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面临的问题、对策与建议
2019-04-11白洁
白洁
自2012年以来,辽宁省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环境责任保险(简称环责险)试点工作,尽管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由于受到各种内外部因素影响,进一步推进仍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本文系统分析了辽宁省环责险面临的问题,并针对辽宁省现状提出了解决的对策和建议。
1辽宁省环责险现状
辽宁省环责险仍处于起步阶段。2012年环责险在辽宁省正式启动。几年来一直在重污染行业推进环责险工作,2015年辽宁14个市的151家企业投保了环责险,涉及重金属、石化、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处理等行业。
2辽宁省环责险面临的问题
2.1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目前,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环责险进行明确规定,使得企业在客观上没有产生较强的环境风险责任意识而积极投保。从长远的角度来看,环责险必须完善法律法规,来保障环责险顺利开展。
当环境利益正面临严重威胁时,现实中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缺失,导致在发生环境污染与纠纷时,各地法院对于环境诉讼案件处理没有统一标准,对于环境损害的司法认定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2.2政策支持力度尚顯不足,地方试点缺乏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的支持
目前,政策支持多停留在文件层面,缺乏具体政策支持措施及专项资金等深层次支持。从辽宁试点实践看,参保企业多以风险相对集中的中小企业为主,而对于相对规范的大型企业,其环责险需求明显不足,投保时存在逆选择,导致投保覆盖受限,风险无法有效分散。如果仅依靠商业模式市场运作,力量过于单薄,力度尚显不足。
2.3企业缺乏环保与风险意识,需求意愿不强烈
许多企业对环责险持“观望”的态度,购买积极性不高。主要原因:一是对污染事件的处理方式大多为政府部门的行政罚款,很少经由民事诉讼程序,使得企业违法成本低;二是企业宁愿承担数额很少的罚款,也不愿意采取措施预防与治理,更不用说支出保环责险的费用。
2.4承保能力弱,经营风险大,专业化水平低
尽管保险业已经将环责险作为业务增长点之一,但由于环境污染事故主要集中在环境污染风险大的领域,承保的范围相对较窄,损害赔偿金额较高,与普通的人身和财产保险相比,环责险的经营风险明显高于其他商业保险。同时,现有的环险产品还不能根据不同行业特点“量体裁衣”,产品缺乏吸引力。
3对策与建议
3.1寻求地方突破,适时推进地方立法
由于环责险立法尚不充分,开展强制环责险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因此,我们充分挖掘现有法律法规,在上位法相关法律依据不足时,尽量从同位法体系中寻求突破,为现阶段开展环责险工作寻找法律依据,在相关环保立法中明确加入环责险内容,是进一步深入推进环责险制度完善的关键。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状况,应建立以社会公益组织(NGO)为主导的环境公益诉讼模式,从而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3.2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出台有针对性的扶持政策
作为辽宁省重点推动的环境经济政策之一,试点工作应抓住政策机遇,积极推进环责险相关政策制度创新,在政策上予以深层次的大力支持,逐步建立以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制,实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局部政策突破。
3.5制定适用于不同行业的环境风险评估标准,建立技术支持与保障体系
结合已有的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继续稳步推进相关标准的探索工作,设计出不同行业的环境风险评估标准,准确评估不同行业环境风险等级。同时健全第三方环境污染损害评估鉴定机构,健全环境风险评估、污染事故勘查、定损与责任认定机制,探索保险机制与政府管理相结合的环境管理体制。对环境污染损害进行专业的鉴定。
3.4压力动力并行,增强企业意识,产生自发需求
从环境管理的角度出发,在地方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中进一步做出规定,污染企业应当对自己未来的环境风险承担责任。将企业是否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与环境行政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相衔接,包括与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排污收费制度、建设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企业环境风险等级管理制度等联系起来,引导企业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