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对市场的改善和扰乱
——基于市场失灵理论的视角
2019-04-26张旭昆
张旭昆 赵 静
(浙江工商大学 经济学院, 浙江 杭州 310018)
经济学家瓦尔拉斯在其《纯粹经济学要义》中,论证了完全竞争市场中一般均衡的存在、唯一、稳定和最优,以及一个理想化的完美市场按逻辑将会出现的结果及所需要的前提条件[1]。然而,现实生活中不存在完美市场,现实市场存在不少失灵之处,其具体表现与技术条件密切关联。例如,负外部性问题就与测量负外部性的技术不够成熟有关;垄断问题也与技术条件有关,没有互联网之前,邮政通信只能由垄断企业去经营,而互联网则打破了邮政通信行业的垄断。因此,有必要研究互联网技术在哪些方面减少乃至消除了市场失灵的一些具体表现、改善了市场;又在哪些方面扰乱了市场,导致一些新的市场失灵现象。
互联网时代需要政府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进一步维护和完善市场机制,提升政府规范管理市场的能力,进一步改善社会福利;同时,政府也应高度警惕一些人利用互联网扰乱市场。
一、 互联网在哪些方面改进了市场?
互联网是一种人们记载信息、发布信息、搜索或接受(简称为“搜受”,下同)信息、交流信息的工具,可以简称为信息记载传输工具[2-3]。它的主要特点就在于大范围、高速度、低成本地处理信息。因此,凡是家庭、企业、政府及其他社会主体需要发布信息、搜受信息、交流信息和记载信息的地方,都将是互联网技术能够大展宏图之处。同时,它还是一种货币收付工具。它的出现是货币流通方式的一次革命,它使交易更加便利,交易效率不断提升,交易成本不断降低,从而使交易的规模和范围得到了进一步的扩张。这又刺激了劳动分工的深化、生产效率的提高。作为一种货币收付工具,所有的金融机构都不得不运用互联网技术,除非其自愿在竞争中失败。
我们可以把与互联网有关的企业大致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创建、维护和完善互联网技术及提供互联网平台的企业,即各种门户网站。各种门户网站针对公众的各种需求,开发出各种互联网平台,为用户提供各种信息服务,其作用类似于铁路上的中转站、海运中的转口港,起着对信息进行分类传播的作用。第二类是使用门户网站的企业。
一个行业的所有活动中,记载和传输信息的活动比重越大,其运用互联网技术的程度也将越高。因此,像金融和传媒这些行业就成为互联网+的首选,而那些记载和传输信息只是辅助性活动的行业,如大量的农业、制造业以及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和餐饮等生活性服务业,互联网并不能替代它们的主要活动。例如,互联网有助于消费者选择餐饮场所,但并不能代替厨师的烹饪活动。所以,不同行业的企业都应该根据本行业的特点,理智地选择在哪些活动中可以引进互联网,以及在这些活动中如何运用互联网。
互联网技术作为一种有效的辅助性活动可以从供给侧改进许多行业中的主要活动,但并不能完全替代这些活动。因此,如果某个行业因市场需求而不景气的话,互联网也将无能为力。
由于互联网在发布、搜受、交流信息上的优势,一切由信息处理不便而引起的市场失灵,都将因互联网而得到改善。
(一) 缓解信息不充分、不对称,降低交易成本
瓦尔拉斯理想化完美市场所需要的一个重要假设前提是需求者偏好一致,即需求者对每一种商品和服务的偏好是无差异的、同质的。该假设的一个重要推论就是交易对象同质化,即每一个市场上交易的对象都是同质的、标准化的。从交易对象同质化假设可以推导出信息充分而且对称的假设,即交易各方对交易对象的品种质量和价格都具有充分而且对称的信息,因为在交易对象同质化的条件下是很容易实现信息充分而且对称的。信息充分而且对称假设的一个重要推论就是欺诈性交易不可能出现,并且市场交易成本为零。从市场交易成本为零的假设又可推导出一个重要假设,即所有市场都是不需要纯粹的商人或中间商的单层市场,交易直接发生在交易对象的生产者(供给者)和最终使用者(需求者)之间。这一假设可以称为单层市场假设。
交易对象同质化假设,意味着市场中的需求者(供给者)只需要根据价格信息来决定自己的需求(供给)数量,同质化市场的均衡仅要求供求双方数量相等(可以称为供求标量均衡市场)。这是瓦尔拉斯—马歇尔市场的典型特征。上述假设之间的逻辑关系见图1。
图1 供求标量均衡市场的逻辑关系图
