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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强模拟:路标所的成才之路

2019-04-08罗书平

民主与法制 2019年12期
关键词:路标庭审法庭

本社特约记者 罗书平

四年前,曾经在司法行政机关供职多年“下海”转任专职律师的四川路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旭,从网上购买了一本刚刚由北京大学出版社推出的新书《新控辩审三人谈》(张军、姜伟、田文昌著)。

按“急用先学,立竿见影”的实用主义读书方法,刘旭选准该书第六编“树立庭审中心主义意识”精读。其中一个模拟法庭的案例引起了他的注意。据该书的作者之一田文昌律师介绍,这是中美合作项目的美国专家提供的美国“家暴”案例。

简要案情是:丈夫打妻子,没有争议,打完之后妻子从楼梯上滚下去了,摔断了胳膊和腿。怎么滚下去的呢?说不清楚了。妻子说是丈夫推下去的,丈夫说是妻子自己掉下去的。对此,有两组证据,双方各找了3名证人,但3名证人证明得都不充分:丈夫一方的3名证人证明是妻子自己掉下去的,其中两名证人用美国的说法是有缺陷的证人,是被自己的妻子欺负过、对妻子有仇恨心理的,或者是有大男子主义倾向的;妻子一方的3名证人证明妻子是被丈夫推下去的,这3名证人也是有缺陷的证人,都是家庭暴力的受害方。

>>《民主与法制》周刊总编辑刘桂明与四川路标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模拟法庭合影 路标所供图

毫无疑问,有家庭暴力的事实,有被害人,有危害后果,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有基本证据和被害人的控告,应该是没有问题的。案件提起公诉后,就涉及庭审中心的问题了。模拟法庭上,控、辩、审三方在场,经过严格的庭审程序,特别是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最后“法官”认为证据不足不能定罪,宣告无罪。

刘旭觉得,这个案例所折射出的问题,其实在自己的律师执业中也是客观存在的,通过模拟法庭的演练,诸多问题都可以得到回应以致化解。于是,他提议并经合伙人会议讨论,一致决定借路标律师事务所“乔迁”的契机,引进“模拟法庭”的做法。

很快,四年过去了,“模拟法庭”的做法,不仅在事务所孕育、开花、结果,而且还引进了不少新老律师,也引起了《民主与法制》杂志社总编辑刘桂明的关注。

统一标配:模拟法庭与审判法庭设置“真假难分”

“现在可以这样说,我们创建的模拟法庭与人民法院的审判法庭没有区别!”2018年12月下旬,当年负责筹建工作的黄林律师,向慕名前来考察的刘桂明总编辑介绍道。

刘桂明在考察中了解到,四年前,事务所安排黄林律师、罗媛律师组成专门团队负责筹建模拟法庭的具体工作,并确立了“精益求精”的原则,做到“硬件标准化,软件先进化”,使之与法院审判法庭保持1∶1的标配。筹建组通过走访法院、家具厂、服装采购、计算机设备、摄像照相一体机的采购等各个供应商进行筛选,以达到具有路标所模拟法庭的特色又不脱离法庭本身的严肃性,为打造长期可持续发展的法庭设备,对各项用品的材质和用料进行选择以求路标所模拟法庭的特色。为此,他们请曾经为法院供货的专业厂家定制全套桌椅,国徽比照中级人民法院的通常规格制作。为了增加模拟法庭的真实性,还订购了法官的法袍以增加“仪式感”。由于模拟法庭的运行规则完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执行,凡是参加过模拟法庭的人,都异口同声地说感觉“就像在参加法院庭审一样”。

经过短短的一个月,即全部完成设计、采购模拟法庭的桌椅、法槌、审判人员的服装、原被告及代理人桌牌、专业摄像机、一体机电脑和打印机等模拟法庭软硬件的建设,至2015年年初,模拟法庭开始运行。

大胆创新:破例让败诉的当事人担任“陪审员”

四年来,模拟法庭已“开庭审理”各类案件34件,均是执业律师亲手经办的案例,案件类型包括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物权确认纠纷、劳动争议纠纷、保险合同纠纷、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医疗合同纠纷以及刑事案件等。

记者采访中得知,事务所副主任郑明川律师是模拟法庭的“资深审判长”。他对模拟法庭第六期审理的“吴某诉黎阳等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二审)案”记忆犹新,告知记者此案已成为事务所培训新进律师和法学院校实习学生的“经典案例”。

上诉人吴某在一审中是原告,败诉后其丈夫李某某到事务所委托二审代理人时,对一审判决表现出极大的不满,认为法院“居然不支持吴某的诉讼请求”,简直是“毫无道理!完全错误”!

