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碎兴安岭
2019-04-22法人伍洲奇法制日报崔东凯
◎ 文 《法人》记者 伍洲奇 《法制日报》记者 崔东凯
杨国强最终选择了去南方。
黑龙江是杨国强的老家,也是他的发迹之地,如今他却不得不选择离开。杨国强在这里赚得人生第一桶金并走上事业巅峰,一度在哈尔滨“无人不知杨国强、无人不晓友联”。
友联,是指办公场地位于哈尔滨市中心的黑龙江友联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2018年11月19日,经工商登记变更后,杨国强失去友联,事业步入低谷。
“是龙兴集团拖垮了我。”3月12日,杨国强在电话里告诉《法人》记者,黑龙江龙兴国际资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兴集团”)作为省管国企,在与民企签订合同后的12年时间里,一直敷衍塞责拒绝履行合同,最终导致杨国强“输血过度”。
3月13日,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对龙兴集团“政策变了,无法履行合同”的说法表示:政策越变越宽松,自然资源厅支持民营企业依法办矿。
梦想办矿的老板
事情得从12年前说起。
2007年,杨国强还在做着自己的生意,朋友唐某坤则忙于煤炭销售,唐某坤是塔河大通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塔河大通”)的老板。有一天,唐某坤突然来找杨国强,并告诉杨国强一个商机:与龙兴集团合作,一起开发呼玛县欧浦盆地362.6高地煤炭勘查项目。
经过一番酝酿之后,杨国强决定参与合作。经过杨国强出资后,塔河大通发生了实际性股权变更:杨国强占有塔河大通70%股权,唐某坤保留30%的股权。
2007年7月13日,龙兴集团与塔河大通双方签署《合作勘查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双方出资勘查龙兴集团拥有探矿权的欧浦盆地362.6高地煤炭勘查项目,面积为18平方公里,勘查投资比例为龙兴集团占总投资额的1%,塔河大通占99%。
协议书并约定,勘查结束后,如果无煤或经勘查资料证实不具备开采条件,则勘查损失双方按投资比例承担。
在向龙兴集团缴纳265万元勘查管理费后,怀着忐忑的心情,杨国强开工了。此时,没有人知道这里到底有没有煤。
“路都没有,车辆根本无法进入。”唐某坤回忆,当时因为修路及牵涉的林地补偿,大家吃了很多苦,加上勘查所需要的设备、车辆、劳务等,公司至少投入了数千万元资金。
在历经两年的勘查后,终于传来好消息:塔河大通探明该地块煤炭资源储量高达2655万吨,如此规模的煤矿可以持续开采30~50年。
更重要的是,大兴安岭地区属于贫煤区,长期依靠外煤调运来解决当地的用煤问题,如果此矿能够开发利用,既可以缓解当地用煤紧张问题,又可以促进该地区经济发展,增加税收和劳动力就业,可谓利国利民。
2008年12月,龙兴集团委托省地质科研所对合作勘查范围开展了地质勘查报告后,双方签字验收。
似乎,民企老板杨国强的办矿梦想即将实现。
停滞不前的合作
但杨国强没有想到的是,当塔河大通依照协议履行完毕自己的义务后,从此陷入无边的寂寥之中。
“龙兴集团根本没有履行任何约定义务。”3月12日,唐某坤如是向前来采访的记者表示,依照协议,龙兴集团应当向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现自然资源厅)提交项目申报和评审。
唐某坤回忆说,但是此时的龙兴集团已经改变态度,用种种理由不断推诿和拖延履行义务,迟迟不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报和评审。
最初,唐某坤得到的答复是:龙兴集团两次体制转换,领导更替,现任不管上任的事。后来又称,缺乏普查报告,申报手续不全,大兴安岭地区合作勘查总计有382.97平方公里探矿范围,只有待全部区域探明并形成完整资料后,才能连带塔河大通的18平方公里整体申办,集团已经多次向省国土资源厅申报,都不能通过。
“此时,其他合作开发公司在对该区域联合进行物理勘探,并已经得出煤炭资源难以满足开发需求的结论,并且已经完全停止勘查工作。”唐某坤称,就在这个时候,龙兴集团仍然不按协议对已经完成详查的18平方公里储量进行“分立申报”,却一直宣称不符合申报条件。
唐某坤告诉记者,随后龙兴集团回复给塔河大通称:政策变了,塔河大通探明的矿产资源,只能给国有企业开发,不能给民营企业开发,你们想想怎么退出吧。
唐某坤则针锋相对地说:“当时签订协议时,你们怎么不这么说?这个理由,难道不是严重违背党中央关于保护和发展民营企业的指示精神吗?”
