判决尚未进入执行程序,导致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无从提起的问题。因此,无论原诉讼是属于确认之诉的案件还是属于给付之诉性质的案件,第三人只要有证据证明原诉讼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内容部分或全部错误并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均可提起撤销之诉。但是,为了平衡和保障第三人权益与维护生效判决产生的既判效力的关系,我们要对案外人提起撤销之诉的启动作出严格限定并严格限制其的启动资格,只有在符合撤销之诉的条件且无法律或道德手段救济的情况下,合理启用案外人撤销之诉,这样才能确保权利不至于被滥用。

二、既判力理论视野下的第三人撤销之诉

既判力理论一直是我国法学界研究学者着重探讨的问题,我国至今是否明确法院裁判结果的既判力目前仍无定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既判力的观点很少被引用。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我国并没有像大陆法系国家那样明确规定了判决的既判力,江伟教授在其主编的《民事诉讼法专论》中对既判力作出了明确界定,即“实质上的确定力,又称既判力,是指确定判决在实体法上对于法院和当事人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表现为判决确定后,当事人不得就判决确定的法律关系另行起诉,也不得在其他诉讼中就同一法律关系提出与本案诉讼相矛盾的主张;同时,法院也不能作出与该判决所确定的内容相矛盾的判断”。若建立完善判决效力的既判力制度,那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启动就极可能受到限制,相对于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程序及当事人申请再审,都将会有更严格的程序限制,以防生效判决既判力权威被轻易挑战。

因此,在既判力理论视野下,第三人撤销之诉所面临的最大威胁便是既判力权威。首先,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判决的既判力形成了一种紧张的冲突关系。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在已经生效的法律裁判或调解书的基础上提起的,这可能会导致民事判决的实质确定力受到颠覆;其次,生效判决的效力范围只及于法院和当事人,“非因自身原因而未参加到诉讼中的第三人”居然能够提起撤销之诉来改变或者撤销原审生效判决,这无疑是对既判力的否定,况且既判力的主观范围的相对性足以保障非案件当事人的利益免受侵害,第三人又怎能因为利益受损而启动撤销之诉?

尽管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既判力理论背道而驰,但基于我国目前的国情,既判力理论尚未在我国理论和实务界有所突破,且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案外人实体权利获得充分使用,防止本诉双方当事人通过诈害、虚假、串通等手段损害别人的实体权利,其是对裁判案件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之前给予第三人的特殊救济手段,终归是以保证程序正当,保障利益的角度维护第三人权益不被侵害,只要有足够完整的机制防止第三人滥用撤销之诉,以免影响裁判的安定性,那么肆意挑战既判力权威的问题也就不存在了。

[ 参 考 文 献 ]

[1]张卫平.中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构成与适用[J].中外法学,2013,25(01):170-184.

[2]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王福华.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研究[J].清华法学,2013,7(04):46-60.

[4]张卫平.中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构成与适用[J].中外法学,2013,25(01):170-184.

[5]张卫平.中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构成与适用[J].中外法学,2013,25(01):170-184.

[6]邓辉辉.民事诉讼既判力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07.

[7]巢志雄.法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研究——兼与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比较[J].现代法学,2013,35(03):159-173.

[8]张卫平,任重.案外第三人权益程序保障体系研究[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4,32(06):132-140.

[9]李衛国,伍芳瑶.论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适用关系[J].湖北社会科学,2017(05):144-149.

[10]许少波.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申请再审的选择[J].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55(01):2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