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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念义务悖论的五种解答方式

2019-04-26文学平

关键词:论题意志义务

文学平

(西南政法大学 意识形态战略研究中心, 重庆 401120)

信念伦理(ethics of belief)是当代知识论的核心主题之一[注]有些经典的知识论教科书会设专章讨论信念伦理的问题,比如Pojman L., What Can We Know? An Introduction to the Theory of Knowledge, Belmont: Wadsworth Publishing Company, 2000, pp.301-317。。“正如伦理学探求对伦理行为的评价,信念伦理力图确定评价信念状态的规则。它被称作信念伦理是因为我们应该相信什么不是一个私人问题,而是带有社会后果的公共问题,因而是一个道德问题。”[1]229信念伦理能否成立的关键难题是信念义务悖论。

一、 信念义务悖论

一方面,我们感到确实有些事情不应该相信,有些事情应该相信,在日常交谈中我们也会说某人应该或不应该相信什么事情,因而感觉经验和语言习惯似乎证明信念是道义评价的恰当对象,应该或不应该可以适用于信念状态,我们的信念受一定的道义规范支配;另一方面,我们似乎不能直接控制自身的信念状态,面对信念我们的意志似乎无能为力。假设有人对我做出如下承诺:只要我相信台湾地区现任领导人蔡英文是男的,那么他就给我一万元的奖金。虽然我很想得到这笔奖金,但我却无法凭意志直接相信此命题。对于意志无法控制的事情,我们似乎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因而信念不是道义评价的恰当对象。因此,我们似乎陷入了某种关于信念义务的悖论。

在当代知识论中,最先明确地意识到信念义务悖论的哲学家是阿尔斯顿,他在其著名长文《认知证成的道义论概念》中得出了如下结论:“从相信之无可责备的角度来考虑认知证成,这是不明智的。”[2]294人们可能很自然地认为,如果你相信某个命题,这在认知上是无可责备的,那么你的信念就是有证成的。在此,无可责备的含义就是没有违背任何认知义务。阿尔斯顿认为,这种道义论的认知证成概念是不能成立的。为何如此?其基本意思可归纳如下[2]:

(1)如果我们有义务相信什么事情,那么我们必须能够凭意志控制我们的信念。

(2)我们不能凭意志控制自己的信念。

(3)因此,我们没有信念义务。

(4)所以,从道义论的角度不能证成信念。

在此论证中,阿尔斯顿显然意识到了信念义务悖论。一方面,我们的直觉是有些信念是不该相信的,有些信念是应该相信的,这种应该或不应该蕴含着某种关于信念的义务;另一方面,信念义务蕴含着我们可以凭意志控制自己的信念状态,然而事实上信念又不受意志的控制。阿尔斯顿对这个悖论的解答是否定我们有关于信念的义务。

麦克休曾明确地将信念义务悖论概括为如下四个命题:

(1)像我们的行为一样,我们的信念是受规定性的规范支配的。

(2)如果信念受规定性的规范支配,那么我们能对自己的信念负责,正如我们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一样。

(3)对我们的信念负责,依赖于我们对信念要有对行为那样的控制。

(4)我们对信念并不具有对行为那样的控制。[3]2746

单独看,每个命题似乎都很有道理;联合起来看,它们又不可能同时成立,它们似乎蕴含着一个内在矛盾。对此,马鲁希奇有一个更为简洁的概括:

(1)一个人应该或不应该相信某些事情,有些时候这是事实。

(2)如果一个人应该或不应该φ是事实,那么他的意志能控制φ。

(3)我们并不享有对信念的意志控制。[4]34

这三个命题我们分别称为道义判断论题、意志控制论题(或曰应该蕴含能够论题)和非自主性论题。道义判断论题能得到感觉经验和语言习惯的支持;意志控制论题能得到直觉和一些道德哲学的支持;非自主性论题似乎也能得到感觉经验的支持。单独看,这三个论题似乎都成立,然而它们明显不能同时为真。

信念义务悖论可以直接转换为否定信念伦理的论证:

