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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资和收入分配改革: 回顾与展望

2019-04-18张车伟赵文

中国经济报告 2019年2期
关键词:收入分配居民收入基尼系数

张车伟 赵文

【摘 要】改革开放之前,中国的分配关系主要是国家、国营企业、职工、集体经济之间的关系,重工业和轻工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城市和农村之间的关系。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国营企业、职工之间的关系演变为政府、企业、居民之间的分配关系;重工业和轻工业之间的关系演变为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之间的分配关系;城市和农村之间的关系演变为城镇原住居民和外来人口之间的分配关系。工资制度改革始终贯穿三类分配关系。目前,历史积累的和市场固有的收入分配矛盾不断化解,但“先富带动后富”的机制还不健全,力度还不够大。这需要更加理顺分配关系,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最终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关键词】 工资;收入分配;劳动报酬;居民收入;基尼系数

Absrtact: Befor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the distribution relations of China were mainly among the state, state-owned enterprises, employees and the collective economy; between heavy industry and light industry; and between cities and villages.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the relation among the state, state-owned enterprises and employees has been evolved into the distribution relation among the government, enterprises and resident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heavy industry and light industry has been evolved into a distribution relationship between state-owned economy and private economy.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ities and villages has been evolved into the distribution relationship between original residents of the town and the floating population. The wage system reform has always run through three types of distribution relations. At present,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historical accumulation and the inherent income distribution in the market has been continuously resolved. However, the mechanism that "the early rich people help others to become rich" is not perfect and strong enough. This requires a more streamlined distribution relationship with primary distribution focusing on efficiency and redistribution on fairness so as to ultimately achieve common prosperity for all people.

Key words: Wage; Income Distribution; Labour Remuneration; Resident Income; Gini Coefficient黨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坚持在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拓宽居民劳动收入渠道。工资制度改革,既涉及资本和劳动之间的要素分配关系,还涉及行业之间、就业群体之间、居民之间的分配关系,始终是贯穿各种分配关系的主线之一,也是近一个时期中国收入分配改革的主要着眼点和落脚点。

在改革开放历经40年之后,回顾工资与收入分配关系变化的改革进程,能够让我们更加清楚地知道当前所在的历史位置和前进方向。本文回顾建国以来工资和收入分配改革历程,分析当前收入分配形势,展望未来的收入分配改革。

一、改革开放前中国工资与收入分配变迁

收入分配制度在新中国建立前后发生过重大变化,即从带有平均主义色彩的供给制,改成了等级森严、差距较大的职务等级工资制。对是否通过等级差或扩大收入差距的办法来激励人们努力工作,进而体现社会主义式的多劳多得的分配特色这种观点,实际上决策层未能达成一致。这是改革开放之前中国收入分配关系不断调整的原因和主线。总体来看,中国主要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与之配套的按劳分配制度。分配关系调整的原则是兼顾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调整范围主要在政府、国营企业、国营企业职工、集体企业职工、集体企业、农民之间。改革开放前的分配关系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基本实行的是公有制经济按劳分配和其他经济成分分配方式相结合的收入分配制度,具有“大集中、小自由”的特点。第二阶段实行的是收入分配平均化的分配制度。从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来看,尽管工资差别看起来不大,但从更为宽泛的福利角度来看,住房、秘书、警卫、司机、专车、勤务、保姆、厨师、特供、医疗、教育各个方面的分配,在各阶层之间存在较大差距。从这个意义上说,改革开放前居民收入差距的真实情况可能并不像基尼系数显示的那样小。而改革开放后,中国对收入差距的容忍程度高,也是有一些历史渊源的。

(一)两次工资改革

1.建国前后的工资调整与第一次工资改革。建国初期,供给制、工资制等多种分配制度并存的状态难以适应新的形势。旧工资制度杂乱且无法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妨碍国民经济计划的编制。随着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完善,实行按劳分配的条件也逐步具备。在照顾广大人民的生活、照顾国家财力和工农关系、不过多增加国家负担的大前提下,1952年前后,经过各方面的准备工作,全国以各大行政区为单位分别进行了工资改革。具体改革内容包括:

(1)以工资分作为全国统一的工资计算单位,并规定工资分所含实物的种类和数量。每一工资分,折合为粮、布、油、盐、煤五种实物(表1)。

(2)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建立了工人和职员的工资等级制度,制定了工人的技术等级标准。国营企业的工人大多数实行八级工资制,少数实行七级工资制。按照重工业优先原则,参考工种复杂程度和工人技术水平,由低到高划分为八个或七个工资等级(表2和表3)。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供给制改为工资制。1950年7月,财政部制定了《中央直属各机关一九五〇年度暂行供给标准》,规定把实行供给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生活费(包括粮食、菜金、煤炭、细粮补贴,鞋袜、棉被补贴,过节费,轻病号补助等项)及其他津贴,一律折米包干供给。待遇标准分为大、中、小灶三种:大灶待遇每人每月折米130斤;中灶165斤;小灶225斤。其他如服装、技术津贴、保健费、老年优待费、妇婴费(妇女卫生费、生育费、婴儿保育费、托儿费、保姆费、六至十五岁孩子生活费等)以及住房、水电、家具等项照旧供给。即伙食费和津贴单独按大、中、小灶三种标准发给个人自由支配,其他部分仍由公家供给。这是从供给制到工资制的过渡。

2.第二次工资改革。第一次全国性的工资改革是以各大区为单位进行的,还需要进一步在全国层面统一工资制度。到了大规模经济建设时期,由于地区间工人调动频繁,各地区不同的工资标准造成了同工不同酬的问题。1949年到1952年的恢复时期,职工平均工資增长速度快于农民收入增长速度,开始出现农民向城市流动的现象。为此,1953-1955年,没有在全国层面调高工资。这一时期消费品价格上涨,职工实际工资下降。同时,生产力有很大发展,物质基础相对丰厚。

根据上述情况,国务院于1956年6月通过了《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规定此次工资改革的原则是:鉴于全国物价基本稳定,取消工资分制度,实行货币工资制。职工平均工资提高的幅度,根据国家工业和农业的发展情况及当时的政治经济任务来确定,职工的工资水平应与劳动生产率水平相适应,并且要使劳动生产率提高的速度超过职工工资的提高速度。根据国家工业化政策,提高重工业部门、重点建设地区、高级技术工人和高级科学家、技术人员的工资。

这次工资改革统一了企业工人的工资等级表,以及产业工人的技术等级标准。最高工资与最低工资的倍数、熟练工与非熟练工、繁重劳动与轻便劳动、高温工作与常温工作、井下与井上、技术工种与非技术工种的工资差距拉大(以工业门类健全的辽宁地区国营工业企业工人的八级工资制和管理人员工资标准为例,如表4和表5所示)。商业企业业务人员(售货员、保管员、采购员、服务员)按照商业、粮食、外贸、供销合作等部门规定了不同的工资标准。在部门内部,根据业务内容规定了不同的工资标准。地质、铁路、民航、邮电、海运、农林水利的工资标准,分别由相关部门参照制定。

1955年1月,军队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改行了工资制。改为工资制以后,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的一切生活费用均由个人负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共30级(表6),最高560元,最低18元,最高工资加上北京地区物价津贴16%以后,为649.6元,最低20.88元,最高与最低相差31.11倍,是建国以来最大的倍数,也是最高的标准。

3.“大跃进”到文革结束时期的工资制度调整。1958-1960年,即“大跃进”时期,国民经济出现了较大的波动。工资和分配制度在供给制和工资制之间摇摆。在“大跃进”运动中,基本建设规模急剧扩大,造成了职工人数大增。仅1958年一年,全国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人数就增加了2000多万人,相当于原有职工的85%。1960年与1957年相比,中国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共增加了2593万人,增长了一倍多。

