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2019-04-23赵宇雁
赵宇雁
摘要: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渠道,股权众筹是风险投资的一种,同时也是对传统融资方式的一种补充。目前全球的股权众筹网站正在不断的蔓延,在中国股权众筹网站有天使汇、人人投、大家投等。通过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再结合中国股权融资的特点,不进解决了小型项目找不到资金的难题,同时也促进社会经济良好循环发展。但是,在另一个层面来说,股权众筹因其超越了我国传统融资方式的监管框架和法律结构,它在我国的发展因立法滞后而受阻,一系列法律风险也不断地涌现出来,急需进行风险防范并进行法律规制。本文根据不同的风险类型从融资者、平台和投资者三个角度提出了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以期促进股权众筹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股权众筹 风险防范 法律规制
一、我国众筹的发展现状
(一)众筹的发展模式
一般来说,众筹是指筹资者通过互联网方式发布筹款项目并募集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相对于传统的融资方式,众筹更为开放和自由。众筹这种新兴的商业模式是从美国起源的,时间虽然不长,但是发展却非常迅速。在2012年时,众筹迎来了它的快速发展时期,一时间众筹一词开始流行。
众筹融资很快传入了我国,随着2015年7月“互联网+”的出现,互联网金融应运而生。而众筹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种模式,因具有门槛低、多样性、创新性、大众参与等特征,迎合了当下部分企業、投资者对金融的新需要,在我国快速发展起来。对我们的日常生活产生重要影响。2015年更被业界普遍认为是中国的“众筹元年”,众筹成为继P2P、互联网理财后的又一个风口。众筹融资目前在中国已经进入到发展最迅速的阶段。
(二)众筹的分类
在我国,众筹主要分为股权众筹、债权众筹、回报众筹和捐赠众筹四类。股权众筹作为众筹的重要表现形式,主要是以投资盈利为目的,在众筹项目成功后,按照事先承诺的形式,给予投资者相应的股份或本利;而回报众筹及捐赠众筹则不会以营利为目的[1]。股权、债权众筹大多对项目的要求较高,筛选较严,且目的更明确;而非营利性众筹的标准则较低,弹性较大。
二、我国股权众筹的发展现状
(一)股权众筹的含义
股权众筹是指公司通过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基于互联网这个渠道,向小规模的具有一定经济实力、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能力的投资者融资。投资者若认可支持此项目,则可出资入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股权众筹也可以说是私募股权互联网化,是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新技术、新工具,不断创新网络金融服务模式[1]。据人创咨询最新统计,截至2017年9月底,我国处于运营状态的众筹平台共有339家,其中,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型(简称“股权型”)平台有98家。股权众筹平台的出现不仅改变了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单一、困难的局面,而且促进了社会资金的合理分配,让更多的人通过互联网了解接触到小微企业。
(二)股权众筹的特点
自2014年李克强总理提出要“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以来,股权众筹得到飞速发展[1]。首先,股权众筹具有创新性。股权众筹顺应时代发展潮流,把传统融资模式与互联网相结合,利用网络便捷高效的特点,为融资者融资创业提供多一种可能。也让投资者的投资渠道更加多元化。其次,其门槛低大众参与的特点,也让股权众筹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越来越受欢迎。与传统投资不同的是,投资者只要拥有闲散的小额资金即可参与投资,让更多的普通人有机会进入投资领域,也让小微企业更简便地筹集资金。随着投资者人数的增多,小额资金聚集的数目总额也将十分巨大。而且,股权众筹的多样的也是传统融资模式不具备的,不仅对融资项目没有过多的规定干预,融资者可以涉及文化、科技等各个领域,而且投资者的投资方向也十分广泛。
三、我国股权众筹的运营模式
(一)股权众筹的参与方
股权众筹的参与方主要分为三大类:融资人、投资人和中介机构;其中中介机构又主要分为股权众筹平台和资金托管机构。融资者即为项目发起人或公司,通常是拥有高新技术、创新型和市场预期较好的创业者。融资者通过向众筹平台提交自己的项目资料和融资额度,在平台审核通过后即可在平台上向投资者融资。投资者是通过在众筹平台注册个人信息经审核后成为投资者,在平台上浏览各个项目信息,经选择后向某公司投放资金,成为企业的股东之一。股权众筹平台主要是筛选审核融资者投资者的信息,并对众筹项目跟进检查的中介机构,并从融资企业的收益中扣除服务费用。而资金托管机构主要作用是保障投资者的资金安全,一般由指定银行作为第三方托管机构。
