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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监督机制探究

2019-04-27张耀威

青年与社会 2019年8期
关键词:监督机制

张耀威

摘 要: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决定将村委会、居委会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层民主自治建设得到了进一步发展,一方面任期的延长有利于村务村治经济建设政策的连续性,另一方面也使乡村秩序得到稳定维护。而且任期延长似乎是全国行政制度的风潮,这一举措也正是响应宪法修改。在1980年之前,我国的基层治理主要是人民公社制度,这是一种财产公有制的中央集权式的管理模式,与当时的国家整体政治制度相似,也是当时的国家政治制度的一部分。随着改革开放的初步发展,国家经济政治的变化,我国基层也开始了自我改革,然而这种改革是以点带面式的发展,最终发展出了自下而上的影响。

随着共和国时代的社会主义民主自治探索,在村民委员会制度的逐步完善同时,村委会的内外矛盾也日益凸显出来。例如某村的村委会主任涉黑、某村的选举“贿选内幕”、某村的财务不透明导致的胡乱摊派等。尽管建立了许多监督制度,例如监督委员会、信息公开制度等,但是以上矛盾根本没有得到有效治理,而随着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出现,再加上近期的村委会任期改革,那么我国的村级民主监督亟待重构。

文章主要是论述我国的村级民主监督结构弊病以及如何进行重构,笔者通过对我国村级监督的调查发现,一方面村委本身有不作为、乱作为、懒政、怠政以及欺骗村民的行为,另一方面村民迫于生活压力而忙于经济谋生和个人意识知识匮乏导致了监督权不行使、监督权被侵犯不救济。从社会角度的三个方面来说,第一国家整体的政治面貌影响了村级监督制度,第二我国的村级监督结构混乱导致监督效力失效,第三我国的村级“弹劾制度”没有有效建立,第四我国的“惩戒制度”不完善导致村委的公权行使人消极行政胡乱作为。而以监督制度整体上來说,我国的各个制度中的监督权不独立,最终会导致全国监督的失效。

我国的村级民主监督重构分为两大结构建设,一个是从内部村级自治制度结构的重建,一个是从外部监督组成因素的重建。文章将以天津市杨台村为例,对我国的村民委员会监督机制提出新的研究角度,提出新的重构思路。文章将着重论述监督独立、权力平行和党委在监督中的地位以及三者的关系。通过文章之研究,对村级监督的研究提出新思路,从而提高乡村民主治理之水平,得出开展村务监督建设工作实践之新结论,丰富我国民主自治之建设、村级民主监督等方面之新理论,对实践工作具有一定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关键词:分权与制衡;村民委员会;监督机制;民主自治;村级监督

一、绪论

(一)研究的背景和问题的提出

1.研究的背景

法律背景: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启动了农村改革的决策,至1985年人民公社制度集权制度由村民委员会的自治制度完全代替。1988年11月4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至此村民自治制度得到了法律的肯定和保护,此后也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

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而具体的选举程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进行。对于村委会的任期修改,我国学术界和各级人大代表讨论了很多年,大致的观点包括:(1)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农村的人口变化越来越大,三年任期难以掌控。(2)农村经济建设速度越来越快,三年任期不适合农村经济发展。(3)选举的经济代价过大,损耗高。(4)三年任期不利于维护农村秩序稳定。

社会背景:针对村委会的运行问题,后陈村首先创立了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制度,学术界也对村务监督委员会进行了理论分析和探讨,在此之前也有针对村委会的监督机制,但是这些监督机制的效果并不明显。首先是村委会的民主选举方面,贿选、操纵等现象屡禁不绝,仍然十分普遍。其次是村委会的管理方面,财务不公开、假账、怠政等现象也是广泛存在。最后是民主决策方面,决策审查机制、监督机制虽然已有设立,但是这些制度被虚置化,效力严重不足。

截至2018年,全国有55万多个行政村、2亿多农户,面对如此庞大的农村规模,有效的管理、稳定的秩序才能维护好农村地区经济发展。“三农”问题是我国深化改革治国理政的重中之重。“三农”问题的根本解决将夯实全社会繁荣发展的基础。首先要进行制度改革,好的制度才能落实政策,而制度改革的核心就是权力的分立与制衡,而监督机制又是权力制衡原则的前提,所以如何构建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强党的领导就是我国农村改革的关键。