然而,现实中的市场,除了少数可以标准化的大宗商品之外,绝大多数市场的交易对象都是异质的,而这又是因为需求者的偏好是异质的。异质化市场的均衡不仅要求供求双方数量相等,而且要求成功配对(因此可以称作供求向量均衡市场)。这种市场通过价格机制来调节供求、实现均衡的速度与同质化市场相比会比较慢,市场调节的效率偏低。这是因为异质化市场中的供给者必须在了解需求者异质偏好的基础上提供不同品种、不同质量以及不同价格的交易对象;而需求者不仅要关注价格信息,还需要关注交易对象的品种信息和质量信息。这就意味着供求双方在异质化市场中搜索信息的成本(包括时间)要远远高于交易对象同质化市场,且双方付出的搜索成本也不会一样。因此,异质化市场中交易双方对交易对象的品质和价格的信息常常是不充分,尤其是不对称的,供给方掌握较多信息,而需求方为了避免支付高昂的搜索成本就只能掌握较少信息。
这种信息不对称往往使供给者有动机也有可能扭曲关于交易对象的质量信息,出现以次充好、假冒伪劣、坑蒙拐骗等情况,大量的欺诈性交易就表现为经济学所谓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现象。为了尽量避免或减少这类信息不完全、不对称现象,以搜索成本、谈判成本和履约成本为主要内容的市场交易成本便自然产生。如果确认存在交易成本,就必须放弃单层市场假设,确认多层市场的现实,即在生产者和最终使用者之间存在诸如批发、零售等多个市场层次[4]。
在现实经济的多层市场中,存在一种特别的市场:中间商双面垄断的哑铃型市场。其中一个或少数几个中间商一方面面对数量巨大的产品生产者,另一方面又面对众多的最终需求(消费)者,如今天中国社会存在的某些家用电器中间商以及农产品中间商。哑铃型市场的中间商往往利用其垄断或寡头地位,压低生产者的供货价格,抬高面对最终需求(消费)者的销售价格,以谋求利润最大化,“蒜你狠”“姜你军”等现象就证实了这一点。这显然降低了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
面对大量的异质化市场,互联网技术能够如何改进市场呢?
第一,互联网可以提升异质化市场供求配对的效率。互联网大大降低了信息发布、搜受及交流的成本,能够有效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供求双方的交易成本,提升异质化市场供求配对的效率。对供给者来说,它降低了发布产品信息的成本,扩大了发布的空间范围,增加了潜在需求对象,从而可以降低存货规模,提升盈利可能;而对需求者来说,则扩大了选择范围,降低了搜索的人力成本和时间成本,可以获得比传统交易方式低得多的价格,从而改善消费者的福利和企业用户的盈利状况。淘宝网、京东网上大量成功的交易便证明了这一点。据一些学者的研究,互联网明显提高了家庭(包括农民家庭)的消费水平[5-6]。
互联网改进异质化市场的一个典型例子是交通运输市场。由于商品的供求双方往往有空间距离,商品价格包含运输费用,而运输工具往往面临很高的空载概率,这意味着空载的成本也是整个运费的一部分。货物运输和个人旅行经常面临的一个问题是从出发地到目的地,中间往往需要更换交通运输工具,而每一次更换都意味着一次市场交易,不言而喻,整个过程的全部交易成本是很高的。降低空载概率和实现不同运输工具的联运,就是一个配对问题。这两个问题若单靠人工解决,成本高、效率低。而互联网可以有效降低运输工具特别是大型货车的空载概率,从而降低单位商品的运费,降低商品价格,例如贵州的“货车帮”把互联网应用于物流业务上,大大降低了货车空载率,节省了燃油,降低了碳排放[7]。互联网还可以实现不同运输工具的衔接联运,使货物或出行者可以通过一次交易就能从出发地到达目的地,例如携程网就大大降低了人们对长途旅行的不确定感和焦灼感,降低了交易成本,起码是心理成本;出租车市场中的网约车也是一个明显例子。
互联网改进异质化市场的另一个典型例子就是劳动市场。除了一些非熟练劳动市场,许多劳动市场的供求双方,即求职者和工作空位往往都是异质的。以往,供求双方往往需要支付高昂的搜索成本才能配对成功,而互联网可以有效降低双方的搜索成本,从而有效减少相当一部分由信息不完善而引起的摩擦失业。
从互联网对就业的总体影响来看,它虽然淘汰了一批实体零售店,减少了一部分就业,但它引发创业热潮[8],提供了更多就业机会。被淘汰的原有就业人员可以通过上网开店或其他方式重新就业。此外,互联网如淘宝网为那些偏远地区的求职者、全职太太、追求自由灵活工作方式的人们提供了一种新的就业方式和渠道。互联网还创造了一批新的就业岗位,如网络编辑等。长期来看,互联网对就业的总体影响很可能是利大于弊。这也许是当前我国经济增长速度虽然有所放缓,但就业问题并不严重的原因之一[9]。
