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观的历史演进与时代建构
2019-04-18薛金华
摘 要:中國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观的形成经历了在探索中选择、在坚持中发展的过程,中国古代传统法治思想为其提供了史鉴价值,近代中国法治道路探索的失败为其提供了历史镜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观的建构,需要通过建设法治政府,为法治中国建设发挥示范引领效应;需要坚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民众对法治的信心与信任;需要在全社会培植法治精神,树立法律信仰,养成法治自觉;需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统筹推进、良性互动。
关 键 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观;依法治国;法律信仰;德治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9)03-0029-09
收稿日期:2019-02-12
作者简介:薛金华(1976-),女,湖北襄阳人,中共武汉市委党校副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博士后,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与当代中国。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制度化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5BKS094。
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实现法治是社会主义中国的价值目标和战略追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重建法治文化重塑法治价值观。梳理并探讨我国法治观的历史发展、基本内涵及其时代建构,有利于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价值与法治实践之间良性互动和互益同构。
一、中国古代法治观及其史鉴价值
中国传统法治思想源远流长,其中不乏跨越时空的价值部分。挖掘并审视这些思想智慧和文化资源并给予现代性的诠释,对于我们坚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1]
⒈坚持以法治国、法为治具的法治价值。[2]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和社会共同的价值与精神,在中国有着久远的历史。早在春秋战国时期,与儒家“礼治”“德治”思想相对立的法家即提出推行法治,倡导“以法治国”“唯法为治”“缘法而治”等主张。春秋时期法家代表人物,被誉为法家先驱的管仲第一次明确提出了“以法治国”的思想。“威不两措,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治国使众莫如法,禁淫止暴莫如刑。”(《管子·明法解》)战国时期,使以法治国的思想得以系统阐释和彻底实践的法家代表人物商鞅提出:“明王之治天下也,缘法而治……”(《商君书·君臣》)“明主忠臣产于今世而散领其国者,不可以须臾忘于法。”“法任而国治矣。”(《商君书·慎法》)作为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子把法律作为国家治理的根本,作为实现国富民强的重要保证,把“奉法”强弱作为治乱兴亡的关键所在,他提出:“治民无常,唯治为法。”(《韩非子·心度》)“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韩非子·有度》)此后,“法为治具”成为历代王朝的传统与共识,法律成为君王治国安邦、强军御民的重要工具,成为吏民的规矩绳墨。
⒉坚持法与时转、礼法合治的法治价值。法律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地发展进化,法治要因时而易,因势而异。商鞅主张“各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商君书·更法》)“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汤、武之王也,不循古而兴;殷、夏之灭也,不易礼而亡。”(《商君书·更法》)韩非子提出“法与时转则治,法与世宜则有功。”(《韩非子·心度》)从历史的经验教训中引申出世异、时异则法异。“上古竞于道德,中世逐于智谋,当今争于气力。”“文王行仁义而王天下,偃王行仁义而丧其国,是仁义用于古不用于今也。”“如欲以宽缓之政,治急世之民,犹无辔策而御马,此不知之患也。”(《韩非子·五蠹》)法家批评儒家的仁义之政、宽缓之治,提倡严刑重罚、以刑去刑,其重刑主义在实践中因秦朝的苛政产生了严重流弊而遭后世诟病。但是,法家倡导的法以时转、立法以时、因时因势进行法律变革的主张符合法律进化发展的逻辑。
“法与时转”“礼法合治”的价值观构成了中国古代法治演进的主线。秦国奉行“缘法而治”,使之从一个边陲小国发展到一统天下,构建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封建专制皇权制度。但是,统一后的秦王朝走上了崇法尚刑、严刑重法的残暴统治之路,终使秦王朝传至二世就灭亡了,仅存续十五年而已。西汉初期,皇帝为了避免秦王朝的短命下场,规避了专行法治或专守礼治之严重缺陷,改行“德主刑辅、礼法合治”方略,开始了法律伦理化和伦理法律化的双向互动,实现了以“文景之治”为标志的太平盛世。此后,儒法合流、礼法合治成为封建社会法治的基本精神,在德主刑辅的理论体系中法治发挥了重要作用,深深影响了后世历代王朝。《唐律疏议》开篇即指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唐律疏议·名例》)明太祖总结历代统治经验教训,把“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作为《大明律》的基本宗旨。
⒊坚持刑无等级、以法治吏的法治价值。与儒家的“刑不上大夫”相比,法家提出平等守法,“任法去私”,主张“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法律平等使用的原则在商鞅那里被概括为“壹刑”。“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商君书·赏刑》)韩非子在商鞅的思想基础上提出了“法不阿贵”。“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辟大臣,赏善不遗匹夫。”(《韩非子·有度》)法家要求包括君主在内的一切人都应守法。“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管子·任法》)“有道之君者,善明设法,而不以私防者也。而无道之君,既已设法,则舍法而行私者也。”(《管子·君臣上》)
以法治国的关键在于以法治吏,吏治的好坏关系政权的治乱兴衰,关系国家成败存亡。为了实现政权稳固、国祚绵长,历代统治者都把选贤任能、整肃吏治作为国家治理的核心。韩非子提出的“闻有吏虽乱而有独善之民,不闻有乱民而有独治之吏。故明主治吏不治民。”(《韩非子·外储说右下》)其观点获得了后世统治者的广泛认同,被历代君主奉为圭臬,将其视为维护官僚体系运转、实现封建统治的重要手段。“明主治吏不治民”并不是否定“治民”,而是强调“治吏”是“治民”的前提和条件。“民以吏为师”是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论语·颜渊》)“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论语·子路》)官风决定着民风,官风正,民风就淳。反之,“官德毁则民德降”。“大臣不廉,无以率下,则小臣必污。小臣不廉,无以治民,则风俗必坏。层累而下,诛求勿已,害必加于百姓,而患仍中于邦家。欲冀太平之理,不可得矣。”[3]法家克服儒家以礼治吏不为所用的教训,提出了以法治吏的主张,强调依靠法律管理官吏,澄清吏治,通过“吏治”进而实现“民治”。
