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思考:从属性和价值
2019-04-17贺涛
摘 要:从属性是传统劳动关系判定的基础,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内涵的形成与传统劳动关系产生发展的经济基础密切相关。平台经济的出现对传统劳动关系影响甚大,从属性存在弱化现象。从属性的价值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一是作为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的法理依据;二是是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标志;三是作为划定劳动法调整范围边界的依据;四是是释法的重要资源,接近于准法渊的地位。
关键词:劳动关系;从属性理论;平台经济;价值
一、传统劳动关系从属性的简要阐述
大陆法系国家依其抽象的方法论传统提炼出“从属性”这一概念,用以表明劳动关系与其他包含劳务给付内容之法律关系的根本性区别。所谓“从属性”是指劳动者在雇主的指挥监督之下给付劳务,是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亦是学界和司法实践均承认的劳动关系的判断依据。对于从属性判断标准的构成,国内外学界存在不同的认识,现已提出的要点包括“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各学说对此三者内涵以及是否应囊括于从属性标准中仍存有争议。
德国学理以“人格从属性”为通说,即劳动关系与委托、承揽等劳务给付的区别在于“劳动给付义务人人身依附的不同程度”。日本和我國台湾地区学界也赞成将“人格从属性”作为核心标准。按照日本学者我妻荣的观点,雇主的指挥命令权能只是便利其自身的利益,而不当地拘束劳务人的人格,从而使劳雇双方“形成了一定程度上的人格性结合关系”,使此劳务共同体带有大量的人格法色彩。而在其他劳务供给契约中,如委任,劳务与人格之间的不可分离也不会构成对债务人人格的不当拘束。我国台湾地区学界对“人格从属性”的阐释强调雇的指挥与惩戒,如“雇主得予以惩戒,以维护企业之正常生产与运作及资方经营管理之权威”,或者“人格上之从属性除指示服从关系外,尚包括秩序上的惩戒权问题”。
此外,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学界对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亦有论述。所谓经济从属性,日本学者认为,经济从属性与劳动者之生存权保障息息相关,劳动者提供劳动力为雇主所使用,除此之外再无生活来源,由此导致劳资双方不具备对等的谈判地位,形成了劳动者在经济上对雇主的从属。台湾地区学者则认为,经济从属性等同于劳动的利他性,重点在于受雇人并不是为自己之营业劳动,而是从属于他人,为该他人之目的而劳动。组织从属性由部分日本学者提出,吉田美喜夫教授认为,现代就业形态的特征是“指挥命令淡化”、“第三者使用”等,应在人格从属性的基础上重视“企业组织的从属性”,劳动者提供劳动力以及雇主对劳动力的使用都是在企业组织内完成的,此为劳动力市场所内含之从属性。恒藤武二教授则从“组织从属论”的立场提出了具体的判断标准:一是对生产经营所需设备和资本的支配及管理权限;二是使用劳动力的指挥命令方式;三是劳动条件的如何确定 。台湾亦有支持此观点者,认为“组织从属性”是劳动者被纳入雇主的生产组织内,成为企业从业人员,同时与其他同为从业人员之劳动者共同成为有机的组织。但是,“组织从属性”在学界并未被广泛接受,企业的组织化只是将雇主对劳动者的直接指挥转变为组织化的指令,如依德国通说则属于“人格从属性”的一部分,并且劳动者相互之间的协作关系与判断劳动关系之间并无直接关系,故“组织从属性”完全可以被人格及经济从属性所吸收。
二、平台经济发展对从属性理论的“挑战”
平台经济是一种新经济形态,是信息技术进步推动生产经营模式创新的结果,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始在生产要素组合、组织体系建设和生产经营流程中发挥基础性平台作用。
平台经济发展对劳动关系运行实态的影响主要是:平台企业与平台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界定对传统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提出了挑战。平台企业与平台就业人员之间的关系认定,争论依然聚焦于平台企业的指挥控制权。反对认定为劳动关系的一方认为,平台就是一种中介,平台企业提供的是信息服务,并不指挥控制平台从业人员。平台从业人员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平台提供的信息、是否提供劳动,也可以自行安排工作时间,是典型的独立合同工或者承包商。支持认定为劳动关系的一方则认为,平台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平台公司制定的规则,接受平台企业的过程监督和事后评价,符合指挥命令权的基本特征。
2005年《通知》兼采了从属说和控制说的合理因素,成为司法实践中确认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但随着新型用工方式的出现,《通知》的不适应性逐渐显现。收集、研究近年来发生的平台从业人员诉求确认动关系的新型争议案件,不难发现一个奇怪的现象:但凡单纯诉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裁判结果通常支持非劳动关系主张;倘若案件涉及工伤认定和赔偿,裁决结果往往认定存在劳动关系。似乎损害结果同劳动关系认定呈现出较强的相关性。究其原因,除了裁判机关及裁判人员对损害赔偿责任承担能力的统筹考虑之外,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本身存在弹性,从而导致不同理解也是因素之一。比如,交通出行平台与平台司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而快递员权益保障问题也将成为下一步劳动关系工作的重点。
三、从属性理论的价值
(一)作为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的法理依据
从属性既是事实范畴,也是价值范畴。基于事实范畴之判断导出价值判断,即弱者理论下的倾斜保护。劳动法上的劳动是一种雇佣劳动,雇佣劳动的属性决定了其形成的劳动关系的从属性,而劳动关系的从属性所决定的雇主和劳动者的“强势主体”和“弱势主体”的“新的身份”,成为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的法理依据。