第二,互联网在提升异质化市场供求配对效率的过程中,还会促进消费品生产企业和生活型服务业产品的升级换代。消费者通过互联网可以搜索到各式各样的商品和服务,打破了以往因空间障碍而不得不就近在实体店选购的局限。如果当地或国内企业不能满足消费者消费升级的需求,消费者还可以通过国内电商或跨境电商搜索到世界各地其他厂商生产的产品,互联网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消费可能性[10-11]。通过互联网“货比三家”,消费者可以快速检索到自己支付能力范围内性价比最高的商品和服务。消费者对高品质商品的这种需求将倒逼生产企业进行产品创新升级以适应市场需求。不仅是消费品,随着互联网技术融入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通过供求双方信息的精确配对可以推进制造业产品和服务业服务质量的提升、创新,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制造业生产方式从刚性向柔性转化、从批量化生产向定制化生产转化[12]。
第三,互联网能够在生产供给者和最终需求者之间建立直接联系,压缩各层中间商的生存空间。中间商的功能是降低最终用户与产品生产者直接交易所面临的高额交易成本,但它们的存在也意味着最终用户不得不支付一种交易成本,即各种批零加价。而互联网则为最终用户进一步消除了这种交易成本,并可以有效压缩哑铃型市场的中间商牟利空间。亚马逊网上书店淘汰了大部分实体书店,阿里巴巴淘汰了零售领域相当一批百货类实体商店,就表明了这一点。这个淘汰过程确实在一段时间里损害了相当一批实体店从业者包括所有者的利益,但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看,它通过降低几乎所有人的交易成本即购买成本并催生一个新行业——快递业,而改进了整个社会的福利,就像激光照排淘汰铅字印刷一样。所以,互联网革命虽然不属于帕累托改进,但基本满足社会福利改善的希克斯—卡尔多条件。
第四,互联网可以缓解蛛网型商品可能出现的市场过度调节现象。不仅是市场供求双方的信息不充分、不对称会引起市场失灵,市场不同供给者之间的信息不充分、不对称也会引起另一种市场失灵,就是蛛网理论所描绘的市场过度调节。过度调节的基本原因是众多供给者之间缺乏供给信息的交流沟通,而这又是由于信息交流成本过高。例如,在众多农户分散养猪的情况下,每个农户都只能根据当前观察到的生猪价格做出养猪决策,不可能了解其他众多农户的供给决策。而互联网可以帮助蛛网型商品的众多供给者建立联系,在网上交流未来的供给意愿,从而可以有效防止一段时期以后的过多(或过少)供给,降低蛛网型商品的产量和价格的波动幅度。
如果蛛网型商品的生产需要大量耐久性资本,如造船业,那么商品短缺导致的价格高涨会引起分散决策的投资者纷纷投资该商品的生产,从而在整个社会造成投资过度。在过度投资形成的耐久性资本都投入生产之后,产品的过度供给又将引起价格下跌,从而导致生产设备的闲置浪费。因此,这种过度投资或重复投资会引起资源的巨大浪费。而互联网可以帮助分散决策的投资者尽早了解其他投资者的投资意愿和实际投资规模,有助于投资者做出更加理智的投资决策,缩小整个社会重复投资的规模。
第五,互联网有可能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供求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会带来许多问题,对金融领域的危害尤为严重。多年来一直解决不好的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就源于银行难以了解中小企业的真实财务信息。互联网能够为缓解这一问题助一臂之力。中小企业为了获得银行贷款,往往会虚报营业额、总产值这类指标;而银行要了解企业在这方面的真实情况,成本太高,唯一的对策只能是少贷惜贷。但中小企业的缴税情况是一个可以公开也不会造假的信息,若利用互联网技术,把企业的纳税信息随时反映给银行,银行就可以依据企业的纳税规模和税额的变化来判断企业的经营情况,并做出相应的贷款决策。虽然贷款规模要根据企业未来的发展情况来决定,而纳税情况只是反映企业以往的业绩,但根据企业以往的纳税变化趋势还是可以对其未来发展做出一定的判断,尤其是银行还可以参考企业的订单等其他信息。在互联网时代,只要大数据技术有了充分发展,银行部门就有可能大规模地监测大多数企业资金的周转情况,一旦发现个别企业有资金异动,就可以及时加以处理,降低银行风险;一旦发现许多企业都有资金异动,就可以尽早发出预警,提醒政府及时进行宏观调控。已有文献提供了互联网改善金融服务业的经验证据[13]。