⒋坚持信赏必罚、刑罚必信的法治价值。诚信是法律的基本价值,是法治的权威和生命力所在,赏罚必须有信。“言赏则不与,言罚则不行,赏罚不信,故士民不死也。”(《韩非子·初见秦》)法无信不立,若司法失信,必会动摇法治的根基,消解法治的权威,就会陷入严重的法律信仰危机,进而影响百姓对国家的信任及政权的稳定。“人无忠信,不可立于世,国无法制,不可信于民。”(《周易程氏传》)人不讲忠信,是无法立于世的,而国家若没有法制,是无法取信于民的。人民的信任是政权得以稳固的根本。正所谓“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论语·颜渊》)在孔子看来,没有民众的信任,再多的粮食和军备都阻挡不了垮台的命运。荀子从正反两方面的历史事实论证了诚信与国家政权兴衰存亡的关系。“古者禹、汤本义务信而天下治,桀、纣弃义倍信而天下乱。故为人上者必将慎礼义,务忠信然后可。”(《荀子·强国》)宋代司马光在《资治通鉴》中指出:“夫信者,人君之大宝也。国保于民,民保于信;非信无以使民,非民无以守国。”[4]诚信是民之根本,国之根基。“信赏必罚”的权威和“任法去私”的公正是法治信仰生成的关键,只有坚持“赏罚有信”,才能取信于民。商鞅通过“立木树信”的奖赏和“刑上大夫”的惩罚,树立了法律的权威,取得了百姓的信任,实现了变法的成功,奠定了秦国统一大业的基础。
中国封建专制制度下的法治价值从根本上讲是君主治国、治吏、治民的工具和手段,其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封建等级制度,巩固封建等级秩序,实现封建君主的专制统治,有其阶级的和历史的局限性。但是,平等守法、缘法而治等主张值得当今借鉴。我们需要将其从原来的思想体系和阶级属性中剥离出来,重新予以诠释,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法治中国建设提供思想资源和历史借鉴。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观的历史演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观的形成经历了在探索中选择、在坚持中发展的过程。中国古代传统法治观为其提供了史鉴价值,近代中国法治道路探索的失败为其提供了镜鉴价值。法治中国建设,必须符合中国的国情,必须契合中国的传统,必须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⒈近代中国法治道路的探索历程。于中国而言,探索与思考真正意义上的法治是近代以后的事情。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中国的国门在坚船利炮下被打开,面对这“数千年未有之变局”,面对着中华民族的救亡和图存,一些有志之士纷纷主张变法图强,开始了对近代中国法治的探索,以期实现国家富强与民族振兴。以康有为、梁启超为代表的资产阶级维新派对封建专制制度进行了激烈的批判,试图以变法的方式,通过自上而下的改良,设议院、开国会、定宪法,走君主立宪的道路来实现救亡图存。梁启超认为,中国要实现救亡图存必须实行法治,“法治主义,为今日救时唯一之主义”,[5]“法治国者,谓以法為治之国也”。“凡立宪国民之活动于政界也,其第一义,须确认宪法,共信宪法为神圣不可侵犯。虽君主犹不敢为违宪之举动。国中无论何人,其有违宪者,尽人得而诛之也”。[6]经过改良派的宣传和介绍,西方的平等、法治等思想传入中国。但变法维新因受到了封建专制势力无情镇压而宣告失败。戊戌变法仅数年之后,在民意的压力和推动下,清王朝被迫宣布“预备立宪”,并于1908年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拟定了一系列法律草案。由于封建专制制度的根深蒂固和历史局限性,预备立宪演变成了一场宪政闹剧,清王朝错过了历史给予它的最后一次机会,但历史证明了改良派不可能实现中国的进步与发展。1911年,以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派在借鉴欧美资本主义强国政治、法治发展利弊得失的基础上,主张建立一个“主权在民”的资产阶级共和国,倡导“三民主义”“五权宪法”,强调“共和政治,法律为纲”。[7]但是,革命胜利的成果却被袁世凯窃取,封建复辟,军阀割据,民国之初的法治近代化进程被迫中断,同时也宣告了移植西方法治价值的失败,证明了资产阶级道路在中国是行不通的。近代中国法治道路的探索可谓步履维艰,各种思潮、主义,各种阶级及政治力量都登上过历史舞台,但都昙花一现,来去匆匆。
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观的形成。中国共产党对法治价值和法治实践的探索是曲折的,既积累了宝贵经验,也走了不少弯路,经历了初步探索、遭受挫折、完善发展等阶段。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毛泽东就指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8]1954年,毛泽东主持制定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并要求全国人民都要遵守宪法。1956年,党的八大把加强人民民主与法制作为重要议题提上日程。但后来由于国际国内诸多因素的影响,“要人治不要法治”等“左”的错误思想在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占据主导地位,强调阶级斗争和群众运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遭遇了严重挫折,文化大革命期间宪法和法律更是完全被虚置。
为了总结历史经验和沉痛教训,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突出强调要恢复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9]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不断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实现了依靠政策向依靠法制的转变,为全面推进法治建设奠定了良好基础。邓小平明确指出:“要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今后也决不允许有任何动摇。”[10]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围绕“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怎样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提出了一系列新观点、新战略和新举措,开启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11]方向决定前途,道路决定命运。目标确定以后,道路问题就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道路正确,才能达到光辉的未来。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基本方略:“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12]
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础工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首次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13]把党内法规体系纳入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集中彰显了法治实践的中国特色。实现法治是中国共产党人孜孜以求的基本价值目标,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和国家兴衰规律的基础上,在总结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法治建设实践的基础上,中国共产党终于找到了一条适合中国实际的法治价值模式。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观的基本内涵