(二)股权众筹的运营模式
股权众筹的实际流程主要包括审核与约谈投资两大步骤。首先,融资者在股权众筹平台进行注册成为创业者,并提交融资项目计划书。众筹网站则需对计划书进行评估和审核,项目通过后,该项目即可进入项目库,供投资者选择投资。与此同时,投资者也需要在平台进行身份注册,经审核成为平台的投资人后,即可浏览项目库,选择项目进行投资。而部分投资者还会在递交申请并通过后成为项目的领投人。接着,投资人在认可某项目后,即可约谈创业者,对项目进一步了解协商,最终投资人确定投资意向后,投创双方及众筹平台即可签订融资协议。在项目融资额度在被认投满额前,各投资人都可开始投资该项目。
其中,较为重要的三个步骤为对投资者的审核、对项目的审核及第三方平台线下撮合投资者与创业者达成投融资合议与投资人入资。对投资者的审核众筹平台主要采取实名验证、投资资格认证等方式,基本保证投资者是具有一定经济基础的投资人。关于平台对项目的审核主要是了解团队信息及计划书,但不会涉及实质性的审查。最后一个重要环节中,为了撮合投创双发达成协议,平台大多会提供不同形式的促进双方对接的活动,来推进项目的进行。
而现在网络上大型的股权众筹平台大多都具有“快速合投”与“领投+跟投”这两种融资模式。“快速合投”是天使汇提出的一种快速的融资模式,即在30天的众筹中,初创业者得以挑选有意向的投资人,最终融得资金。所谓“领投+跟投”,是指一部分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风险投资能力并愿意分享投资经验的投资者,在经过平台审核后成为某领域内的“领投人”,带领“跟投人”进行合投。“领投人”以获得的管理资金及跟投人的部分利益作为奖励。
四、我国股权众筹的风险分析
(一)法律风险
我国股权众筹的发展过程中因触犯法律相关规定将引起法律风险,其中最为重要的是非法集资风险[2]。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非法集资风险包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两大类罪名。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要是违反规定擅自向不特定的社会工作吸收资金,造成公众损失。而集资诈骗罪主要特点是使用欺诈等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产,骗取公众财物。在实际操作中,股权众筹平台往往会通过合格会员的方法,即会员注册审核等方式,使全国各地各类别的个人与机构转化为“特定”的投资者。但是,这种“不特定”与“特定”之间的转换依然不符合法律对投资对象性质要求,从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融资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则构成集资诈骗罪。
从浅层次角度来看,我国股权众筹行业的确处于法律监管大环境之下,平台自身也采取了相应的应对和处理措施以避免触及法律界限,但是此类控制方式无论从平台自身发展还是法律部门监管的实施上来看都是不可靠的。
(二)操作风险
1.投资者审核风险。经上文的叙述不难看出,各平台对投资者的审核力度虽不尽相同但都不能保证其审核通过的投资者都具有一定程度的风险判断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因此,众筹平台对投资者的审核不免会造成以下几点风险。首先,对投资者自身的风险。股权众筹平台上的融资方,大多数是初创的种子企业,其发展前景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相较与其他阶段的企业其有着更高的投资风险。因此,若投资者不具备一定的风险评估能力和经验,其收益则易得不到保障。其次,对于种子期的融资者而言,也具有一定的风险。若任何投资者都可随意查阅创业者的创业构想和企业计划书,那么不但存在荣记不到资金的可能,而且更有可能泄露创业者的创业信息或抄袭创业构想。最后,不完善的投资者审核制度还可能对众筹平台带来风险。若不合格的投资者使创业者的信息及合理利益的不到保障,那么越来越多的融资者将会选择在其他平台融资,该平台也就失去了大众创业者的信任。
2.项目审核和推荐风险。大多数股权众筹平台普遍采用“领投+跟投”的投资机制。其主要目的是通过领投人的指导与风险把控,减少投资风险。而对项目及领投人的审核都是由平台单方完成的,无法免除领投人与筹资人双方存在某种不合法关系或其他情况的可能,以致跟投人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益已经受到损害。另外,平台对项目审核中因而缺少透明性和公开性,融资方与平台亦可能存在不正当利益交换后,使一些不合标准的项目也能成功地通过审核,进入平台进行融资活动[2]。
3.资金流管理风险。在融投资及众筹平台的三方参与过程中,与传统的双方交易相比,其资金流动与管理存在着更大风险。股权众筹由于是在一定时间内完成的,资金在达到一定额度后才会进行流转。而在此过程中,仍不存在有效的规定与法律条文来约束,因此,众筹平台的不恰当管理,都会给投资者资金带来隐患.
