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法本质的去伪存真
2019-05-11刘文华
刘文华
一、法本质界定
法现象与法本质。事物的本质,首先是与现象相对的。现象是客观事物的表象,是我们日常生活的可见部分,处于事物的浅层。本质是事物的根本性质,是事物的不可见部分,需要通过抽象思维去把握,处于事物的深层。
法的现象即现实生活中我们看到、听到的、体验到的各种法律现象。法的本质是法现象背后根据我们的抽象思维所把握的根本内核。
法现象因为可见性,因而具有较好的可把握性,相对而言争论较小。而法本质则不然,因为要用抽象思维去把握,个人思维方式、认识能力、认识局限性都不同,因而各人对法本质的认识千差万别,因人而异。在法本质领域,各种理论派别涌现,争奇斗艳。可以说,法学的差异化主要还是在法本质领域。法本质领域,蕴含了最大的理论魅力,也产生了最多的理论争议,产生最多的理论学说。
法本质对法学的影响。对事物本质的认识,对事物的研究和实践都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法本质对法学研究起着指引作用。法学理论研究,大都是围绕法本质而延伸开去的研究。法本质对法学理论研究起着指挥棒的作用。可以说,有什么样的法本质,就有什么样的法学理论解读。
法本质对法学实践也起着重要的指引作用。法本质观念往往和特定的政治意识形态联系在一起。特定的政治力量往往基于法本质观念而建立起特定的法学实践体系,包括特定的法律体系以及特定的法律制度、法治机构。举例而言,基于法律是阶级意志体现的国家,与基于法律是自由规范而建立的国家是截然不同的,法律实践中对法律现象的对待和对法律纠纷的处理,也是截然不同的。
法本质的更新与法学实践的革命。物质世界运动的永恒性,使得我们的认识永远慢客观世界半拍。法本质的认识也就有历史的阶段性,建立在法本质认识之上的法学实践又要慢半拍。这样,法学实践与客观世界有着绝对的脱节性,只是脱节程度不同而已。我们要做的,无非是缩小这个脱节而已。
法学的实践革命,首先要实现法学的理论革命,法学的理论革命,首要是实现法本质的认识革命。法本质认识能不能辞旧迎新,决定了法学实践领域能不能与时俱进。没有建立在法本质更新之上的法学实践的更新,永远是不彻底的,是皮毛层面的修修补补,没有触及灵魂深处。如果法本质变革了,哪怕法学实践的调整来得慢一些,这也是彻底的法学革命。因为法本质变革后,法学实践的调整是顺理成章的事,只是时间先后、时间早晚而已。
二、马克思主义法本质的“去伪”
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说:“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
马克思在这里对资产阶级法本质的批判,被人抽象出“法即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并广泛将它视为马克思关于法本质的界定。
笔者认为,马克思的这个表述,并不是对法本质的普遍揭露,而是对资产阶级法本质的否定与批判。破了旧,但没有立新。拿马克思的“破旧”观念来奉为真理,那是走错了方向。
马克思的这一论断是对资产阶级法本质的批判,而不是对普遍法本质的揭露。共产党宣言本身是马克思恩格斯起草的批判资产阶级丑恶、鼓舞无产阶级斗争的战斗纲领。披露资产阶级的腐朽与罪恶是《共产党宣言》的50%主题。马克思说“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是对资产阶级法本质的无情批判。马克思对该种资产阶级的法本质是否定的。如果将马克思所否定的法本质思想视为正确的法本质思想来信奉,这已经不仅仅是曲解了马克思,而是颠倒了马克思的原旨精神。
应该说,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马克思对资产阶级法本质的揭露也是准确的。因为随着工业革命兴起,工厂生产代替了手工劳动。大量的传统手工业倒闭,现代的机器大生产兴起。新兴的资产阶级队伍先富起来,庞大的工人队伍生活在贫困线上。先富起来的资产阶级通过资本控制了国家政权,利用国家政权制定对自己有利的法律体系。此时,资产阶级的法本质确实是主要体现了资产阶级的意志,而且与无产阶级的利益诉求产生了巨大的对立。应该说,马克思的批判,在当时具有历史的正确性。
马克思对资产阶级法本质的揭露,亦有着历史局限性。资产阶级的法虽然主要体现了资产积极的利益,但并不可能对无产阶级利益完全漠视。通常而言,没有只体现统治阶级利益的法,因为完全漠视被统治阶级利益,造成巨大阶级对立后,给社会稳定造成巨大隐患,并不符合统治阶级的利益。同时,统治阶级里总有一部分从被统治阶级里走出来的人士,他们还留有被统治阶级的记忆,他们也能关心和体谅被统治阶级的疾苦。此外,纯粹的统治阶级中,也有开明人士,也有能够高瞻远瞩跳开利益局限,他们也能够考虑被统治阶级的利益。所以,准确地说,资产阶级的法,主要是体现资产阶级的利益,但也有体现无产阶级利益的部分。
综上,“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不是也不应当是马克思主义的法本质。
三、马克思主义法本质的“存真”
