伽达默尔的法律解释学述评
2019-05-13王乾坤
王乾坤
摘 要:伽达默尔生活的时代,自然科学的研究范式统治着人类所有科学研究领域,他以对艺术的解构入手,提出精神科学领域不应坚持自然科学的研究立场,而要坚持解释学的方法。伽达默尔将他关于哲学解释学的方法引致法律解释学领域,推动了法律解释学由方法论向本体论范畴的转变,开创了法律解释学新的研究进路。
关键词:伽达默尔;法哲学;解释学;法治
伽达默尔的哲学解释学对于艺术、历史、法学等精神科学领域富有哲思的思考,閃烁着智慧的光芒。他对于法律解释学原理以及相关问题的阐释,让法学界开启了另一种思索法律解释学的进程。
一、伽达默尔对自然科学研究范式渗透的回应
在漫长的人类哲学发展史中,解释学的方法曾一度占据科学研究范式的绝对主流。然而到19世纪,自然科学的研究范式,几乎完全取代了解释学那原本“正当”的地位,自然科学主义充斥着当时的学界。人们相信真理客观的存在于世界中,学者们需要做的即是“发现”它。
作为人文社会科学的学者,伽达默尔没有为自然科学的研究范式所折服,“社会-历史的世界的经验是不能以自然科学的归纳程序而提升为科学的”,人类每个个体对道德与规范的正义难以达成所谓“客观的真理性”认识。在《真理与方法》中,伽达默尔遵循游戏—戏剧—艺术的解构顺序,由游戏入手,最终达至对艺术作品的认识论分析,强调了解释学研究范式在科学研究中的重要地位。选择艺术领域的真理作为切入点的原因在于其真理几乎“绝对”的相对性,艺术家们的艺术作品体现的更多是个人审美趣味而并不是普遍的审美观。
伽达默尔分析的第一步是解析游戏, “游戏的魅力,游戏者表现出的迷惑力,正在于游戏超越游戏者而成为主宰”游戏并不是游戏者能够掌控的玩物,相反游戏掌控了游戏者,游戏结果不由游戏者控制,而为游戏者的互动过程所决定,在此意义上,游戏属于本体论范畴。将其特点推广至艺术,伽达默尔选择了戏剧,阐释艺术与游戏的同质性。戏剧与游戏类似,皆是人类表现自我的形式,唯一的区分在于游戏的场合观赏者不是其必要条件,而戏剧则是表演者与观赏者的一体化,二者在戏剧表演的过程中“忘我”地进入角色,达致表演效果,展现出戏剧的本质美。在解释学的角度,剧本是戏剧的文本,表演者(任何一位)皆处于对文本的解释者的位阶,观赏者则处于对表演者之解释的解释者位阶。戏剧之真理性,触及了人生领悟与纲常法则,包含了道德价值,它萌发于表演的过程中,是表演者之表演、观赏者之观赏的互动过程。观赏者如何理解戏剧以及表演者之表演,有更为广泛的自由,伽达默尔认为戏剧是全部艺术作品的凝华与代表,他将对于戏剧的解析扩展至整个人文科学领域,对人文科学的历史性进行诠释,进而指出解释学在人文科学中的基本特征,讨论解释的语言性与普遍性。
“凡是文本的意义不能直接被理解的地方都需要解释,文本的意义清楚但是表达的意义值得怀疑的,也需要解释”。他在哲学领域将其解释学界定为所有科学领域的研究范式,认为自然科学也需要解释学,对于自然科学研究范式渗透的回应坚决而又彻底。
二、伽达默尔解释学的立场、原则与方法
伽达默尔的解释学深受之前解释学发展历史的影响,尤其是对于施莱尔马赫、狄尔泰以及海德格尔的解释学理论有相当程度的继承,但他对于解释学理论的创新与发展才是其思想的精髓。
(一)解释的概念、过程与原理
认识解释学由认识解释开始,伽达默尔认为解释是理解、解释与应用的逻辑体,解释是思维的一种形式,柏拉图将思维看做是灵魂与肉体的对话,虽说有其非科学性,然而将思维与“对话”相联系已触及其实质,思维与语言的关系正如理解与解释的关系。解释的结构由解释者与被解释的对象组成,在伽达默尔看来,一旦进入解释的过程,解释者与被解释的对象各自便都不再是主体,而是一种交换意见的对话关系。 “历史并不隶属我们,而是我们隶属于历史”,伽达默尔认为权威与传统有理性承认与专断强迫之分,他指出权威、传统与理性并不是对立关系,对于某些尊重理性的权威与传统应当肯定其价值。“在伽达默尔看来,理解、解释和运用是三位一体的”
(二)解释学的立场与原则