除了金融行业,信息不对称在其他许多行业都会造成欺诈现象,互联网有可能为用户查假带来方便。只要每件商品都有特定的防伪标识,用户就可以通过互联网辨别真假,包括商品的真假和生产厂商的真假,而且在购物现场就可以通过手机查询。查询的便利将使没有防伪标识的商品被用户唾弃。
(二) 改善公共物品、公益物品的供给
互联网能够使公共物品和公益物品供给不足、供给不当的问题得到更好解决。
第一,互联网能够改善普惠型公共物品和特惠型公共物品的供给效率。瓦尔拉斯理想化完美市场假设不存在公共物品,但这个假设与现实差距太大。公共物品因私人的供给积极性不足,需要由政府或非营利机构提供,但政府或非营利机构往往不能充分了解公众对各种公共物品的需求排序,于是可能出现供给不当,即由于资源的稀缺性,政府不可能提供公众需要的所有公共物品;同时,由于公共物品的需求信息披露或收集不完备,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可能并不是公众最迫切需要的。例如,一个城市的公众可能更需要改善交通条件,同时也需要增加公园数量,不过该城的财力不足以同时满足这两方面的需求,如果该市政府优先增加了公园,虽然也算是提供了公共物品,但这肯定不是最优提供。这种政府失灵可能与政府官员的私利无关,但肯定与政府了解公众需求信息的技术不成熟有关。
同时,由于公共物品包括普惠型(即满足所有公民需要的公共物品)和特惠型(即满足特定群体需要的公共物品),某些群体可能会诱使政府或非营利机构过度提供自己所需要的特惠型公共物品,例如,为某个群体专门提供环境优越的住宅小区和设施完备的疗养胜地。互联网可以从技术层面改进公众对普惠型公共物品的需求信息披露,从而改善公共物品的供给效率。地方政府可以通过政府官方网站公布备选的各项普惠型公共物品及其预算,广泛征求当地公众对它们的排序意见;也可以征求公众对漏选的普惠型公共物品的需求;再结合专家论证,就有可能制定最能适应民意的普惠型公共物品的排序方案。这种广泛征集民意的做法在没有互联网的时代将是成本高昂,难以实行的。虽然现有的协商民主可以了解部分民意,但其广泛性、代表性仍有不足,而互联网能大大降低广泛征集民意的成本。实际上,互联网是低成本地扩大了协商民主的范围。
除了改善普惠型公共物品的供给效率之外,从技术层面上讲,互联网还可以改善特惠型公共物品的供给效率。这种供给效率一方面要考虑普惠型公共物品与特惠型公共物品之间的竞争关系,另一方面则要考虑各种特惠型公共物品之间的竞争关系。由于资源稀缺,不可能生产一切普惠型公共物品和一切特惠型公共物品,必须由政府进行选择,即在社会所需要的各项普惠型公共物品中选择提供哪几项。运用互联网技术,可以确定公众对各项普惠型公共物品的需求的排序,但不能确定排在前面的第几项能够被提供,因为稀缺的资源还需要满足特惠型公共物品的供给。特惠型公共物品是满足特定群体需要的。特定群体大体可以分为两大类:生理性特定群体,如妇幼老人群体、残疾人群体等;社会性特定群体,如富人群体、有权的官员群体等。如果缺乏有效监督,政府很可能更倾向于提供满足社会性特定群体需要的特惠型公共物品。互联网能够在技术层面上帮助政府纠偏,它有助于向社会公开各种特惠型公共物品的备选方案,避免特惠型公共物品供给上的暗箱操作,防止政府过度满足社会性特定群体,从而使各种特惠型公共物品的供给实现一种均衡,即兼顾社会中各个利益群体的利益。由此看来,互联网可以从技术层面推进市政建设的民主决策[14]。
第二,互联网能够改善公益物品的供给效率。瓦尔拉斯理想化完美市场假设不存在需要通过非市场机制生产和分配的公益物品。公益物品不同于公共物品,它们在生产过程中并不具有非竞争性,使用过程中也不具有非排他性。它们通常是依据一定的伦理观念,每个社会成员都应当享有的一定类型一定数量的私人物品(虽然不同社会有很大不同),如维持生存的食品、一定的医疗服务,甚至一定的居住条件等。公益物品可能供给不足,其原因首先是稀缺资源的所有权不够分散,部分社会成员所拥有的稀缺资源不足以使其获取足够的收入,并按照均衡价格换取起码数量的公益物品。若政府不愿意补贴他们,使其能够按均衡价格购买起码数量的公益物品,政府就将对这些公益物品实行低价管制,以满足这些社会成员起码的需求。低价管制的原因往往是政府需要满足社会中的穷人对公益物品的一定需求,但又不愿对穷人进行补贴。因为从政府行政的便利性来看,低价管制只需要监管数量较少的生产企业,行政监管成本较低;而对穷人进行补贴则需要政府厘清补贴对象的静态范围和动态变化,这就需要与数量众多的社会成员打交道,并随时进行补贴对象的动态调整,还要设法保证补贴款的下发和落实,行政监管成本自然较高。所以政府往往愿意选择低价管制而不愿采用补贴。