(1)如果信念伦理是可能的,那么我们必须能够控制我们相信什么。

(2)我们不能控制我们相信什么。

(3)因此,不可能有信念伦理。[5]255

因此,如何解答信念义务悖论是信念伦理是否可能的根本问题。对此,有五种可能的解答方式:直接意志论、非意志论、间接意志论、相容论和否定的意志论。

二、 直接意志论的解答

直接意志论的基本意思是我们可以直接通过实施一个意志行为而形成某个信念,即我们可以直接凭意愿而相信什么事情,意志可以直接控制信念的形成。“随意愿产生信念”“凭意志而形成信念”“靠意志而相信”“靠命令而相信”[6]109,这些都是直接意志论的不同表述。直接意志论的著名代表人物有阿奎那、洛克、笛卡儿、克尔凯戈尔、纽曼、詹姆斯、皮佩尔、齐硕姆、迈兰等。他们的核心主张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或一定形式下归结为笛卡儿式的论题:“‘人们可以直接凭意志而获得某些信念。’大多数意志论者会将意志的作用限制在如下情况,即形成某个信念的证据不充分或者没有不可抗拒的证据。”[7]38但笛卡儿认为“自由的意志,可以任意来同意或不同意”[8]15。当笛卡儿坐在火炉边思考要相信哪个命题时,他实际上在做什么呢?首先他力图想到一个观念,然后沉思其真理性,进而决定同意什么或不同意什么。笛卡儿的这种信念模式可以概括为如下三个主张[9]59-60:

(1)人们在接受诸命题之前,有能力想到那些命题,无论它们是通过知觉呈现于心中的,还是通过想象呈现于心中的。

(2)接受和拒绝一个命题的心灵过程是同样的,因它们应以相似的方式受到执行限制的影响。

(3)形成信念是一种主动的努力。因为接受一个命题和拒绝一个命题是由同样的心灵过程支撑的,所以拒绝一个命题也是一种主动的努力。

此种信念形成模式可以图示如下[9]60:

图1 笛卡儿式的信念变化对称论

在这种信念形成模式中,接受一个命题就必须相信此命题,拒绝一个命题就必须是拒绝相信此命题,这是强制性的,这是意志决定的强制性后果。但究竟是接受它,拒绝它,还是搁置判断,这是由意志自由决定的事情。意志的作用可以扩大到我们“理解不到的东西上去”,因而“很容易陷入迷惘,并且把恶的当成善的,或者把假的当成真的来选取”[10]61,如此就陷入谬误。赞同或拒绝是同样的心灵过程,因此相信与不相信在心灵过程中是对称的,故称作“对称论”。用克尔凯戈尔的话来说:“信念不是一种知识,而是自由的行为,一种意志的表达。”[11]103意志可以直接决定相信或是不相信某个命题。

直接意志论又可以分为描述的意志论与规范的意志论。描述的直接意志论是说“人们能够仅仅通过直接意欲相信某些命题而获得信念”;规范的直接意志论是说“人们能够通过直接意欲相信某些命题而获得信念,而且人们这么做是正当的”[12]281。前者关注的是信念的本质和我们控制信念状态的类型;后者关注的是我们的信念伦理,即我们形成、维持和改变信念的正当性问题。人们通常认为规范的意志论要以描述的意志论为前提,即我们事实上能够仅凭意志而形成某些信念,才有可能说如此形成信念是正当的;如果我们不可能仅凭意志而形成信念,那么,即便可以论证说我们凭意志而直接形成信念是正当的,这也是没有多大意义的。因此,我们主要讨论描述的直接意志论。当代哲学家波伊曼将其特征刻画为如下三点,他认为这三点构成了“标准的意志论之最低限度论题的充分必要条件”[7]38-40:

(1)意愿性的获得信念是经由基本行动而获得的。相信本身不必是一种行动,但某些信念的获得是经由作用于意欲对象之上的意志行动而获得的。

(2)在通过一种意志行动而获得信念时,人们对自己所做的事情必须完全是有意识的……意志论者为了确信凭意志的命令而相信,他必须断言:产生信念的意志行动是我们完全有意识的决定。

(3)信念的获得必须可以独立于证据考虑。就是说,对于信念的形成,证据不是决定性的。

波伊曼的三点刻画力图为最低程度的直接意志论提供充分必要条件,即意志行动、清醒意识和独立于证据。

就意志行动而言,是说意志作为原因直接引起了相信或不相信的心灵状态,而不是说意愿作为产生信念状态的伴随物而存在。因证据充分而相信了什么事情,此事情也可能是你希望见到的,此时意愿就只是相信的伴随物,而非直接的引起者,因而不是凭意志而相信,不属于直接意志论的范围。意志可以在无意识、潜意识或微弱意识的情况下引起某些信念,但这不是意志论者所说的直接凭意志而相信。意志论者所捍卫的凭意志而相信是信念主体对意志的决定作用有着完全清醒的意识。如果没有这种意识,即便意志实际上起到了原因性作用,这也只是间接意志论,不属直接意志论。直接凭意志而相信,需要信念的获得可以独立于证据,当然这绝不是主张所有信念的获得事实上都独立于证据,而是说至少有些信念的形成可以独立于证据,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凭意愿或意志而相信不但是可能的,而且是正当的。

