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图书馆公共领域作品的数字化副本开放研究
2019-04-19李斯陈一
李斯 陈一
(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武汉 430072)
图书馆的馆藏中包含了大量的公共领域作品,这些作品已经超过版权保护期限或不构成版权保护要件。它们是图书馆自建数据库的主要文献来源。长期以来,图书馆一般在将这些资源数字化的基础上以数据库的形式提供在线访问,并且出于规避潜在的侵权风险等原因,图书馆对使用这些公共领域作品的数字化副本设置了技术和法律上的障碍,如添加数字水印和限制作品使用方式的条款,严格禁止商业目的的使用。
近年来,随着图书馆等公共文化部门的公共领域作品数字化副本的增长,以及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的进一步推进,欧盟认识到了这些资源的经济价值。为促进资源的自由流动,推动科学研究和经济发展,欧盟倡导公共领域作品的数字化副本仍然应归属于公共领域,即图书馆不在技术和法律上对这些资源的使用设置任何障碍,并为这些资源贴上知识共享组织的公共领域标记1.0(Public Domain Mark 1.0),允许在互联网上自由传播,让任何人可以出于任何目的使用这些资源,包括商业目的的使用。公共领域作品的数字化副本仍然归属于公共领域是实现开放利用的一个法律原则,可以使这些资源不受限制地被利用。本文将着重探索欧盟图书馆公共领域作品的数字化副本仍归属于公共领域的实践,并分析这一举措对于我国图书馆数据开放工作的借鉴意义。
1 研究综述
1.1 国内研究现状
国内有关图书馆开展数字化工作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其解决策略上,一些学者指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和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可以任意使用,但使用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除了发表权以外的其他精神权利,因此图书馆在尊重作者精神权利的基础上将公共领域作品数字化不会有侵犯版权的风险[1-2]。在数字化副本使用方式的研究上,现有文献主要研究了如何实现资源的开放获取和采用多样化的服务方式[3],但都没有提及商业目的的使用。近年来,随着国外对公共领域作品数字化副本商业目的使用的发展,有学者对国外的实践进行了研究,如杨蕾[4]介绍了Europeana项目及其公共领域宪章;黄如花等[5]介绍了加拿大图书馆将数字化的公共领域作品提交到政府数据开放平台,用户可以出于商业和非商业目的使用这些数据集,提出我国图书馆可以以开放数据原则为标准推动图书馆数字化资源成为开放数据资源。
1.2 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已有大量相关研究文献。随着数字化的推进,有研究指出图书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在数字化后对数字化副本的利用方式增加了诸多限制,这事实上是一种版权的过度扩张,对公共领域的繁荣极为不利[6]。Savenije等[7]研究了公共资金资助的公共领域数字化副本尽可能地用于广泛获取和再利用的法律依据。有学者研究了图书馆公共领域作品数字化副本仍归属于公共领域的价值和必要性,指出这是一项符合公共利益的举措,并且将提升图书馆等公共文化机构的可视度[8-9]。然而要实现这一目标面临诸多障碍,如对瑞士的调查发现,只有少数机构制定了开放数据或开放内容政策[9]。一些学者提出公共领域作品数字化副本的开放利用在实施过程中面临诸多障碍,包括图书馆没有能力开展权利清理工作,公私合作模式给资源的自由利用带来的挑战,各国法律中存在与该原则相冲突的规定,丧失收入来源和失去对数字化副本控制的恐惧等障碍[7-11]。
