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归属感对农民工市民化意愿的影响
2019-04-08温馨
温 馨
(长春工业大学,吉林 长春 130012)
一、研究背景
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提出,到2020年,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的发展目标。农民工作为农业转移人口的主体,其在主观上是否具有市民化意愿对于新型城镇化的顺利推进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对农民工市民化意愿及影响因素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在众多影响农民工市民化意愿的因素中,城市归属感对农民工市民化意愿的影响相对被忽视。城市归属感不仅是农民工融入城市社会程度的重要表现和参照,同时也是影响农民工城市适应和城市社会稳定与整合的重要因素,对于农民工的迁移决策具有重要影响[1]。因此,本研究关注城市归属感对农民工市民化意愿的影响,将城市归属感界定为地域归属感和群体归属感。
二、文献回顾
学界对于农民工市民化意愿的影响因素展开了大量研究。通过对已有研究进行梳理,将农民工市民化意愿的影响因素归结为个体特征、流动特征和社会经济特征几个维度。个体特征方面,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和婚姻状况等[2][3][4]对农民工市民化意愿有显著影响。 流动特征方面,流动范围[5]、流入地区[6]和流入时间[7]等对农民工市民化意愿有显著影响。社会经济特征方面,个人月收入[8]和住房类型[9]等对农民工市民化意愿有显著影响。
已有研究为本研究奠定了重要的研究基础。然而,少有研究关注城市归属感与农民工市民化意愿之间的关系[10][11]。因此,本研究基于全国性的调查数据考察城市归属感(地域归属感和群体归属感)对农民工市民化意愿的影响,以期为提升农民工市民化意愿、推进农民工市民化提供一定的参考。
三、数据与变量
(一)数据来源
本文使用数据来源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年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社会融合专题调查数据,调查在上海市松江区、江苏省苏州市和无锡市、福建省泉州市、湖北省武汉市、湖南省长沙市、陕西省西安市和咸阳市开展,调查对象为在本地居住一个月及以上,非本区(县、市)户口的男性和女性流动人口,总样本量为16878个。根据研究需要对样本进行筛选,仅保留农民工样本13519个。
(二)变量选择
1.被解释变量。本文的被解释变量为农民工市民化意愿,通过题项“若没有任何限制,您是否愿意把户口迁入本地”进行考察,答项包括“是”和“否”。“是”代表有市民化意愿,赋值为1;“否”代表无市民化意愿,赋值为0。据本次调查,有市民化意愿的农民工占51.8%,无市民化意愿的农民工占48.2%,二者相差3.6个百分点。变量描述性统计见表1。
2.解释变量。本文的解释变量为城市归属感,包括地域归属感和群体归属感两个方面。(1)地域归属感,通过农民工对“我对目前居住的城市有归属感”这一题项的赞成态度进行考察,答项包括“完全不同意”“不同意”“基本同意”和“完全同意”。将“完全不同意”和“不同意”归为“无地域归属感”,赋值为0;将“基本同意”和“完全同意”归为“有地域归属感”,赋值为1。就地域归属感而言,近九成的农民工有地域归属感。(2)群体归属感,通过题项“您认为自己现在已经是哪里的人”进行考察,答项包括“是本地人”“是新本地人”“是流出地(老家)人”和“不知道自己是哪里人”。将“本地人”和“新本地人”归为“本地人”,赋值为1;将“流出地(老家)人”归为“老家人”,赋值为2;将“不知道自己是哪里人”赋值为3。就群体归属感而言,认为自己是本地人的农民工占46.3%,认为自己是老家人的占50.7%,不知道自己是哪里人的占3%。总体而言,农民工的地域归属感要强于群体归属感。究其原因,由于农民工在城市务工能够获得相较于在农村务农更高的收入,因此他们往往对打工城市有着较强的地域归属感。然而,农民工自身对初级社会网络较强的依赖性以及城市居民对农民工所持有的排斥态度,导致农民工难以实现“本地人”的身份认同,甚至在身份认同上呈现出模糊化现象。
3.控制变量。控制变量包括个体特征、流动特征和社会经济特征三个维度的变量。