但政府的低价管制又使生产者不愿提供足够的供给量。当前医疗体制改革中的困境就源于此。政府一方面不得不承认一定的医疗服务是所有公民都应当享有的公益物品,另一方面又难以对所有公民按照医疗服务的供求均衡价格所支付的费用进行补贴,因此不得不对药品、各种医疗服务等实行低价管制。但这种管制一方面打击了医务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则压抑了药厂生产价格相对偏低的药品的积极性。长期来看,这种低价管制妨碍了医疗服务的有效供给,使医疗服务市场供不应求的状况长期存在。住房是另一种公益物品,由于许多家庭无力按市场均衡价购买住房,政府便实行了经济适用房制度和廉租房制度,对这两类房型的购房价格和租金、入住资格等做了规定。
互联网对公益物品可能做点什么呢?互联网有可能使政府减少乃至完全放弃对公益物品的低价管制,转而精准地对需要资助者进行补贴。因为互联网提供了了解一个家庭真实情况(包括真实收入、真实支出)的可靠技术手段,可以准确地、低成本地把真正需要资助的对象筛选出来。互联网也有助于政府把补贴款直接拨入资助对象的个人银行账户,避免通过行政机构层层发放。例如,一定水平的医疗服务是一种公益物品,政府有责任保障每个公民都能享有,以往政府力图通过低价管制来保障它的公益性质,有了互联网技术,政府就不必再通过对各种医疗服务(诊断、药品、手术等)进行低价管制来保证所有人都能获得起码的医疗,而是可以放开各种医疗服务的定价权,矫正医疗服务的准入门槛,通过引进竞争机制来消除垄断性价格。而竞争机制要发挥作用,也需要互联网技术,例如使每个病人都能够上网查询同类医疗服务在各个医院的价格水平,并做出相应选择。同时,政府可以委托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医疗保险业务以遏制医院的过度医疗倾向,这同样需要互联网技术,通过互联网来处理大量数据,保险公司就可能计算出某类疾病医疗服务费用的均值与方差。
(三) 普及优质教育、净化学术风气
第一,互联网能够大范围发布信息的特点,使其有利于普及优质教育。当前中小学义务教育已经普及,适龄儿童在中小学教育这一方面实现了平等,但教育质量的不平等则日益凸显。城乡之间、大中小城市之间、不同地区之间由于师资水平的差异,不同学校的教学质量不可能相等。优质教育是一种稀缺资源,但却不能按市场机制去配置它,不能实行优质优价,否则就意味着只有富家子弟才能得到优质教育,贫富差距将代际传递。为了避免这种现象,政府目前只能用行政方法去配置教育资源,按照居住区域规定就读的学校,禁止跨区域择校。这又形成了好学校周边的高价学区房。从长期来看,依然是富人买得起学区房,其子女能够进好学校。这个问题当然也可以通过优质教师在不同学校之间定期轮岗加以缓解,但并不能从总体上改变教育质量不平等的现象,最多不过是让所有孩子具有相同的概率接受优(劣)质教育。而教师在各学校定期轮换是否能有效保持每个教师的工作热情和工作质量,是不确定的。现在,互联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个难题。它使“慕课”得以流行,从而使优质教师的授课能够传遍所有学校。尤其是一些内容高度标准化的课程,如基础语文、基础数学、基础英语等,都可以通过“慕课”进行。这样就可以使每个学生所受教育的质量基本相等,有助于推进社会平等的目标[15]。
第二,互联网能够大范围、高速度、低成本地搜受和交流信息的特点,使其能够在净化学术风气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在学术研究领域,抄袭和剽窃历来是妨碍学术发展的毒瘤。在传统技术条件下,人工查处抄袭和剽窃是一项成本极高的活动,被侵权者往往只能亲自动手,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来维权。而由互联网技术推演而来的学术论文“查重”技术,大大提高了发现抄袭和剽窃行为的概率,使这种行为发生的概率也随之下降。当然目前的“查重”技术仍处于初级阶段,它可以发现简单的逐字逐句的抄袭,还难以发现通过同义词置换等手段进行的观点抄袭。但“查重”技术的发展是有可能解决这一问题的。
互联网技术除了能够净化学术风气,对学术成果的创造者来讲也有重要的功能,它可以大大减少研究者搜索资料的时间成本,扩大了搜索范围,从而能够有效避免重复研究所带来的资源浪费。同时,它还能促进学者之间的思想交流,是推进学术研究的重要因素。
二、 互联网从哪些方面扰乱了市场?
