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记·檀弓下》“巫祝桃茢”析论
2019-04-21蒋林佳
蒋林佳
摘 要: “巫祝桃茢”出自《礼记·檀弓下》,是君主亲临臣丧时所用的重要礼仪。这一仪式在先秦虽有记载,但因经文缺略,未有明确解释。汉唐时期,经学家作出阐释,认为“巫祝”指男巫、丧祝,“桃茢”指桃木棒、笤帚,其仪式分未袭、已袭两种情况。然自宋以降,部分后儒反驳汉唐学者所解仪式过程,质疑“巫祝桃茢”非礼。本文以先秦文献为证,认为先秦存在巫祝桃茢之礼当无疑问,后儒对此质疑也只是怀疑。
关键词: 巫祝 桃茢 君临臣丧 礼仪
君临臣丧之礼是体现君臣关系的重要礼节。早在先秦时期,君主亲临臣子丧事就有一套相应的礼仪规范。作为以记录先秦丧葬礼仪为主的篇章,《礼记·檀弓下》专列一节记载这一礼仪:“君临臣丧,以巫祝桃茢,执戈,恶之也,所以异于生也。”即君主亲临臣丧时,君主前面要有巫祝执桃茢,小臣执戈,这样做是因为厌恶死者身上的凶邪之气,所以不同于臣子在世时的仪节。
其中“巫祝桃茢”一仪,在先秦典籍里虽有记录,但因经文简略,其具体含义、仪式过程都缺少明确的解释。汉唐时期,经学家为解经书,对“巫祝桃茢”作出详细的阐释。然自宋以降,部分礼家对汉唐注疏所解又提出不同说法,导致后世对“巫祝桃茢”的理解出现了种种混淆。基于此,本文以“巫祝桃茢”为研究对象,将汉唐经学家关于其含义、仪式的解说作一梳理,并在此基础上对后儒的相关争论进行辨析,以期为“巫祝桃茢”的解读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巫祝桃茢”的含义
关于“巫祝桃茢”的含义,多见于礼书经文下的注疏。而这些注疏往往出自于汉唐经学家。因此,解释“巫祝桃茢”的含义,除了稽考礼书经文,也需要参考汉唐经学家的注解。下面就以经文为据,结合汉唐注疏,对“巫祝”“桃茢”依次进行解析。
先说“巫祝”。“巫祝”即指巫与祝,在远古时期往往担任巫术仪式的施行者。到了周代,此二者经常主持礼仪活动,并有了明确的分工。据《周礼·春官》,巫分司巫、男巫、女巫三种,主要借助歌舞向鬼神求福禳灾;祝分大祝、小祝、丧祝、甸祝、诅祝五种,主要通过祝词向鬼神祈福。唐贾公彦依《周礼》对“巫祝”职责分工的记载,指出用于君临臣丧之礼的“巫祝”当是男巫和丧祝。男巫,“王吊,则与祝前”;丧祝,“掌大丧劝防之事”。君临臣丧便是“王吊”这一礼仪,需要男巫和负责处理丧事的丧祝一起站在君主前面引导。
再说“桃茢”。汉郑玄注曰:“桃,鬼所恶。茢,萑苕,可扫不祥。”“桃”指鬼所惧之物,“茢”指用来扫除不祥的笤帚。而对于“桃”具体指何物,唐孔颖达进一步疏曰:“盖桃为棒也。”即“桃”指桃木棒。由此可知,“桃茢”分指桃木棒、笤帚二物,主要起到驱邪作用。此二物,除了用于君临臣丧之礼,亦有用于其他礼节。《周礼·夏官》载:“赞牛耳、桃茢。”据贾疏,王与诸侯进行会盟之礼时,戎右要负责辅助王割牛耳,并协助王用“桃茢”扫除不祥。在这一礼节中,“桃茢”与在君临臣丧之礼的用处一样,为君主驱邪。除此之外,《礼记·玉藻》有谈到“桃茢”用于臣子为君主献熟食之礼,即“膳于君,有荤、桃、茢”,为君主进献食物时,并有辛物、桃木、笤帚三者。但臣子向比君主地位低的大夫献熟食,“去茢”,仅留辛物和桃木;向士献食,则三者并去。可见,古时尊卑有别,礼有高下。“桃茢”不仅用于驱邪,更是作为君主专用物,在礼仪中突显君主的尊贵地位。
总之,从汉唐注疏对经文的说解来看,“巫祝”作为仪式的施行者,是指男巫、丧祝,起到向鬼神祈福消灾的作用;“桃茢”作为仪式的媒介物,分指桃木棒、笤帚,起到辟邪的作用,并为君主专用。此外,贾疏还指出,“巫执桃,祝执茢”,即男巫负责手持桃木棒,丧祝负责手执笤帚。如此,“巫祝桃茢”在具体仪式中又该怎样进行?