如果直接意志论为真,那么信念义务悖论中的“非自主性论题”为假,即意志可以直接控制信念的形成。因此我们对自己的信念负有道义上的责任。直接意志论究竟能否成立呢?且看非意志论者的反驳理由。

三、 非意志论的解答

直接意志论面临两种主要的反驳:一是概念不可能论证;二是心理不可能论证。前者是说“凭意志而相信”是一个逻辑上矛盾的概念,后者是说“凭意志而相信”在心理层面做不到。每一种论证又可以有多个不同的变种[13]105-123。如果这两种论证是有效的,那么某种形式的非意志论就很可能为真。非意志论的核心主张是:“人们的意志不能直接控制信念的形成”[14]346。换言之,信念是不自主的,我们不能仅凭意志而直接相信什么事情。

先看概念不可能论证。此论证的“标准表述”[6]108是由斯科特·卡克瑞斯提出的:

概念不可能主张是说如下类型的转变是不可能的:在时间t,某行动者不相信命题p,但在时间t+1,此行动者相信p,从前一信念状态到后信念状态的这个转变,是由相信p的意志无中介地直接造成的。[15]77-78

此表述非常准确地刻画出了概念不可能的核心点:直接凭意志而无中介地造成信念状态是不可能的。但概念不可能论证,并不是说没有任何欲望或其他心理状态能够以欺骗性的或其他间接的方式造成相应的信念,它只是否定了如下情况:“我想要相信p并如此意欲或打算相信p,意欲相信p的结果是我以意向行动的适当方式相信了p。”[15]78一方面是意欲相信某个命题,另一方面是作为意欲之结果的信念形成。二者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或者二者之间构成一个基本行动(basic act),就如我意欲举起手,此意欲作为原因直接引起手被举起来。直接意志论说有些信念可以是通过基本行动而形成的,非意志论则说不能通过基本行动而形成相应的信念。

概念不可能论者是如何论证其主张的呢?不少学者都提出了各自的具体论证,如威廉姆斯、奥肖内西、斯科特·卡克瑞斯、波伊曼[注]分别参阅Williams B., Problems of the Self,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3, pp.136-151; O’Shaughnessy B., The Will: A Dual Aspect Theory, Vol.1,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8, pp.60-67; Scott-Kakures D.,″On Belief and the Captivity of the Will,″ Philosophy and Phenomenological Research, Vol.53, No.4(1993), pp.77-103; Pojman L.P.,″Believing and Willing,″ Canadian Journal of Philosophy, Vol.15, No.1(1985), pp.37-56。等。在此,我们仅以威廉姆斯的论证为例来加以说明。

威廉姆斯在其经典论文《决定相信》中提出的概念不可能论证算是最早且最有影响力的论证[注]参阅Williams B.,″Deciding to Believe,″ in Problems of the Self,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3, p.148.。此论证又可分解为预期论证和回顾论证[6]113。预期论证可以重构如下:

(1)如果可能凭意志而相信,那么我能意欲“选择相信一个命题而不管其真假”。

(2)如果我能选择做什么事情,那么在对所做之事情有清醒意识的情况下,我能选择做此事情。

(3)如果我能意欲“选择相信一个命题而不管其真假”,那么在对所做之事情有清醒意识的情况下,我能意欲“选择相信一个命题而不管其真假”。

(4)在对所做之事情有清醒意识的情况下,我不可能“选择相信一个命题而不管其真假”(如果我能这么做,那么我就不是在选择相信什么,而是在选择欺骗自己)。

(5)因此,凭意志而相信是不可能的。

此论证相当于说“凭意志而相信”是一个自相矛盾的观念:凭意志而做什么,意味着不管一个命题是真是假,想怎么做就怎么做;“相信”意味着以真理为目标,相信一个命题就是相信此命题为真,相信一个命题又同时认为此命题为假,这是不可能的,相信绝不是不顾真假而随意为之的事情。

相对于预期论证而言,回顾论证受到的关注更多。对此,我们可以重构如下:

(1)如果我能凭意志而相信,那么我必定知道我能凭意志而相信。

(2)如果我知道我能凭意志而相信,那么我一定有可能知道:我相信某个命题,而且我最初是凭意志而获得此信念的,现在仍然因最初的意志而相信它。

(3)如果我最初是凭意志而获得此信念,那么我最初获得此信念是与它的真假无关的。

(4)如果我知道:我相信某个命题,而且我最初是凭意志而获得此信念的,现在仍然因最初的意志而相信它,那么我知道:我最初获得此信念是与它的真假无关的,而且现在我仍然因最初的意志而相信它。

