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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中心治理理论对农村治理的启示

2019-04-27吴思瑾

青年与社会 2019年8期
关键词:困境

摘 要:针对现实状况我国的许多地区农村公共事务的治理陷入了困境,将多中心治理理论引入新农村建设,能够改变当前状况。文章就农村如何实现多中心治理从政府、农村自治组织、农民这个三个方面出发提出了实现多中心治理的路径。

关键词:多中心治理;困境;农村公共事务

一、多中心治理理论概述

(一)理论理解和把握

多中心治理理论是由奥斯特罗姆基于公共池塘资源进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来的,他认为多中心的治理结构可以形成若干个能够单独进行决策的中心,通过这个决策中心可以有效的实现日常事务的管理提供相应的服务,实现持续发展的绩效目标,多个决策中心意味着决策主体需要通过各种磨合、博弈、合作形成规则和制度。

(二)多中心治理的优点

多中心的优势表现在:(1)治理主体多元化,多中心的服务和治理体制为公民提供机会实现自治,治理的主体可以是公共组织也可以是私人组织以及非政府组织,这时社会中的管理中心并不是只有政府一个,政府与其他组织一起实现治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参与到政治生活中去以达到消除垄断,管理和协调社会事务的作用而公民在多中心的体系下可以有着多种身份,在“多中心”中实践民主程序,在公域中与他人达成共识。(2)治理方式的民主化。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决定了治理方式的民主化,多中心治理中将决策和控制在多个层面展开,个人决策在不违背法律和集体利益的前提下进行,而集体的决策则要求决策中心下移,以协商为主要的方式需要充分整合大多数人的意见,吸收来自各方的建议,多元主体在竞争与合作、冲突与协调过程中共同发挥管理公共事务的重要作用,使得民主力量得以壮大、民主意识不断增强。(3)决策合理,社会中的各个阶层都有相对自主的决策权,能够有效具体信息作出合理的决策。

二、多中心治理中农村治理的困境

(一)传统的“单中心”治理模式

在我国农村治理模式是一种么“单中心”模式,采用层级明确的治理模式,上下级责任明确,下级政府以接受和完成上级指令为主,上级领导决策起主要作用,下级政府将上级政府的任务分配给基层农民,由于层级跨越大许多发展项目并不能贴合农村实际需求,无法调动当地居民的积极性。

传统的“单中心”治理模式极易产生一系列困境首先层级繁多的组织结构不利于信息的上传下达,使得民众的自主精神和公民权利得不到应该有的保障,民主无从实现。其次,容易产生官本位思想,官僚化层级严苛很难讲经济与社会事务管理容纳其中,不利于市场的自我调节机制,再次单中心很难取得司法公正的效果这给作为法治主义前提的有限政府思想和权力制约思想构成了冲击,损害了文明社会的法律理性。

(二)我国农村“多中心”治理所面临的困境

我国农村公共事物之理中,政府要占据主导地位,自村民自治制度强制实施以后,国家对农村社会的动员好管理能力都有所削弱,农村的公共事务治理中存在着长期治理失衡的情况。

首先村民自治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政府单一主导的地位,依旧是中央政府享有最高权力,具有单一的终极权力中心,基层政府只是向下级链条中的一个部分,负责执行完成上级政府的指标,村委会的自治实际上也是完成上级任务的一个组织,自治未曾在根本上得到实施。其次自治主体未曾获得该有的权利和义务,农民的主体意识薄弱,政府把控治理的主体地位,在行政决策中扮演着垄断角色,在政府的垄断下农民基本放弃了应有的权利和义务,这也成为农民的惯性思维,这些都使得农村的治理遭到阻碍,农民的参与和选择权利受到制约成为了公共事务中的被动接受者。再次,农村治理缺乏相应的社会基础,在现代化进程中,农村的发展与乡土农村相比了很大的变化。农村公共事务的治理是基于对农村社会整体性质的把握,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对农村公共事务的良好治理,农村社会是基于地缘,血缘,业缘基础上形成的关系网络,村民权利、义务等都需要社会资本进行重置,在目前农村整体性质下,农民缺少一致行动的能力。

三、多中心治理的优越性

关于公共事务治理问题上,一直以来有市场和政府两种选择,而目前的看了无论是市场或者是政府,在公共事务的治理中都难以取得理想的效果。奥斯特罗姆在《公共事务的治理之道》中提出了市场在公共事务中存在的三个悲剧模型即:公地悲剧、囚徒困境以及集体行动的逻辑这些市场失灵现象导致众人将期望转向政府,而众多实践也证明政府并不是解决公共事务的关键所在,多中心治理能够打破政府作为公共领域垄断者的治理模式多中心治理的基本点,是改变政府对于乡村社会的行政性管理和控制,通过乡村内部的自我治理,通过血缘、地缘、业缘的纽带作用自己解决矛盾冲突,拉进地方政府与地方人民的关系共同解决地方性问题。这样的治理模式不仅降低了管理成本也使乡村社会内部充满和谐。

