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院校法学实验室建设研究
2019-04-15康雷闪任天一
康雷闪 任天一
摘要:目前,高等院校法学教育普遍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的问题,现有实践教学处于法学教育的辅助地位,且无法发挥应有作用,难以满足社会法学实践人才需求。因此,应借鉴自然科学实验室的优势,结合法学专业特点,建立法学实验室,对创新实践教学方法、提高学生专业实践能力具有重要意义。法学实验室应以丰富的教学资源为支撑,形成完善的规范体系,甄选可具操作性的实验内容,建立独立的考核评价体系,从而实现理论与实践相统一的法学教学体系。
关键词:法学实验室;实践教学;实践能力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9)11-0276-03
教育是一個民族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高等教育更是直接为国家繁荣源源不断输送各行业人才的重要途径。《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优先发展教育事业,建设教育强国,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础工程,必须把教育事业放在优先位置,加快教育现代化。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对法律从业者的职业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也对全国高等院校法学学科的建设提出更高的标准。然而,在法学学科传统的“知识灌输型”的教学模式下,学生的实践能力难以得到大幅度提高,满足社会需要,也不符合法学作为实践性学科的目的要求。所以,加快法学教学模式改革,培养理论知识与实践能力兼备的高水平法律人才,是目前法学学科的基本任务。在现有的“学科实习”“模拟法庭”等实践能力培养方式下,建立“法学实验室”作为提高学生专业能力与职业水平的主要途径,将会有效突破现阶段法学教育的瓶颈,缓解法律人才的社会“供需矛盾”,培养全面型、高素质的法律人才。
一、现有模式下的法学教学现状
法学教育中,素质教育内容比较广泛,其核心是科学的、理性的、民主的、法治的、不断创新的法学教育。但目前的法学教育存在较为明显的短板,学生实践应用能力不足是理论法学教育弊端的外在表现,已有的法学实践教学难以发挥应有的效果,法学教育呈现出僵硬化、固定化及模式化趋势。
(一)传统“知识灌输型”教学的弊端
法学是一门兼具理论与应用的学科。传统教学模式中,课堂教学主要以教师讲授,学生被动接受知识的形式进行,讲授内容以法学基本理论为主,以案例研讨为辅。理论本来就以抽象的形式存在,通过教学讲述,学生便可形成理论观念,并通过思考内化为自己的知识,“知识灌输型”教学在理论知识的传授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但对于社会,仅有理论知识不足以解决现实问题,法学的应用性决定了其实践性,它必须作用于具体事务才能发挥最大社会功用,实现作为社会科学的基本价值。但在“知识灌输型”模式下,仅靠作为理论辅助的案例研讨,难以有效提升学生知识应用能力。现实案件突发多变,情况复杂,往往多种因素交织在一起,课堂案例难以还原案件的真实情况。鉴于课时长度、时间限制等因素,教师往往将案件简化为主要情节后让学生进行探讨,删除学生对案件信息进行筛选的环节,难以提高学生的信息筛选能力。当学生进入职业领域,面对众多复杂的案件情况,茫无头绪、不知所措,则不足为奇了。
(二)现行实践教学收效甚微——以模拟法庭为例
为解决学生实践能力问题,各高校普遍采取一些实践教学方法弥补传统教学法的不足,除社会实践、专业实习外,最常见的则属模拟法庭。模拟法庭是指以模拟法院案件庭审过程为主要内容,在专业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扮演不同法律职业角色,按照法定程序,在模拟的庭审环境下,审理案件并做出裁决的教学方法。模拟法庭能锻炼学生的知识应用能力,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水平,但具体教学操作中,其并未达到应有的模拟效果,主要原因为以下三点。
其一,模拟法庭并未形成独立体系,缺乏独立性及刚性要求。目前,多数高校并未将模拟法庭与理论教学加以区分,模拟法庭更多地作为传统教学方式的补充,处于辅助地位。非课程设置的情况下,其无论在开展数量或教学质量方面,都不能充分发挥教学效用,学生实践应用能力不足的状况无法得到改变。
其二,模拟法庭的形式主义普遍存在。作为一种现实模拟方法,应以无限趋近于实际为目标,而当下的模拟法庭似乎成为一种“表演”。学生选定角色,通过搜寻案件判决书及卷宗等材料,根据原有的双方当事人陈述、律师辩护陈述及法官判决等进行演练,在庭审中只需根据事先排练的语言、顺序进行即可,难以形成真正的原被告双方庭审对抗及法官的自由裁量,缺乏主观能动性,亦无法将已有理论知识转化为解决问题的方法。
其三,模拟法庭的涵盖范围有限。模拟法庭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只涉及庭审阶段,而更多的准备工作则在庭前,诸如案件还原、调查取证、庭前调解等重要过程,在模拟法庭中均无法体现。而上述过程在实践中是必要阶段,对案件的全过程加以训练,有利于培养实践型人才。
除模拟法庭外,其他教学方法脱离教学监督,也存在诸多问题。现有教学方法难以适应社会需要的矛盾日益突出,有必要创新教学场所及教学方式,改善法学教育窘困现状。
二、法学实验室建设的必要性