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初步审查认为,如果从委托人描述的案情判断,吴某的主张较为有理;但从证据的角度来分析,其主张很难得到法官的支持。但由于李某某坚持认为自己的观点一定会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也就是说他的期望值太高,这势必给代理工作增加了难度和风险。

为慎重起见,事务所决定组织一期模拟法庭来“全面审理”,承办律师郑明川亲自担任本案“审判长”,特别邀请上诉人吴某的丈夫李某某及另一当事人郭东平作为陪审员参加本期模拟法庭。“庭审”过程中,双方代理人全面展示了证据和进行了充分的辩论,“法庭调查”结束后大家积极进行“法庭辩论”,最后形成的基本观点是:上诉人吴某就现有证据,无法让上诉审法官支持其诉讼主张!

庭审结束后,作为“陪审员”的李某某与郭东平也同意模拟法庭的判断并改变了过去简单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的想法,同时修正了对原判决的偏激看法,认识到“重新收集证据”是目前的当务之急。

基于本案的特殊情况,在模拟过程中,大家一致认为被上诉人有涉嫌刑事犯罪的可能,同时有部分证据能证实。为此代理人建议先向公安机关报案,后经公安机关查证,被上诉人等确有涉嫌犯罪事实。在二审法院的审理过程中,被上诉方要求撤案,经法院审查裁定撤诉,虚增的债务由行为人个人承担,让委托人免掉了1200余万元的债务。

“其实,律所安排当事人出席模拟法庭甚至担任陪审员,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这种创新举措是有一定风险的!”事后,本案“审判长”郑明川律师向记者介绍,并特别强调,这种做法对于刑事案件不能“复制”。

郑明川律师所说的“刑事案件不能复制(模拟法庭)”的观点,源于该律师事务所第十期模拟法庭“审理”的一起滥伐林木案。

事务所担任该案模拟法庭“审判长”的是刘旭主任,郑明川律师、罗媛律师作为辩护人参加庭审。从委托人周某某对律师的陈述来看仿佛不构成犯罪,周某某本人也一再称自己不构成犯罪,并表示自己确实“不知道收购滥伐木材构成犯罪”。

辩护律师一开始准备作“无罪辩护”。但刘旭从多年的工作经验来判断,觉得本案案情并不复杂,可公安机关、检察院都指控其构成犯罪,说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是否全如委托人所述?尚不确定。故决定通过模拟法庭来全面审查案件,并指定早年在检察机关工作过的范丽娟律师担任本案的“公诉人”。为了规避律师事务所在代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一些风险,事务所决定在对刑事案件组织“模拟法庭”时不请当事人参加庭审和旁听。

通过庭审渐渐发现,委托人说的情况与指控的事实在重要细节上有一定差别,可正是这些细节串联在一起,足以构成对委托人的犯罪指控。基于模拟法庭“审理查明”的情况,经讨论重新确定本案的辩护方案为:对委托人周某某作“罪轻辩护”,并“争取缓刑”(这也是周某某最希望得到的结果)。

“庭审”结束后,辩护人再次与周某某进行了沟通,周某某完全同意并认真听取和接受辩护律师对她作有关出庭的建议,如开庭前,主动向公诉人表示认罪,出庭时衣着朴素,取下平时所戴首饰,法庭上务必做到态度诚恳等。

法院开庭审判中,周某某真诚的认罪悔罪态度得到了公诉人与法官的认可,辩护律师也积极配合庭审,当庭对其进行认罪服法教育。庭审结束后,法官当庭宣判,认定周某某构成滥伐林木罪,判处刑罚并宣告适用缓刑。周某某当庭泪流满面,表示服判,要做一个奉公守法的合格公民。

继续开庭:法院“休庭”后模拟法庭及时“补课”

面对记者,已经执业二十年的章杰锋律师仍自称是路标所的“年轻律师”——因为当他来的时候,事务所已经在搞模拟法庭了。他回顾当时的感受时说:“当看到按1∶1比例设置的模拟法庭时,内心充满了新奇——印象中律所为个别案件搞一两次临时法庭是有的,但专门设常态化的模拟法庭很少见。”

据章杰锋律师介绍,事务所为每期模拟法庭从素材准备到活动结束耗费了不少的人力和财力。每当看见年轻律师从最初“上庭”时紧张得“手足无措”,到后来的“侃侃而谈”,就在想:“当我刚做律师时如果有模拟法庭该多好!”——记者采访中发现,这也正是近年来默默无闻的这家名不见经传的律师事务所会吸引不少新生力量(包括老律师)的重要原因之一!

