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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共享经济下押金监管法律问题

2019-04-27许婉婉

青年与社会 2019年8期
关键词:共享经济

摘 要:随着共享单车的发展与普及,共享经济作为移动互联网时代的一种新型的商业模式,迅速占据市场。目前,共享经济正处于方兴未艾的阶段,但是随之而来的押金监管困境,反映了制度性监管与共享经济发展的激烈碰撞。文章从共享经济下押金的法律性质入手,探究当前市场经济下押金面临的法律风险以及监管困境,提出共享经济下押金监管的完善意见。

关键词:共享经济;押金性质;监管建议

21世纪以来,在互联网+的背景下,共享经济进入发展的黄金时期,出现了传统押金与“互联网+”下共享经济相结合的新型押金模式。这种共享经济下的新型押金模式需要从全新的角度进行定性分析。尤其是在当前共享经济发展进入新时代的背景下,押金难退,押金被挪用,消费者无处维权等一系列弊端逐渐显现出来,更需要从法律层面对押金进行监管,降低共享经济发展的法律风险,维护消费者权益和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一、共享经济下押金的法律性质

押金,在实务中也被成为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等。传统意义上的押金主要应用于租赁法律关系中,是质押权的一种特殊形式,属于物权法所规定的“动产质权”,其功能在于为租赁合同的履行和租赁法律关系中标的物的安全提供保障。而共享经济下的押金以传统押金为基础并具有新的性质和内容。首先,与传统押金相同,共享经济下出租人享有对于押金的占有和利益获得权利。当承租人不履行合同義务时,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直接以押金抵偿承租人应付的债务。以摩拜单车为例,其用户指南中的押金说明为“用户在注册摩拜账户后为使用单车服务所缴纳的一笔可退还的保证金,其目的在于激励用户合法、规范及文明地使用摩拜单车”。

其次,共享经济下的押金具有性质上的异变。押金作为一种金钱质押,长期以来都是以“一物一押”的形式存在。而在互联网+背景下,共享经济下的押金收取已经发生了变异。一是押金收取时间提前。以共享单车为例,承租人在申请注册成为该共享单车公司的用户之时,就被要求缴纳押金,而此时用户并不一定立即使用该单车,而是为了取得共享单车的用户资格。二是由传统的“一物一押”演变为“一物多押”。互联网平台的出现使得一辆单车上可能出现多个金钱质押,单车锁吸纳的“资金”远远超过单车自身所具有的价值。就这样,共享单车公司借助于网络平台,使其收取的押金突破了传统的押金担保属性,从而具有了一种资金聚集的功能。并且在这一过程中弱化了押金的担保作用。

二、共享经济下押金的风险分析

(一)法律风险

在分析共享经济下押金的法律风险之前,应当明确押金收取平台的法律地位。首先,联系上文所分析的押金的收取模式,可以明确共享经济这种一对多的押金收取模式有着类似融资的功能,使得押金具有了不同于传统押金的金融性质。但是当前“互联网+”下的共享经济平台并没有金融牌照,从而没有资格从事融资业务。而采取一对多押金收取模式所集聚的资金池则具有巨大的金融风险,在政府没有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的情况下,押金监管问题面临巨大的潜在的法律风险。从目前立法现状来看,并没有针对共享经济押金的全国统一有效的法律规定出台,仅有交通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联合出台的指导意见以及各地方政府出台的有关规定,不具有法律强制力。

近几年盛极一时的共享单车公司相继破产或卷款出逃,押金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严重侵害客户的财产利益。而共享经济方面的法律漏洞所产生的金融风险和法律风险最终均由消费者来买单,经营者却因押金的融资功能而一夜暴富,这种押金收取模式作为一种金融行为,具有相当的负外部性,严重损害了公众利益。同时,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极大的引起了公众对于押金监管的担忧,削弱了政府公信力和法律权威。共享经济繁荣的背面是押金监管所面临的社会和经济市场的挑战,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和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的指导下,大力发展“互联网+”下的共享经济,弥补共享经济方面的法律漏洞,加大押金监管力度,实现共享经济的开放繁荣,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监管困境