二、“巫祝桃茢”的仪式
先秦典籍中涉及“巫祝桃茢”仪式记载的有《仪礼·士丧礼》《礼记·檀弓下》《礼记·丧大记》《左传·襄公二十九年》。其中,《士丧礼》和《丧大记》未提“桃茢”,《左传·襄公二十九年》未言“祝”。仅《檀弓下》谈到“巫祝桃茢”,但也只简单一提。也因此,这一仪式在经文中缺少明确的解释。
从目前可见的文献资料来看,最早对“巫祝桃茢”仪式进行阐释的经学家是汉代的郑玄。郑氏注曰:“君闻大夫之丧,去乐卒事而往,未袭也。其已袭,则止巫,去桃茢。”此处“袭”意为袭尸,指在始死之日,待死者沐浴、饭含后,为其遗体加幎目、纳屦、穿衣、加冒、覆衾之事。郑氏认为“巫祝桃茢”這一仪式分两种情况:一是在未袭时亲临臣丧,君主前面要有男巫执桃木棒、丧祝拿笤帚;二是在已袭后亲临臣丧,走在君主前面的男巫需要停下,不用“桃茢”。已袭后即小敛、大敛。小敛是指在死后第二日,于室内为死者加衣衾之事;大敛是指在死后第三日,在堂里将尸体装入棺柩之事。
已袭后,男巫走到什么位置需要停下来?对此,郑注所依《士丧礼》有补充:“巫止于庙门外,祝代之。”这是说君主已袭后亲临臣丧的礼节。结合前文郑注可知,已袭后,君主到庙门时,走在君主前的男巫需止步于庙门口,由丧祝替男巫入庙,并放下桃木棒和笤帚。
唐孔颖达遵从郑注,在此基础上细化使用“巫祝桃茢”仪式的身份条件。孔氏疏曰:“‘君谓天子,臣丧未袭之前,君往临吊,则以巫执桃,祝执茢,又使小臣执戈。”孔疏直言《檀弓下》经文所记“巫祝桃茢”仪式,属臣丧未袭前的情况,专用于天子。又曰:
郑注《士丧礼》云“诸侯临臣之丧,则使祝代巫执茢”,亦谓未袭以前也。若已袭之后,茢亦去之,与天子同。是天子未袭之前临臣之丧,巫祝、桃茢、执戈,三者并具。诸侯临臣丧,未袭之前,巫止,祝执茢,小臣执戈。若既袭之后,敛殡以来,天子与诸侯同。并巫止,祝代之,无桃茢。
孔疏进一步指出天子和诸侯在臣丧未袭前用“巫祝桃茢”的区别。即天子未袭前亲临臣丧,走在前面引导的男巫和丧祝分别执桃木棒、拿笤帚;诸侯未袭前亲临臣丧,男巫走在前面,停在庙门口,由同样走在前面的丧祝拿着笤帚,替男巫入庙。对于已袭后亲临臣丧的情况,孔氏提出天子与诸侯一样,都采用郑注所言已袭后的“巫祝桃茢”仪式。
此外,据孔疏,郑氏所释“巫祝桃茢”仪式是依《公羊传·昭公十五年》《仪礼·士丧礼》《礼记·丧大记》推言的。首先,郑注“未袭”是根据《公羊传·昭公十五年》推断的。郑注“君闻大夫之丧,去乐卒事”出自《公羊传》经文,且此句后的经文与卫侯未袭时亲临柳庄丧事有关。故郑注在此句后加“而往,未袭也”,显然是结合卫侯未袭临丧之例推言的。其次,郑注“已袭”是依《士丧礼》《丧大记》有关君临臣丧的经文来推断的。此二篇经文记载君临臣丧仪式于大敛时进行,走在前面的男巫需停在庙门外,由丧祝代入庙门。小敛与大敛时君临臣丧之礼同,亦为“已袭”之礼。也因二篇经文无“桃茢”之文,郑注曰“已袭,则止巫,去桃茢”。
