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企合作模式下企业资产计入学校资产的可行性探讨
2019-04-25田平杨鹏金润张捷
田平 杨鹏 金润 张捷
摘 要:在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模式下,企业投入到校企共建的实训基地的固定资产其性质、用途和管理模式均与常规投入不同。对这部分固定资产学校可依据《政府会计准則》的立法本意,本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企业投入的生产与教学一体化的固定资产按一定的方式、一定的比例计入学校固定资产,并根据不同的用途进行绩效评价、数据的披露和使用。
关键词: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固定资产;生均投资;教学设备
中图分类号:G7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8153(2019)01-0001-04
在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模式下,企业投入到校企共建的实训基地的固定资产其性质、用途和管理模式均与常规投入不同,具有不同的特点,也应该作为一类固定资产另行处理。
一、校企合作模式下企业投入资产的特点
在高职院校中,教育教学用房、教学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一般均为政府投入和学校自行投入,学校拥有全部产权,按照《政府会计准则》计入学校固定资产是没有任何异议的。
但在校企合作模式下,学校资产特别是教学类资产的构成则会发生变化。在校企合作模式下,校企双方有诸多的合作模式,其中,由学校投入土地、厂房、师资等全部或部分要素,由企业投入设备、技术、市场等全部或部分要素建立的校内生产性实习实训基地是主要模式之一。在这种模式下,对学校而言,企业投入的资产不是独自享用,而是与学校共用;其性质不是企业对学校的投入,也不同于企业捐赠,企业投入的资产我们可将其称为“准捐赠资产”或“准资产”,有的也将其称之为“交互性资产”[1]。这种在同一主体中不同性质资产交互的现象在高职院校中是客观存在的。尽管校企双方对这部分资产在管理意识、管理体制、管理制度、效益追求、绩效评价等方面有诸多的不同,但产权明晰、合同固化、机制完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在这些方面又高度一致,具有共性。那么对这一部分由学校“不求所有,但求所用”引入的资产能否计入学校固定资产呢?这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教育部2004年修订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中将“生均教学行政用房、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指标作为基本办学条件,将“新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所占比例”作为监测办学条件指标。随后,在全国高职高专办学水平评估、示范校及骨干校建设、创新行动计划及优质校建设中均将上述指标作为重要的评价指标。企业投入,学校使用或共用的厂房、生产教学设备如果不计入学校固定资产,会造成学校实际(实质)资产与账面资产不符的情况;如果计入学校固定资产,似乎又不完全符合会计制度的要求。
二、企业投入资产计入学校资产的依据
在校企合作模式下,表面上看企业投入的固定资产其所有权归企业所有,学校并不拥有所有权,所以学校也不能确认为固定资产(教学设备值)。但是,若认真研究会计准则,体会其立法本意,笔者认为确认固定资产的关键并不在于是否拥有法律上的所有权,而是看是否符合《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对固定资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第二条:本准则所指固定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2]。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准则》除规定单位价值及使用时间以外,突出的是固定资产持有的目的和实物形态的特征,并没有强调一定要是本单位有所有权的固定资产,也就是说单位的固定资产并不一定必须“为我所有”,“为我所用”的、所能“控制的”资产也可以作为单位的固定资产。换句话说,固定资产是否入账,是否作为本单位的固定资产不以是否拥有法律上的产权为必要条件,“为我所用”的非产权资产如果能够给本单位带来可计量的经济收益,也可以作为本单位的固定资产入账。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定义的所“控制的”资产应该包括两层意思:
(一)与该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
学校在确认固定资产时,需要判断与该项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本单位。实务中,主要是通过判断与该固定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到了学校来确定。
通常情况下,取得固定资产所有权是判断与衡量是否作为固定资产的一个重要标志。凡取得了固定资产的所有权,无论学校是否收到、是否拥有、是否使用该固定资产,均作为学校固定资产;反之,如果没有取得固定资产的所有权,既使该固定资产存放在学校甚至使用,也不能作为学校的固定资产。但是,固定资产所有权的转移或者是否拥有固定资产所有权并不是判断其能否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唯一条件。在有些情况下,某项固定资产所有权虽然不属于学校,但学校却可以稳定的控制和使用,并能给学校带来相关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与学校使用自有固定资产(教学仪器、设备设施)产生的经济利益并无本质区别,甚至其产生的边际效益和利益还可能高于自有固定资产。这种利益可能是现金的流入,可能是办学成本的降低,也可能是一种机会成本。它符合《准则》规定的固定资产确认的第一个条件,即所有权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学校应该对该项固定资产予以确认。
《政府会计准则》中对固定资产的来源没有明确的分类,但从内容综合来看,有政府划拨、购买、自行建造(改建、扩建)、接受捐赠、融资租入、一般租入等形式。在高职院校,为反映“为我所用”资产的性质,可增加“准接受捐赠资产(或准资产)”类,以反映合作企业投入而被学校实际使用固定资产的情况。
下面以两项高职院校的业务为例进一步说明企业投入资产纳入学校固定资产账的可行性。
案例1:湖北××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在校企合作中采用多种合作方式,其中一种方式是学校提供土地,入园企业投资建厂,校企合作办学,在真实的生产环境下作为校内实训基地,共同培养人才。经多次商谈双方达成协议:学校在校园内为A公司提供20亩土地,由A公司在该土地上建设厂房,土地使用年限为15年,土地使用权期满后,企业方建设的厂房及不能拆卸的设备无偿归学校所有。