(5)我知道“我最初获得此信念是与它的真假无关的,而且现在我仍然因最初的意志而相信它”,这是不可能的。

(6)因此,凭意志而相信是不可能的。

此论证的核心依然是说,凭意志而相信是矛盾的。如果是凭意志而相信,那么它就与真假无关;如果我知道它与真假无关,那么我就不可能基于当初的意志而继续相信。因此,信念的概念与意志的概念是矛盾的。

现在来考察心理不可能论证。其核心论题是:信念意志论是失败的,实际上,正常的行动者在心理上无法实施信念行动[13]118。在此,我们仅以阿尔斯顿的论证为例来加以说明:

在大白天且视力很好的情况下,当我看见眼前一棵带叶子的树时,我相信或不相信这棵树上有叶子,我的意志对这个过程有起作用的控制,这是真的。但在这种情况下,我没有丝毫能力抑制住那个信念。对其他事情也是如此,这似乎是显而易见的。对通过内省、记忆或无争议的简单推理而形成的日常信念,我同样也极少有意志控制。[2]264

在此,阿尔斯顿只是通过例子来证明我们对信念的形成没有直接的意志控制,这是一个经验事实,在一切视觉条件正常的环境中,我们看见了一棵带有叶子的树,就无法靠意志的直接作用而不相信树上有叶子。但这绝不是说我们对自己的信念没有任何形式的意志控制。为此,阿尔斯顿区分了意志控制的四种类型[2]263-283:一是基本控制,对那些可直接做出的行为,我们能进行基本控制,最典型的是简单的肢体运动,如举手、闭眼、伸腿等;二是非基本的直接控制,对那些可以通过做其他动作而直接实现的事情,我们能进行此类控制,比如开灯、关门等;三是长程控制(long-range control),对那些在一段时间内可以通过做其他一些事情而实现的目标,我们能进行此类控制,比如装修房子或写小说;四是间接影响,我们通过做其他一系列的事情,随着时间的推移,从而影响某种状态的实现,比如减肥或健身等。阿尔斯顿认为,意志对有些信念的形成有长程控制,但最主要的控制方式是间接影响。信念的形成不像举手投足,而像食物消化。

如果非意志论的看法是正确的,那么信念义务悖论中的“意志控制论题”就是错误的。此时,既可否定有信念伦理,也可通过进一步的解释捍卫信念伦理。如果信念伦理必须预设意志控制论题,那就不可能有信念伦理存在;如果直接的意志控制不是信念伦理得以成立的必备条件,那么信念义务悖论就必有其他解答方式。

四、 间接意志论的解答

间接意志论是说“有些信念间接地源自意志或意图的基本行动”[12]281。逻辑上讲,它也可以分为描述的间接意志论与规范的间接意志论。前者是说,“通过意欲相信一些命题,然后采取必要步骤促成对这些命题的相信,从而间接地获得信念”;后者是说,“通过意欲相信一些命题而间接地获得信念,而且有意地通过这种方式而形成的信念是正当的”[12]281。在此,我们主要考虑描述的间接意志论,因为没有人会认为所有通过意愿而间接形成的信念都是正当的。

间接意志论是当代多数知识论者的立场[注]参见Pojman L., What Can We Know? An Introduction to the Theory of Knowledge, Belmont: Wadsworth Publishing Company, 2000, pp.301-315; Feldman R.,″The Ethics of Belief,″ Philosophy and Phenomenological Research, Vol.60, No.3(2000), pp.667-695; Nottelmann N., Blameworthy Belief: A Study in Epistemic Deontologism, Dordrecht: Springer, 2007, pp.169-175; Huss B.,″Three Challenges(and Three Replies) to the Ethics of Belief,″ Synthese, Vol.168, No.2(2009), pp.255-265; Heil J.,″Doxastic Agency,″ Philosophical Studies: An International Journal for Philosophy in the Analytic Tradition, Vol.43, No.3(1983), p.362; Kornblith H.,″Justified Belief and Epistemically Responsible Action,″ The Philosophical Review, Vol.92, No.1(1983), pp.33-48。。他们反对说人们的意志可以直接决定信念,就此而言,他们是非意志论者;他们同时承认人的意志在许多方面可以间接地影响信念,就此而言,他们是间接意志论者。所以,非意志论与间接意志论在逻辑上可相互兼容。在此,仅考察诺特曼的归纳。

诺特曼将我们对信念的间接控制分为两大类,一是指向内容的间接控制;二是指向特征的间接控制[13]87-95。前者是以间接的方式控制信念的命题内容,后者是以间接的方式控制与认知愿望水平相关的信念特征。比如,在汽车生产线上给新车喷漆的工人能决定汽车在颜色上是否合格,但不能决定什么样的汽车可以出厂,喷漆工人的工作类似于信念的特征控制,什么样的汽车适合出厂类似于信念的内容控制。因此,信念的内容控制蕴含着特征控制,但特征控制并不蕴含内容控制。