与国外的研究相比,我国学界对图书馆公共领域作品数字化副本使用方式的认识还停留在提供开放获取阶段,只有少数研究提出我国可以按照开放数据的标准将这些资源转换为开放数据,允许对这些资源的商业目的使用。但对于如何实现这些资源向开放数据转换的研究还较为缺乏。公共领域作品的数字化副本仍归属于公共领域是实现这些资源在法律层面开放的重要原则。欧盟已经将该原则融入其法律政策,并开展了具体实践,有效地推进了公共领域作品数字化副本的开放再利用。因此,本文将研究欧盟数字化公共领域馆藏仍归属于公共领域的原则,促进我国将公共领域作品的数字化副本转换为开放数据资源。
2 欧盟图书馆公共领域作品的数字化副本仍归属于公共领域的发展历程
2.1 法理基础
2.1.1 公共领域作品概念
著作权法规定的公共领域作品是指与“专有领域”相对应的概念,即“版权根本不保护的作品”[12]。一些作品因不构成版权保护所要求的创造性或版权法规定不予保护(如新闻报道)而自动处于公共领域。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在超出一定期限后会自动变成公共领域作品,除了在一些国家署名权等精神权利一直存在以外,《欧盟版权与邻接权保护期限指令》规定,对已发表作品的保护期限一般为作者的有生之年再加上70年,如果版权由公司持有,则在发表后持续70年;对未发表的作品的发表权和版权规定将在一定期限后自动进入公共领域。作品处于公共领域状态意味着进行任何形式的再利用都无须征求版权所有者的同意。
2.1.2 忠实于原作品的数字化并不产生版权
当前,一些图书馆将公共领域作品进行数字化后宣称对数字化的副本享有版权。那么,图书馆是否对数字化副本享有版权呢?大多数国家的版权法都明确版权的产生是建立在创造性的基础之上,忠实于原作品的数字化复制不产生新的版权。如英国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发布《版权声明:数字图像 照片和互联网》,声明忠实于原公共领域作品的数字化复制不会形成新的版权,因为版权是基于作者自己的“知识创造”形成的。除非对作品进行注释和再创造才能构成新版权,但作品原有的公共领域内容也不在版权保护的范围内[13]。因为数字化主要使用的是扫描技术,直接数字化实质上是对作品的复制。由此可知,图书馆对公共领域作品的直接数字化所形成的作品并不构成版权,任何对这些数字化副本享有版权的声明都不具有法律效力。
2.1.3 资助数字化的资金来源是决定财产权归属的重要因素
虽然忠实于作品的数字化复制不产生新的版权,但数字化的过程投入了资金和劳动力,数字化后的复制品也就具有产权属性,产生了财产权。对于图书馆来说,若数字化是由公共资金支持的,那么就具有公益性质,数字化副本的产权应属于全体纳税人所有,公众理应可以将这些数字化副本做任何目的的使用。因此,图书馆只是这些数字化副本的保管人,并不能通过使用条款来限制公众对作品的使用。
2.1.4 商业目的使用与数据库权
图书馆一般会将公共领域作品的数字化副本以数据库的形式提供开放获取。《欧盟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第41条规定,在数据库内容建设中进行了实质性投资的人可以受到数据库权保护[14]。图书馆对其所建立的公共领域作品的副本数字化作品享有数据库权。那么出于商业目的或其他目的使用数据库中的公共领域作品数字化副本是否会侵犯图书馆的数据库权呢?《欧盟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第41条同时规定,数据库权保护的是防止未经许可而对数据库的全部或实质内容进行撷取或反复利用的权利[14]。也就是说,只要不是把整个数据库进行复制转卖,或使用大部分的实质性内容,而只是使用公共领域的作品,即使是出于商业目的使用,也不会侵犯图书馆的数据库权。
综上所述,由图书馆在公共资金的支持下忠实于作品进行数字化后产生的作品不会产生版权,这些作品仍然归属于公共领域,其财产权也应归公众所有,图书馆只是资源的保存和管理者,公众理应可以出于任何目的来使用这些作品,无论是商业还是非商业的目的。
