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交软实力的强化:以国际法的基本范畴为路径
2019-05-10江河
江河
内容摘要: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促进了国际关系的民主化和法治化,中国的外交政策及其实践因此深受软实力和国际法的影响。在中国和平崛起的背景下,沿着国际法基本范畴的逻辑强化中国的外交软实力,有助于中国对外承担大国责任和提供国际公共产品。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中国方案增强了国际法的人类主体性以及国家的主体间性。在本体论和运行论方面,中国外交软实力将依赖于其国际话语权、国际造法能力以及国际争端解决能力。国际法的原始性和开放性决定了国际政治在外交实践中的重要作用,在国际法和大国政治互动的基础上提高全球治理能力,也成为中国外交软实力强化的前提和基础。
关键词:外交软实力 国际法的基本范畴 人类命运共同体 和谐观 国际造法能力
中国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039-(2019)02-0029-40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中国的经济崛起并没有使其与周边国家之间的争端得到缓和,相反,复杂的地缘政治和域外大国因素使这些争端此起彼伏。显然,硬实力并非追求国家利益与有效解决国际争端的唯一决定因素,外交软实力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国际市场力量使世界日趋平坦化,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为首要宗旨的国际联盟和联合国都通过其造法性公约塑造了全球法律秩序。国家主权原则的实践促进了国际关系的民主化,国际法不仅成为国家外交活动及国家间意志協调的结果,也逐渐成为国家外交行为的合法性基础,并影响其实际效果。因此,沿着国际法基本范畴的路径来分析外交政策的制定与实践,必将有利于中国强化其在国际社会中的软实力,进而在两者的互动中有效地追求国家的核心利益和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
一、外交软实力与国际法基本范畴的路径关联
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世界市场使各国在经济上形成了复合相互依赖关系。与此同时,现代科技和全球经济活动的负外部性也导致了人类的生存危机,各国面临着许多各自难以单独解决的全球问题和共同挑战。国际合作的加强和国际关系的民主化,使法治成为国际社会的必然发展趋势。在这种背景下,国家的外交软实力成为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维度,国际法和国家外交之间的互动性日益增强。国家软实力的概念与国际法的基本范畴在一定范围内存在逻辑映射关系,这些基本范畴所界定的理论坐标揭示了国家外交软实力得以建构和强化的重要路径。
(一)国家软实力的概念界定
以经济全球化为背景,软实力的准确界定有助于在国际法基本范畴的框架下揭示国际法与国际政治的互动性。大国之间的权力平衡是国际法赖以运行的基础,〔1 〕但随着软实力在综合实力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沿着国际法基本范畴的路径不断地提升国家的外交实力,同时,国际法也在权力平衡中规范了大国外交和大国政治。国家利益与综合实力决定了其外交政策,大国实力的平衡也深刻塑造了国际法的基本内容,并影响了国际法的实效。经济全球化的四大自由流动推动了国际社会的凝聚,〔2 〕复合相互依赖和区域一体化的溢出效应使主权国家之间的政治合作不断扩展和深化,〔3 〕应对人类的生存危机和安全挑战成为国际社会的共同问题,国家实力的构成要素发生分化,软实力逐渐成为其关键自变量。
硬实力和软实力相互结合为国家的综合实力。硬实力是指通过军事等不同强制力的威胁或者利用物质等奖励来迫使他者做违背其原意的事情之能力,这在国际关系中分别被界定为“大棒”政策和“胡萝卜”政策。最权威的软实力概念来自美国学者约瑟夫·奈。他认为,软实力是通过吸引和劝说使他者愿意去做自己希望他者去做的事,并非通过强制或付出来获得理想结果的能力。〔4 〕这在国际关系中通常表现为通过自身的思想、文化的吸引力或者议题设置与制度创设的能力,让其他国家自愿仿效自己或者主动接受其国际体系的规范,从而间接促使它们沿着有利于自身的方向调整其价值偏好和外交政策。概言之,软实力的基本内涵就在于通过吸引而非强制来使他者满足自身目标的能力。相对于硬实力而言,软实力具有世界性、影响力以及相互依赖性等主要特征。以全球化与地方化为背景,软实力的世界性揭示了其普适性,那些地方性或仅体现本国特色的价值和制度在全球化过程中无法被国际社会自愿接受,则不能称其为软实力。在软实力所要求的影响力中,吸引力和感召力揭示了他国对这种实力的主动认可,从吸引力到感召力体现了主动认可和相互依赖的不同程度。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软实力的相互依赖性源于人类文明之共性和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特别是人类整体生存威胁之共同应对。软实力的这三种特征并不是相互独立的,它们之间存在一定的互动的关系,相互依赖性和世界性都体现了某种客观性,而吸引力和感召力则体现了主体之间的自愿认可和主观依赖性。
国家的外交实践展现了软实力的主要内涵和基本特征,揭示了软实力的基本构成要素,而这些构成要素主要取决于软实力的资源依赖及其获得路径。有的学者认为,国家软实力的获得主要依赖于三种资源:该国的文化、政治价值观及其外交政策,〔5 〕但是外交政策与前两者存在重合,并由它们决定其实质内容和程序规则。因此,对于民族国家而言,以国际法和国家外交的互动为语境,软实力的构成要素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民族文化的吸引力;二是政治价值观与现实政治制度的影响力;三是国际话语权和国际议题的设置能力;四是国际组织的主导能力和国际制度的创设能力。在国际社会中,由于各国实力的多层次性以及一国在不同历史阶段实力构成要素优先性的不同,上述四个方面既具有静态的独立性,也具有系统的互动性。在理论上,前者通常使其四个维度被理解为软实力的主要外延,后者则使其被理解为构成要素。在外交实践中,特定国家在特定历史阶段的软实力“构建”则对应为主要外延之含义,而软实力之强化则对应为构成要素之含义。因为后者体现了现实中四大要素之间的内部互动与依赖关系以及特定要素在历史发展中的连贯性。〔6 〕
(二)国际法的基本范畴与软实力的强化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