总体而言,郑注孔疏是以《仪礼》《礼记》《左传》《公羊传》经书内容为依据,对“巫祝桃茢”这一仪式进行阐释。按郑注孔疏,“巫祝桃茢”的仪式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未袭时亲临臣丧,天子前面要有男巫执桃木棒、丧祝拿笤帚,而诸侯前面的男巫则要到庙门口停下,由同在前面的丧祝拿着笤帚入庙;第二种是已袭后亲临臣丧,天子和诸侯一样,前面都要有男巫执桃木棒、丧祝拿笤帚,待到庙门,男巫止步于门口,由丧祝替男巫入庙,并放下桃木棒和笤帚。
三、后儒对“巫祝桃茢”的争论
郑注孔疏作为汉唐注疏的代表,常常被视为权威的解释。对于郑注孔疏所解“巫祝桃茢”,后世治礼者虽多信而不疑,但自宋以降,亦有一些学者提出异议。其争论焦点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巫祝桃茢”的具体仪式问题;二是“巫祝桃茢”是否合礼。
(一)“巫祝桃茢”具体仪式之争论
针对“巫祝桃茢”的具体仪式问题,清孙希旦《礼记集解》就郑注孔疏所言未袭时“巫祝桃茢”仪式进行批驳。首先,孙氏依《丧大记》《士丧礼》《左传》,提出郑注所言未袭时“巫祝桃茢”当为小敛时的仪式。其理由有二:第一,郑注所依卫献公于未袭时亲临柳庄之丧,属特例,不可据为常礼;第二,君临臣丧在小敛时用“桃茢”,而郑氏所据经文属大敛时君临臣丧之礼,故无“桃茢”,不应以大敛无“桃茢”将小敛时所用“巫祝桃茢”推断为未袭时仪式。其次,孙氏反对孔疏把《檀弓下》所言未袭时“巫祝桃茢”解为天子礼,指出诸侯未至庙门时有巫、祝、桃、茢,故诸侯未袭时亲临臣丧亦属《檀弓下》所言“巫祝桃茢”之礼。清姚际恒也有类似说法,称“孔氏以此为天子礼,彼为诸侯礼,尤臆说”。
又,清郭嵩焘《礼记质疑》对孔疏所言“已袭”后无“桃茢”的说法进行驳斥。因孔疏提此说法,是以《士丧礼》《丧大记》相关经文为据。故郭氏考此二篇经文,以证孔疏为附会郑注“去桃茢”之说,曲解经义。其依据有二:第一,《士丧礼》“祝代之”,谓已袭后祝代巫执桃茢,未言不用“桃茢”;第二,据《周礼》,君主行吊礼,巫祝皆在前,又依《左传·襄公二十九年》“巫以桃茢先”之例,可知《丧大记》“祝代之先”通用于巫祝,谓祝先执桃茢入庙以去凶邪之气。按郭氏所论,已袭后,君临臣丧时,巫止于庙门外,祝代巫执桃茢,先入庙门驱除凶邪。郭氏此解虽有理,但所据《士丧礼》《丧大记》经文语焉不详,仅凭推理,无从定论。
(二)巫祝桃茢是否合礼之争论
关于“巫祝桃茢”是否合礼的问题,郑注认为因死者有凶邪之气,君主亲临臣丧时需用“巫祝桃茢”来去除不祥之气。孔疏赞同郑注说法,明言“巫祝桃茢”属君临臣丧之礼。故从郑注孔疏来看,二者未提出任何质疑,都赞成“巫祝桃茢”是合礼的。只是自宋开始,部分学者没有沿袭郑注孔疏的说法,反而对“巫祝桃茢”之礼表示怀疑。