马克思在《关于新闻出版自由和公布省等级会议辩论情况的辩论》一文中提到“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获得了一种与个人无关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存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笔者认为“法是人民自由的圣经”才是真正的马克思法本质观念。理由如下:
“法是人民自由的圣经”是真正法律的本质(不是形式法律的本质)。在马克思看来,法律有形式的法律和真正的法律之分。只有保障人民自由的法律才是真正的法律,否则就是形式上的法律。“书报检查法只具有法律的形式,新闻出版法才是真正的法律” 。
按照真正的法律应当保障人民自由的要求,专制社会里也会有少量的真正的法律。专制社会在一些无关国家政治的市民生活领域,依然是享有一些自由的,比如从事普通的民事交易,婚姻嫁娶等等,这些领域的法律规范,即便是专制社会,亦具有相当的自由。这些符合自由的法律规范部分,是真正的法。在资本主义社会,除了阶级对立比较强的财产所有权领域、言论出版领域、以及政治国家领域,其他诸多市民生活领域,依然享有广泛的自由。该领域的法律,也享有充分的自由,也存在真正的法律。消灭了阶级对立的社会主义社会,法律为保障全社会的利益而设,只要立法科学,理论上全部法律都能够体现自由规则,都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
值得强调的是,即便是消灭了阶级对立的社会主义社会,因为立法的不科学,依然可能出现不能充分保障自由的法。因为立法能不能充分体现全社会的共同利益,还存在立法者认识是否到位,立法是否充分,立法是否完整的问题。
法是人民自由的圣经,符合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一个自我解放的过程,是人类不断扩大自身自由的过程。人类社会的理想状态,也是要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全面自由。追求自由是人类发展的动力和终极目标。
马克思在《共产主义宣言》中宣告“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
任何否认自由是人类发展目标的人,都没有人类作为世界的主人,而是当做世界的奴隶而存在。热爱自由、向往自由是人类的天性,人类的发展进化都应当围绕着扩大自身的自由而进行。任何否认自由的人,无异于承认我们的每一个人都是自己的奴隶,每一份努力都是在给自己戴上枷锁。
四、马克思主义法学与西方自由主义法学的握手
马克思主义法学应当通过自身解读上的更新,来发展突围。笔者认为,任何理论如果要获得生命力,就应当与时俱进,不断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亦不能例外。马克思法学如果只是守住马克思著作出版时的知识,那么它必然是200年前的法学。如果马克思主义法学,还是在既往刻板的教条中存在,那么它真正的含义没有被发掘。如果我们看不到世界的主流而固守马克思主义的某些局部内容,那么马克思主义法学就已经停步不前了。所以,马克思主义法学必须有新时代的新解读,必须与西方自由主义法学握手,在相互交流和交融中获得自己的生命力。马克思主义法学与西方自由主义法学的对立,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误解,也不利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现代社会,西方自由主义法学依托西方政治制度获得了巨大成功。而马克思主义法学,被提炼为“阶级意志的体现”,给人的感觉是不强调对人的关爱,逐渐被边缘化。而马克思主義法学所依托的政治制度,也在全球范围内遇到了挫折。马克思主义法学遇到了发展困境。马克思主义法学如何在新时代里突围,需要我们及时更新马克思主义法学观,并从中解读出符合世界潮流的法本质观念。法律是自由的圣经,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观念中最能体现时代特征的法本质总结,与时代相符,与西方相通,能够肩负起复兴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重任。
法律是自由的圣经,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与西方自由主义法学合作的桥梁。西方自由主义法学,追求三性决定论,即“人性”“理性”“神性”是法律的基石,不追求物质决定论。马克思主义法学讲究物质决定论,着重强调客观物质生活条件对法律内容的决定作用。二者虽然在解读法现象上有巨大区别,属于不同的法学理论流派,但是并不意味着二者没有共通之处。笔者认为,二者的共同之处就是都强调法律是为保障自由而生的,这是双方取得的共识。可以成为双方握手的桥梁。任何两种事务,如果要合作,必须要找到双方的共同点。共同点是双方价值观的交集,是双方有共同话题之处。共同的话题让双方成为朋友。
马克思主义法学和西方自由主义法学,共同为人类走入“自由王国”而贡献。人类的终极目标是实现人类的全面自由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和西方自由主义法学,取得了“自由法本质”的共识后,共同为扩大人类的自由而努力,共同为人类的自由发展而贡献。马克思主义法学和西方自由主义法学,在实现人类的终极理想上,求同存异,殊途同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