天津市杨台村,属于天津市东丽区下辖的一个行政村,全村共有1470多亩地,792户人家,有本村社员也有外来人员,共计1638人。近五年来,结合网络舆论和民调民情综合分析来看,杨台村的村民委员会的运行存在大量问题,在土地开发国家政策的执行方面存在许多问题,有民众反应存在贪污贿赂现象,杨台村的村委会监督机制改革亟待进行。

2.问题的提出

我国的村民委员会任期的修改与宪法修改有很大的关系,监察院的设立与农村监督机制的问题也促使我国基层民主自治的监督机制改革亟待进行。我国村委会监督机制仍存许多问题,任期的延长与连选连任给监督带来了更大的障碍,也给基层民主监督改革带来了更多的考验。中国共产党的十九大提出了农村振兴战略,并且强调必须健全自治、法治、德治三者相结合的农村治理体系,为新时代的农村治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首次将农村治理以党内法规的形式纳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工作任务,为加强新时代农村治理指引了方向、提供的遵循。

村民委员会与党委在农村民主自治制度中的权力比较集中,也是村级民主监督改革重要对象,如何有效解决两委权力关系,如何解决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党委、监督委员会四者的关系就是我国的基层民主自治改革主要问题。

本文将从监督村委会的哪些方面、如何对村委会监督、如何重构三会一委的监督关系进行论述,将引用最新修改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党的路线进行重构,并且会引用以天津市杨台村等一些村的案例进行举例说明,指出村委会运行的问题及成因,并最终为我国基层民主自治制度的监督机制提出可行性建议。

(二)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1.研究的目的

针对我国的村民委员会监督机制的问题,本文将从实践及理论两个方面为我国的村民委员会监督机制改革提出更加可行的、更加规范的建议。

本文通过搜集关于我国村级民主监督的文献,总结出学者的理论,通过实地考察沿海内陆地区的个别村庄的村委会监督机制运行现状,分析并提出问题,通过拆解监督机制中村委会、监委会、村民会议与党委之间的监督关系,找出监督机制的问题的原因,并进行监督机制重构,为我国农村深化改革提出实践和理论双方面的建议,丰富我国基层民主自治的研究思路,扩展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理论,为我国的农村治理立法工作提出新思路。

2.研究的意义

(1)村委会监督机制研究有利于农村社会的秩序稳定。一方面,有效的监督机制能够保障制度稳定,制度稳定能够保障农村政治稳定,从而维护农村社会秩序稳定。另一方面,有效的监督机制将提升村委会和党委的公信力,从而缓和现在的农村内部矛盾。村委会与党委管理着农村的主要资源,对村委会和党委进行有力的监督,是使农村正常发展的关键点。

(2)村委会监督机制研究有利于党对农村地区的领导。首先只有加强党的领导,才能更好的开展农村治理工作,所以如何加强党的领导是重要问题。村民委员会是在党的领导之下开展选举、决策、管理工作,所以党委便是村委会的负责人,对村委会进行监督机制改革,提升监督水平,将提升村民对黨委的认可和信任,从而加强党对农村治理的领导。

(3)村委会监督机制研究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上层建筑决定经济基础,所以构建良好的农村民主自治制度决定着农村经济发展。有力的监督机制将使我国的农村民主自治制度更加完善,严格限制三会一委的权力行使,规范基层民主制度运行,惩戒违反监督机制的行为,从而使农村资源公平分配,经济高效率的运作,促使农村经济秩序长治久安。

(三)研究理论及相关文献

1.研究文献

我国的基层民主自治制度理论研究随着时代发展,相关理论研究不断取得新的进展,对监督机制的认识和研究也更加全面和深化。不仅理论研究取得了重大成果,实地考察研究也步入快车道。监督机制问题随着农村民主制度问题的大量出现越来越受到许多专家及政府官员的关注,他们通过不同的视野对监督机制问题深入研究,为我国基层民主自治理论和实践方法提供了重要参考。