职工人数的急剧增加,引起了工资基金的大突破。工资基金是国家按照计划下达,为支付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社会团体等基层单位全体职工劳动报酬而设置的一种基金,是各单位职工工资的来源。包括按工资标准支付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计件工资、保留工资、停工工资,以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属于工资总额范围内的各种奖金、津贴、补贴,浮动工资,自费改革工资等。工资基金的总额,应与社会总产品中能够出售给领取工资者的消费资料总量相适应。1960年与1957年相比,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增加了107亿元,增长率为68.6%。由于工资基金增长过快,1958年社会商品购买力超过市场商品可供量,其差额为3.5亿元,1960年差额扩大到74.8亿元。

1961年,决策层提出了一些理顺关系、调整经济的重大政策措施。同时,对贯彻执行按劳分配原则的必要性的认识,也逐步明确。在实际工作中,取消了供给制、半供给制半工资制,恢复了奖励制度和计件工资制度,并在1963年为职工调高了工资。

文革期间,奖金和计件超额工资被平均发给职工,平均主义盛行。结果造成了不管干和不干、干多干少、干好干坏都一样。这严重破坏了按劳分配原则,挫伤了职工群众的劳动积极性,给生产建设带来巨大损失,给人民生活带来极大困难。十年间,工业劳动生产率下降了10%,1976年全民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05元,比1965年还少了47元。

(二)四部门分配关系

探索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收入分配制度和关系,一直是党和国家的重要课题。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建立了新的生产关系,主要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的体制,和与之配套的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分配制度。分配关系调整的原则是兼顾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调整范围主要在政府、国营企业、国营企业职工、集体企业职工、集体企业、农民之间。随着国民经济运行的节奏变化,分配关系也在不断调整。

建国初期,城市通过接收和没收旧资本并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等办法,基本形成了以国营经济、集体经济为主体的公有制经济。农村通过土地改革、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把家庭经营改造成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经济。在这一时期,集体经济收入占比下降幅度较大,从1952年的55%下降到了1957年的41%,国营企业收入占比从7%提高到了17%,国企职工收入占比从16%提高到了26%。

国家、国营企业、职工三者分配关系表现为“国家得大头、企业得中头、个人得小头”。1949-1978年,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在80%-90%之间,但农村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基本保持在40%-50%之间,其余的国民收入分别为政府收入、国营企业收入、国营企业职工收入。平均来看,国营企业收入、国营企业职工收入分别占国民收入的18%、19%,政府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为16%。政府、国营企业、国营企业职工和集体经济的这一分配关系,在不同的时期有一些调整,如表7所示。

“大跃进”期间,国民收入向钢铁等行业倾斜。1957年与1960年相比,国营企业收入占比从17%提高到了34%。国营企业职工收入占比从26%下降到了18%,集体经济收入占比从41%下降到了35%。分配格局的巨大变化给一些部门带来了困难。1961年,决策层提出了一些理顺关系、调整经济的重大政策措施。比如:调整农、轻、重的比例关系;调整积累和消费的比例关系;调整产业内部的比例关系;在企业中恢复、完善和建立各项合理的规章制度;调整农村人民公社内部的组织形式和结构;调整所有制结构等。1962年,国营企业收入占比下降到9%,国民收入重新向民生领域倾斜,居民收入恢复到了“大跃进”前的水平。“文革”期间,政府收入占比下降幅度较大,从1966年的19%下降到1976年的10%;国营企业收入占比和国营企业职工收入占比有所提高;集体经济收入占比稳定。同时,职工实际工资增速远低于人均GDP的增速,工人生产积极性不高。

