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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对法律主体及隐私权的影响

2019-04-15李宏涛

世界家苑 2019年1期
关键词:隐私权人工智能

李宏涛

摘要:人工智能在近十几年年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紧随人工智能的发展,其对法律的影响也是多方面的,其中最重要的是影响法律主体的界定和对隐私权的侵犯。通过对这种现象的评析,力图从法律角度找出人工智能带来的弊端的方法,使之能够更好的为人类服务。

关键词:人工智能;法律主体;隐私权

当今社会,人工智能与我们的生活联系越来越密切,原本存在于想象中的、科幻电影中的画面正大量的成为现实,从语音助手、面部识别、到与智能机器人聊天等,无不显示着人工智能的存在。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其对法律也产生了一些现实的影响。

1 人工智能概述

人工智能,英文缩写为AI。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的温斯顿教授认为:“人工智能就是研究如何使计算机去做过去只有人才能做的智能工作。”钟义信教授指出,人工智能就是指人类所制造的智能,也就是机器的智能。这些说法反映了人工智能学科的基本思想和基本内容。即人工智能是研究人类智能活动的规律,构造具有一定智能的人工系统,研究如何让计算机去完成以往需要人的智力才能胜任的工作。

2 人工智能对法律的影响

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其对法律的影响也是多方面的,扩大了法律的调整范围,形成了很多法律的空白地带,还没有及时制定法律予以规制,但是人工智能对法律影响最主要的方面在于法律主体的界定和对隐私权的侵犯两方面。

2.1 人工智能影响法律主体的认定

人工智能对法律主体界定的影响,即人工智能是否可以被认定为是法律主体,与自然人、法人一样拥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这需要根据人工智能的发展程度来具体的看待。

科学家依据人工智能能力高低,已将人工智能分为三大类: 弱人工智能、强人工智能与超强人工智能。弱人工智能在单个方面很擅长,如能战胜围棋世界冠军的人工智能。强人工智能在各方面都能和人类比肩,人类能干的脑力活它都能干,目前人类还没有能力创造出强人工智能。超强人工智能则被人工智能思想家波斯卓( Nick Bostrom) 定义为在几乎所有领域都比最聪明的人类大脑都聪明很多,包括科学创新、通识和社交技能。就目前发展阶段而言,我们尚处于弱人工智能时代,比如,智能翻译、垃圾邮件过滤器、搜索引擎、智能客服等等,这些均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

对于没有任何自我决策能力的智能机器人来说,即当前我们所处的弱人工智能时期,其当然不是法律主体,因为其行为都是在其所有者的支配下完成的一系列行为,其并没有任何决策能力和决策行为,这时它只是一个工具,所有法律责任都归属于背后发号施令的人。但是对于有决策能力和决策行为的人工智能,应该如何认定?以下有个案例:2016年2月,Google无人驾驶汽车在美国加州山景城测试时,与一辆公交大巴发生碰擦,所幸无人受伤。美国高速公路安全管理局(NHTSA)却确认,根据美国联邦法律,用于自动驾驶的人工智能系统可以被视为司机。

从我国的法律规定来看,人工智能载体不在法律主体的范围之内。我国的《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显然,当产品造成他人利益损失时,我国法律是规定由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来承担法律责任的。如果依据这个法条来分配法律责任,人工智能是属于产品和工具的范畴。然而,人工智能显然不同于一般的产品,因为它不仅可以像人类一样思考和决策,它的计算和思维能力甚至远超人脑。如果在法律上人工智能被定位为独立的主体,享有权利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那么这将对传统的法律体系产生巨大的冲击,比如,对“人工智能”的民事法律责任,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需要如何具体规定,对“人工智能”的定罪量刑也需要一个独立完整的法律体系,而这必将挑战我国传统的刑法理论。

