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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型本科院校校企合作保障立法研究

2019-04-27樊晓翠

科技资讯 2019年2期
关键词:应用型本科院校立法校企合作

樊晓翠

摘 要:应用型本科院校校企合作的目标是要学校、企业、政府、学生、社会各方达到“多赢”。但是目前我国校企合作还处于初期阶段,发展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专门的立法保障。校企合作的地区差异大,发展不均衡。为此,该文重点阐述应用型本科院校校企合作方式、国外保障立法的经验及目前校企合作存在的问题,为我国校企合作保障立法提出建议,为应用型本科院校校企合作发展奠定基础。

关键词:应用型本科院校 校企合作 立法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9)01(b)-0-02

各大高校为谋求自身发展,抓好教育质量,采取校企合作模式,有针对性地为企业培养人才。校企合作注重培养人才质量,注重在校学习与在企实践,使得学校与企业达到资源信息共享。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同志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优先发展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其中指出:“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对于应用型本科院校着重应用,因此校企合作尤为重要。但目前我国应用型院校校企合作还处于民间状态,缺乏法制保障。该文重点阐述校企合作模式、国外保障立法经验、校企合作存在问题,提出合理的保障立法建议,为应用型本科院校校企合作保障立法的研究提供依据。

1 应用型本科院校校企合作方式

1.1 共建教科研和实训基地

校企合作共建科研和实训基地是“产学研”相结合下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的组成部分。2018年教育部相关文件指出,深化产教融合、产学合作、协同育人的企业支持下的产学合作项目申报在逐年增多。对于学校教师可借助企业资金支持进行课题研究,成果应用到企业生产中来,共享研究成果。对于企业可将生产线或组织架构搬到学校,学生在校内得到实训,完成教学内容,做到企、校、生资源共享。

1.2 教学和实践相结合,工学交替

一种是工读轮换制。学生按不同专业年级、学期学年进行轮换。另一种是全日劳动,工余上课制。学生在企业被全日雇佣,顶班劳动,通过在企业上课、讨论等方式将学习和劳动内容联系起来,学生在校学习系统课程,在企进行技能训练,这种模式在德国的一些职业院校很普遍,但在我国一些院校还需进一步完善。

1.3 校企互动的订单班模式

企业提供实习基地、设备、原料,并派专业人员参与学校教学。企业优秀管理者到校授课,学校派老师到企业挂职锻炼。针对不同专业,与合作企业开展订单班模式,校企共订人才培养方案,学生实习、就业相结合。企业得到人才,学生得到技能,学校得以发展。实现各方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同发展。

1.4 校、企、政深度融合模式

在国外校企合作中,政府对企业和学校给予一定资金支持,对企业免除部分税务,鼓励其积极性,保障合作稳定。我国政府可采取鼓励措施,提高企业与学校合作的积极性。同时政府在政策支持、法律保障等方面给企业提供“定心丸”,正确引导创新型企业发展,为区域经济发展做贡献。

2 对国外校企合作保障立法的借鉴

德国是利用法律手段构建校企合作的代表国家。德国联邦政府在1969年颁布实施《职业教育法》,还相继颁布《企业基本法》《职业教育框架计划》《职业教育条例》《职业培训条例》《实践训练师资格条例》《劳动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实行三级政府管理方式。要求学生在学校里接受技能教育的专业知识,在企业接受职业技能培训,这与我国应用型院校人才培养有一定相似之处。不同的是,德国双元制培训有教育部和财政部共同组织,有协作支持,这样的培训既具备职业资格认定的法律保护,又得到统一考核和标准的质量保证。

日本职业教育发展的基础是立法。分为3个阶段:一是二战前立法创立和发展时期;二是二战后到20世纪70年代的发展时期,颁布的法律更为全面;三是20世纪70年代后的发展时期。尤其第二阶段颁布的法律较为全面。通过立法来管理和协调企业与院校关系,不仅强调企业在教育中的作用,还形成了该国企业办教育的特色,从法律层面上保障了企业职教在日本职教领域的主体地位。立法不仅为日本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而且为完善其校企合作环境提供帮助。

澳大利亚是技术与继续教育学院教育政策。其技术与继续教育学院(TAFE)作为提供专业技能的教学体制已在澳大利亚全国得到认可和互通。学院本身有良好的国家交流平台、合理的培训方式、丰厚的教育资金等优势,因此为技术与继续教育提供了规范的教育保障。

美国合作教育是在国家立法支持的前提下进行合作教育办学,在教师教学及专业设置上实用性更强、形式更多元化。美国的实用主义文化价值观及联邦政府的大力支持对美国的合作教育模式起很大作用。

3 我国应用型本科院校校企合作中存在的问题

3.1 合作体制不健全,校企合作无法治保障

目前我国应用型本科院校校企合作还处于民间状态,盡管已出台很多政策来支持校企合作,但在国家层面上没有专门的校企合作立法,一些地方仅是口号支持,无实际行动,缺乏合作内在动力,没有经费保障,劳动准入制度难到位。

3.2 合作形式层次浅,教育内容狭隘,缺乏互惠机制,缺乏有效政府引导

校企合作仅停留在低层次协议框架上,对于企业真正参与办学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和把实际应用问题纳入到教学中来的现象较少,各方只考虑自身情况,缺乏大局意识,缺乏政府有力引导。

3.3 教学体制有待改革,学分互认难度大,教师在企在校的职称互认问题大

学分互认有一定困难。怎样以量化形式评判学生在企业实践而得到的学分,怎么把学生学习情况认证到企业实践中来还需磨合。学校教学计划制定和企业对人才需求标准之间存在差距。对于教师在企业锻炼达到何标准可定为“双师型”教师或有相应职称晋升空间没有明确规定。

3.4 地域发展不均衡,学校之间差异大

校企合作在各省差别大,学校之间发展参差不齐。东部沿海地区省份实施较早,宁波市早在2009年制定《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为应用型本科院校校企合作立法提供资料。但全国范围内立法水平还很有限,立法不足造成校企合作无章可循、无法可依。

4 应用型本科院校校企合作保障立法的建议

解决校企合作问题的途径就是立法。完善原有法律体系,确立法律方面基础问题,除政府层面的法律、法规制定及政策的引导,还需学校、企业和政府间的协调。

4.1 尽快出台配套法律法规,明确各方法律义务

尽快出台针对应用型本科院校校企合作的专门法律,明确调整对象及各方权利义务,并以法的形式加以规范,突出对政府责任以及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引导措施。参与校企合作应成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对于学校而言要有相应的考评依据,对于学生要有规范的行为准则。

4.2 校企合作应采用合同示范文本

校企合作最多的领域是学生实践。在实践中,学生、家长多数不懂法律,主要依靠校方维护其合法权利,而学校、企业多为法人,起草协议文件难免有一定难度,因此应由教育部牵头起草协议,对各方细则做出完备的规定,供各方参考。

4.3 加强校企合作立法的舆论力度

通过宣传使企业认识到参与校企合作益处,使学校跟上社会发展,进而培养的人才与社会相挂钩,政府要加强舆论监督,对企业和学校进行监管。加强立法的舆论力度,让法制观念深入人心,各方做到有法可依,为校企合作立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参考文献

[1] 杨诗雨,应斌.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保障立法研究[J].教育教学论坛,2016(29):181-182.

[2] 尚帅利.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研究[D].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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