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学院分类研究
2019-04-27张美宁
张美宁
摘 要:考察现有近两百余所独立学院,独立学院办学模式按办学主体划分,可以分为“独办型”和“合办型”;从办学性质考察,可以划分为“国有民营型”和“民有民营型”;从办学价值取向划分,则可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独立学院。
关键词:独立学院;分类研究
我国独立学院诞生于上世纪末,经过“借助母体高校办学的‘依附期(1999-2003)”、“增强办学自主性的‘独立期”(2003-2008)、“规范设置的‘转设期”(2008- )三个发展阶段,通过教育部2003年《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即教育部“8号文”)、2008年《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即教育部“26号令”)两个文件的规范管理,截止2017年6月,根据教育部网站公布的名单,我国现有独立学院共265所。
虽然教育部8号文规范了独立学院的举办应有“申请者(普通本科高校)”和“合作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其他有合作能力的机构)”两方,26号令进一步规范了独立学院“是指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但由于独立学院的发展具有鲜明的“先试办,再规范”特征,我国现有独立学院的类型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并不是教育部26号令所规定的那样整齐划一。考察现有近300所独立学院的情况,独立学院办学模式按办学主体划分,可以分为“独办型”和“合办型”;从办学性质考察,可以划分为“国有民营型”和“民有民营型”;从办学价值取向划分,则可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独立学院。
一、独立学院的“独办”与“合办”
“独办型”独立学院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举办高校(母体高校)一家独办,另一种是举办高校的下属单位(校办企业、学校发展基金会等)参与举办。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后一种的参办方并不是教育部8号文所规定的“合作者”,因为不论是校办企业还是学校发展基金会,都附属于母体高校本身,这种模式归根结底仍属于母体高校独自举办独立学院的范畴。据统计,在教育部26号令对独立学院进行规范设置前,国内300多所独立学院中80%以上都属于“独办型”。浙江省22所独立学院中,16所为“独办型”,占近四分之三强。
“合作型”独立学院是指举办高校引入“合作者”所办的高校。从引入的合作方看,又可划分为“政校合作型”、“政校企合作型”、“校企合作型”三类。“政校合作型”独立学院是由地方政府直接投资,举办高校负责办学与管理的高校。据《中国青年报》2014年4月一篇关于独立学院办学主体的报道,当时我国292所独立学院中“政校合作型”共有25所。从浙江省的情况看,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由浙江大学与宁波市政府合办,属于典型的“政校合作型”独立学院。“政校企合作型”独立学院由举办高校、地方政府合办,并引入企业参与办学。我国最早的独立学院——由浙江大学、杭州市人民政府合作办学,并与浙江省电信实业集团共同发起创办的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属于比较典型的“政校企合作型”独立学院。“校企合作型”独立学院由举办高校与企业合办,是当前独立学院的主体,也是教育部26号令所规定的独立学院规范办学模式。
二、独立学院的“国有民营”和“民有民营”
根据教育部26号令对独立学院的定性,独立学院为民办高校。但考察独立学院的办学性质,“国有”的痕迹却处处存在,按其办学性质和运行机制来划分,可以分为“国有民营型”和“民有民营型”两大类。
“国有民营型”独立学院由母体公办高校创办,按民办机制运行,办学资产属于国有,按教育成本收取学费。这类学校在独立学院群体中规模最为庞大,包含了上述“独办型”的所有高校和“合办型”的“政校合作型”、“政校企合作型”所有高校及“校企合作型”中举办高校与国有企业合办的独立学院。显然这一类高校并不符合教育部26号令对独立学院“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的界定,但由于历史原因,这一类独立学院实实在在存在,且大多都是办学比较规范,发展水平较高的独立学院排头兵。
“民有民营型”独立学院由民营企业或个人投资,完全按民营机制运行,是性质比较纯粹的民办高校,这是教育部26号令引导独立学院规范设置的办学方向。这类高校虽然产权清晰,性质明确,办学独立,但在目前中国教育发展的大环境中,企业办学、民办高校的稳定性仍然较为脆弱,发展制约较大。
三、独立学院的“营利性”与“非营利性”
按照教育部26号令,独立学院的办学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性质办学,虽然也规定了“独立学院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但这里的“合理回报”并不能简单等同于“盈利”,而应当看成学校支付初始投入的办学成本。但在实际办学过程中,的确存在有些独立学院出资方试图通过办学达到盈利目的的现象,一些以办学为主业的教育集团及其它私营企业投资独立学院,确实是把民办教育视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例如北方某教育集团已投资举办了6所独立学院,很难说这里面没有盈利的考量。
参考文献
[1] 樊哲,钟秉林,赵应生.独立学院的现状研究与对策建议——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探析(二)[J].中国高等教育,2011,3/4.
[2] 陈学飞,王富伟,阎凤娇,等.独立学院地方性发展实践的政策启示——基于浙江省独立学院的实地调查[J].复旦教育论坛,2009,9.
[3] 魏训鹏.独立学院办学主体的权力博弈[J].中國高教研究,2012,3.
[4] 浙江大学发展战略研究院.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办学体制改革研究报告,2014,5.
[5] 李延保.中国独立学院调查报告[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13,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