(1)个体特征。性别,女性赋值为0,男性赋值为1。就性别而言,男性农民工比例高于女性农民工,二者相差 11.8 个百分点。年龄,15~24 岁赋值为 1,25~34 岁赋值为 2,35~44 岁赋值为 3,45~59 岁赋值为4。 就年龄而言,25~34 岁农民工占比最高,为 37.4%;其次是 35~44 岁农民工,占比为 30.1%;15~24 岁农民工占比22.4%;45~59岁农民工占比最低,为10%。受教育程度,小学及以下赋值为1,初中赋值为2,高中/中专赋值为3,大专及以上赋值为4。就受教育程度而言,农民工受教育程度以初中为主,占56.4%;高中/中专受教育程度的农民工占24.8%;小学及以下受教育程度的农民工占12.3%;大专及以上受教育程度的农民工占比最低,为6.5%。婚姻状况,将初婚和再婚归为有配偶,赋值为1;将未婚、离婚和丧偶归为无配偶,赋值为0。就婚姻状况而言,近八成的农民工有配偶。
表1 变量描述性统计
(2)流动特征。流动范围,跨省流动赋值为1,省内跨市赋值为2,市内跨县赋值为3。就流动范围而言,近六成的农民工为跨省流动;省内跨市流动的占34%;市内跨县流动的比例较小,仅为8.7%。流入地区,将上海市松江区、苏州市、无锡市和泉州市合并为东部地区,赋值为1;将武汉市和长沙市合并为中部地区,赋值为2;将西安市和咸阳市合并为西部地区,赋值为3。就流入地区而言,六成左右的农民工流入东部地区,22%的农民工流入中部地区,17.8%的农民工流入西部地区。流入时间,用调查年份2013减去农民工本次流入本地年份得到。就流入时间而言,流入城市2~5年的农民工占比最高,为40.5%;流入城市1年及以下的占30.5%;流入城市5年以上的占29%。
(3)社会经济特征。个人月收入为农民工个人上个月或上次就业的收入,月收入在1500元及以下的赋值为1,月收入在1500~2500元的赋值为2,月收入在2500~3500元的赋值为3,月收入在3500元及以上的赋值为4。就个人月收入而言,个人月收入在2500~3500元的农民工占比最高,为33.5%;其次是月收入在1500~2500元和3500元以上的农民工,分别占31%和27.8%;月收入在1500元及以下的农民工占7.7%。住房类型,将已购政策性保障房、已购商品房和自建房归为“自有住房”,赋值为1;将租住单位/雇主房、租住私房、政府提供廉租房和政府提供公租房归为“租房”,赋值为2;将单位/雇主提供免费住房、借住房、就业场所和其他非正规居所归为“其他”,赋值为3。就住房类型而言,农民工以租房为主,占比近八成;其他住房类型的占15.3%;自有住房的农民工占比最低,仅占6.3%。
四、实证分析
由于被解释变量农民工市民化意愿是一个二分类变量,因此本研究采用二分类Logistic回归模型考察城市归属感对农民工市民化意愿的影响,回归结果如表2所示。
(一)城市归属感对农民工市民化意愿的影响
就地域归属感而言,以无地域归属感的农民工为参照,有地域归属感的农民工有市民化意愿的发生比提高47%。地域归属感是衡量农民工城市融入程度的重要指标,农民工对其务工城市有地域归属感,意味着农民工真正融入了城市,因而市民化意愿更强。
就群体归属感而言,以认为自己是本地人的农民工为参照,认为自己是老家人的农民工有市民化意愿的发生比仅为认为自己是本地人的农民工的38.9%,不知道自己是哪里人的农民工有市民化意愿的发生比仅为认为自己是本地人的农民工的76.1%。认为自己是本地人的农民工,对城市和城市人都有比较正面的评价,是心理层面适应最好的一种类型[12],因此市民化意愿最强。相比之下,认为自己是老家人的农民工,认为城市只是挣钱的地方,自己的归宿还是家乡,因此市民化意愿最弱。不知道自己是哪里人的农民工,在城市和老家都找不到自己的位置,市民化意愿没有认为自己是本地人的农民工强烈,但又强于认为自己是老家人的农民工。
(二)个体特征对农民工市民化意愿的影响
个体特征中的年龄、受教育程度对农民工市民化意愿有显著影响,但婚姻状况对农民工市民化意愿无显著影响。年龄对农民工市民化意愿有显著影响,以15~24岁农民工为参照,25~34岁农民工有市民化意愿的发生比提高18.8%,而45~59岁农民工有市民化意愿的发生比仅为15~24岁农民工的85.7%。在进城务工初期,农民工的技能水平和工作经验等会随着年龄的增加而增加,收入水平也随之提高,市民化意愿也就越强,因此相较于15~24岁的农民工,25~34岁农民工市民化意愿更强。然而,到达一定年龄后,受身体健康状况和返乡情结的制约,农民工市民化意愿随年龄的增长而降低,因此相较于15~24岁的农民工,45~59岁农民工市民化意愿更低。
表2 模型结果
受教育程度对农民工市民化意愿有显著影响。以受教育程度为小学及以下的农民工为参照,受教育程度为初中、高中/中专和大专及以上的农民工有市民化意愿的发生比依次提升 22.7%、49.4%和94.4%。受教育程度越高,农民工所积累的人力资本越多,在城市实现社会经济地位向上流动的可能性越大,市民化意愿也就越强。