本案例中,A公司建立在学校土地上的厂房,尽管学校没有法律上的所有权,但如果在约定年限内,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能够得到保障,企业能够按约定为学校提供实习实训场所、完成生产性实习实训教学任务、承担学校相应的实习实训工作量,其未来经济利益就能够确定流入学校,学校既减少了教育教学的显性支出,变相的减少了学校的机会成本,提高了学校的办学效益,则可以认为符合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理论上确认为固定资产更为合适。鉴于双方的合作年限有限,且合作期满后A公司厂房(设备)将无偿归学校所有,考虑到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成本因素,该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应当确定为双方的合作年限,且预计净残值为零。
在学校的财务报表附注中,应当明确披露该等固定资产无法取得法律上的所有权及其原因,不能转让和处置的事实。在固定资产的分类中,新增并列入“准接受捐赠资产(或准资产)”一类,并予以详细说明。
案例2:为促进中德教育交流和合作,学校与德国汉斯·赛德尔基金会、德国国立麦明根技术员学校开展合作办学。德国国立麦明根技术员学校免费为学校教师提供在德的专业培训,同时引进德国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模式,并派遣有经验的德国专家到学校,协助编制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参与实训室建设,协助进行课程模块的实施,同时免费提供最新教学用设备并定期更换,使学校以较短时间和较低成本大幅提高了教学水平。
本案例中,德国学校和企业免费为学校提供的教学设备一般价值较高,虽然不是捐赠给学校,但存放在学校时间较长(一般超过1年)、更换周期较长,可以供学校长期、稳定的教学使用。学校在企业设备存放期内,可以根据教学需要免费使用,避免了学校的高成本教学投入,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因此,完全可以记入学校固定资产,作为“准接受捐赠资产”一类固定资产处理。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的计量
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是资产确认的一项基本条件,也既取得该固定资产的成本是真实的、客观的、有明确的支出依据的,或者是能够合理的估计的。
校企合作中,企业或合作方投入的固定资产,不论是企业投资兴建(改建、扩建)的厂房车间(学校生产性实习车间),还是投资购买的生产设备(教学设备),都有完整的过程资料,有合规的原始凭证,其价值可以准确、可靠的计量。只是学校在将其记入学校资产账时,所取得的原始凭证为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企业相关印章。
因此,在校企合作中,学校将依据相关协议把使用的企业投资的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价值计入学校固定资产并不违背《准则》所确定的固定资产入账条件。
三、企业资产计入学校资产的方式
“准资产”数据由于实际拥有产权的企业或合作方已作资产入账处理,如果学校一方再将其作为真实资产入账,则违背会计单一“会计主体”原则,产生“双主体”、重复入账或多头入账问题。这样既不符合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又会使整个社会的固定资产总值虚增。因此,学校在将合作企业方投入的资产作为“准资产”进行处理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多种入账方式处理。
(一)实列入账
不具有排他性由校企双方同时使用及共享的企业投入固定资产,学校根据企业提供的凭证据实计入固定资产账,以反映学校真实的教学资源情况。在教育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统计教学资源投入时,可据此计算生均教学资源和生均教学设备值。
(二)虚列入账
在学校固定资产账中将企业投入固定资产按要求计入,分类、分用途、分性质入账,在财政部门、统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全社会口径固定资产统计时,将其从学校固定资产数据中剔除。
(三)作备查账
将企业在学校的投资或固定资产由学校另行做一套与企业相同的平行账,具体数据的使用可根据要求从中提取或全部使用。
四、企业资产计入学校资产的价值计量
企业或合作方投入到学校实习实训基地的生产、教学设备在具体价值计量时,可根据情况分别处理:
(一)全额计入
不具有排他性由校企双方同时使用及共享的,与固定资产(或相关硬件)不可分离或不可缺少的各类应用软件;不能与购建成本中房屋及构筑物部分分清或分离的土地使用权;教学与生产联系十分紧密,生产经营时间几乎与教育教学时间相等的生产设备等,应全额计入学校固定资产账。
(二)按时间或收益比例计入
教学与生产联系比较紧密,生产经营时间与实习实训等教学时间相容性大于50%时,可按企业的资产总额的一定比例计入学校固定资产账(教育教学设备值)。如果生产设备用于实习实训等教学的时间小于生产经营时间的50%,我们就认为没有达到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目标,企业固定资产可以不计入学校固定资产。
五、企业资产计入学校资产的时间
(1)企业提供的不需要安装的生产(教学)设备等固定资产,在企业运达学校,校企双方或一方验收合格时确认;
(2)企业提供的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
(3)合作企业建造、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在建造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
(4)能与固定资产(或相关硬件)分离使用的各类应用软件,也应成为学校资产的一部分,构成学校的无形资产,计入教学设备价值。
综上所述,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立法精神,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深度校企合作模式下(如校园内企業)企业的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应按一定的方式、一定的比例计入学校固定资产,并根据不同的用途进行绩效评价、数据的披露和使用。
[参考文献]
[1]任云良.校企合作下交互性资产管理与风险防范[J].实验技术与管理,2016(6):37.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会计制度[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7: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