各国由于历史传统不同、基本国情不同、发展道路不同,其法治观必然具有不同的特征。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得益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观的基本内涵,三者之间相互促进、相辅相成。
⒈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14]正确看待和处理党与法的关系,事关法治中国建设的性质和方向,事关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针对社会上存在的对于党法关系的种种误读和误解,习近平总书记旗帜鲜明地回答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廓清了思想上的迷雾,澄清了认识上的误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处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地位。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就是党的领导力量的体现。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15]这是对党领导地位的再次强调与宣示,也是对党法关系的明确定位和清晰表达。坚持党的领导和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统一,一方面,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做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关键也在党。党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核心,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决策核心,是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目标实现的关键。另一方面,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基本途径,是全面深化改革、推动社会发展的基本遵循。法治问题关系党执政使命的完成,关系党执政地位的巩固。
⒉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辅相成。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相互支撑、相互促进的双向互动关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两手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一个鲜明特点。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互为补充,一方面,法治离不开德治。法律要想得到人们的普遍信仰和遵守,就必須建立在社会普遍认同的价值观和道德基础之上。另一方面,德治离不开法治。道德作为内控性、自觉性、软约束的规范体系,存在一定的缺陷与不足,缺乏普遍的约束力与有效性,而具有普遍性、强制性的法律体系可以有效地弥补道德自律的不足。因此应明确对失德行为的惩戒措施,加大对失德行为的惩戒力度,从而引领道德风尚,推动全社会道德素养的提升。可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互影响、相互保障,两者统一于法治中国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厘清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间的逻辑关联并促进两者的良性互促与相互塑造,不仅有利于实现法治体系的建构和运行,也有利于实现德治体系的建构和运行,两者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从而共同推进法治中国的建设。
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进行法治中国建设,是习近平总书记法治思想的核心观点和一贯立场,是中国共产党法治观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16]法治中国建设如果脱离以人民为中心,一定会走向失败。在法治领域,坚持和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立场,就是做到“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17]
当下,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发生了转化,人民群众的需求已经从物质层面拓展到非物质层面,从生存层面拓展到发展层面。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有了更高的期待和要求,这就需要我们不断提高立法、执法、司法水平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这也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内生动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动法治中国建设,需要抓住立法为民这个前提和基础。“为谁立法”至关重要,其关系法治道路发展的性质和方向,关系法治中国建设的价值和立场。“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在法治中国建设过程中,我们要把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愿望、维护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作为判断法律良善与否的标准,作为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根本主题。立法为民是执法为民和司法为民的前提和基础。在立法为民上,要“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18]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要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以良法促进善治。在执法为民上,要做到科学执法、民主执法。在公正司法上,要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近年来,我国公检法司的一系列改革无不体现了人民至上的价值取向。
人民是法治中国建设的价值主体,也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实践主体。“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19]为了人民,就必须依靠人民。因此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参与到法治中国建设的历史伟业中。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观的时代建构