在洋葱的种植基地内,要严格进行管理,禁止对于高毒、剧毒或者高残留农药的使用,同时还需要禁止除草剂的使用。在种植过程中,应当选择抗病虫害能力较强的品种,减少使用化学药剂处理种子的操作。并针对种子的生长发育进行科学的田间管理。
2.2 政策进展
21世纪初,随着数字化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欧盟委员会于2005年启动了数字图书馆计划,通过大规模数字化工作,促进欧盟的文化和科学遗产资源的在线访问。2010年以来,在欧盟图书馆等公共文化部门数字化资源大量增长的背景下,一些组织发现开展数字化机构通常会通过法律和技术的手段限制这些数字化副本的自由使用。为了促进学术研究、文化繁荣和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欧盟开始倡导和实施公共领域作品数字化副本的无障碍访问和使用。欧盟委员会等提出了系列发展计划,发布了系列政策、报告、建议书等,加速了这一进程,具体如表1所示。
表1 欧盟公共领域资源数字化和开放利用相关政策
续表
2.3 实施情况
图书馆公共领域作品的数字化副本仍归属于公共领域,使其可以被自由访问、传播和再利用,这对于文化的繁荣和创意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倡议提出以来,欧洲一些图书馆等公共文化部门已经成功采纳了该理念,解除对公共领域作品数字化副本访问和使用的限制。2016年,欧盟委员会发布了一份对前期进展的评估报告,该报告显示越来越多的国家正在支持开放文化遗产数据并促进其再利用[22]。
在欧盟层面,2008年开始运行的Europeana是在欧盟获得高度政治支持的项目,该平台为用户提供了一个统一获取欧洲数字化的文化遗产资源的门户。截至2019年3月,该平台上已经提供了5 700多万件来自欧洲博物馆、画廊、图书馆和档案馆的艺术品、手工艺品、书籍、电影和音乐,其中大量的作品使用了公共领域标记1.0进行标记,表明该数字化副本处于公共领域,可被自由使用。2011年12月,由欧盟委员会资助,开放知识基金会运营的OpenGlam网站建立,意为开放的艺术馆、图书馆、档案馆和博物院,其目标是帮助文化机构按照开放数据和开放内容的标准将其资源提供开放利用,允许任何人因任何目的自由使用、修改和传播。
一些国家的图书馆已经将这一倡议转变为实践,如大英图书馆(British Library)于2013年在图片分享网站Flickr发布100万余张图片,全部以知识共享组织的公共领域标记1.0进行标记。目前这些图片已被用于贴纸、着色书、游戏、音乐专辑封面等。大英图书馆也使用了Twitter、Wikimedia Commons等社交媒体工具提供图片开放利用服务。2016年,大英图书馆建立了专门的数据开放平台,以数据集的形式将公共领域的作品数字化副本提供开放利用。荷兰国家图书馆(Koninklijke Bibliotheek)已经制定了专门的开放内容政策,允许免费重用数据库中数字化的图书(包括商业用途)。
2.4 实践障碍及解决策略
在具体的实施中,欧盟的一些图书馆已经采纳了公共领域作品的数字化副本仍归属于公共领域的倡议,并且制定了开放内容或开放数据计划,但大部分图书馆在实施过程中面临诸多障碍,其中公私合作伙伴关系限制了作品的自由使用以及图书馆既得利益丧失造成了较大影响。
2.4.1 公私合作数字化带来的使用限制及其解决策略
数字化是一项花费巨大的工程,据估计,将整个欧洲文化遗产资源数字化大约需要1 000亿欧元,这是一项巨大的挑战,仅靠公共资金无法完成[23]。因此欧盟鼓励公共文化机构开展公私合作伙伴关系来开展数字化工作,因为企业可以提供大规模数字化所需的资金、技术、软件和专业知识。但这种方式为数字化副本的自由使用带来了障碍。由于企业的营利性质,其参与图书馆数字化的目的在于从中盈利,因此一般要求限制公共领域作品数字化副本的商业目的使用,防止竞争者的出现,但这种方式限制了这些资源的经济价值。