但是,无论塔河大通如何提出质疑,到了龙兴集团后就如同打在一堵棉花墙上。唐某坤说:“我们每次去,龙兴集团都会接待我们,说什么合同长期有效。但就是不见实际履行,说什么申报不符合国土资源厅的规定。”
“有一个申请应当是发生在2011年,在被我们多次质疑和抗议之后,龙兴集团主管部门负责人说,集团以书面函件的方式向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请示了,申报不了不是他们的错。”唐某坤回忆,但他们拿到的却是一份《关于处理前期12宗矿权合作勘查历史遗留问题的请示》,该函文号为“龙司函〔2011〕11号”,而塔河大通是12宗合作企业中唯一一家完成详查的。
此时,合作协议已经被当作历史遗留问题在处理。
龙兴集团
失信不为的国企
3月12日,记者来到黑龙江省龙兴集团所在地,意外获知龙兴集团为省投资集团的全资子公司,目前正在酝酿与黑龙江省交投进行合并。
在龙兴集团刘姓处长办公室,刘处长告诉记者,龙兴集团与塔河大通的协议是有效的,每次塔河大通派人过来协商问询,他都是热情接待,从来没有拒之门外。但是,这个事情不是他们不办,是因为缺乏资料无法向省国土资源厅申报。刘处长向记者坦言,集团确实没有以书面形式向省国土资源厅申报,但是口头报告过。
刘处长称,集团后来还特别形成过书面报告向省国土资源厅请示,要求就塔河大通合作协议遗留问题进行处理。但是省国土资源厅如何批示此事,刘处长语焉不详。
上述说法,与塔河大通方的投诉内容基本一致。随后,记者来到位于哈尔滨市红旗大街的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原国土资源厅的大部分职权与业务由该厅承接。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矿管处崔姓处接受了记者来访。
根据唐某坤提供的“龙司函〔2011〕11号”文件号和相应关键词,崔处长因没有在自然资源厅的系统里查询到《关于处理前期12宗矿权合作勘查历史遗留问题的请示》,自然也就无法查询到前国土资源厅如何就该请示进行处理。
从龙兴集团答复唐某坤“多次申报”,再到答复记者的“多次口头报告、一次书面请示”,最后到省自然资源厅数据库里无法查询到任何书面请示,真相已揭开,显示出龙兴集团根本未就履行协议通过任何正式途径向行政主管部门做出过实质性申报,而是一直在欺骗塔河大通方面。
崔处长解释说,这些年来,厅里就如何便捷为企业提供服务做了许多努力。如果企业到厅里进行申报,根本不需要特别去找领导,只要在大厅提交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申报,各部门负责人和厅领导层批后就可以帮企业办好相关手续。如果有问题,则会在网上公示并指出问题所在,如果企业整改好了相关问题,就能重新进入审批流程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政策变化”的说法,崔处长表示,政策的确发生了变化,但不是政策收紧了,而是政策变宽松了。以前一些民营企业不能办的事,现在为了鼓励民营企业发展,政策也允许办了。“谁说民营企业不能办矿?鸡西那边不是有大把的民营煤矿吗?”崔处长如是说。
对于塔河大通18平方公里申报问题,崔处长表示,无须捆绑382.97平方公里的其他矿区,只要符合国家产能政策,当然可以分立申报,厅里从未就此进行过限制。
基于上述采访结果可见,龙兴集团完全可以履行12年前与塔河大通签署的协议,但偏偏就是拖延不办,甚至连一份起码的申报请示都不愿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直至民企老板被拖垮,他们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塔河大通又该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呢?
对于杨国强的遭遇,北京大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树明律师表示:龙兴集团与塔河大通双方签署《合作勘查协议书》约定双方勘查投资比例为龙兴集团占总投资额的1%,塔河大通占99%,并且塔河大通向龙兴集团缴纳265万元勘查管理费后开始投入大量资金进行资源勘探项目,项目达成初步申报条件后,龙兴集团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进行项目申报,而不应当消极履行合同义务。
朱树明说,《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由此可见,当违约情况发生时,继续履行是令违约方承担责任的首选方式。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于继续履行合同比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或者支付违约金更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
朱树明表明,具体到本案,双方签订《合作勘查协议书》的初衷就是为了实现双赢的合同目的,如在合同实际履行中也并未出现合同法规定的“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形”,塔河大通可以依据双方签订协议的管辖条款向人民法院或者相关仲裁机构提交司法裁决,要求龙兴集团继续履行合同相应义务并赔偿塔河大通的全部损失,也可以直接起诉或者提出仲裁请求,要求解除双方协议并赔偿塔河大通的全部损失。
“国有企业都不带头讲诚信、讲法治,诚信国家、法治国家如何建立?喊了这么多年振兴东北,东北要是这种营商环境,谁又敢来经商投资?要落实党中央保护民营企业的指示精神,就要从整治这些不讲诚信行为开始。”朱树明如此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