随后,章杰锋律师参加了一些模拟法庭的活动,相继担任了从“原告”“被告”“代理人”“公诉人”“辩护人”到“审判员”“旁听群众”等多种角色,为此,对路标所“模拟法庭”总结出三个特性:

严肃性:“模拟法庭”严格按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的规格打造,合议庭成员身着“法官袍”,担任“原被告”的律师身着“律师袍”,突出实战氛围,法庭规则完全按事先设定的程序进行,让每一个参与人有亲临法庭的感觉和气氛。

完整性:每位出庭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和自身的专长,不仅可以担任原告律师,也可以担任被告律师,还可以申请担任“审判长”。通过体验每一个不同的角色,从不同角度,全方位深入感知案情,立体把握案件。

演习性:承办律师通过模拟法庭可尽情展现其一时“拿不准”的观点,因为“错了还可以重来”!可以“反复开庭”!通过控辩双方进行逐一论证,汲取精华,淘汰不合理的部分,补强证明力弱的证据。“这种演习性是‘一锤定音’的审判法庭所不能比拟的!”谈到模拟法庭“演习性”的特性,章杰锋律师向记者讲述了他代理的杜某某被控受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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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由于接受委托才几天后法院就开庭了,来不及组织“模拟法庭”。法院开庭前,章杰锋律师通过与当事人交谈、查阅案卷等活动,对案情有了一定认识,法庭上发表辩护意见认为起诉书指控杜某某与周某按共同受贿8万元不成立,扩大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外延,将构成该罪的前提条件“明知是盗窃、诈骗、抢夺,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扩展到“受贿”,故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

趁此间隙,章杰锋请求把这个已作“无罪辩护”的案件交模拟法庭“继续审理”。事务所非常重视,马上将材料下发给“公诉人”“辩护人”并组成“合议庭”,章杰锋律师主动申请担任“审判长”。模拟法庭结束后,连续写了两份补充辩护意见,进一步阐述二人并无共同收取受贿款项的故意,故二被告人不构成共同犯罪。同时指出,在没有“行贿方”证词印证情况下,起诉书指控两人“共谋”只是基于两人的口供,依法不足以采信。最终,一审判决采纳了辩护律师提出的该案不构成共同受贿以及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辩护意见,当事人被宣告缓刑。

搭建平台:为年轻律师、实习学生铺就成才之路

在路标所的律师群体中,夏晨律师是一位年轻的女律师;但在“模拟法庭”的实践中,她的“资历”最老——因为在大学期间就多次涉足“模拟法庭”,而且在法学院组织的一次“模拟法庭”竞赛中一举夺魁!

不过,夏晨律师坦陈,真正理解“模拟法庭”并非“秀场”而是律师的“训练场”,是在2016年年初加入路标所之后——当年对于一群从未上过法庭的学生来讲,对法庭之所以产生既庄严又莫名的畏惧,并非是案情走势或法庭神圣,而是被电视剧里的律师那唇枪舌剑的形象荼毒太深,只怕辩论时哑口无言“失了颜面”。在路标所担任执业律师后,正逢事务所决定开展模拟法庭的实践活动,才深刻理解模拟法庭对于青年律师成长的意义,无论是模棱两可的案情还是遭遇毫无头绪的症结时,都可以通过模拟法庭的演练,找到解决问题的思路,故自然而然地成为忠实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几年来的律师经历中,夏晨律师在“模拟法庭”中扮演过“审判员”“原告”“被告”以及“旁听人员”的角色,大多是自己经手的案件:有的已经立案尚未开庭(如陈开全诉张雷明等侵权责任纠纷案);有的已经开庭尚未结案(如无锡市鹤源钢业有限公司诉成都市主恩不锈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有的虽然立了案,但诉讼思路尚不清晰(如岳超伟诉李淑奎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这些案件均在模拟法庭的“开庭审理”中寻到了解决途径。

对于组织“模拟法庭”在培养和锻炼年轻律师(包括法学院校的实习生)的初衷和目的,路标所刘旭主任的观点非常鲜明:模拟法庭活动的进行,既让年轻律师积累了经验,使他们迅速成长,又为国家输送了优秀的法律人才。

的确,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四年前,路标所决定创设模拟法庭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全方位、多层次锻炼年轻律师,为他们提供丰富的案件予以历练,得以快速成长。此外,四川大学法学院每年都有不少实习生到该所实习,通过模拟法庭,也让这些实习生迅速进入律师角色,接触鲜活的法律实践,为向社会输送新鲜的法律人才而奠定扎实基础。

对于争议较大的案件,事务所都会组织模拟法庭“开庭审理”,并安排实习生作为代理人、书记员乃至助理审判员,全程参与,对其在模拟法庭中的表现进行点评;案件进入法院审理时,尽可能再让实习生参与旁听;实习结束时,学生要写报告,事务所要为每一名实习生出专题报告,学校也要对学生实习情况作点评。对于已经通过“司考”来所实习的人员,事务所选派资深律师作为指导老师,要求实习律师全方位参与事务所日常工作和其指导老师承办的各种案件,确保顺利成长。

经过多年的成功尝试,路标所与四川大学法学院约定,对实习学生严加管理,并为每一名实习生指定1至2名资深律师作为指导老师,要求学生参与到指导老师承办的法律事务中,做一些辅助性工作,熟悉律师业务流程,学生要写实习日记,指导老师每月要对学生的实习情况进行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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