劳动法上的劳动是一种雇佣劳动,雇佣劳动的规定性决定了其形成的劳动关系的从属性。首先,劳动关系的从属性表现为形式上的财产关系和实际上的人身关系。其次,劳动关系的从属性表现为形式上的平等关系和实际上的从属关系。基于劳动法意义上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点,雇主和劳动者的“强势主体”和“弱势主体”的“新的身份”得以形成。所以,契约所体现的“消极自由”、“形式平等”所造成劳动者弱势群体的实质不自由、不平等必须加以克服。而这种克服,就历史地落到了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上。通过劳动法公法、私法融合的社会调节机制来完成,把劳动者的利益认为是社会利益,以倾斜立法的方式,发挥国家、社会、个人各在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次调整劳动关系的作用,对于失衡的劳动关系作出矫正,来缓和这种实质上的不平等、不自由。
(二)是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标志
劳动关系是本人劳动力与他人生产资料(劳动条件)相结合的社会关系,具有从属性、继续性、为他人(雇主)利益劳动等特征。其中,从属性是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从属劳动与独立劳动(或称自治劳动)的主要标准。对于从属性,主要有三种理解:人格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经济从属性。比较其内涵和外延,可以发现:这是一个通过从属性内涵演变而不断扩大从属性外延,亦即不断扩大劳动法(倾斜保护)适用范围的历史过程。
从属性,也可称之为控制性。从属性,即劳动者从属于雇主;控制性,即雇主控制劳动者。人格从属性相对于人格独立或自主决定而言。其侧重点在于,劳动者受雇主控制程度较高而失去独立人格,即劳动者从事何种劳动,运用何种手段劳动等事项,受到雇主较高程度的控制。组织从属性的侧重点在于,劳动者的劳动被纳入雇主的生产经营系统,而成为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或必要环节,劳动者因而就成为雇主的劳动组织成员,在劳动中承担作为劳动组织成员所应负的保守雇主商业秘密等义务。组织从属性可以弥补人格从属性的不足,而将由于工作自主性比较高不宜纳入人格从属性范围的人员纳入组织从属性的范围。经济从属性的侧重点在于,把经济实力强弱的差异作为具有从属性的原因。对其理解有两种,一种是组织体内部的经济从属性,即在同一个组织体内,劳动者的经济实力相对雇主处于弱势。另一种是组织体外部的经济从属性,是两个有独立主体资格之间的经济从属情形,这种从属性劳动,又称为工具化劳动。
在我国劳动立法中,人格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都被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标志。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關事项的通知》第1—2条规定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志中包括:“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偿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三)作为划定劳动法调整范围边界的依据
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必然是有边界的,划定此边界的依据是从属性理论。随着从属性的逐渐弱化,劳动关系与委任、承揽等其他劳务给付关系可能存在边界不清,但应承认该大致边界是存在的。在该从属劳动的边界内,劳动法灵活性不足的问题在于未对从属性强弱不同的劳动者给予差异化的保护措施,使公司高管和进城务工人员适用同样的规则,以致部分劳动者保护水平过高,部分劳动者保护水平不足,这是劳动法分类调整模式的现实基础。
(四)是释法的重要资源,接近于准法渊的地位
在李相国与北京同城必应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简称李相国闪送案)中:同城必应科技公司为“闪送”平台的运营方。李先生自主下载“闪送”APP并注册成为闪送员。2016年7月24日,李先生在进行闪送业务时发生交通事故,诉请法院确认与同城必应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同城必应科技公司辩称双方之间为合作关系,并主张公司业已为李相国等快递员投保商业保险。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法律关系的性质,应根据事实审查认定,当事人不可以协议约定的方式排除劳动法之适用。同城必应科技公司与李先生间具有从属性,双方间属于劳动关系。
以劳动关系的概念为大前提,以案情为小前提,演绎裁判结论。存在两个难点,一是准确解释法律,二是准确认识案情。海淀法院在李相国闪送案中运用从属性理论,为本案劳动关系的证立做出了重要补强。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学说虽然不像法律一样具有权威性,却是释法的重要资源。像从属性理论这样的主流学说,经过长期的讨论、沉淀和应用,已经获得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的普遍接受,取得了接近于法渊的地位,即使不足以独立支撑判决仍然能够起到加固作用。法院指出,“通常认为,从属性是劳动关系之本质特征。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具有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用人单位一方具有强势和主导地位”。法院进而将从属性理论与实定法相衔接,指出原劳社部《通知》“体现了对劳动关系从属性的判断路劲”。之后则结合案情,分别讨论了经济从属性和人格从属性问题。
参考文献:
[1]阎天.劳动关系概念:危机、坚守与重生[J].《中国法律评论》2018:6.
[2]冯彦军、张颖慧.“劳动关系”判定标准的反思与重构[J].《当代法学》2011:6.
[3]王天玉:网络劳务是对劳动法的挑战吗[J].《中国法律评论》2018:6.
作者简介:
贺涛,1996年4月11日出生,男,汉族,籍贯陕西省神木市,现就读于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2018级劳动法学与社会保障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劳动法、社会保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