法学实验室作为一种新型的教学方法,产生于对自然科学实验室的优势借鉴。法学实验室不仅能有效弥补传统知识灌输教学方式的不足,更具有模拟法庭等现有实践教学所不具备的优势。法学实验室的建立,将会对法学教学的创新及法学人才的培养,产生积极的效果。
(一)自然科学实验室的优势借鉴
自然科学实验室是理工科专业必不可少的教学场所,其目的为验证某一自然规律、规则或结果的正确性。理工科专业学生在接受课堂讲授知识后,可以在同样环境、同一条件下通过反复试验验证所学内容,从而加深记忆与理解,进而能够延伸出其他具有研究价值之问题,锻炼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承担实验教学和科研创新的双重功能。相比之下,文科类学科缺乏专门的实践教学场所,究其原因,与文科专业的诸多不确定性和结果的不唯一性有关,因此文科专业实验室并未得到广泛认可。随着时代的发展,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方式与研究方法发生着重大转变,某些领域的研究与自然科学存在极大的相似性,尤其是具有极强实践性与应用的法学学科,与社会经济发展密切相关。如西方正在兴起并且方兴未艾的实验经济学,就是借助实验手段的仿真模拟经济运行过程和环节。因此,法学可以借助自然科学的教学方法,建立法学实验室,模拟还原现实,推动学生将理论转化为实践。
(二)有利于创新法学教学方法
传统的“知识灌输型”教学方法存在优势的同时也存在弊端,而现有的专业实习、模拟法庭等实践教学效果难以发挥,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面临巨大挑战。法学实验室能够提供一种新型的教学方法,在这种特殊的环境和氛围下,学生能够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提高实践教学效果。随着数字网络的不断发展,实验室可以充分利用数字网络优势,情景模拟、案件再现、全程录制、远程教学指导等都可以实现。利用数字虚拟空间,亦可以实现现代信息技术对高等教育空间资源的替代,节约教学成本,提高教学资源利用率。
(三)有利于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
高等院校法学教育的目标是为社会各行各业输送法律人才,不僅包括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也包括律师行业、公司法务部门等。与模拟法庭相比,法学实验室的最大优势在于其不局限于庭审阶段,不仅可以实现从案件发生、调查取证到判决执行的诉讼案件整个阶段的还原,亦可以实现合同的磋商与签订、争议自我协商与调解等诸多非诉业务的模拟。实验室中,通过场景布局设计,可以营造不同的模拟情境,有利于产生更加接近现实氛围,增强模拟实践效果。法学实验室将研究建立在实证的基础上,学生亦可针对自身职业规划,有侧重地对角色进行选择,增加针对性、现实性与应用性,有助于培养更专业的法律人才。法律实验室的功能涵盖并超越了模拟法庭所具备的功能,因此可以代替模拟法庭,减少教学成本,增加资源利用率,并在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方面发挥着更全面、重要的作用。
三、法学实验室的具体实施方案
法学实验室的诸多优点决定了它的发展必将成为一种趋势。但如何设立法学实验室,才能使其不致陷入现有实践教学的窘境,充分发挥价值效用,是不可回避的问题。因此,法学实验室建设方案应从现实问题出发,借鉴自然科学实验室管理体制,结合自身优势,实现其作为新型教学方法的题中应有之义。
(一)法学实验室的规范体系
实验室作为文理科教学方法的交叉地带,其具体操作规范具有共同之处。在服务实验教学的目的上,理工科实验室规范对法学实验室具有应用意义。因此,借鉴成立已久、规范成熟的自然科学实验室管理体系,有助于法学实验室较快形成合理的、可操作的规范体系。科学规范体系的建立,首先应确立实验室管理准则,包括实验目的、实验室性质、实验任务、管理方式及实验教学学生守则等具有约束性的制度,以建立规范的管理体系;其次,制定实验设备的具体操作规范,包括设备的作用、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等,以建立规范的操作体系,减少设备损坏率;最后,应明确以生为主的教学理念,让学生主动参与实验,教师指导实验,增强学生的知识运用能力,建立规范的教学体系。
(二)实验内容的具体性和可操作性
法学实验内容主要是实践中法律行业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包括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律师咨询、调解、合同磋商及合同纠纷的自我解决等。实验案例的选择应具有具体性,实验开展前,指导教师应对案例内容、必要材料进行筛选,在保证案件顺利实验的同时,留有适当的空间供学生自由发挥,并对实验时间进行严格把控,以达到预期实验效果。我国法学教育具有三个阶梯,在培养目标上,本科阶段为实践操作型人才,硕士阶段为实践研究型人才,博士阶段为理论研究型人才的培养。案例的选择应当根据学生学习的不同阶段、已掌握的知识体系以及阶段培养目标的差异性为基础,过于超出学生能力范围或过于简单的案例都是不可取的。实验内容的选择关系整个实验效果,增加案例的具体性和可操作性,有助于提高学生的自主性与积极性,从而利于提升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完成教学设计目标。
(三)独立的评价考核标准
实验室教学不同于理论教学,它在教学方式、教学方法、教学内容以及课堂表现形式上较为灵活,评价考核时亦无法用试卷得分的方式给予学生准确的学科成绩认定,因此要建立符合实验室教学特点及目的的考核方式。