就指向信念内容的间接控制而言,诺特曼认为阿尔斯顿讲的长程控制和间接影响皆属此类。诺特曼说:

人们有条有理地安排计划,以便让自己相信某个命题,他们这样做,有时会获得成功。使用的策略包括:精心选择自己接触的证据,选择性地注意有利的考虑,寻求信者为伴,不与不信者为伍,自我暗示,还可能有像催眠术这种奇怪的方法。[2]275

这是指长程的意志控制对信念内容的影响,当然,这种意志控制也可以运用到对信念特征的影响上。诺特曼称:

对一个特定问题加以考虑,寻找相关的证据或理由,反思某个特定的论证,询问他人的意见,搜寻类似情形的记忆,等等,是否如此做,以及花多长时间来做,我的意志都可以控制……寻求更多的证据,或者不寻求更多的证据,事实上在我们的控制范围之内,但这并不表明我们的意志可以控制我们对命题p采取的态度,它表明的是我们的意志对那态度的影响因素有控制力……训练自己对流言有更多的批判,对争议很大的问题,让自己在做出判断之前有较强的仔细反思的倾向,让自己更少(或更多)地顺从权威,训练自己对他人的境况有更强的敏感性,诸如此类的活动。[2]278-279

这是阿尔斯顿所列举的间接影响,受意志控制的许多活动对我们相信什么内容都有影响。

就指向信念特征的间接控制而言,诺特曼主要归纳了四种情形:(1)影响认知倾向;(2)影响推理过程;(3)影响信息收集活动;(4)影响认知境况[13]172。

影响认知倾向是说我们的意志可以影响我们的判断倾向,即倾向于在认知上将持有什么样的信念状态视为合理的。对于某个命题,如果行为者将其判断为自己有好的理由相信它,这通常足以作为原因使他相信它;如果行为者将其判断为自己没有好的理由相信它,这通常足以作为原因阻止他相信它;对于已持有的某个信念,如果行为者将其判断为自己没有好的理由持有它,这通常足以作为原因使他暂停相信它;如果行为者对其自身持有的某个信念,将其判断为自己有好的理由持有它,这通常足以作为原因使他维持(而不是暂停)相信的状态。教育是最重要的影响认知倾向的活动,因为教育是通过制度化的方式熏陶我们的认知模式,让我们养成“何谓合理相信、何谓不合理相信”的一般倾向。

影响推理过程的意志控制,可以先看一个例子:

山姆在陪审团考虑被告是否如被指控的那样有罪;如果某个证人在审判中的某些陈述是真实的,那么被告就不可能做了指控他的那些事情;山姆考虑究竟是否要相信那些陈述,或者相信公诉人暗指的证人在说谎,或者在这件事上悬置信念。他决定相信那证人,并主张被告无罪。[16]64

在此例中山姆的“决定”与实际的决定举起手之“决定”没有多少相同之处。但山姆在思考多种选择的时候,他的意志可以帮助他阻止一些东西,比如阻止他的思维被情感所左右,不让同情心左右认知上的考虑;他还可以尽力弄清是否有其他信念也可以从其已有信念中推出。这些都是意志对推理过程的控制。

意志可以控制信息收集活动。在涉及相关信念候选项的环境中进行观察,收集可以证实或证伪相关命题的证据,了解可以用以判断证人的证词是否可靠的个性特征,搜索记忆中的相关事实,等等,这些都会影响信念形成的认知质量,而这些活动确实离不开意志控制。

行为者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自己的认知境况,这也是不争的事实。比如一个种族歧视者抱有一些种族偏见,他之所以形成这些认知上没有充分理由的信念,可能是因为他多次参加一个政客的公开演讲,或者是他结交了一个具有种族歧视观念的朋友,如果他不去听那些演讲,不跟那个种族歧视者交往,那么他就可能不会形成种族歧视的相关信念。是否处于某个公开演讲的场合、是否处于倾听某人言辞的场景、是否处于容易受骗的环境等,都可以影响信念形成的认知境况。

如果我们确实对信念的形成有间接的意愿控制,那么“否定信念伦理的论证”就是错误的。因为,如果将信念义务悖论中的“控制”理解为“直接控制”,那么作为前提的意志控制论题是错误的;如果将“控制”理解为“间接控制”,那么作为前提的非自主性论题就是错误的。

