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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友信箱

2019-04-24

工友 2019年4期
关键词:郭某赔偿金工友

本栏目由

第四届“湖北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

谭立独担纲主持

电 话:13886171788

邮 箱:287927168@qq.com

发生交通事故未及时报警有什么影响?

《工友》编辑部:

半个月前,我驾车期间不慎翻入河床。鉴于自己没有受伤,加之急着去参加朋友婚礼,未保护现场,便随即离开了。当晚因为醉酒,忘记了处理。直到次日,即时隔16小时后才报警,并超过18小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可由于当夜暴雨,现场被毁,小车也被冲得无影无踪,交警无法作出事故认定,保险公司也拒绝理赔。请问:保险公司的做法对吗?

陈媛媛

陈媛媛读者:

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

一方面,你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即无论是作为被保险人还是作为机动车驾驶员,你都有及时报告的法定义务,而你有条件报告却没有报告,甚至时隔16小时后报警、超过18小时才向保险公司报案,报警和报险均超出了合理期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加之未对现场采取任何保护措施,客观上导致交警部门无法作出事故认定,保险公司自然有权基于交通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而拒绝理赔。

另一方面,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也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与之对应,你要想获得理赔,就必须证明构成保险事故。如果你不能证明,则由你本人承担不利后果。

工友

股东不作为,要承担清偿欠薪责任吗?

《工友》编辑部:

半年前,我们原来所在的公司被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李某和郭某一直没有组织对公司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灭失,如今已根本没有能力清偿对我们的欠薪。近日,我们曾要求股东李某和郭某担责,但却遭到拒绝,理由是虽然公司已成空壳,但欠薪的是公司而非股东,他们没有支付义务。请问:他们的理由成立吗?

沈晶玉

《工友》维权律师团咨询热线

谭立独 13886171788

许方辉 13006399391

鲁俊峰 13307177919

余 军 13871466611

朱学杰 18607125799

陈开宇 13237172876

赵 莉 13072735993

杨 勇 13720387718

沈晶玉读者:

李某和郭某的理由不能成立,即他们必须清偿欠薪。

一方面,李某和郭某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因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而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即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并非可以对公司事务置之不理,而是照样必须履行对应职责。李某和郭某的不作为明显与之相违。

另一方面,李某和郭某必须承担清偿责任。《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指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正因为李某和郭某怠于履行义务,已经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乃至灭失,使得对你们的欠薪无法支付,决定了李某和郭某必须担责。

工友

因“末位淘汰”被裁,可否索要赔偿金?

《工友》编辑部:

今年初,我所在公司推出了末位淘汰制,即对连续两个月考核处在最末位3名的员工予以解聘。1-2月份,两次考评我都是倒数第一名。随后,公司决定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我能否要求公司支付双倍赔偿金?

何琴玉

何琴玉读者: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即其应当向你支付双倍赔偿金。

一方面,公司的行为违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表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二是具有所列三种情形之一。本案中,公司既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也未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而末位淘汰的结果,并不能说明你不胜任工作,更不存在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

另一方面,公司必须支付双倍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双倍赔偿金。

工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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