五、对我国股权众筹法律规制的思考
(一)融资者方面——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由于股权众筹融资模式面对的投资者大多是没有相关投资经验和信息筛选能力的草根群众,因此建立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制度,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是很有必要的。信息披露制度能很大程度上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既能增加项目信息的透明度,又可以减少投资者被欺诈的可能,并帮助其做出正确的选择。然而,对于初创企业而言,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会增大其融资成本,增加其自身压力和责任,一些创业者也会因此望而却步,进而选择其他方式融资。因而,国家应当建立适当强度的信息披露制度,例如根据融资者融资数目的多少逐步严格披露标准,这样便权衡并保障了投融资的利益。
(二)股权众筹平台方面
1.加强对股权众筹平台的监管。股权众筹平台作为融投双方的信息沟通桥梁,也应是制定股权众筹法律规范中的的一大主体。首先,平台应保证发布的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避免与融资者或领投人之间的利益勾结,严格按照标准审核发布融资的信息。国家监管机构应对融资方与众筹平台之间的联系进行严格把控和监管。其次,应完善平台的信息托管制度。减少甚至取消平台对资金的控制和使用,以此来减少投资者的投资风险。而在制度规范的同时,还可以选择第三方资金托管,比如大型商业银行或托管平台,既拥有一定的资金实力,又有信誉保障。再者,众筹平台作为中介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推荐项目,而应当在网页上提醒投资者谨慎投资。
2.完善征信体系。除了对股权众筹中的风险有法律制约外,要想做到事前防御,建立个人信信用记录必定是一种有效的手段。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创新的金融模式,仍是以信用为核心的金融活动。互联网金融依赖于多方面准确的信用信息,进而对交易对象进行综合判断,而其中信息主要来自金融机构、公共机构等提供的交易信息。不过,互联网数据不免会存在造假的情况,因此,通过互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对互联网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建立统一的征信体系是十分必要的。征信体系的存在,一方面便于眾筹平台对投资者的审核与评估,另一方面也是筹资人正视欺诈等不诚信的违法行为,对于投资者来说征信体系的建立对其利益未尝不是一种保障。
(三)投资者方面
1.规范投资者审核的标准。在平台现有的审核标准之上,还应增加一下三点要求。首先,应根据投资者的工资及收入水平,参考当地平均工资标准后,对投资者的投资额度设置投资上限,以求最大限度的保护投资者。其次,要从投资者从事的行业及其以往的投资信息来评估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再者,由于及时快捷的融资要求,平台对投资者的审核不可能涉及实质的审查。因此,平台应在形式审查的基础上,严格把控审核标准并承担一定的审核责任,以此来兼顾效率与安全。
2.建立专业的领投人制度。针对上文中提到的“领投+跟投”模式中存在的风险,对领投人的监管与规范也应加强。首先,应规范领投人的审核标准,要求领投人应具有较高的某领域专业素养和经验,有较强的风险承担能,有充足的时间帮助项目成长并有分享精神,没有从业不良记录,最重要的是与融资者或平台无任何个人利益联系【2】。其次,法律规范应明确领投人的职责与权限。例如:评估项目的风险指数、对项目公司进行调研、作为跟投人与融资者之间的沟通桥梁、监督项目的运行情况及资金流转情况、保证跟投人得到的信息的真实性等。领投人制度的完善,有利于较缓草根投资者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也能有效促进融资项目的成长与发展。
3、加强投资者教育。由于我国金融环境不完善,股权众筹法律规范不完善,同时金融行业发展便捷化、及时化的发展趋势,很多金融理财知识缺乏的普通群众也开始接触股权众筹。那么在加强对融资者和众筹平台的法律规范的同时,也应当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及投资辅导。这样,公众就可以利用互联网充足的信息了解平台及融资者的相关信息并能对信息做出初步的判断和评估,进而能从根源上减少盲目跟风及投资者利益受损的现象。同时,平台和政府也需要加强对公众的引导,净化互联网投资环境,借助众筹平台及媒体加大对投资风险的教育及宣传,让公众过多更快更好的参与到股权众筹中来,进一步推动互联网金融的壮大与发展。
参考文献:
[1]杨东,苏伦戛.股权众筹平台的运营模式及风险防范[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4(7).
[2]陆奇桐.我国众筹融资的风险及其监管[J].法制博览,2015(34)
(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