2.2 人工智能对隐私权的影响

在讨论人工智能对隐私权的影响之前必须先理清何为隐私权。美国法学家沃伦(Samuel D.Warren) 與布兰代斯(Louis D.Brandies) 于1890年发表《论隐私权》一文,首次提出隐私概念,并将其界定为一种免受外界干扰的独处的权利。随着时间的推移,隐私权的概念在美国各州及世界各地逐渐推广开来,隐私权的内容也不断完善。王利明教授认为,隐私指自然人的私人秘密和私生活安宁不被外界公开和干扰的状态。

在隐私保护问题上,个人信息与隐私在覆盖范围上存在重叠。个人信息既包括公开的个人信息(比如,姓名、出生年月日等),也包括隐秘的个人信息(即隐私,包括婚姻家庭状况、财务与信用状况、活动踪迹等),至于它们之间的界限,则取决于信息所有者对它们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其中,公开的个人信息主要着眼点在于合理利用(公开的个人信息并不意味着可以被无限制传播与利用),而隐私则在于为所有者独自控制、支配,不可能存在允许他人利用的情形,否则就不构成隐私。因此,隐私属于一种没有公开或所有者不愿意被公开的个人信息。

当万物互联、大数据和人工智能这三者叠加起来,个人隐私将会成为“奢侈品”,人们或许将不再有隐私可言。目前来说,人工智能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侵犯隐私,即非法监控和非法干扰个人行为。

2.2.1 非法监控

监控不仅包括对物理空间的监控,也包括对虚拟空间的监控。虚拟空间是指网络空间。非法监控所涉及的隐私领域主要是信息隐私。在非法监控中,对物理空间或网络空间的侵入只是手段,终极目的在于获取未公开的个人信息。

2.2.2 非法干扰个人行为

人工智能非法干扰个人行为,在某种意义上,可称为人工智能代替个人进行决策,其所侵犯的是个人的自决隐私。人工智能侵犯自决隐私与大数据息息相关。互联网上存在大量的实名或未实名的用户数据,人工智能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对用户数据进行收集与分析,可以准确对用户进行定位,并分析出用户的兴趣爱好、行为踪迹等信息,并进行信息推荐,显然,用户是根本不愿意这些信息被其他主体知晓。很典型的例子为,通过分析网购历史记录,某商户比父亲更早知道其女儿已怀孕的隐私,并向其提供护婴产品信息。既然商户尚能如此,那么人工智能更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

人工智能因侵犯个人隐私给人造成损失的,首先,若人工智能仍是物,则其责任承担一般就比较明确——谁控制、使用,谁承担。若将人工智能拟制为“人”,并赋予主体资格,即看人工智能的行为是否超出其设定的范围,是否对于人工智能的“自主行为”,设计者或制造者并不存在主观过错,被侵权人也没有过错,在这种情形下,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上的公平责任,由双方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分担损失,这样既弥补了被侵权人一部分损失,又不致打击设计者或制造者的积极性,抑制技术进步,在权益救济与促进技术进步之间达成一种平衡。另外,还应注意的是,若人工智能的管理人、使用人或所有人已发现“自主行为”且放任侵权行为,那么应由他们承担全部责任。

人工智能的发展必须依靠大数据,充足的数据是资源人工智能发展的条件。通过阻碍大数据的流通与利用,无疑不符合当前的时代潮流。对于人工智能通过对大数据的使用非法干扰个人行为、侵犯个人自决隐私,可通过上述责任承担,法律救济规则予以解决。至于解决人工智能的自主行为对个人自决隐私的侵犯,部分可考虑通过技术的发展自行纠正。

3 结语

人工智能伴随着现代科技的进步而大发展,并快速应用于人类的生产与生活,逐渐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与认知方式。尽管人工智能可能给个人隐私、法律主体的认定、法律调整的领域等方面带来很大的影响,但其仍是有价值的追求,人类需要做的是谨慎部署,使之能更好得为人类提供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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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钟义信.人工智能:概念 方法 机遇[J].科学通报,2017(22).

[3] 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4] 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5] 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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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雷震文.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合理利用问题研究[J].判解研究,2016(03).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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