伽达默尔认为解释学应当尊重被解释的对象,尊重作品,任何作品都在对解释者进行历史的诉说,戏剧、著作、雕刻、法律等,解释者对它们进行解释的同时也是在倾听其诉说,不能尊重作品,将无法真正理解作品,进而难以达到理想的解释效果。但尊重作品不意味着解释者完全依托于作品,解释者对于作品的完全性意义预期,在于强调解释者对作品应持宽容态度,但解释者却永远不会因此种宽容态度而失去前见。在此意义上,伽达默尔提出解释学要以尊重作品为立场与原则,但他并不否认解释者应该也必须受到一些因素的制约,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以往解释学理论机械主义与灵活主义的争论。
(三)解释学的方法
解释总是遵循着部分到整体继而再由整体到部分的循环过程,施莱尔马赫将解释学循环的方法归纳为客观与主观的维度,认为需要将作品的客观形式与作者的主观精神相结合来解释作品。伽达默尔则认为解释并非是理解作品的形式,亦不是理解作者的精神,而在于理解作品的意义。在此意义上讲,伽达默尔通过对传统解释学循环创造性的阐释,使得其不再局限于语文学与心理学的范畴,而产生了新的意义。
(四)视域融合
视域是作为存在的个体可见的领域,人的存在不能脱离时空,因而都会有自己的视域。解释者接触作品之后,开启了作品之视域与自身之视域相融合的过程。视域并不是凝固的,而是随着自身的处境变化而不断产生新的变化,解释者接触作品的视域,其自身的前见会受其影响即是一个视域融合的过程。解释者了解法律条文的意义,将事实与条文对照后产生自身的理解,不同的解释者会对其意义提供不同的回答,超越了自己的前见与条文的意见,而形成了一个更高的行动意见,它来自于各方,但却不是各方的任何一方
三、如何认识法律解释学——伽达默尔的独特思路
伽达默尔将传统解释学进行了革命性的改造,使得其由方法论的范畴向本体论转变,提供了与以往理论显著差异的思路。
(一)法律文本呼唤解释学
法律条文不同于一般文本,一般的技术性文本明晰地规定了需要遵守的流程,足够细致,然而法律文本难以明晰,在法律的领域,条文总是具有概括性。更难以解决的是法律规则总是具有滞后性,即便事先规定了多么完美的条文,时过境迁之后也总是难以达到调整社会生活的目的, “这也是精神科学各个领域的共同特点,即通过解释文本内容的意义,使之适应变化的情境”。
(二)法律条文在具体化为判决之前存在不确定性
伽达默尔认为,司法者其实并没有降低法律文本的权威性与稳定性,相反却是到了“更好的法律”,在事实层面上讲,司法者适当解释法律文本的过程,也即是伽达默尔解释学的视域融合过程。视域融合正是法律解释学能够最大化地实现解释效果的保证。
(三)法律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的不对称性始终存在
法律规范是对法律事实的总结与升华,二者之间只存在着涵摄关系而不存在完全对应的关系,且法律事实时常突破规范的涵摄范围,更加剧了二者之间的紧张关系。
(四)法律解释学的稳定性与可预见性
伽达默尔认为,“法律文本是法律传统的组成部分。在法治国家,法律对于法律共同体的一切成员都具有同样的约束力”。现代法治观念本身就是对司法者的制约,一个国家的法治传统对司法者能够起到使其解释不超出国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
伽达默尔的法律解释学思想是法哲学史上具有开创性的成果,尽管受到贝蒂等主张回归传统解释学的学者的批驳,但却为法律解释学学者提供了新的思路。他关于法律解释学应当是“视域融合”、应当属于本体范畴等观点启发了人们的思维,对自然科学研究范式的渗透给予了坚决的回应。联系我国法治实践,法律解释学究竟应该定位于本体论,与法治融为一体,还是应该定位于方法论,着力进行立法之外的工作?学者们有不同意见,伽达默尔的法律解释学,着实开启了对于法治下法律解释学的哲学立场问题的研究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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