五、 信念相容论的解答

信念相容论的基本观点可以概括为:没有对信念的意志控制与拥有信念义务是完全相容的[注]相容论的另一种形式可称作相容控制的相容论,其意思是:拥有信念义务须有某种控制,但不是意志控制,而是相容控制,其代表人物有赫勒、瑞安和斯杜普。参看Heller M.,″Hobartian Voluntarism: Grounding a Deontological Conception of Epistemic Justication,″ Pacific Philosophical Quarterly, Vol.81, No.2(2000), pp.130-141; Ryan S.,″Doxastic Compatibilism and the Ethics of Belief,″ Philosophical Studies, Vol.114, No.1/2(2003), pp.47-79; Steup M.,″Belief Control and Intentionality,″ Synthese, Vol.188, No.2(2012), pp.145-163。我们认为相容控制论其实是某种弱化了的直接意志控制论,因而在此不予讨论。。无需意志控制的相容论分主要有四种不同形式:(1)角色义务论;(2)认知理想论;(3)评价规则论;(4)信念要求论[17]686-691。下面依次进行考察。

角色义务论由费尔德曼提出[18]676-677。角色义务源于人们扮演的特定角色或拥有的特定职位。教师应该清楚地解释事物;父母应该照顾好他们的小孩;自行车骑手应以多种多样的方式骑行。能力不胜任的教师、无能的父母、未经训练的自行车骑手可能无法做他们应该做的事情,但这不影响他们依然有相应的义务。与此相似,“我们回应处于世界中的经验而形成信念。每个人从事这个活动都应该把它做对。在我看来,他们应该做的就是遵循他们的证据(而非遵循意愿或恐惧)。我认为认知义务就是这种义务,此义务描述的是扮演特定角色的正确方式”[19]676。认知义务是我们作为相信者的义务。“相信者的角色不是我们可以有任何真正选择而承担的角色。当一个相信者是我们无法逃脱的……甚至在有些情况下,作为一个相信者我们对相信什么毫无控制,说我们应该相信什么和不应该相信什么,这依然是合理的。”[19]676信念伦理的成立并不需要预设“‘应该’蕴含‘能够’”的原则。

认知理想论由科恩布利斯提出[20]237-242,它源于对角色义务论的批判。人们扮演着很多角色,并不是每种角色都有正当的义务,比如暴君、骗子、小偷。有很多不好的社会角色,却没有不好的义务需要遵循。认知义务并不源自我们扮演的角色,而是源自我们的认知理想(epistemic ideals):

理想应扮演某种引导行为的角色,如果理想没有考虑人类的能力界限,它就会失去引导行为的建构性角色。同时,我们的理想也不能与特定个人能做的事情绑得太紧,否则,我们就不会意识到有些人有时是没有能力按理想的方式行动的。[20]238

认知理想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如果理想超出了人类的能力范围,那么这种理想不可能对人类的认知活动起到任何引导作用;如果理想将每个人的特定能力都考虑在内,标准太低,人人都能达到,也不会有什么引导作用。因此认知理想要考虑人类的认知能力,至少有些人能达到,但又不能受限于特定个人能相信什么,有些时候某个人应该相信他实际上不会相信的东西。认知理想就存在于这个中间区域。由于理想不是人人都一定能达到的东西,因此源自认知理想的认知义务不需要预设“‘应该’蕴含‘能够’”的原则。

认知理想论者也面临一些困境:“问题是我们的信念似乎不在任何人的意志控制之下。因此,即便我们将自己限制在只有那些认知表现很好的人可实现的认知理想上,这将依然没有任何信念义务。”[17]688如果信念义务意味着信念责任,而不仅仅是评价态度,那么信念义务似乎确实要以某种形式的意志控制为前提。

评价规则论由克里斯曼提出[14]346-370,其核心思想是:我们应将信念义务理解为塞拉斯所说的蕴含着行为规则的评价规则[18]506-527。行为规则是关于应该如何行为的规则,评价规则是关于存在方式的规则;前者规定“应该做什么”的义务,后者规定“应该是什么”的义务;作为行为规则的义务依赖于意志控制,作为评价规则的义务不依赖于意志控制。但是,评价规则与行为规则有内在的联系:“应该是什么蕴含着应该做什么”[18]508。这种蕴含不是形式上的,而是实质性的:

X应该是处于状态φ,在此,“应该”不是纯粹策略性或非规范性的用法,它实质性地蕴含如下形式的陈述:(在其他条件相同且可能的条件下,)人们应该使得“X是处于状态φ”。[14]360