法与时移,法治价值观的形成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随着社会发展逐渐完善的过程。随着社会实践的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观建设的内涵也应不断丰富,内容不断拓展,应涵盖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各个环节,囊括政府、国家与社会各个领域。
⒈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政府既是法治建设的推动者,又是法治建设的示范者。在法治体系建设中,政府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主体,公权力贯彻和遵行法治的程度,对法治社会、法治国家建设发挥着示范效应。因此,要全面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使之真正成为法治建设的先导和表率,从而促进整个社会法治文化和法治生态的养成。首先,坚持权力法定,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厘清权力的边界,明确权力清单,使政府权力在法律构架下运行。其次,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20]缺乏制约与监督的权力势必会被滥用,要想保障权为民所用,需要确保党纪与国法监督全覆盖,党内与党外监督无死角,构建全方位、全过程、立体化的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再次,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实现阳光政务。权力运行的封闭性、隐蔽性和社会监督的孱弱与缺失是腐败现象滋生和蔓延的重要原因。构建开放、动态、透明的权力运行机制,是打破权力封闭运行和社会监督孱弱困局的重要手段,是实现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因此要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实现全过程全方位的公开。
⒉坚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司法公正的实现程度是判断法治价值实现与否的基本标志。司法过程既是案件审理的过程,也是以案说法、宣讲法律的过程。人民群众对法治是否公正的体验与感知,不是看说法,而是看做法。“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21]在法治价值观建构的诸多要素中,司法公正是核心要素。坚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实现“谁办案,谁负责”。二是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通过去行政化、去地方化改革,克服行政权力对司法活动的干预。要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进一步具体化、制度化,把领导干部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从制度上解决行政权对司法权的不当干预和干扰。三是深入推进司法公开,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民众对法治的信心与信任。
⒊培育法治精神,树立法律信仰。“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要实现法治价值观,必须树立法律信仰。法律需要被信仰,法律信仰源自人民内心的真正认同、真心拥护和真实践行,法律信仰的培植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一是要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把普法和守法作为长期基础性工作,引导全民自觉树立法治意识和法律信仰。二是要把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带头学法和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立法、执法和司法机关作为法律的制定者、执行者和维护者,很大程度上代表了法律的形象,法律制定者和执行者带头守法、秉公执法是树立法律权威的重要环节。要提升法治专门队伍的素质和能力,“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加强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建设。”[22]三是要重视发挥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法律依赖道德教化和道德涵养才能被有效认同和切实遵守。
⒋坚持依规治党,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和从严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全面依法治国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要管权治吏、依规治党。依规治党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保证和具体抓手,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前提和政治保障。作为社会中流砥柱和公共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领导干部自身的法治化水平直接影响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的实现。依规治党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和关键环节。只有把党建设好,国家才能建设好;只有把党治理好,国家才能治理好、发展好。邓小平明确指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23]从严依规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互促共进、相辅相成、有机统一。我们党要履行好新时代的伟大历史使命、实现中华民族复兴的伟大梦想、顺利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24]
坚持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相统一,其一,要坚持党内立规与国家立法相统一。坚持立改废释并举,通过制度建设确保党内法规体系与法律规范体系的一致性,使党规和国法之间互联互通、相辅相成、良性互动。其二,要坚持党员干部守规和普通公民守法相统一。党规党纪是党员干部的行为规范,法律法规是普通公民的行为底线,党纪严于国法,党员领导干部集党员、干部和公民多重身份于一身,这就要求党员领导干部不仅要受到党内法规的内部约束,还要受到国家法律的外部约束;不仅要守住纪律底线,还要坚持道德高线。同时,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带头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从而带动全体人民共同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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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