几乎所有的新技术对社会福利都是一把双刃剑,原子能技术就是一个典型例子。在充分肯定互联网能够改善市场的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它对市场造成的扰乱。
(一) 有可能产生信息供给方的垄断
瓦尔拉斯的理想化完美市场蕴含的重要假设之一,就是经济中各种稀缺资源都广泛分布于许多人手中,不存在任何一种稀缺资源的垄断性占有;另一个重要假设就是生产技术都是规模报酬非增型的,即经济中各行各业的生产技术都使企业的最优规模很小,任何行业中企业的最优规模都不会达到满足或几乎满足整个社会需求的水平,可以简称为企业规模小型化假设。只要这两个假设成立,整个经济的完全竞争就一定存在。
然而,整个经济中只要有一个行业存在或出现了规模报酬递增型技术,使这个行业只要有一个企业就可以把规模扩大到能够满足或几乎满足整个市场需求的水平,那就可能会出现垄断或寡头,市场的竞争性将被削弱乃至消失。同时,政府的某些政策也会引起行政性垄断。
互联网技术是削弱了经济中的垄断,还是推进了垄断?有国外学者认为互联网催生了垄断,共计十大罪状[16]。对此,本文有如下意见:
首先,互联网技术与传统的邮局电信部门的技术相比,已经大大提升了信息服务的效率。这种提升不是立足于传统意义上的成本竞争即价格竞争,而是立足于熊彼特意义上的创新竞争,即新技术淘汰旧技术。所以,如果说互联网引起了垄断,那也是以一种更高效率的垄断替代了原有的以低技术为基础的低效率垄断。
不过,在看到互联网技术提高效率的同时,也应当看到这种新技术引致垄断的趋向。互联网技术显然是规模递增型、资本密集型的,长期来看,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的整个信息服务业市场可能出现产品有差别的寡头竞争格局。因为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的各个大型门户网站并不是完全不可复制的,而是可以模仿甚至改进的,因此,大型门户网站的垄断地位又不会是稳定的、专有的。若干大型门户网站的并存就证明了这一点。这些大型门户网站的寡头地位一方面会导致一切寡头市场的通病;另一方面,它们之间的竞争又将迫使它们提高信息服务的效率。由此看来,互联网技术虽然有催生大型垄断性信息服务门户网站的作用,但只要政府的规制适当,就有可能尽量减少其降低效率的弊端[17]。
在进一步细分的市场如信息搜索服务市场,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政府不允许境外搜索网站为境内客户提供服务,从而导致境内市场的真正垄断,并因此而降低服务质量。因此,特定类型的政府干预还是需要的[18]。
(二) 有可能扩大不同行业之间的贫富差距
如果一个经济体的许多行业出现规模递增型、资本密集型的技术进步,社会将出现收入分配和财富分布的两极分化,且这种分化有可能代际传承。西方各国在工业革命后出现严重的两极分化,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以蒸汽机为代表的工业革命的技术类型是规模递增和资本密集的。同时,一个社会中往往有不少稀缺资源并非广泛分布,而是控制在极少数人手中,这也会引起稀缺资源的垄断。这种情况会使整个社会的收入和财富向掌握和控制稀缺资源的少数人倾斜。规模递增型、资本密集型的技术进步与稀缺资源的垄断,两者的结合扩大了社会的贫富差距,破坏了社会公正。
互联网技术是促进社会公正还是相反?
一方面,大型门户网站的垄断或寡头地位会为它的业主和从业人员赚取丰厚的收益。这种收益既是创新的报酬,也是垄断地位的结果。从这一点来看,起码在短期内,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的那些大型门户网站的从业人员与其他行业的从业人员之间的贫富差距会趋于扩大。这是一种基于不同行业的贫富差距,与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基于不同社会地位的劳资贫富差距并不相同。另一方面,像阿里巴巴这类网站,为众多中小企业新生企业提供了信息服务,扩张了它们的生存空间和盈利空间。从这一点来看,互联网技术又具有缩小整个社会贫富差距的倾向[19]。
两种倾向何者占据上风,取决于其他产业的技术类型。如果大多数行业的技术类型都不是规模递增型和资本密集型的,即经济中存在大量中小企业,那么互联网缩小贫富差距的倾向就可能占上风。若大多数行业的技术类型都是规模递增型和资本密集型的,即只有大企业能够茁壮成长,而中小企业难以长期生存,那么互联网扩大贫富差距的倾向就可能占上风。
(三) 刺激虚假信息的泛滥
互联网技术除了导致寡头型门户网站的通病之外,还将引起信息服务行业的特殊问题:
第一,互联网扰乱市场最重要的表现就是刺激虚假信息的泛滥。互联网作为信息服务的工具,其范围大、速度快、成本低的特点既改进了市场,也会扰乱市场。互联网提升异质化市场供求配对效率和压缩中间商的重要前提是供求双方都发布精准、真实的信息。如果信息不够精准,网上交易的配对成功率就会降低,退货现象就会大量发生,徒增各类交易成本。互联网要降低“蛛网型”产品的波动幅度,还是需要供给者在互联网上都提供精准真实的信息。若有供给者为了确保出售时的高价格而虚报自己的供给量以减少或完全阻止其他供给者的供给量,就可能出现价格一直上涨的局面。互联网要减少重复建设,同样需要各个投资者提供精准真实的信息。
互联网上发布信息的成本极低,为发布虚假信息以牟求不当利益之徒打开了方便之门。一夜暴富的可能刺激了众多假信息制造者,引起互联网上虚假信息泛滥。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肯定会降低配对效率,如婚介市场,多少求婚者或其代理人似乎都情不自禁地发布了一定程度的虚假信息,殊不知这反而降低了配对效率。租房市场是一个异质化市场,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搜寻成本都非常高,由此催生了服务双方的中介公司。互联网可以极大地提高中介公司的配对效率,前提是出租方和承租方发布的信息都是精准且真实的,而中介公司亦无扭曲。若供求双方发布的信息不精准、不真实,而中介又加以扭曲,那么即便是采用互联网作为工具,配对效率也不会很高。例如,中介用不真实的低房租吸引租房者到场,然后又诡称低房租的房子刚被别人租下,劝租房者租下另一租金高的房子。更为严重的是虚假信息导致欺诈横行,公民产权受到严重侵害。互联网金融市场中那些发布虚假高利信息的金融服务商,大量出现的以高息揽存小额资金的小贷网站,以及利用公众的同情心、慈善心收取捐款的求助信息,还有要求普通老百姓把资金转入所谓安全账号的诈骗信息等,都是这一类。
还有,由于大规模获取个人隐私信息的成本大大降低,催生了一个原来不可能存在的不良市场——个人隐私交易市场。这个市场的出现使信息造假者有可能利用购买到的大量个人隐私信息,精准地进行欺骗偷窃、敲诈勒索等网络犯罪,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互联网上的虚假商贸金融信息如果得不到有效遏制,最终将严重破坏互联网交易,使正常的互联网交易也由于真假难辨而被人回避。
第二,互联网门户网站打假行为的正外部性使其打假努力低于社会所需要的最优水平。互联网上进行的交易都记录在案,按理说假冒伪劣等商品欺诈行为应有所收敛,造假者应当很容易被发现。从理论上讲确实应该如此,但在实际操作层面,却有困难之处。
1.普通交易者面对每天的海量信息,往往很难有足够时间鉴别真伪,最多也就是在网购受骗之后退货并给供给商打个差分而已。这种做法却可能衍生出另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为了打击竞争对手,商家可能会雇人故意给竞争对手差评。因此顾客评分如何避免诬告,就又成了一个需要解决的新问题。
2.对于各类门户网站来说,要想在众多上网的商家中筛选出发布虚假信息的终端,找到欺诈行为者,将会大大增加成本。门户网站作为具有一定垄断地位的营利性企业,如果平台上造假者太多,顾客纷纷离去,显然对其不利;但如果把造假者统统消灭,成本又太高。因此,它的筛选将遵循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原则。门户网站打假的成本是直接的、确定的,而收益是要靠留住顾客而间接获取的,因此是不确定的。门户网站的这种打假行为更像是为客户提供的一种具有正外部性的服务。客户不可能为门户网站的打假行为直接付费,因此,这些门户网站打假的努力很可能低于从社会角度来看的最优水平。而它们一定程度的垄断地位更使其不需要通过彻底打假来提供高质量的服务。这就是对于当前网上交易假货不断的经济学分析。因此,在短期内要想依靠门户网站彻底消灭网上欺诈行为,恐怕并不现实。也许长期来看,大数据等技术的发展有助于降低筛选成本,从而减少欺诈性交易。
(四) 引起信息泛滥
除了虚假信息泛滥带来的干扰,真实信息也同样会带来一些问题。由于运用互联网发布信息的成本极低,各种信息可能会像洪水一样涌来,使接受者难以或者需要花费大量时间从中筛选出自己真正需要的信息。过量的信息将使市场的各个需求者做出错误的或者延误的选择,从而引起市场交易的低效率。比如一台电视机如果有一百个频道的话,会使观众陷入选择困境。一个人如果短时间里收到一百条不同的甚至对立的新闻消息,同样会面临选择相信哪几条新闻的困境。
互联网时代,对于许多决策主体来说,信息将不再稀缺。但是,搜收、筛选、处理信息的时间将越来越稀缺。于是,信息爆炸便催生了一个新业务或新职业,即对网上信息进行分类和筛选的职业。
(五) 刺激不良商品的交易