首先,共享经济押金自问世以来就出现了许多问题。共享经济下的押金作为一种新型押金模式,突破了担保的性质,从而具有资金聚集的功能,并在共享平台形成巨大的“资金池”。而资金的管理与运用并未被公众所知悉,这也是共享经济所为人诟病的重要一点。一旦共享平台经营失败或者资金短缺,就极有可能出现押金退还兑付的流动性危机,而共享平台面对如此巨额的押金,不排除携款潜逃的可能。其次,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在押金监管方面存在盲区,对于押金的融资性质缺乏认识。在倡导发展与共享的当今时代,共享经济结合“互联网+”的创新型经济模式为公众所喜爱,并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共享经济所具有的优点与便利一时掩盖了自身的不足与缺陷。使得相关政府部门不可能在其发展初期就制定出良好的监管措施,出现了押金无人监管以致随意挪用的情形。并且在未明确共享平台法律地位的情况下,押金的监管主体不明,容易造成监管不足或者监管混乱的情形。最后,互联网平台的应用使得传统的金融监管技术无法适应共享经济下押金监管的需求。金融监管部门负担增大,许多监管措施难以落到实处。

三、共享经济下押金监管的建议

共享经济押金的盈利模式从本质上是一种金融创新,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由市场发挥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律,目前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发展不稳定时期,相关的经济类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对共享经济押金进行有效的监管与控制也是必不可少的。但对于共享经济的监管不能背离经济发展的正确方向,应当采取审慎的态度,适度监管。结合我国共享经济市场面临的监管困境,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设立共享经济服务平台资质审查制度

由于共享经济下的押金具有了不同于传统押金的融资功能,因此对于共享经济服务平台的条件要有严格规定,设立共享经济市场准入制度,是从源头上保障押金安全的一项重要举措。首先,从企业的资产和服务能力入手,参考金融服务类公司的相关规定予以限制,设立最低门槛。其次,审查企业与相关金融机构所签订的托管或监管协议以保障押金的安全。最后,审查企业的未来经营计划和用户协议。主要审核有关押金的投资与保险等方面的计划以保障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审查用户协议的目的在于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明确押金的数额,收退程序和企业所应尽到的及时退还押金的义务。

(二)完善共享经济类的法规

鉴于当前共享经济发展十分不成熟,为了给予市场更大的创新空间,无需出台专门的法律加以规制,而应由国务院出台有关共享经济押金的管理规定,广泛听取民众、企业和其他相关主体的意见,以全国性法规的形式明确共享经济押金的法律性质,监管主体以及监管责任等相关问题。并由有关政府部门出台意见支持和鼓励制定行业团体标准和自律公约,创设政府部门不便于强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三)设立第三方托管制度和押金备付金

采取以开户行为为主导,政府与其他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为辅的原则,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要求共享經济平台设立专门账户管理押金和预付金,保证专款专用。并将其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使押金管理处于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的双重监督之下,以保障押金的安全性和支付便利性。同时设立类似存款准备金的押金备付金,由中央银行确定备付金抽取比例,用于维持总量平衡,缓解共享平台与用户之间的矛盾。有关监管机构还可以通过控制押金备付金的比率来控制共享市场的发展。

(四)及时公布押金现状并设立押金投资保险制度

公开透明是共享经济运行的信用保障,及时公布押金保管状况和运行问题,使押金监管处于用户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押金作为共享经济服务平台目前的主要收入,不能一刀切的禁止其进行投资活动,打击共享平台的积极性。而应当采取适度监管的态度,允许其在不损害用户和公众利益的前提下进行稳健投资,保证共享经济和金融市场的繁荣与稳定,并定期对投资的收益状况进行披露,使其在政府、企业、用户三方的监管下平稳有效地进行。同时共享平台应为押金设立投资保险,降低平台运营风险和用户的财产风险。金融监管部门也要出台法规限制押金投资项目和投资数额,高风险投资项目需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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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本文属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共享经济下押金监管法律问题研究》(编号:201810378399)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许婉婉(1997- ),女,汉族,安徽淮南人,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2015级本科生,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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