为了平衡商业公司的利益和公共利益,数字图书馆高级专家组提出有必要对商业公司排他性使用数字化副本设定时间限制[16]。Comité des Sages提议,排他性许可的最长时间不应超过7年[20]。《欧盟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指令2013》也指出,“如果专有权与文化资源的数字化有关,则可能需要一段时间的排他性,以便私人合伙人有可能收回其投资。但是,该时期应尽可能地限制,以便尊重公有领域作品数字化后应归属于公有领域的原则”“文化资源数字化专有权的期限一般不应超过10年”“任何文化资源数字化的公私合作伙伴关系都应赋予合作伙伴文化机构关于终止使用数字化文化资源的全部权利”[24]。各成员国已经将欧盟的要求转换为具体的法律或政策。如英国《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条例2015》允许图书馆、档案馆和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机构使用有限时间内的排他性许可[25],英国国家档案馆发布的《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指南——公共文化部门》也详细规定了对排他性许可使用的限制[26]。
2.4.2 图书馆既得利益的丧失及其解决策略
从创新扩散理论的视角来看,如果政策倡议与组织现有的利益和工作方式存在冲突,那么公共文化部门将不会迅速采纳这些政策倡议。将公共领域作品数字化副本提供免费再利用会造成图书馆既得利益的损失,这是图书馆拒绝采纳该政策倡议的重要原因。对于一些图书馆来说,将高分辨率的数字化副本提供付费使用是创收的来源,为防止商业目的使用和失去对作品的控制,一般图书馆提供在线免费的低分辨率图像或者在图像上加入数字水印[9]。在欧盟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对公共文化机构开放数据的倡议下,一些图书馆、档案馆和博物馆已经主动免费开放高分辨率的数字化副本,如汉堡博物馆决定在线发布其大部分馆藏,并在可能的情况下明确标记该作品处于公共领域。但只有少数机构这样做,大部分还处于提供低分辨率且带有数字水印的数字化副本的状态。2014年欧盟对各国的实施状况调查报告显示,公共领域材料的侵入式水印,低分辨率或视觉保护措施及禁止复制或使用此类材料用于商业目的(如基于文化遗产保护规则),以及合同或法定限制都是目前存在的挑战[27]。
一些国家对公共资金资助的数字化提出了条件,要求必须保障数字化后的副本仍然归属于公共领域[27]。2011年欧盟对各国的建议书中要求各成员国采取措施限制使用侵入性水印或其他视觉保护措施,以保障数字化公共领域材料的可用性[19]。英国、波兰、意大利等已经采取了有效措施来消除公共领域作品的数字化副本中的水印。
为保护图书馆等公共文化部门利益,《欧盟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指令2013》允许图书馆等公共文化部门对资源收取以“以合理投资回报”为上限的费用。但也指出规定的费用上限不影响成员国收取较低费用或不收费[24]。然而,有反对者指出收费可能会破坏公有领域限制文化遗产资源的在线访问和再利用,并破坏新生的开放文化数据生态系统[28]。在实际操作中,一些成员国对大部分的公共领域作品采取免费开放措施,允许他们对数字化副本在进行创造性使用的基础上盈利(如开发文创产品),但不允许直接对数字化作品进行收费[7,29]。
3 对我国的启示
在我国,图书馆对公共领域作品数字化副本的使用方式仅限于提供开放获取,即以数据库的方式将数字化的作品提供给用户在线访问,用户访问和使用面临技术和法律上的障碍。如用户需要拥有图书馆的读者证或需要注册账号和密码,才可以访问资源;图书馆所提供的低分辨率或添加数字水印的图像让用户无法对这些作品进行广泛使用;此外,图书馆在使用说明中明确限制商业目的的使用。我国应该借鉴欧盟的经验,鼓励数字资源的自由使用。
3.1 图书馆应从馆藏管理者向内容开放者转变
