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职学校经济法课程教学方法研究
2019-04-19闫朝辉刘翌博
闫朝辉 刘翌博
摘 要:推进中职经济法教学改革,提高该课程的教学质量,最为关键的因素是探索符合中职教育教学规律、适应中职学生学习习惯、具有自身特色的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本文结合笔者教学实践和自身感受,对中职学校经济法的教学方法进行了有益尝试和研究探索。
关键词:中职经济法 教学方法 研究
中图分类号:G718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672-1578(2019)03-0247-02
推進中职经济法教学改革,提高该课程的教学质量,最为关键的因素是探索符合中等职业教育规律、适应中职学生学习习惯、具有自身特色的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由于经济法体系庞大、涉及面广、内容繁杂、强调记忆,该学科教学要想取得预期效果,必须在课程教学方法上科学选择。笔者在教学实践过程中,坚持对教学内容理解、识记与运用相结合的教学原则,在经济法课程教学方法上进行了有益尝试和探索研究,收到了良好的教学效果。
1 公式法
所谓公式法,是指对于经济法中的有关概念、基本原理、重点内容,采取列举公式形式予以标注。其优点是形式新颖别致、能够简化记忆、学生印象深刻,容易对所学知识达到浏览成诵、过目不忘的效果。比如:在《公司法》部分教学过程中,让学生牢固记忆和深刻理解公司的概念,是帮助学生正确认识公司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企业法律形态特征的关键。在我国,公司是由股东以营利为目的依法设立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认购的股份(指股份有限公司)为限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独立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社团法人。这一概念文字较长,读起来非常拗口,若采用公式标注法,则可以将公司概念表述为:公司=法人+社团性+营利性。再如:我国《公司法》分别在第28条、第30条和第35条规定了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出资不足法律责任、股东出资不实法律责任和公司成立后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这三个概念在文字描述上非常雷同,有的甚至仅有一字之差,但其发生的时间、适用的情形、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却迥异。由于上述三项法律责任形式在《公司法》中的描述非常繁琐复杂,不但学生感觉法律条文艰涩难懂,而且容易使学生在记忆上产生混淆。而运用公式则可以非常简单地表述为:股东出资不足责任=出资+违约+连带,股东出资不实责任=补足+连带,股东抽逃出资责任=返还+连带。在此不难看出,运用公式法描述这三个法律条文,表述简洁明快、区别一目了然、学生易记易懂、做题游刃有余,不但容易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便于学生举一反三、知识迁移,实现能力转化和素质提升,还利于教师拓展知识范围,挖掘法条背后的深意,围绕法律原理对法律规范展开详细讲解。
2 口诀法
笔者的课堂教学实践表明,对于表述内容繁琐复杂、文字描述过长的法律条文,如果不编制记忆口诀,而单纯地照本宣科,不但教师自己在课堂上感觉力不从心,很难达到教学效果;学生也会因为法律条文过长、内涵过于丰富,而提不起精神,甚至产生厌学心理。比如:我国《公司法》第151条具体描述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的股东为了公司利益应如何提起诉讼的问题。该条文共分为两款,第一款规定了股东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第二款规定了股东直接提起诉讼的具体程序。该法条共计350余字,是我国《公司法》中最长的条文之一,而且规定的情形异常复杂,学生记忆非常困难。而采取“董高害公司,请求监事(会)告;监事害公司,请求董事(会)告,被拒、三十、急,原告是自己”这样的记忆口诀,学生则会非常轻松地掌握该法条内容。再如:我国《企业破产法》中关于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间做了非常详细周密的规定,由于该法条所涉及的时间节点较多,而这些时间规定又毫无规律可循,学生很难准确记忆,而运用口诀“5通7异10裁定,正常、特延双15”来记忆就显得非常简单,学生不但不会出现记忆上的差错,而且朗朗上口的记忆口诀,还能够很好地调动学生的学习热情,有效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3 图表法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或者调节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就其本质而言属于社会本位法,就其作用而言属于平衡协调法,就其构成体系而言属于以公法为主、公私兼顾的法。因而,经济法具有经济性、专业性、政策性、政府主导性以及综合性等特征,这也是经济法难教、难学的瓶颈所在。经济法教材中有相当多的知识内容区别不明显,导致学生无法做出区分、正确辨别,需要教师必须讲清讲透,并引起学生注意。如同属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人有限公司与普通有限公司同为我国《公司法》所调整的有限公司的形态,二者之间有很多相同之处,如:股东有限责任、公司内部治理机构设置和股东、董事、经理职责规定等。但二者毕竟属于同一类型公司的两种形态,其间的细微差别容易为教师和学生所忽视,以至于学生在学完相关内容后,对二者间的区别毫无印象。而采用图表对比法清晰明了、对比鲜明,可以很轻松地解决这一问题。
4 简称法
笔者在教学过程中,对于一些教学内容采取简称的方式,方便学生即时记忆、课后回忆、知识联想和加深理解。如:在讲解合伙企业的概念时,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有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而笔者将其简称为“四共、无限”。再如《合伙企业法》同时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笔者在教学时将“国有公司、国有独资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简称为“红五类”,而将该法律条文描述为“红五类不得扑(普)火(伙)”。比如:《公司法》第198条、第199条和第200条分别规定了股东出资不足、出资不实和抽逃出资的行政责任。从上述三个法条规定的具体内容可以看出,公司股东的三种违法出资行为共同的行政责任都是处以5%-15%的罚款。同时,我国刑法也相应规定,对于股东出资不足、出资不实和抽逃出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2%-10%的罚金。这些法律规定,不但涉及到行政处罚的罚款问题,还涉及触犯刑法中的刑事罚金问题。如果让学生强行记忆如此复杂的法律条文,不但学生苦不堪言,而且教学效果也可想而知,但是若用“三五香烟二十根”这种脍炙人口的简称记忆法则迎刃而解。
5 结语
经济法就其本质而言属于社会本位法,就其作用而言属于平衡协调法,就其构成体系而言属于公法为主、公私兼顾的法。经济法所具有的经济性、专业性、政策性、政府主导性、综合性等特征,与学生的社会经验和实际生活相去甚远。再加之教材知识枯燥乏味、法律条文冗长复杂,这也正是中职学生深感经济法课程难懂、难记、理解难、运用难的根本原因。而采用公式法、口诀法、图表法、简称法等教学方法,不但使教师的讲解举重若轻、容易达到艺术化的境界,而且能增强学生对经济法律法规的认知能力、理解能力和应用能力。
参考文献:
[1] 马薇薇,闫朝辉.经济法基础[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8.
作者简介:闫朝辉(1964-),男,天津市人,河北省石家庄市高级技工学校,副校长,高级讲师,法学学士、文学学士,研究方向:职业教育教学管理。
刘翌博(1990年),女,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河北省石家庄市高级技工学校硕士研究生学历,讲师,研究方向:中职院校教学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