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罪犯惹罪上身
2019-04-19程欢彦
程欢彦
选题来源: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类型: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罪
2010年8月的某日,周某、王某两名男子在与肖某一同唱歌玩乐后,不顾肖某本人意愿,强行将其拉上出租车,带至周某的住处,通过扇耳光、拉扯头发、撞击头部等方式胁迫其与两人发生性关系,并强迫其拍摄淫秽裸照。事后肖某报警,称自己被周某、王某两人强奸,公安部门于当日将周某、王某两人刑事拘留。
在案件侦查办理过程中,周某的家属刘某找到肖某的男友,与其商谈,两人达成协议,由刘某支付钱财,肖某的男友负责劝诱肖某改变证言。2010年9月,劉某支付肖某及其男友50万元,后肖某至公安机关改变证言,谎称自己是自愿与周某、王某两人发生关系,后因酬金太少心生不满才报警称遭到二人强奸。在这之后,刘某又向肖某的男友支付了人民币170万元,并为了逃避警方追查,安排肖某及其男友至广东东莞藏匿,致使司法机关无法复核相关证据。
后公安机关对刘某批准刑事拘留并网上追逃。2017年8月,经对刘某及其家人做思想工作,刘某表示愿意至派出所投案自首。8月9日,刘某从境外回到上海,被公安机关带回。经审讯,刘某交代了其以贿买的方式指使肖某作伪证,使周某、王某的诉讼过程受到影响的犯罪事实。日前,上海市松江区检察院以妨害作证罪对其依法提起公诉。
主讲检察官叶莹点评
被告人刘某给付他人巨额钱款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的尊严不容践踏。为了“挽救”误入歧途的周某、王某,刘某不惜以身试法,采用了极其不可取的错误方法,最终使自己也面临法律的严厉惩罚。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包庇犯罪并不是真正的“关爱”,如何让犯错的孩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将其引回正途,帮助他走好接下来的路,才是一个长辈真正应该做的。
(叶莹,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一部检察官)
编辑:杨皓 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