首先,文书写作能力的考核。实验室教学不应当忽视写作能力,法律行业离不开法律文书,一个好的书面表达能力能够帮助纠纷的解决,故法律文书写作应纳入考核体系。
其次,语言表达能力的考核。除了写作之外,法律职业更多地需要清晰、简洁的语言来表达自身的观点。语言是一门艺术,良好的口头语言表达能力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因此它是衡量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标准。
最后,纠纷解决思路的考核。解决社会问题是法学学科的最终目的,也是其作为社会科学必须承担的任务。法官对案件的判决、律师为当事人的辩护以及公司法务对合同纠纷的协商,都以对事件的清晰把握为前提。筛选信息,把握事件的关键,清晰的纠纷解决思路,是问题得以解决的关键,也是法学实验教学必须考核的内容,且应为所有考核中最重要的部分。
(四)完善的实验室教学资源配置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任何措施的实施都必须以相应的物质条件为支撑。其一,法学实验室应具有固定的、独立的场所,为学生实验提供专门的地点,亦便于设计与管理,形成良好的实验室氛围。其二,实验室应具有完善的实验设备,为实验提供物质基础,实验设备应与社会实践设施相一致,提供数字化的网络信息服务,使学生可以较早适应、了解和掌握数字设备的运用,便于学生步入社会后能够及时进入职业角色。同时,实验指导教师应兼具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不仅能提供理论意见,亦能够纠正模拟实验中的错误,达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目的;不定期邀请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不同的法律职业者对学生加以指导,与实践接轨,增加对实务操作的了解。
四、结语
高等院校法学实验室建设是当前法学实践教学的发展趋势,对于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与知识运用能力具有重要意义。面对社会实践应用人才的需求及当前法学理论教育有余而实践教学不足的现状,快速建立法学实验室,对于缓解人才供需矛盾,创新高校法学教学方法,产生积极作用。法学实验室在具体建设与操作过程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做出调整,减少或避免出现使实验效果大打折扣的问题,确保提升学生实践能力。
參考文献:
[1]侯晓蕾,田春雷.试论模拟法庭实验教学[J].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2).
[2]冷凌.试论模拟法庭在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培养中的作用及创新[J].教育与职业,2012,(36).
[3]郭洁,路军.法学实验室建设与实验教学的研究[J].实验技术与管理,2008,(9).
Research on the Construction of Law Laboratory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KANG Lei-shan,REN Tian-yi
(College of Arts,China University of Petroleum (East China),Qingdao,Shandong 266580,China)
Abstract:At present,the legal education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generally exists the problem of emphasizing theory and neglecting practice.The practice teaching is in the auxiliary position in legal education,and can not play its due role.it is difficult to meet the needs of practical law talents of social.It is important to establish a law laboratory with reference to the advantages of natural science laboratory and its own characteristics.I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innovate practical teaching methods and improve students' professional practice ability.The legal laboratory should be based on abundant teaching resources,form a perfect standard system,select operable experimental content,and establish an independent assessment system,so as to achieve the unity of theory and practice of law teaching system.
Key words:law laboratory;practice teaching;practical abil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