图书馆保存人类文化遗产的职能使其积累了大量的公共领域作品,其中很多是孤本,具有巨大的学术价值和经济价值。进入21世纪,我国开展了大规模的数字化来保存和传播这些资源。与欧洲早期相同的是,我国图书馆也使用了各种技术措施和合同条款的方式限制对作品的商业目的使用。但在经济发展越来越依赖数据的今天,图书馆应认识到馆藏中的公共领域作品数字化副本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与此同时,随着外部信息技术环境的发展,用户可以更加便捷地从多途径获取信息和学术资料,图书馆应思考如何在这一环境下提升其社会可视度。将资源开放给社会利用是与图书馆的公共性和服务性使命相符。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图书馆及其他公共文化部门应借鉴欧洲图书馆的理念,主动转变观念,从馆藏的保存者和管理者向内容开放者转变,主动建立开放内容或开放数据政策,支持公共领域作品数字化副本的开放利用。
3.2 尽量保障公共资金对数字化的投入
与欧洲一些国家相似,我国的著作权法中使用独创性作为构成版权保护的标准。对公共领域作品的直接数字化复制或忠于原作品的修复虽然不会产生新的版权,然而由于资金和人力成本的投入,对公共领域作品的数字化会形成财产权,依然可以通过条款对作品的使用进行限制。欧洲在数字化上因为鼓励公私合作模式,导致一些资源在一定时间内的自由使用受限。而使用公共资金资助的数字化副本归属于公共领域是合理的,因此,为了保障公共领域作品在数字化后的使用不受限制,应尽量保障公共资金对数字化的投入。一直以来,我国绝大多数的图书馆的馆藏数字化都由公共资金支持,国家开展了诸多大规模的数字化项目,如“中华再造善本工程”“中国数字图书馆工程”等。为了保障公共领域作品数字化后仍然归属于公共领域,我国应继续保障公共领域资金来支持数字化。
3.3 图书馆应扩大公共领域作品数字化副本的使用范围
若图书馆在数字化后对公共领域作品实行限制性使用,一定程度上是将这些资源进行了私有化,限制这些资源价值的发挥。在欧洲,一些图书馆等公共文化部门开始主动解除对公共领域作品数字化副本的使用限制,主动提供开放利用,提升了这些机构的社会可视度。在我国,一些图书馆出于保护数字化作品的需要,通过合同条款来限制对数字化公共领域作品的使用。如中国国家数字图书馆在其使用条款中明确禁止对作品的商业目的使用[30];上海图书馆的开放数据平台使用了知识共享组织的CC2.0协议,要求用户以非商业目的的方式使用作品[31];其他的大多数图书馆都默认对数字化后的公共领域作品的使用都应限制在非商业目的使用的范围内。而这些被限制使用的作品中都包含公共领域作品的数字化副本。我国的图书馆应开展权利清理工作,对公共领域作品的数字化副本进行登记,解除对这些作品的使用限制,允许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由使用。
3.4 建立统一的公共文化部门公共领域作品数字化副本发布平台
欧洲的Europeana平台作为统一向外界提供欧洲文化遗产数字化作品的平台,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力。当前我国的公共文化部门的数字化作品的提供访问方式是以项目的方式建立专题网站,或各个图书馆、档案馆和博物馆建立自己的数据库,资源分散,形成一个个孤岛。我国应从国家层面进行统筹,整合公共文化部门的公共领域数字化副本资源,建立国家级的统一平台,并通过统一的元数据标准和公共领域标记来开放这些资源。在实施中,可以借鉴欧洲国家的实践经验,规定由公共资金资助的图书馆等公共文化部门都应将数字化的副本提交到国家级的统一平台,强制使用公共领域标记。
4 结语
公共领域的健康蓬勃发展对于社会文化的繁荣和经济发展至关重要。在大数据时代,数据的自由流动对于数据的价值创造具有重要意义。作为人类文化遗产的保存部门,图书馆应成为公共领域开放内容和开放数据的提供者。将公共领域作品的数字化副本保留在公共领域是欧盟实现图书馆等公共文化部门的数字化资源开放的重要法律原则,解除以往对这些资源设置的使用限制,能够促进数据价值的释放。在我国大力推进公共数据开放的背景下,可以借鉴该原则推动图书馆等公共文化部门的公共领域作品数字化副本的开放利用,促进我国的文化繁荣和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