学者们通过实践考察和理论研究对村级监督机制问题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有的认为,我国监督机制的问题出在群众身上,群众的权利意识不足,没有有效行使自己的监督权。但是从总体来看,村民的监督权大多被权力主体限制了,一些村委会通过欺骗、恐吓、贿赂等手段对村民进行不正当行为。有些学者认为我国的监督制度生效受到“两委”的阻碍,他们认为村“两委”的权力归于集中,财政、决策、管理甚至监督权“两委”都要占一些,导致了监督机制失效。车德志认为,应当明确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权力和责任,提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素质能力,细化完善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李金哲认为,应当通过提高惩戒机机制的独立性与权威性,强化惩戒机制中的科学性与规范性。盛磊认为,主要是民主参与机制不完善、民主参与意识淡薄、封建思想存在、经济发展滞后影响村民选举的积极性,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督机制不完善等,并提出改进措施,培养村民民主意识,激发村民的参与热情,引导村民树立现代法治思维和民主观念,健全完善基层民主选举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长效监督机制,加速农村经济发展。王殿、甘霞认为,应当提高农村”两委”成员思想认识,构建农村利益管控机制;创新工作制度,转变工作方式;提高村民民主意识,推进民主监督;加强乡村文化交流,构建和谐的”两委”关系。等等。

1.简述主要的理论观点

(1)监督机制不完善 一些学者认为,我国的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设计不够具体化,导致我国的村民委员会监督效率不高,滋生了腐败问题。但是从这种观点来看,我国的监督机制并非是不健全,而是没有建立有效的监督,无效的监督却增加机构只会造成冗杂的机制,而不利于监督。

(2)民主参与度低 一些学者认为我国的民主参与度过低,这种观点的是没有看到我国的民主制度的缺陷,我国的民主制度最大缺陷便是没有舆论监督,据调查,全国大部分的政府网站对政政务公开都是消极对待,许多非机密的信息都不愿意进行网络公开,网站只宣扬政绩,却从不对地区实际情况如是公开,这也给笔者的调查带来许多困难。如此,民众便无法进行政务参与。

(3)民主意识不够、群众认知能力不够 我国的地区宣传度不够,民众对待行政机关一项非常冷漠,这主要是我国的行政机构与民主自治组织脱离群众有关,一方面许多行政机构与自治组织基本上全是党员,他们只服从党的领导,而忽略了民众的声音,另一方面由于一些在“权力制度‘的设计领域并没有使民众真正的能够参与进来的制度设计。

(4)没有建立完善有效的惩戒机制 监督机制的“姊妹”制度便是“惩戒“制度,虽然我国的行政法与刑法对基层民主自治一些方面作出了规定,但是从整体的监督机制设计来看,我国的惩戒机制并没有与监督机制有效结合,并且监督机制中的惩戒机制效力不足。

(5)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的《村委组织法》系列法规关于监督机制的设计过于宏观,过于抽象,这样不利于基层民主自治的施行,许多行政村的村委会监督机制设计更多是形式,而没有使监督机制有效的运行,发挥其民主监督的实际功能。

(四)研究内容及方法

1.研究内容

我国的村民委员会在农村自治制度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党委的领导下,村民委员会总领农村管理与决策大权,掌握着农村地区的主要资源。我们通过文献检索、政策、期刊、论文等对村民委员会的监督机制展开研究。首先分析出村民委员会的权力方面,其哪些方面受到监督。其次分析出针对村民委员会的监督主体,研究监督主体如何对村民委员会进行监督。

2.研究框架

(1)分析监督机制的基本理论。

(2)分析国内村民委员会监督机制的运行现状。

(3)分析监督机制的问题及成因。

(5)对村民委员会监督机制的改革提出理论基础。

(5)进行村民委员会及监督机制的重构。

3.研究方法

(1)文献检索法。在展开研究之前,通过对大量的搜索和分析,对监督机制问题产生了刻的认识,同时为了后续研究提供思路和理念,也为了避免重复研究。而后得出学术界的主要观点,通过对实地研究考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结合文献理论构思出新的观点和思路,分析问题,得出结论,提出新的重构理论和方法。

(2)比较分析法。通过不同的理论比较,结合不同地区的实例进行分析,得出一般性结论。对本文的调查对象进行个例研究。

(3)综合分析法。统筹一体、多维研究才能对更好的对问题产生更深刻的认识,也才能提出更加深度的建议,通过综合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学科进行综合分析,进行多为研究、统筹一体,对监督机制改革提出更加全面的建议。

二、村民监督委员会监督机制的相关概念及理论

(一)村民委员会监督主体及概念

1.党委的监督

我国的党委对村民自治组织有着绝对领导权,同时也对中国的各个自治组织有着监督权,村民委员会在民主自治制度中行使决策、管理的权力,村党委听从中央党委的命令向下下达中央部署,村民委员会服从党委的领导,受党委监督,从而使共产党领导下的民主集中制运行。

