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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知识产权 促进企业创新发展

2019-04-19鞠秦仪

检察风云 2019年8期
关键词:营商审判知识产权

鞠秦仪

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加大对外开放,是党和国家在当下国际竞争加剧、贸易壁垒主义抬头的时代背景下提出的宏大命题。早在2014年5月24日,习总书记视察上海自贸区之后,在上海党政领导干部会议上就已经明确提出,良好的营商环境就是以“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为目标。

在今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记者会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就“大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在回答“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问题时,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将进一步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来更好地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包括知识产权、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的相关权益,促进民营企业能够安心创业、发展。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成效

作为现代经济发展水平的标尺、国家创新综合实力的标志、参与国际竞争的通行准则和重要因素、推动和促进智慧向财富转换的催化剂的知识产权,其受到保护水平的高低正是评测和考量一个市场营商环境的硬指标。因此,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优化营商环境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想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最重要的就是打通多方面的壁垒和界限,协同一致地营造出包括承担知识产权登记职责的行政部门、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部门、活跃的知识产权创造主体诸方组成的良好的健康的知识产权生态。在这个不断循环互动的知识产权生态中,作为关键稳定器和保护伞的司法机构,其能否改变司法被动和保守的特点,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动和主导作用,为激励和保障科技创新提供司法保障服务显得格外重要,这也是知识产权领域追求营商环境“法治化”的题中应有之义。

作为重要的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在鼓励创新研发、激发市场活力和促进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日益显著。从全国范围来看,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已取得长足的成效,相关法律不断完善,司法实践活动不断规范和加强。

2014年上海为了积极配合和践行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司法体制改革,成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上海知产法院成立后,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做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和创新。2015年6月,为提升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预防侵权的意识,全国审判业务专家“陈惠珍法官工作室”在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应运而生。

从2018年年初开始,上海知产法院着手制定相关措施,广泛听取律师协会、自贸区管委会、工商联以及企业代表的意见,深入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痛点难点。

2018年3月,上海知产法院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结合上海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和难点,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上海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从强化理念引领、认真履行职能、完善审理机制、深化司法改革、延伸审判职能五个方面,对于加大司法保护的力度采取有针对性的举措。

从刑事司法领域来看,上海检察机关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也取得了可圈可点的成绩。由于刑事案件的特殊性,虽然权利人在这类刑事案件中受到的侵权损害非常严重,但均被排斥在刑事司法程序之外,根本无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其遭受的损失难以在刑事诉讼中得到直接合理的赔偿,只能另行通过冗长和复杂的民事诉讼来维权。上海市检察院在这种情况下,发挥主观能动性,要求全市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知识产权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案件和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向权利人进行告知,权利人将能从案件审查逮捕阶段起就充分了解自身应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并且积极探索推进促使犯罪嫌疑人积极主动赔偿的机制,促使知识产权权利人能够在刑事程序中就获得合理的赔偿。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不足

近年来,我国已经建立起长效和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通过司法实践的努力,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打击了侵权行为,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良好的市场环境,提振了市场主体的创新创造的信心,但也存在着一定的不足:

1.知识产权类司法案件中,赔偿标准普遍偏低。

虽然目前知识产权类案件高发,但此类案件审判实践中却存在着“维权成本高,获得的赔偿标准低”的倒挂情况,“损害赔偿计算难、判赔数額低”这种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维权积极性,也助长了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发生。比如我国专利侵权案件经过漫长的司法救济程序,权利人能获得的赔偿数额远远低于专利技术研发成本。

有关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审判大量存在“侧重于侵权认定、轻视相关赔偿论证”的现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由于缺乏有关损害赔偿数额的清晰说理和明确标准依据,很容易导致原被告双方对裁判结果都难以信服,削弱了司法裁判的权威性。

2.作为企业重要创新成果和资产的商业秘密没有得到充分保护。

相较于得到民众和商业主体充分认可的专利、商标、版权此类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作为广义的知识产权受到的重视和保护明显存在短板。实质上,对以技术秘密为代表的商业秘密的保护程度的强弱,直接影响到企业等商业主体对创新研发的投入和核心技术转移转化等方面的信心。很多企业在经营中的创新行为是一个漫长和复杂的过程,需要前期大量的投资和付出,而在真正形成结果之前的这些经验或者数据,也是智慧的成果,是耗费了巨大财力物力人力的产物。这种“泛知识产权”范畴内的,也应当得到相应的保护和重视。在司法保护方面,这类成果或是秘密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比如价值的不确定性、取证的复杂性等等,确实存在着受到侵权之后寻求救济非常困难的情况。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途径

为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审判机关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激发市场主体创业创新动力。检察机关应当积极服务保障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加大对驰名商标、发明专利、涉外知识产权以及高端制造、智能制造、互联网产业等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推动知识产权犯罪量刑标准规范化,完善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办案模式,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权利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

笔者认为,司法机关应当加强专业的知识产权法院和知识产权法庭的建设,着力于审判人员职业化和审判工作专业化建设,创新知识产权审判机制,完善在审判中相关知识产权专家的咨询制度,逐步推动建立合理的知识产权损害评定标准,提高知识产权案件赔偿额,推行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力改变目前赔偿低的现状。

司法机关应当增强办案的灵活性,充分考虑到知识产权的无形性、时间性、地域性等特点,建立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诉讼证据规则,着力解决权利人“举证难”的问题。与此同时,也要在加大对原有的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前提下,探索设立对于如技术秘密、半成型创新成果等“泛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促进新型产业健康成长,激发整个社会的创新潜力。

一个完善和高效的司法保护体制,能够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对优化营商环境至关重要。但也要认识到,这个体制的建设是一个涉及方方面面的系统性工程,需要我们不断积极进取,探索实践,“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

编辑:夏春晖 38675320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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