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拒绝与新分立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关系能获得赔偿金吗
2019-04-22
当代工人 2019年5期
个案急呈
申请人叶某与某用人单位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内,叶某所在的车间整体转到了单位新设立的公司。其他人员根据新单位的要求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叶某拒绝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于是,新单位下发通知,通知叶某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叶某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单位向其支付賠偿金。
申诉人
确实是我不想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个中原因我觉得也没必要多做解释。但新单位要解除劳动关系,本身不是问题,给不给赔偿金才是问题。
被诉人
申诉人自己都承认是他的问题了,只不过最终提出解除合同的人是我们。我们是新成立的公司,对原单位的职工没有支付赔偿金的责任吧。
仲裁庭
叶某的请求得到了仲裁机关的支持。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本案中的新单位是从原用人单位分立出来的,并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而应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新设立的公司承继其权利和义务,原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