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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患者医患关系的思考

2019-04-20孟倩鲁华

科技视界 2019年4期
关键词:医患关系知情权

孟倩 鲁华

【摘 要】癌症作为较严重的疾病,对患者心理造成恐惧、悲观等心理负担会比普通疾病更大。以患者为中心的新型医疗关系使得医师面对癌症患者很难选择,让患者知道自己真实的病情主动参与到医疗行为过程中,还是由其家属善意隐瞒,帮助其选择治疗方案。应如何在保护患者最大知情权的情况下,行使法律所赋予医疗的特权,最大程度减少医患矛盾。

【关键词】医患关系;知情权;保护性医疗

中图分类号: R48;R730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2095-2457(2019)04-0173-003

DOI:10.19694/j.cnki.issn2095-2457.2019.04.067

【Abstract】As a relatively serious disease,cancer causes a greater psychological burden of fear and pessimism on patients than common diseases.The newly patient-centered medical relationship makes physicians hard to choose the  treatments,let patients know their real condition that help them actively involved in treatment,or concealed the condition in good will by family members to choose a treatment plan.Under the condition of protecting patients' maximum rights to know,how to minimize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doctors and patients with the exercise of medical privileges granted by the law.

【Key words】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Right to know;Protective medical care

隨着中国信息化技术的发展和医疗健康知识的普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对更高生活品质的追求,使得学习型患者呈指数级地快速增长。当今社会的医患关系已经由过去的父权式医疗:主动式医疗和建议—被动、服从式接受的医疗关系,发展成更加强调以患者为中心的互动式新型医患关系。

这种互动式新型的医患关系中,患者更加强调自己的参与程度,从医学诊断、医疗方案的选择、医疗过程的体验等等,患者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医疗活动中。从一个方面来说,被患者接受的诊疗行为患者的配合度很高,并且这种疾病相关知识都能被患者本人及家属理解和接受,这是一个良性宣教行为。但往往很多时候,患者从各种网站查找、电话咨询或其他方式获取的医学知识是片面的或者不对症的,这种情况下仍强硬干预治疗或粗暴要求医生按自己的理解进行相关诊疗活动,由此产生很多医患矛盾。甚至许多患者把医疗服务关系认为是一种商业服务关系,付出相应的费用就必须享受相关服务,而且一定要见到治疗效果,未能理解到医学的复杂性、个体的差异性,及病程变化的多样性,由此产生更多的医患矛盾。

1 是否将真实病情告诉癌症患者本人

在这种患者重视参与度的新型医患关系下,癌症患者的治疗面临巨大的困扰:医师是将患者的真实情况告诉患者本人,使其承受强大的心理压力,自行选择花费大量费用配合医生治疗,还是放弃治疗安排好余生的各种事情;或是医师仅限于将真实病情告知病人家属知道,配合家属善意隐瞒,剥夺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使患者被动接受亲属选择的治疗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知情权是患者的权利。告知说明义务也是医务人员的义务之一。医务人员理应将病情、诊断、医疗措施、与风险以及替代方案等如实告知患者。这一点毋庸置疑,也是法律法规对医师提出的明确要求。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包括:知情权、同意权、选择权与拒绝权[1]。知情权是前提,患者对疾病不知情通常会造成两个方面的后果:一方面,是对疾病不能进行较好的认知,患者便无法客观行使同意权、选择权与拒绝权;另一方面,由于不清楚疾病对自己的影响程度,尤其是对于癌症患者,剥夺了其选择一种有尊严、有体面的方式渡过余生,或对自己的余生合理规划选择的机会。

癌症作为较严重的疾病,对患者心理造成恐惧、悲观等心理负担会比普通疾病更大。患者家属出于亲情因素,无法客观地对患者的接受程度进行分析和评估,往往要求医师隐瞒患者本人。这就涉及一个名词:“保护性医疗”。保护性医疗措施是指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如医师认为告知某些信息会对患者有害,则医师有权对患者隐瞒这些信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对患者实行保护性医疗措施,并取得患者家属和有关人员的配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对此类情况也有同样的表述:“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这些法律都很明确地规定了医师具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权力。