2.乡镇政府的监督

乡镇政府在农村的一些政治及经济活动中提供帮助,各农村的派出所也是由各乡镇政府的公安机关领导和负责,乡镇政府与各村委会有着密切的政治经济关系,二者在一定程度上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是在监督机制中,乡镇政府往往不受理农村民众的上访和检举,因为这是村民自治的内部事务。

3.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

村务监督委员会最早创立于后陈村,是农村基层民主自治的群众监督组织,主要是对村民委员会的决策、管理行使监督权。我国的村务监督委员会由党委领导、村委会支持而行使监督权,总体上来说,我国村务监督委员的监督权行使的独立性比较弱。

4.村民会议的监督

由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组成的自治机构,成员可通过村民会议以一定的比例对村委会成员进行投票除名,也可以通过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提议对村民委员会的成员进行审查监督。

5.村民(群众)的监督

村民(群众)监督是我国的非常普遍的监督途径,但是在我国的“监督权力”制度的角度来讲,这种监督方式实际上并没有存在于公权监督的体系中,众多学者对监督理论的讨论并没有注意到公权监督与私权监督的关系与区别。村民(群众)监督是村民的私权监督,包括质询、检举、提议等等形式。

(二)监督机制与权力制衡的概念及理论

1.分权与制衡

孟德斯鸠认为,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的建制原则。在监督机制的体现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三权分立的具体机制为行政、司法、立法三大权力分属三个地位相等的不同政府机构,由三者互相制衡。

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提出著名的“三权分立”理论。他在《论法的精神》中,将国家权力分为三种: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所谓三权分立,就是通过法律规定,将三种权力分别交给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执掌,既保持各自的权限,又要相互制约保持平衡。孟德斯鸠这一思想对美国的宪法制定者影响很大,美国宪法规定,国会可以弹劾总统.分权的目的在于避免独裁者的产生。古代的皇帝以至地方官員均集立法、执法(行政)、司法三大权于一身,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

2.权力监督

权力监督属于分权与制衡原则的组成部分,但是鉴于我国的监督理论的研究缺陷,所以本文特别予以说明。权力监督是两个主体之间的监督,即互相监督原则,如果只产生单向监督,即监督与被监督,将会导致监督权的失衡,而使监督权失效,最终使整个权力失衡归于集权专制。

3.民主自治

民主自治是一个综合概念,这其中包括民主的权力模式与自治的行政模式,民主相对于专制而言,而自治相对于集权而言,前者是政治参与的对象,后者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我国的民主便是人民民主专政,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集中使用权力。我国的自治也是在党中央的领导下进行自我管理。

(三)监督主体的形成与发展

我国的监督主体的形成,最早是仿效苏联的人民监察委员会,后来产生“三三”制监督模式(这也是当时的权力分配结构),建国以后我国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从法律制度上并没有建立法制监督体系,但是仍然沿用并发展了苏联的监督模式。在我国的基层监督机制方面,由于农村在改革开放之前采用的是人民公社制度,各生产大队、党组织等机构在农村行使权力进行管理,农村地区的监督机制总体来说并不存在。直到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国农村地区出现了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级监督机制才初步形成,发展至今,出现了党——乡镇政府——村民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群众模式的监督机制,但是这种结构的发展仍然是从形式上的建立,并没有触及到监督的实质内容。

(四)监督机制的运行与实际效力

1.监督机制的村委会选举阶段的运行及效力

我国的村民委员会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进行,由监督委员会、党委进行实时监督,但是党委也同时开展干部选举,未经过一定比例的选举不得进行党委干部选举。监督委员会在选举时对选举的方式、地点、过程进行监督,并且在发现问题时向村民会议报告,由村民会决定是否进行处理。

但是在选举时,由于监督委员会与村委会的结构关系,监委会由村委会提供经济支持,监委会往往对村委会的选举采取包庇行为,从而使监督失效。而党委与村委共同把持村务大政,且村委会由党委领导,一些党委直接行使村委的权力,出现自己监督自己的现象。

2.监督机制的村委会决策层的运行及效力

在进行村委决策时,党委往往决定着村委的决策权,相当于党委直接行使,而导致我国的党委监督失效。我国的监督委员会则有权对决策进行审查、质询,但不直接参与决策。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作用往往由于其从属于村委会而失效。