(三)流动特征对农民工市民化意愿的影响
流动范围对农民工市民化意愿有显著影响,以跨省流动的农民工为参照,市内跨县流动的农民工有市民化意愿的发生比仅为跨省流动农民工的80.2%。对此可能的解释为,农民工的迁移流动行为具有一定的选择性,性别、年龄和受教育程度等人力资本状况是影响流动范围的重要因素[13]。选择跨省流动的农民工本身就具有较高的人力资本,在城市实现向上流动的可能性更大,市民化意愿也就越强。相比之下,选择省内跨市流动的农民工人力资本较低,在城市缺乏竞争力,难以真正融入城市,返乡便成为其最终的归宿,因此市民化意愿低于跨省流动的农民工。
流入地区对农民工市民化意愿有显著影响,以流入到东部地区的农民工为参照,流入到中部地区的农民工有市民化意愿的发生比仅为东部地区农民工的74.4%,流入到西部地区的农民工有市民化意愿的发生比仅为东部地区农民工的84.3%。东部地区经济较为发达,可为农民工提供较多的就业机会和更高的工资收入,对于农民工有较强的吸引力,因此流入到东部地区的农民工市民化意愿强于流入到中部和西部地区的农民工。
流入时间对农民工市民化意愿有显著影响。以流入时间为1年及以下的农民工为参照,流入时间为2~5年、5年以上的农民工有市民化意愿的发生比依次提高32.2%和58.4%。随着流入城市时间的延长,农民工对城市的适应性也得到提升,市民化意愿也就越强。
(四)社会经济特征对农民工市民化意愿的影响
社会经济特征中的住房类型对农民工市民化意愿有显著影响,但个人月收入对农民工市民化意愿无显著影响。住房类型对农民工市民化意愿有显著影响,以自有住房的农民工为参照,租房的农民工有市民化意愿的发生比仅为自有房农民工的61.4%,其他住房类型的农民工有市民化意愿的发生比仅为自有房农民工的40.7%。住房作为商品已经成为经济实力的象征,能够直观地反映经济地位[14],在城市自有住房的农民工,意味着其能够凭借较强的经济实力跨越市民化门槛,因此市民化意愿最强。相比之下,租房的农民工不仅需要承担房租的压力,同时为节省开销,租住的房屋往往条件较差,在城市的生活满意度较低,因此市民化意愿较弱。其他住房类型(如借住房和就业场所等)的农民工,由于居无定所成为漂泊感较强的群体,因此市民化意愿最低。
五、结论与讨论
基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年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社会融合专题调查数据,考察城市归属感(地域归属感和群体归属感)对农民工市民化意愿的影响。研究表明,城市归属感是影响农民工市民化意愿的重要因素。此外,年龄、受教育程度等个体特征,流动范围、流入地区和流入时间等流动特征,以住房类型为代表的社会经济特征对农民工市民化意愿也有显著影响。
基于上述结论,提出的对策建议如下:
一是增强农民工城市归属感,特别是群体归属感。就地域归属感而言,农民工进城务工能够有更好的就业机会和更高的劳动收入,实现向上流动的可能性更大。因此,大多数农民工(89.9%)对城市具有地域归属感。相比之下,就群体归属感而言,农民工自身对初级社会网络较强的依赖性以及城市居民对农民工所持有的排斥态度,导致农民工难以实现“本地人”的身份认同,甚至在身份认同上呈现出模糊化现象。因此,农民工自身应逐渐构建起以业缘、友缘为纽带的次级社会网络,增强其与城市居民的交往和互动,强化其融入城市的深度,逐渐实现“本地人”的身份认同,进而使自身的市民化意愿得到提升。同时,城市居民应正视农民工为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所做出的贡献,对农民工抱有更加开放和包容的态度,以此增强农民工对于“本地人”的身份认同感,进而提升其市民化意愿。
二是加大农村地区基础教育投入力度,提高农民工人力资本存量。教育作为人力资本最核心的组成部分,对于提升农民工人力资本具有重要作用。由于农民工在进入城市之前基本完成了正规的学校教育[15],因此应加大农村地区基础教育的投入力度,提升农民工人力资本存量,增强农民工在城市劳动力市场中的竞争力,使其在城市获得一份稳定的职业和较高的收入水平,从而在经济层面融入城市,提升其市民化意愿。
三是提高农民工收入水平,增强其住房支付能力。农民工偏低的收入水平和城市高额的房价造成了农民工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的客观事实。因此,应合理提高农民工收入水平,增强其在城市的住房支付能力,使其在城市居有定所,进而提升其市民化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