疾病的真实情况会对患者精神上产生严重打击,病人精神上打击是否会加重病情恶化。这种不可预测的结果,使得医务人员放弃了自己的判断,而选择向患者家属反映真实病情,由患者家属选择是否将真实的病情告诉给患者本人,这种现象较为普遍。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基于这一点法律规定,在目前的临床实践中,癌症患者真实的病情是否告诉患者本人并非由医务人员决定,而是来自患者家属的主观判断。尤其是在患者具备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这便成为了患者家属的特权,而非立法原意中赋予医师的治疗特权。[2]

那么,我们医生应如何行使法律所赋予医疗的特权,最大程度保护患者知情权,减少医患矛盾呢?

2 如何处理癌症患者知情权,减少医患矛盾

首先,由心理医生、主治医生、上级医生、医疗组长、管床护士及病人家属组成评估小组。通过心理医生对癌症患者多次谈话做一个心理评估,相关医生、护士进行日常医疗行为时的观察建议,家属对其性格、交往、应急能力等方面的了解,召开专门的综合评估会议,讨论其是否具备心理接受能力,决定是否将真实病情告诉患者本人,如需告诉患者本人,则讨论如何互相配合选择合理时间、相对恰当的方式告诉患者。

其次,充分谈话。尤其是加大该种疾病的宣传,缩小医患双方的认知差异。大多数癌症除了不良生活习惯,还有一部分遗传因素。一人得病,全家恐慌。医生、护士应尽可能多的通过各种方式普及该病的医学知识,帮助患者和家属改正不良生活方式,促进他们对身体的了解,明白身体各类不适潜在的各种亚健康“信号”,提高患者本人及家属对诊疗行为的认可和配合度,减少医患矛盾。通过充分谈话,患者本人亦或是其家属决定放弃治疗,要尊重该决定,尽可能以减少癌症患者痛苦和延长生命周期的角度对他的生活给予详细建议,如何饮食、如何适当锻炼,家人如何配合做些心理疏导等等。如果选择治疗,癌症的治疗除了创伤性的切除外,还有化疗、放疗等损害性很强的医疗行为。充分的谈话也能对治疗过程中治疗效果不明显、患者需承受强大的身体伤害、治疗过程中病情突变出现的其他突发情况等,患者家属应提前得到充分的理解和认识,从而减少治疗过程中发生不必要的医患纠纷。

再次,应将可能花费的金额,取得的效果情况,成功的、失败的各种真实案例告诉患者及其家属,减轻患者在期望值过高的情况下,如果经济出现问题发生耽误病情从而影响继续治疗[3],或是治疗过程中发生的意外情况而引起的医患矛盾。我们应该看到,无论选择告诉或不告诉患者本人,患者家属在患病后承担医疗费用过重,都是发生医患矛盾的潜在因素。患者生病,其本人和家属心理负担都很重,他们将希望寄托在医疗先进的诊疗手断和医生高明的治疗上,大多数认为这是一种商业消费,花了钱就应该把病看好。医学本身就是一门高技术和高风险的科学,具有局限性、复杂性和不可控性。病人及家属应对治疗过程中突发情况应有充分的心理准备,避免发生“失财又失人”的心理错觉。

医师不能因规避自身风险而武断地将癌症患者的知情权交由患者近亲属做判断,这是对患者权力的不尊重,也是对医患之间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的破坏,应正确行使立法原意中赋予医师的治疗特权,从专业角度,采取各类有效手段更好的服务癌症患者,减少医患矛盾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奚晓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418.

[2]樊荣.醫院法律实务札记.[M].北京:北京大学医学出版社,2017,41-52.

[3]张永,李万立,章弦.新医改政策下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思考.[J].中国卫生质量管理,2017,24(4):11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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