在改革开放前,普通劳动者的报酬是通过工资制和工分制實现的。工资制实行于国营企业、城镇集体企业、机关和事业单位中,工资性收入几乎是城镇居民收入唯一来源;工分制实行于农村集体经济中,农村居民收入的主要来源是从集体所得的工分收入。在不同部门、行业和地区间略有差别的工资标准,是国家统一制定的,与企业经营情况关系不大。农产品购销绝大部分是由国家统一决定的,所以,农民的收入受国家计划调节,农民生产积极性不高。

综合来看,改革开放以前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是一种高度集中的计划分配制度。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工资分配的实行并没有真正贯彻按劳分配这一基本原则,而是单一型的略有差别的平均分配。如果仅从工资来看,中国的个人收入非常平均化。从更为宽泛的福利角度来看,住房、秘书、警卫、司机、专车、勤务、保姆、厨师、特供、医疗、教育各个方面的分配,在各阶层之间存在较大差距。从这个意义上说,改革开放前居民收入差距的真实情况可能并不像基尼系数显示的那样小。

二、改革开放以来功能性分配的变化

改革开放以来,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区先富了起来。但“先富带动后富”的机制还不健全,力度还不够大。同时,由于资本市场的不完善,使得居民的资本投资存在较大风险:尽管中国居民有较高的储蓄率,但初次分配的资本收益在转变成居民的财产性收入时极为困难。同时,由于普通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工资提高缓慢。

劳动报酬份额是指雇员经济部门中雇员报酬总额占部门增加值的比重。劳动报酬份额越高,劳动者分享经济增长的成果就越多。沿用之前的方法(张车伟和赵文,2015),我们测算出雇员经济部门的劳动报酬份额(如图1所示)。2001年以来,劳动报酬份额先降后升。究其原因,中国加入WTO参与到全球分工体系的“黄金10年”里,在劳动力比较优势下,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迅速,农业部门大量剩余劳动力从农村流向城市,劳动力的供给大于需求,使得实际工资水平持续走低。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收入更多地向资本要素倾斜。

2012年以来,劳动报酬份额逐渐回升。2008年金融危机严重影响了发达国家的贸易支付能力,对中国商品出口产生巨大影响。根据统计数据,2002-2007年“三驾马车”中货物和服务净出口对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的贡献率平均达到了5.5%,甚至在2006年一度达到15.1%,而到2009年,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该数值大幅度下降。同期,农村可转移劳动力减少,城市劳动力市场供求渐趋平衡。在内外双重作用下,雇员经济部门的劳动报酬份额从2011年的38.6%提高到了2016年的44.6%。

以雇员工资和人均GDP的比值作为实际工资水平来看,实际工资水平略有上升(图2)。2012-2013年,雇员实际工资有明显提高,从0.778提高到了0.843。2014-2018年,雇员实际工资下降。城镇单位雇员的实际工资,2012-2016年持续提高,从1.17提高到了1.27,2017年开始下降。外出农民工实际工资,2008-2015年持续提高,从0.62提高到了0.74,2016年开始下降。2016年初,有观点认为“现行的用工制度脱离劳动生产率,工资刚性上涨”,反映的就是这一时期的单位雇员和外出农民工工资水平的变化,对企业部门利润空间的压缩作用。另外,实际社保费率提高也是企业部门压力加重的原因。实际社保费率2002年为8.6%,2017年为17.2%,提高了一倍(图3)。

三、规模性分配的变化:基尼系数真的下降了吗?

