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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老人再婚时签协议不继承婚前房产为何法院判决协议无效

2019-04-28江丰

百姓生活 2019年1期
关键词:遗嘱继承蒋某继承人

江丰

【案例】 2008年5月,74岁的李某与62岁的保姆蒋某再婚,当时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载明蒋某在李某百年后,不继承李某一套婚前房产等内容。2016年12月,李某去世后,留下的一套再婚前房产由女儿居住。蒋某要求分得李某的遗产遭到李某女儿拒绝,双方产生纠纷引起訴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蒋某与李某再婚时签订涉及遗产处理的协议无效,蒋某对李某的遗产享有法定继承权,遂判决蒋某与李某女儿分别继承李某一半份额的房产。既然两位老人再婚时已签了协议,为何法院会判决该协议无效呢?

【法官释法】 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指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继承其遗产的继承方式。

首先,继承法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该规定,是遗嘱效力的一项实质要件。本案蒋某再婚时是保姆,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但在处理遗嘱继承时,不能以立遗嘱时间而应以遗嘱生效时间,来判断继承人是否具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

其次,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这是我国法律对老年人权益的特殊保障,也是遗嘱效力的一项实质要件。因此,剥夺老年配偶继承权的遗嘱不具有合法性,属于无效遗嘱。

(据《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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