多中心治理有多个决策中心,在公共事务中有多个独立的行为主体,通过相互磨合博弈形成多样化的事务管理制度。因此可以充分的动员群众参与公共事务,动员群众充分的参与到公共事务其实也是保障群众行使民主权利的一个过程,也是实现善治的基本要求使得群众在参与治理中有了司法保障提供合法的活动空间,政府在對公共物品的管理中也会存在治理失效的可能性,公民有参与政府治疗的可能性,也会使得决策合理性。农村多中心治理体系的建立,有助于打破纵向权力链条,为基层公共服务体系生长拓宽空间,提升公共服务体系的质量,形成一个各方相互互动的良性管理过程,治理主体之间相互协商合作有效管理农村公共事务,切实解决问题,提高农村公共服务的效率。多中心治理将政府、自治组织与公民参与相融合共同治理公共事务有助于培养农民对公共事务的关注培育公共精神。

四、“多中心”治理在我国农村的实现路径

(一)对政府角色重新定位

农村“多中心”道路的形成建立在正确界定治理主体的功能角色的基础上,治理主体之间的互动良性循环构建农村治理的多中心模式。

政府是我国农村治理的主要推动者,在农村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就现状而言政府在农村多中心治理模式中的绝对主导角色需要加以改变,应该致力于构建一种政府相对主要地位的多中心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政府在农村治理中的绝对权威可以加以纠正,规划者和指导者的角色越加明确。农村多中心治理的规划者和指导者角色在实施时首先要求对农村的发展方向有一个整体的把握,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发展战略,为此政府有必要对农村多中心治理的情况、治理模式的性质、功能等以法规的形式做一表述,并对农村活动的各个主题的法律地位、职责以及功能等做一个明确的说明,其次政府需要改变过去大包大揽的治理理念,将农村事务的处理权还给农民,以提升公共服务的质量,使得农民解决自身所面临的难题。再次,政府需要积极构建公民社会体系,培育农民自身群体的社会组织,为社会组织的建立发展扫清障碍,努力探索多中心治理模式的建立平台、以公共服务我载体。政府要在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的基础上加大对社会组织的支持力度,培育社会组织的独立性不断推动公民社会的发展。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所划拨给社区的各项专款、经费要及时快捷、直接到位,尽量避免中转,同时需要农村的自治组织进行各项检查评比,探索建立由农村自治,自治组织考核评价民主协商的新制度。

(二)农村自治组织

农村治理的核心是农村自治组织,政府的影响遍及社会生活,政府在农村自治中自治组织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发挥着不同的功能,同时作为他们的利益相关者也在社区治理过程中不断寻求各自的利益诉求。在我国构建农村自治组织的多中心模式必须解决自治组织行政化的一些问题,使其所行使的职能逐步向社会性回归,由于受到社会压力行政体制和实现的路径都会受到影响,农村多中心自治中自治组织将会负担和承接大量的工作和来自政府的任务,基于这种情况,首先要将自治组织的行政职能从中剥离,由政府机构承接,其次农村自治组织需要拥有多元化的财政收入渠道和独立的财政支配权,自治组织可以通过与企业合作等方式筹集资金,也可以建立和自身需求相关的项目,减少对政府的财政依赖,自治组织的行驶具有独立性,这些独立性都取决于农民自身的公共意识,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扰。再次自治组织应该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稳步推进自治内部的选举工作,扩大选举范围使农民拥有更为直接和广泛的民意表达渠道。

(三)农民自身

农民是我国新农村建设的中坚力量,应该积极鼓励农民参与到村民自治的过程中,农民是农村公共事务治理的主体更是实现村民民主、村民自我管理的有生力量,通过农民自我管理意识的增强,使村民提高集体意识和合作意识,提高村民的自我组织与自我管理的能力,从而推进农村公共服务的建设与提高。

参考文献

[1] 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事务的治理之道[M].上海译文出版社,2012.

[2] 邵任薇.論单中心和多中心理论以及对大都市区治理的启示[J].宏观视野,2007(8).

[3] 甘永涛.从新公共管理到多中心治理:兼容与省略[J]中国高教研究,2007(5).

作者简介:吴思瑾(1990- ),女,陕西商洛人,硕士,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助教,从事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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