在这些着眼于质疑“巫祝桃茢”的诸家之中,又似以宋儒刘敞之说最具代表性。刘氏专写一文,论“巫祝桃茢”非礼,其言曰:“君临臣丧,以桃茢先,非礼也,周之末造也。”认为君主亲临臣丧时有“巫祝桃茢”,是周末出现的情况,不属于礼。对此,刘氏从义理的角度深入论证,提出以下两点论据:第一,就君臣之义而言,君臣虽有尊卑之别,但二者关系是相互的,即“君有庆,臣亦庆;君有戚,臣亦戚”,同样“臣疾,君亲问之,臣死,君亲哭之,所以致忠爱也”;第二,从生者对死者的态度来看,“生也而爱,死也而恶,是教之忘生也,是教之背死也”,“施之于人者,不变于存亡,然后人之视其亡犹存矣”,即人对死者的态度,不当因其生死而变,否则是背叛死者,有违与死者生时的感情。因此,君主亲临臣丧用“巫祝桃茢”这一辟邪仪式,相当于视臣子之死有邪,违背君臣间的情义。
与此同时,刘氏特举一例:“昔鲁襄公尝朝于荆,荆君死,荆人曰:‘公必亲袭。鲁人辞不得命,则使巫祝以桃茢祓而先,盖厌之也。由是观之,则鲁襄公为之也。”此例出自《左传·襄公二十九年》,据刘说,鲁襄公用“巫祝桃茢”吊唁死去的楚国国君,是因为厌恶死者身上的凶邪之气。而这与情理相悖,故刘以此推断“巫祝桃茢”不可用于君临臣丧之礼。
但据此例原委,楚国本想戏弄鲁国,要求鲁襄公亲自为死去的楚国国君送衣物。从礼书经文来看,给已故国君送衣物属臣子为君主吊丧之礼,楚国此举相当于让鲁国君主向楚国称臣。鲁襄公深知楚国用意,不愿受楚人欺负,在送衣物前,特意用“巫祝桃茢”之礼,反将楚国国君作为臣下对待,使楚国反被鲁国侮辱。由此来看,鲁襄公用“巫祝桃茢”,是对楚国此次侮辱的反击,并非如刘氏所言出于对死者身上凶邪之气的厌恶。且鲁国作为先秦有名的礼仪之邦,坚持遵循周礼,其国君用“巫祝桃茢”,显然是有礼制依据的。而楚国未阻止鲁国君主用“巫祝桃茢”,也是因为楚国对礼仪的熟悉程度不如鲁国,事后才知“巫祝桃茢”是君吊臣丧的礼节。以此可见,巫祝桃茢用于君临臣丧之礼,在先秦时期确实存在,且合乎当时礼制。
因此,劉氏从义理角度误解《左传》之例,并借此来证“巫祝桃茢”非礼,显然不可靠。值得注意的是,据相关资料,刘氏所处宋代,正是官方反巫活动激烈的时期,也是“巫祝桃茢”之礼渐渐消亡的阶段。对此,皮庆平先生有详细讨论,此不赘。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刘氏的质疑也引发了一些后世学者对“巫祝桃茢”的怀疑。如清杭世骏《续礼记集说》所引清陆奎勋之说,认同刘氏的看法,并提出《丧大记》《士丧礼》相关经文未提“桃茢”,可证“巫祝桃茢”非礼。但如上文所言,这两篇经文关于此礼的记载语焉不详,不能以此判断其不合礼。
与陆氏之解相近的是《续礼记集说》所引姚氏之论。但姚氏不止于此,还为“巫祝桃茢”之非礼另添一说。姚氏以《丧大记》《士丧礼》为据,认为君临臣丧之礼本无“桃茢”。《檀弓下》增“桃茢”之文,是为了附会《左传》“使巫以桃茢先祓殡”。而《左传》此例用“桃茢”是因厌恶臣子之死,不合礼。由此可推“巫祝桃茢”用于君临臣丧,非礼。然前文已证,《左传》此例所用“巫祝桃茢”确属君临臣丧之礼,且符合先秦礼制。故姚氏借此例推测“巫祝桃茢”非礼,实不可取。