根据OECD的数据,大多数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的基尼系数2012年在0.3左右。这是一种较为合理的分配格局。根据中国国家统计局数据,2003年中国基尼系数为0.479,2008年达到了0.491,基尼系数偏高。基尼系数从2009年开始连续7年呈现下降态势,2015年达到0.462,这也是2003年以来的最低点。但是到了2016年,基尼系数再次提高到了0.465。那么,能否认为中国的收入差距已经出现了趋势性的缩小呢?我们认为,由于“统计外收入”作为影响基尼系数测算的重要因素并未被考虑在内,还不能认为中国总体的收入差距已经开始趋势性缩小。根据我们的测算,2015年的统计遗漏率为19.5%。大量的“统计外收入”意味着中国实际收入差距仍然很大。

“统计外收入”是指难以被常规的住户调查发现的居民收入,是“藏富”行为的结果,其存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王小鲁,2010;陈宗胜、周云波,2001;李实、罗楚亮,2011;甘犁,2013;白重恩等,2015)。近一个时期,中国城镇化的推进以及中部崛起、乡村振兴、东北振兴等平衡发展战略使得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得到了一些抑制。但大量的“统计外收入”长期游离于国民收入核算体系边缘,让我们不得不对目前公布的基尼系数的可靠性提出质疑。张车伟和赵文(2018a)利用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测算了中国1992-2014年“统计外收入”的规模和结构。根据最新的统计资料推算,2015年中国统计遗漏率为19.5%,占全国GDP的比重为10.6%,“统计外收入”的规模为7.33万亿元,主要是高收入群体的部分收入(图5)。

“统计外收入”未必是合法收入,也未必是非法收入。因此,我们在这里不能像对待灰色收入那样去指斥它——它与分配合理与否无关。但是,大量“统计外收入”毕竟是一个客观的现象,它对于我们判断收入分配形势、居民收入增长形势都有着不可避免的影响。因此,我们必须要对它进行估计和监测。考虑到“统计外收入”主要为高收入群体所拥有,2009年以来基尼系数的下降可能是高收入群体的部分收入被统计遗漏的结果。把“统计外收入”回填到基尼系数测算中后,中国基尼系数提高了约10个百分点,基尼系数呈现出高位波动、而非下降的态势(张车伟和赵文,2018b)。

四、对策思考

如何建立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让经济增长更好地惠及国民,一直是中国前进道路上的课题。改革开放之前,中国的分配关系主要是国家、国营企业、职工、集体经济之间的关系,重工业和轻工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城市和农村之间的关系。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国营企业、职工之间的关系演变为政府、企业、居民之间的分配关系。重工业和轻工业之间的关系演变为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之间的分配关系。城市和农村之间的关系演变为城镇原住居民和外来人口之间的分配关系。工资制度改革始终贯穿三类分配关系。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发展取得了很大成就,分配方式也几经变革。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目前,收入分配改革的动力空前高涨,阻力也相应提高。近年来,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区先富了起来,城乡和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有所缩小。但“先富带动后富”的机制还不健全,力度还不够大,愿望也不够强。其中,功能性分配格局失衡是收入分配不合理的重要原因和源头,普通劳动者的工资水平整体偏低,导致居民收入差距较大。资本市场改革是工资合理增长的关键。未来,需要在初次分配中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宏观调控政策在长期中代替不了改革。要让各类要素取得相应回报,并加大再分配调节力度,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参考文献:

[1] 杨奎松.从供给制到职务等级工资制——新中国建立前后党政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的演变[J].历史研究,2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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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王小鲁.灰色收入与国民收入分配[J].比较,2010:48(3).

[4] 甘犁.来自中国家庭金融调查的收入差距研究[J].经济资料译丛,2013(4).

[5] 李实,罗楚亮.中国收入差距究竟有多大?——对修正样本结构偏差的尝试[J].经济研究,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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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陈宗胜,周云波.非法非正常收入对居民收入差别的影响及其经济学解释[J].经济研究,2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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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张车伟,赵文.“统计外收入”及其对居民收入与经济增长同步性的影响——两种统计口径的对比分析[J].劳动经济研究,2018(1).

[10] 张车伟,赵文.“统计外收入”对基尼系数的影响[J].经济学动态,2018(10).

[11] UNDP.Human Development Indices and Indicators: 2018 Statistical Update[R].http://hdr.undp.org/sites/default/files/2018_human_development_statistical_update.pdf.

(責任编辑:吴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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