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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的版权法律保护研究

2019-04-29李林临

经营者 2019年4期
关键词:危害特征建议

摘 要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侵犯网络版权的问题越发突出,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不利于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创新驱动发展”理念的贯彻。本文梳理当前侵犯网络版权的典型事件,总结了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特征以及其危害,并对我国网络版权的保护提出了相应建议。

关键词 网络版权 创新 特征 危害 建议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法享有著作权,①而信息网络传播权、技术保护措施以及数据库保护构成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基本内容,其具体表现为,被上传到网上后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网上数字作品的著作权人所享有其他权利,如发表、发行等。[1]

一、网络版权侵害的典型案例及其危害、特征

(一)“旅行青蛙”App盗版事件

近年来一款名为“旅行青蛙”的手机游戏在中国蹿红,由于游戏的正版版本仅支持日语,国内盗版商为了迎合市场,破解游戏并制作了一大批盗版的“汉化版旅行青蛙”并获得了数千万下载量。为此,该游戏的日本制作商专门发布声明,声称将严肃追究中国盗版商的法律责任。②该事件经过全球媒体报道,严重损害了中国形象。“旅行青蛙”并未在中国发行,却成为中国最流行的手游,这奇怪的现象体现出了互联网的过度开放性,信息传播不再受到地域限制,因此较之传统环境,网络侵权的地点和时间都难以确定,取证调查工作难以开展,法律适用问题也随之变得复杂。正如本次事件中的游戏制作商,虽然有心追究盗版行为,但由于其身处日本,能实施的应对措施实际上非常有限。此外,网络侵犯版权行为所带来的危害也更大。此次事件中的相关盗版产品虽已被下架,但盗版用户的数量仍只增不减,由此衍生出的其他盗版作品也层出不穷。这权利人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失,亦给国内版权市场秩序带来冲击。据学者估算,仅一个小型下载平台中,盗版“旅行青蛙”的评论数就已超过8000条,换算直接获利24万元,这还未计入那些未发表评论的人,以及盗版游戏内的广告获益。

(二)著名明星林某微博配图侵权案

2013年8月25日,明星林某在微博中为庆祝粉丝突破2100万,发布了一条图文微博,使用一张由粉丝PS过的图片为微博配图,然而这张图片是知名摄影师朱庆福于1992年拍摄而成图片,林某根本无权使用该图片。但林某微博中的误导性文字,让人误认为该图片为林某原创,且由于其明星效应,图片被大量转发评论。摄影师朱庆福据此认为林某的行为侵犯了其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将林某及新浪微博的运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等。判决生效后,林某在微博发布了致歉文并置顶72小时,呼吁大家尊重知识产权。首先,本事件中盗用并篡改图片的人并非林某,而是其粉丝,但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侵权行为发生后摄影师朱庆福根本无法找到篡改图片的行为人,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他的求偿权。其次,由于计算机技术越来越发达,侵犯他人版权的难度和成本大大降低,这明显助长了侵权行为的滋生。再次,虽然林某在本案中辩稱,在他发布图片前该图片已经广泛传播,且图片不是他本人修改,亦非他本人首发,他只是认为有意思才将其转发到微博,由此主张自己无过错,不构成侵权。但法院认为,由于林某的明星效应以及网络传播的便利性,其发布图片的行为大幅提升了侵权行为的损害效果,林某身为公众人物理应了解自身行为可能带来的巨大影响,却在发布他人图片前未能尽到审查义务,故法院认定其构成侵权。正如王迁教授所说,网络环境下实施“上传他人作品”等行为,“无论是否主观过错”,都不应影响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构成。[2]

综上,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侵权行为相比传统的侵权行为具有以下三个特点。第一,侵权行为发生的形式具有多样性。第二,侵权行为发生的地点和时间具有模糊性,取证调查十分困难,法律适用问题极为复杂。第三,侵权行为的成本很低,破坏性大,在主观过错方面的认定标准更加严格。

二、维护网络版权所需采取的措施

减少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侵犯行为,需要各方主体的共同努力。

首先,公民应该不断增强自身的版权意识,尊重保护他人的劳动成果,还应不断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学会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次,对于社会来说,互联网平台应当落实网络版权的相关保护政策,比如给信息的发布者戳上显示其网名的水印;严格执行实名制;鼓励用户完善个人资料等。司法机关也应严厉打击侵犯网络版权的行为,在社会上形成“打击仿冒,自主创新”的风气,鼓励“原创”,维护市场秩序。最后,对于国家来说,应该不断完善网络版权的相关立法:遵守“严格责任”原则,完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第三人版权责任制度,明确侵权案件的管辖范围等等,让法有可依,法有所用。

历史的先例告诉我们,每当新的传播技术发明之初,一些传统行业就会受到冲击,但新技术又会带来更多发展机遇,而后者往往是人们始料不及的。[3]如今,网络环境下的版权形式多种多样,传播方式也多种多样,只要我们依法管理,正确引导,那么网络环境下的版权必将为我国的“创新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注释:①《著作权法》第一章第二条。

②搜狐新闻网,http://m.sohu.com/a/219093178_100109572。

(作者单位为西南科技大学)

[作者简介:李林临(1997—),四川乐山人,西南科技大学法学专业本科在读。]

参考文献

[1] 叶宇航.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7(36).

[2] 王迁.论“网络传播行为的界定及其侵权认定”[J].法学,2006

(11).

[3] 张今.网络传播权立法的价值取向[J].法律适用,2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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