这种看法能将信念义务看作一种评价规则[14]364,比如:“你应该相信你正在读这篇文章”,这就是一个评价规则,它蕴含着如下行为规则:你应该做出判断“你正在读这篇文章”[14]368。“你不应该相信地球是扁平的”,可以蕴含着“你的父母和老师应该已使你懂得地球不是扁平的”[14]369-370。由此可见,不但相信者自己可以负有信念责任,其他人也可以对你的信念态度的形成负有责任,信念义务作为评价规则是因其必然蕴含的行为规则而得到合理证成的,人们对行为是有意志控制力的,但这无须要求相信者也同样能直接控制信念态度的形成。

评价规则论可以看作对认知理想论的改进,因为克里斯曼认为,关于信念的评价规则源自认知理想,而认知理想又源自我们是追踪并传递信息的存在者,这又最终源自我们在本质上是社会存在物[14]366-367。因此,虽然我们不能直接控制信念形成,但我们依然像拥有道德义务一样拥有信念义务。

一方面,我们说某人不应该相信地球是扁平的,另一方面,我们又说其父母和老师应该使他懂得地球不是扁平的,这在责任主体上发生了转移,信念义务的主体是某个人,而行为的责任主体却是其父母和老师,然而信念义务的合理性又源自行为义务。因此,克里斯曼未能真正解答由缺乏意志控制而引起的信念义务难题。

信念要求论是由查尔德和索思伍德在反驳阿尔斯顿否定认知证成道义概念的过程中提出的。他们认为:

对我们的目的而言,更为重要的是关于个人信念的道义主张究竟意味着什么。但由直觉而得的观念可以表述如下:道义主张似乎是在对我们提出要求。[21]601

因此,信念义务是对信念主体提出要求,不是单纯的评价,“提出某种要求……是道义主张的标志”[21]616。信念义务对我们的要求正如道德义务对我们的要求一样,并不取决于我们对所要求之事本身是否能凭意志进行控制。比如“奥斯卡如此对待他的妹妹,他应该感到内疚”[21]616,如果奥斯卡天生冷酷,不能凭意志而产生内疚感,这不能取消他的道德义务。我们不能仅凭意志而直接控制信念,亦不影响我们要承担相应的信念义务。但有批评者认为信念要求论面临着严重的困难:信念要求论者要么不是在讨论真正的信念义务,要么未能正真理解信念义务。因为,“某人是某种要求的适当对象,仅当此人对那要求的满足具有控制力。然而,正如我们所见,我们有很好的理由认为,我们对我们的信念没有意志控制力”[17]691。因此信念要求论难以成立。

六、 否定的意志论解答

否定的信念意志论由罗特明确提出,主要有两个论题:

(NDV1)人类或多或少倾向于自动地、无反思地获得信念;

(NDV2)人类倾向于以有意控制和深思熟虑的方式去消除信念。[22]2697

否定的意志论是相对于肯定的信念意志论而言的,此处的“肯定”或“否定”是指命题在接受地位(acceptance status)上的潜在变化。肯定的意志论认为:“人类倾向于以有意控制和深思熟虑的方式去形成(即获得)信念。”[22]2696肯定的意志论通常不考虑信念的消除,只考虑形成或获得新的信念。依照肯定的意志论,是否接受一个(先前尚未接受的)命题,需要做出决定;关于是否消除一个(先前已接受的)命题的问题,肯定的意志论要么置之不理,要么假定它与是否接受一个命题的决定相似。依照否定的意志论,是否接受一个命题,无须做出决定,但是否抛弃一个命题,却需要做出决定[22]2697。接受一个命题与消除对一个命题的相信是非常不同的过程,二者之间不具有对称性。

近代以来笛卡儿是支持肯定的意志论的典型代表,对此,我们在讨论直接意志论时已有所论述。支持否定的意志论的典型代表是斯宾诺莎,他说:

我们试设想:有一个儿童,想象着一匹有翼的马,此外他毫无所知觉。这一想象……既包含马的存在,而这儿童又没有看见别的东西,足以否定马的存在,因此他将必然认为此马即在目前,而不能怀疑其存在,即使他对于马的存在并不确定……我否认一个人既有所知觉,而会毫无所肯定。[23]93

在此,斯宾诺莎认为,心灵想到一个命题即是相信此命题,除非有另外的理由否定此命题。对此,我们可以图示如下[9]62:

图2 斯宾诺莎式的信念变化非对称论

斯宾诺莎式的信念变化理论与笛卡儿的理论形成鲜明对照,前文在讨论直接意志论时,已将笛卡儿式的信念形成模式称作对称论,因而斯宾诺莎式的信念形成模式可称作非对称论,其特征可刻画如下[9]61:

(1)对于心中出现的命题,无论通过知觉还是由想象而得来,在相信它们之前,人们没有能力思考它们。因心灵结构如此,人们想到一些命题,又不立即相信它们,这(在自然法则上)是不可能的。

(2)接受一个命题和拒绝一个命题是由不同的系统来完成的。因为不同的系统在起作用,接受和拒绝的过程是以不同的方式受到执行限制的影响。

(3)形成一个信念是消极被动的事情。然而,拒绝一个命题是一种积极主动的、需要努力的心灵行为,它只有在获得一个信念之后才能发生。

在系统发生学上说,认知是由知觉发展出的。知觉能力总体上是反映实在的、首先进化出的认知能力,人们对知觉的东西首先只是照单全收,拒绝信息的能力在进化上是后起的。因此接受信息的能力先于拒绝信息的能力而产生,我们有能力拒绝某信息之前必自动地接受此信息[9]62-63。斯宾诺莎的看法与系统发生学上的看法是一致的,拒绝一个命题先要接受此命题,即在一定层面相信此命题。想到一个命题就必相信此命题,这是强制性的,无须做出任何有意识的决定;由相信到拒绝此命题或消除此信念,这是选择性的,需要相应的理由支撑,需要做出决定。

否定的意志论可以得到经验科学的证实,心理学上的“双加工理论”认为,人类的认知结构有两个组成部分:系统1是自动化的、快速的、被动的,且一直是开起的,它的运作无需有意识的努力;与此相对的系统2的运作,却需要有意识的控制,它运作的速度慢,需要集中注意力和努力,且不是一直在运转。此双加工理论可以应用于信念态度的改变。卡尼曼说:

当系统2没有卷入的时候,我们几乎相信任何事情。系统1是相当容易受骗的,偏向于相信,系统2主管怀疑和不信,但系统2时常相当繁忙,且经常偷懒。[24]81

虽然系统1的功能可解释NDV1,系统2的功能可解释NDV2,但否定的意志论也会面临一些反驳[22]2708-2717。最容易想到的反驳是针对NDV1,即自动化地、非反思地形成的东西根本就不是信念,只是类似信念的假设或预设等,可称为近似信念(almost-belief),它们是信念的候选者,当它们经过有意识的思考而仍被接受,才成为真正的信念。因此,信念的获得是有意控制和思考的结果。对此,罗特的答复是,“信念”是一个模糊词,其含义依赖于语境。否定的意志论既适用于完全信念(full belief),也适用于近似信念,而非仅仅适用于完全信念[22]2709。罗特的答复并没有直接解答反驳者的问题,即自动地、非反思地接受的观念究竟是不是信念?他只是说,无论自动接收的东西是不是信念都没关系,反正否定的意志论也可适用于它们。

依照否定的意志论,人们的意志可控制信念的消除,但不能控制信念的获得,如果信念伦理要以意志控制为前提,那么我们就只在信念消除方面承担有信念责任,即信念伦理只在此有限的范围内成立。

七、 结 论

至此,我们较全面地考察了解答信念义务悖论的五种方式。(1)直接意志论者的解答方式是否定信念非自主性论题;(2)非意志论者只是否定了意志控制论题,他们既可以为寻求其他解答方式提供依据,也可以为否定信念伦理提供基础,关键在于对意志控制论题的不同理解;(3)间接意志论者认为信念责任无须预设直接的意志控制,间接的意志控制足以证成信念义务;(4)相容论者认为信念义务无需任何形式的意志控制;(5)否定的意志论者致力于揭示信念获得与信念消除的非对称性,此种理论可以在预设某种意志控制的框架内为信念伦理划定有限的地盘。

直接意志论不符合我们的经验事实,亦面临概念上的矛盾。就意志不能无中介地直接使信念形成而言,非意志论是正确的。就意志可以间接地引起或影响信念的形成而言,间接意志论足以保证我们应该对自己的信念负责。相容论者的解答方案虽然面临诸多问题,但它们可促使我们反思“应该蕴含能够”的原则。这个原则是否适用于信念伦理,取决于我们如何理解“能够”一词。否定的意志论者并没有证明我们可以仅凭意志消除已有的信念,只是证明了在信念获得与信念消除的过程中意志的作用是不对等的,在信念消除方面意志的作用更为明显,我们感觉到需要刻意思考和做出决定。否定的意志论依然可以归入间接意志论的范畴。因为即便是对于信念的消除,我们依然要依赖于证据或理由,在分析证据或理由的基础上才能做出决定,绝非不顾证据或理由径直凭意志而消除已有的信念,更重要的是意志的坚定和意图的形成本身亦是回应理由的产物。因此,间接意意志论足以解释信念变化的非对称性,并为信念伦理提供较为宽阔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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