3.监督机制的村委会管理层的运行及效力

在村委会的管理方面,由于村民(群众)监督的弱态势,村民监督往往非常无力,一旦不能向当地政府上访,并失去了维权途径。村委会下辖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往往受到利益驱使而不公正调解损害当事人权益。

我国的监督委员会、党委、村委会是属于强势的自治组织的公权机构,村民会议往往被村委会、党委虚置化。

(五)本章小结

我国的监督机制归根结底是实质的设计缺陷,尽管从形式来看,监督主体众多的,但是由于缺乏互相监督、权力不制衡、监督不独立的原因导致我国的监督机制失效。所以我国亟须建立科学的监督体系,以共产党领导的民主监督体系应当加快完善。

严格限制村民自治组织的权力配置,防止出现权力专断现象,要逐步建立完善的惩戒制度,从而使我国的监督体系能够自下而上的推动。

以形式与实质相结合逐步衔接党的领导与民主自治的监督,达到党的绝对领导和零腐败的治国理政水平。

三、杨台村村民委员会监督机制的运行现状及分析

(一)杨台村村民委员会监督机制运行现状

杨台村现设有村民委员会、党委支部、村会议,但是杨台村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并没有完整建立。其中村委会下辖人民调解委员会、法律服务中心、退伍军人服务处、还迁办。近五年来,为了响应国家的农村改造、城中村改建等号召,党委、村委会利用职权对杨台村的土地集中管理,对国家交付并对村民进行还迁。在村民委员会对杨台村的土地管理中,村民的权益受到极大损害,为此村民行使监督权向东丽区政府上访检举,有效的维护了自身权益。但是村民委员会的贪污现象持续多年,党委监督并没有发挥作用。

村民会议长期不举行,导致杨台村的村民代表无法行使监督权。

(二)杨台村村民委员会监督机制的问题

1.没有建立完整的村务监督机制,现在杨台村的村民自治的办公区域并没有给村务监督委员会设立场所,缺乏硬件措施。

2.村民委员会与党委合一,村委就是党委,党委就是村委,职权不明。党委不行使监督权,村委会的贪污腐败现象十分猖獗,导致两委权力合流。

3.村民只能通过向地方政府上访举报才能维护自身权益,或者通过网络举报才能获得关注。

4.级监督缺乏内部惩戒机制,面对村委会的不正当行为,基层自治组织内部不能第一时间对违法违规的行为人作出惩罚性措施。

(三)杨台村村民委员会监督机制的问题成因分析

1.权力配置模糊

我国的政治体制是中国共产党的绝对领导,但是并不意味着党委直接行使权力。杨台村村民委员会的许多权力(决策权、管理权)由党委直接行使,党委甚至直接掌握着村委的印章。

党委一方面行使领导权,另一方面又行使监督权,往往沦为自我监督。导致党委的监督失效。

2.单向监督模式

党委与村委实际呈现着监督与被监督,党委实际上受上级监督,并没有受到有效的监督督促,而杨台村的村民会议虚置化,导致村委会形式上只剩下来自党委的监督。

在进行杨台村土地交付时,村党委以党的名义一把抓权行使村委会的职权,而村委会又不能实际对党委进行监督,杨台村的监督机制名存实亡。

3.缺乏村务监督

楊台村以搬迁为名义,直接取消了村务监督委员会,在新的办公场所并没有给村务监督委员会设立工作场所,村民无法向村务监督委员会反应权利被侵害的事实。我国的法律规定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

4.缺乏村民舆论监督

村民无法在村里进行舆论监督舆论检举,导致村民权益被村委会侵害的第一时间得不到解决。村级监督缺乏舆论监督时监督机制失效的主要原因。有效的监督可以第一时间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惩罚。

(四)本章小结

杨台村由于国家的农村改造政策进行了土地征集交付,在这期间村委会与党委虽然完整的征收了村民土地却没有合法的补偿,而侵吞了村民财产或者拖延补偿和还迁。杨台村缺乏完整的监督机制,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缺乏加重了村委会的滥用职权现象,而村民只能通过向地方政府检举申诉,这个过程极为漫长,监督途径大量缺失,监督效力严重不足是杨台村监督无力的重要原因。必须完善杨台村的监督机制形式结构,扩充监督机制的实质内容。