事实上,像陆氏、姚氏这样的宋以后学者对“巫祝桃茢”的怀疑并无可靠依据,所提说法纯属臆测。既然如此,他们为何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仍选择怀疑“巫祝桃茢”?这或与当时礼制变化有关。联系前文可知,从宋代开始,“巫祝桃茢”渐渐不用于君临臣丧之礼。现实礼制不用“巫祝桃茢”,难免为这些质疑的学者提供讨论的空间。
当然,尽管一部分学者对“巫祝桃茢”提出质疑,依然有不少后儒支持“巫祝桃茢”合礼之说。如清甘汝来等《钦定礼记义疏》以“恶之”来解“巫祝桃茢”合礼,其理由也证刘氏观点不可信:“人死斯恶之,非恶此死者,恶其凶秽之气也。姚氏‘恶生于所畏,一语甚精。桃茢、执戈,正释人疑畏之心,而使君得尽爱、尽礼于臣也。”即“恶之”,非指厌恶死者,而是厌恶死者身上的凶秽之气,如姚舜牧所言“恶生于所畏”,用“巫祝桃茢”是为了帮助君主驱散对死者身上凶邪之气的恐惧,以便君主尽到对死去臣子的哀情及相应的礼仪。此解合情合理,反驳了刘氏所提“巫祝桃茢”违背君臣情义的非礼论据。
四、结语
综上所述,据先秦文献,“巫祝桃茢”作为君临臣丧的重要礼仪,在先秦确实是存在的。但这一仪式也因文献记载的不足,缺少明晰的解释。汉唐时期,经学家为解经文,对其作出阐释,认为“巫祝”指男巫和丧祝,“桃茢”指桃木棒和笤帚,其仪式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未袭时亲临臣丧,天子前要有男巫执桃木棒、丧祝拿笤帚,诸侯前的男巫则要到庙门口停下,由一起走在前面的丧祝拿着笤帚入庙;第二种是已袭后亲临臣丧,天子和诸侯前面都要有男巫执桃木棒、丧祝拿笤帚,待到庙门,男巫止步于庙门口,由丧祝替男巫入庙,并放下桃木棒和笤帚。
然自宋以降,一些后世学者就汉唐注疏所解仪式产生争议,甚至质疑“巫祝桃茢”非礼。像孙希旦和郭嵩焘分别对郑注孔疏所解进行反驳。但由于经文语焉不详,所提仪式细节难以被典籍佐证。以刘敞为代表的学者虽提出“巫祝桃茢”非礼,但因先秦的确存在此礼,所提质疑只能说是臆测。至于这些质疑者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仍否定“巫祝桃茢”之礼,或与当时礼制变化有关。考所见文献资料,“巫祝桃茢”这一仪式自宋开始渐渐不用于朝廷礼仪。而这或多或少为这些后儒提供了议论的空间。
此外,姑不谈汉唐经学家所解正确性如何,据笔者所知,汉唐注疏所述“巫祝桃茢”之仪节,虽然不完美,但是目前所见最具体明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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