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杀熟”的违法性思考
2019-05-13黄安婕
黄安婕
摘 要:在机票、酒店、电影、电商、出行等网联网平台,在对客户出示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时,往往给老客户提供的价格反要高于新客户的价格,并且要超出许多,我们将这种存在差别化的定价行为称之为“大数据杀熟”,这种行为在互联网行业中违反了我国民法中关于诚实信用的相关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甚至还涉嫌价格欺诈。
关键词:大数据杀熟;诚实信用;知情权;价格欺诈;隐私权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2-0236-01
一、“大数据杀熟”的现象及技术
2018年3月,“大数据杀熟”这个词进入大家视野,主要是指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老客户与新客户所看到的价格不同,而新客户看到的价格要低许多的一种现象。大数据的基本技术可以总结为四个字:“采——存——算——取”,即采集、存储、算法、取用,所谓杀熟事件主要出现在算法与取用这两个层面。通过挖掘更深层次的消费者过去消费甚至浏览记录,商家从各种看似无关的碎片行为和场景中分析并计算用户的个性化偏好,然后区分定价。精准的定向营销和收益最大化的这个行为本没有问题,但是,让用户置身在一个信息不透明的信息茧房里,利用大数据精准杀熟不但不道德而且违法。
二、大数据杀熟的违法性分析
(一)违反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我国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信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在民法中被称为帝王条款,根据这一原则,民事主体应当诚实地开展民事活动,遵守承诺,行使权利,真诚履行职责。如果将社会比喻成建筑那么信誉、诚信还有正义就是用来支撑这个建筑的一根主要支柱,只有保证这根支柱的牢固性,才能使人类社会大厦的稳定性及安全性得以保障。这种借助于大数据以及人工智能的运算方法来对用户进行的分析及预测,并以歧视性的方式来定价,使得消费者对互联网行业的信任度大打折扣。
(二)违反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我国与消费者相关的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中明确的进行了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及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过程中有权利获得其真实的情况。消费者也有权利结合商品与服务的实际情况的不同,对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相关元素要求其真实性,比如商品的价格、产地、用途、性能以及主要成份等等。由此可见,消费者对其购买的商品的真实价格以及获得服务的真实价格是有权明确知道的,而当前出现的“大数据杀熟”的行为,很显然是对消费者在知情权方面进行了剥夺,并采取了差别式的定价方式。消费者在进行消费的过程中,能够通过两个方面来对其应享有的公平交易权进行确保:一方面是消费者有权对商品及服务在价格上的合理行、计量方法的正确性、质量的保证等获得公平的交易条件;另一方面是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部分经营者在掌握十分紧俏的商品或服务信息时,利用其独占地位违反公平交易、平等自愿的市场准则,违背了消费者自身交易的意愿对其进行强制性的交易,消费者对商品以及服务自主进行选择的权利被强制性的剥夺,促使消费者自身的合法权益严重的受到了该种行为的侵害。
(三)涉嫌价格欺诈
我国与商品价格相关的法律法规中相关条例明确的规定了,经营者在经营交易的过程中,不允许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方式或者误导的方式使人产生误解的相关价格手段,对消费者以及其他经营者在进行交易的过程中进行诱骗。这种价格违法行为就是价格欺诈行为,指的是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误导的价格条件从而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国家发改委也在《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中对“价格欺诈”进行了相应的解释,指出“价格欺诈”行为是经营者通过对虚假以及使人误解的方式的利用,来进行标价或者定价的一种手段,是对消费者进行了一种欺骗、诱导的交易行为。《消費者权益保护法》也有关于“消费欺诈”的定义,如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其中重要的一项权利内容就是“费用”。像“大数据杀熟”这种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提供相同等级、相同质量的商品或服务时,使同等交易条件的接受者在价格上处于不平等地位属于‘价格欺诈,是一种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四)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
“杀熟”的背后,是平台对用户个人资料、订单特征、网站搜索痕迹等隐私信息的采集、应用,平台有过度获取、搜集、滥用用户隐私信息的嫌疑。浏览器搜索的访问了哪些网站,用搜索引擎搜索过什么词、输入法打的所有字、下载过哪些东西、手机的一些会定位的软件这些都会再你的使用中不经意间窃取你的信息。软件得到信息传回服务器后台接着会对你的这个信息进行分析,然后对你的整个人消费习惯、兴趣爱好、收入特征、工作性质、甚至是性别男女、家庭住址、电话号码、上班途径哪些地方都统统的给你数据出来,以上这些都是在用户自己本身不知道的情况下私自收集的。政府需在法律层面明确“知情权”和“遗忘权”。一方面,“知情权”保证用户知道自己的用户数据在何处如何使用;另一方面,一旦对大数据挖掘推荐的结果产生反感,用户便可以行使“遗忘权”,即可以通过合理的流程要求企业删除相关的个人信息,以及浏览、搜索和订单痕迹,或退订商品推荐信息。用户的“知情权”和“遗忘权”也需要在法律层面上得到明确。
[ 参 考 文 献 ]
[1]杨慧.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适用[J].法制博览,2018(05).
[2]杨涛.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探讨[J].经济研究导刊,201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