四、村村民委员会监督机制的重构

(一)结构设计的理念及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结合科学的权力制衡理论,基于我国农村治理的实际情况进行监督机制重构。从原则的角度上,基于分权与制衡的原则,严格划分权力,为监督机制提供给形式铺垫。加强党的绝对领导,以多党制中的监督制衡原则建立村级党委监督,即建立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委监督机制。参考司法独立原则的思想,建立监督独立结构,独立选举、独立运行。建立健全村级舆论监督,扩充村民的民意发表途径。建立互相监督的权力监督机制,使民主自治组织之前权力平衡、监督平衡。

(二)“三会三党委”(村民会议(党委)——村委会(党委)——监委会(党委))的分权制衡模式

多党制有广泛民意性、强力监督性、监督灵活性等优点,采取其中的优点对我国的村级监督机制进行重构。即将村级党委一分为三镶嵌到村委会、村务监委会、村民会议中,实现細化监督。

同时为了防范党委直接干预三会权力行使,赋予“三会”监督权对党委监督,并经由村民会议予以惩罚。在坚持我国的政治体制不变的情况下吸收西方先进监督经验进行监督机制改革。

(三)监督委员会监督独立原则

我国的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日常运行经济来源由村委会提供,监委会成员的补贴也有村委会提供,所以应当对村委会财务予以限制,其所有的财务决策皆由村民会议审批,如此监督委员会便可以独立运行。

监督委员会行使独立监督权,党委不得干预。由于我国党委拥有绝对领导权,所以如果党委可以干预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会导致党委本身不受监督。

(四)建立村级舆论监督

允许村民在行政村辖区和网络上自由出版关于本村的报刊,发表对本村的意见,对本村的不正当现象进行实时监督和举报,允许村民随时对村务质询、提议、调查,建立相关的妨碍惩戒机制,即妨碍村民行使监督权,村民会议可以予以惩罚。

(五)建立“双向“监督的权力制度体系

我国的监督体系向来是“单向“监督模式,监督体系是由上而下的监督结构,即监督与被监督的模式,并非权力制衡原则的互相监督。而监督与被监督的模式造成整个监督链的失衡,党委作为最高的监督主体,其受到的监督途径单一、监督效果微弱。

村民委员会之所以受到党委的监督效力微弱,在于村民委员会没有有效的对党委行使监督权,只有“双向”监督体制才能使整个监督体制发挥作用。

本章小结:

综上所述,建立健全村级监督机制只有从形式与实质内容相结合的角度出发,才能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才能加强的党的绝对领导,才能实现零腐败零贪污。

“权力制衡”是监督机制建立的前提,明确权力配置,规范监督权行使。“双向”监督是权力监督的核心,没有互相监督就没有真正的监督,所以监督生态的完善需要民主自治组织之间的监督。

五、结语

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仍然在漫长的探索当中,其发展必然要经过实践和时间的考验,要经过人民的考验,最终必然会取得重大成就。随着时代发展,村民委员会作为我国基层民主制度的代表扬帆起航茁壮成长,我国的村民委员会的监督机制也相应地日趋完善。同时,也应看到我国基层民主制度中,针对村民委员会监督机制的不足,应当将理论与实际相联系去完善我国的村级监督机制。分析了我国村民委员会监督机制的运行问题和监督主体之间关系问题及成因。

我国的村级监督机制,形式上,主体缺乏,有些行政村至今不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以不正当利益撤销监督委员会。实质上,监督主体之间不能互相独立、互相制衡。

我国的监督机制中的“单向”监督模式使监督机制失效,应当建立完善的双向监督。单向监督机制是监督与被监督的模式,在公权监督制度中,势必导致一方的不被监督,所以这种监督模式将导致监督机制的失效。应当建立公权主体之间的互相监督模式,使“双向”监督模式能够建立起来。舆论监督制度是我国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监督机制的核心与基石。

在整体的监督机制中,私权监督缺乏完善,而舆论监督是私权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设立村民舆论监督的途径。建立分权与制衡原则的权力分配制度,建立监督独立运行的制度体系。由于我国的政治体制的特殊性,人民民主集中制使我国的监督机制设计不能越过这一框架,但是我国的可以结合分权与制衡原则,严格限制村民自治的机构的权力运行,权责统一,权力分立,互相制衡,建立监督权独立运行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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