现实社会中,由于人的天性中往往存在一些不良偏好,需要上瘾品(如毒品、色情服务等难以戒瘾的硬上瘾品,和烟草、酒精饮料等可以戒瘾的软上瘾品)、炫耀品(可以炫耀身份地位的各种消费品,如高档烟酒、服装、手表、汽车等)和违禁品(如枪支)。为了满足这些不良偏好,就有人在逐利动机支配下供给上瘾品、炫耀品和违禁品。互联网可能会促进上瘾品、炫耀品和违禁品的生产和销售,因为它降低了供给者的信息发布成本,扩大了信息的传播范围,同时也扩大了需求者的搜索范围,降低了搜索成本。因此,互联网完全可能提高供求双方的交易频率。
(六) 侵害知识产权
互联网作为信息服务的工具,其范围大、速度快、成本低的特点也很容易被人利用来侵害知识产权。
三、 互联网重新划分市场与政府的边界
现实市场经济中,由于种种市场失灵,市场不能没有政府规制。因此,就存在着主要由市场处理的领域和主要由政府处理的领域,两者之间存在一条并不非常明确的界线。但政府规制又会由于两个原因而失灵:(1)政府官员个人的贪腐;(2)政府获取有关信息的不足和失误。因此,政府可能制定一些降低经济效率或导致分配不公的制度和政策。在现实经济中,哪些方面主要由市场机制处理,哪些方面主要由政府处理,以及如何处理,往往是一个两害权其轻的问题。
市场与政府之间的边界具体划在何处,与当时的技术条件密切相关。例如,在当下的发电输电技术条件下,电网必然是自然垄断的,因此必须由政府直接经营,或在政府的严格规制下委托私人企业经营。而一旦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技术,储电技术和无线传输等新输电技术成熟到一定程度,现有电网的垄断地位将大大削弱,其经营方式将更多地诉诸市场机制,政府直接经营和严格反垄断管制的必要性将大大削弱。因此,社会往往需要根据新技术的特点,重新或部分重新地划分市场与政府之间的边界。
互联网技术将改变市场与政府的边界,使政府规制市场的范围和方式发生一定的变化。凡是信息要素具有重要作用的行业,或者说信息密集型行业,如果私人难以获得足够的信息,就只能由政府出面经营。但互联网使信息获取的成本大幅下降,可获得信息的数量大幅上升,许多原来只能由政府经营的行业就可以向私人开放。例如,一些过去不得不由政府进行规制甚至经营管理的领域,可以由私人通过市场机制来解决。以出租车行业为例,在没有互联网技术之前,为了防止欺诈,不得不禁止私家车进入该行业,因为无论租车的个人还是政府都面临鉴别好车主与坏车主的高昂成本。因此,政府就需要对出租车进行规制,统一车型、标准化定价、规定出租车数量、成立出租车管理公司、禁止私家车私自载客等。这些措施对防止欺诈无疑很重要,但它们也肯定降低了老百姓的出行效率,增加了出行负担,增加了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同时,由于出租车公司的相对垄断地位,能够收取高额的租金(俗称份子钱),从而形成一定范围内的收入分配不公。而有了互联网技术,私家车主的载客行为都可以被记录,收费也可以标准化,这个行业就可以更多地由私人公司来经营和管理,当然出台一些对私人经营公司的规制条例还是很有必要的。
政府规制的方式也将由于互联网而发生变化。以食品打假为例,以前需要政府花费很高的人力成本进行监督,互联网技术使政府可以对食品生产过程实现低成本、全方位的监控。
互联网也给政府提出了新的规制任务。由于互联网使虚假信息泛滥成灾,发布虚假信息牟利也许是无良者利用互联网技术扰乱市场秩序的最重要目的,而民营门户网站具有一定的垄断地位,又因打击和消除虚假信息是正外部性非常强的行为,一般是不愿全力以赴的。这就需要由政府承担起网上打假的主要责任,在短期内应建立和完善发现、甄别和严惩虚假信息的制度,并通过改进技术来最大限度地消除虚假信息。
同时,互联网也使上瘾品、炫耀品和违禁品的生产和销售大为便利,如何使上瘾品尤其是硬毒品在网上消失,如何使炫耀品不至于在网上冲击正常的消费,如何彻底消除违禁品的销售,都需要政府承担起相应的职责。
互联网在给政府换担子的同时,也为政府解决问题提供了新的工具手段。它有助于改善政府的信息状况,使其有可能及时收集到更多的可用信息,为政府决策提供更好的信息基础。
互联网作为信息记载和传输方面的重大技术进步,一方面有助于从改善信息记载和传输方面完善市场的运行,减少由信息问题引起的市场失灵;但另一方面也会由于一些无良者利用这种技术而扰乱市场,引起一些新的市场失灵现象。因此,政府应当义不容辞地发挥互联网完善市场机制的长处,同时又要有效规制一些无良者利用互联网技术扰乱市场的行为。
最后应当指出,互联网完善市场的潜力可能尚未充分发挥;同时,它被无良者利用来扰乱市场的可能也未必穷尽。因此,对互联网影响市场的研究还需要进一步开展,以促进互联网更好地改善市场运行机制,使市场经济能够更加健康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