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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表情包的版权保护

2019-04-04陈选萍

科学与财富 2019年6期
关键词:表情包问题与建议版权保护

陈选萍

摘 要:随着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语言文字已远远不能满足民众的交流需求,表情包的出现和广泛应用在增强娱乐的同时也引发了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之间的利益纠纷。本文在对各类表情包是否受版权法保护作出具体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我国表情包保护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表情包 版权保护  问题与建议

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推动了作品表现形式和复制、传播形式的转变,也賦予了著作权客体新的内涵。同时,图片、视频、音频等编辑工作的简单易操作化,使得公众对作品的改动越来越容易。表情包作为互联网时代下以数字技术为载体的一种新型创作,关于其能否受到版权保护的探讨有利于进一步明确版权保护的客体范围。

一、表情包是否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表情包是以动漫卡通形象、文字、视频截图等为素材创作的一系列静态或者动态的图片集合体。以表情包的制作方式为划分标准,表情包可分为如下三类:一是作者原创的表情包,而是利用他人作品制作的表情包,三是再创系列表情包。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分析可得,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必须满足表达性和独创性两个要件,其中又以独创性作为判断的关键。根据上述分类,按照表情包有无独创性来判断相应种类的表情包能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一)原创类表情包

原创类表情包是作者创作并发表在各个平台上作为表情包给公众使用的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可知: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人们在创作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文学、艺术美感和科学价值的智力表达,且是可以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

原创类作品由作者独立创作,非对现有作品的剽窃、抄袭、复制,体现了作者的智力劳动,具有较高的独创性,因此完全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定义。

原创类表情包可根据主体内容不同分为卡通动漫表情包、真人系列表情包。“卡通动漫系列表情包”以“兔斯基”为例,是其创作者王卯卯为所需要的情感表达而设计出来的动画形象。“真人系列表情包”大多由摄影作品和视听作品构成,经过著作权人以及表情包本人的许可在各大平台上使用。此类表情包比较经典的是经纪公司为旗下的明星进行包装和营销制作的表情包,既为自己的明星带来了名气,还开拓了自己的产业链条,这无疑是一个一举两得的做法。

(二)利用他人作品作为表情包

利用他人作品作为表情包是指从视听作品、摄影作品等作品中截取某个画面并用其来表达自己的情感。这类表情包应按照其是否具有来独创性来判断能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若只是将这类照片、视频简单的汇总在一起,而不做其他处理,则其创造性不足不受著作权法保。但若将照片、视频按照相应标准进行重新组合,使其表达的思想脱离了原作品并有了自己独特的表达,赋予其新的意义和内涵,同时不侵犯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那么可认为该表情包存在着作者独特性的选择和编排而使作品有了独特的表达,则可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汇编作品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三)再创作系列表情包

此类表情包是指在他人作品上添加素材进行再加工而形成的表情包。若在他人作品上添加文字和其他素材的过程中,在保持原作品基本表达的基础上对原表达加以发展,并使原表达与新表达融为一体形成新表达,则其表情包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演绎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

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使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由此可见,演绎作品享有的是不完整的著作权,作者行使著作权须经得原著作权人的同意,由此可见,再创作系列的表情包,若满足构成演绎作品的条件,则应当享有限制的著作权。

二、我国表情包版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国内版权意识淡薄

国内版权意识淡薄,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我国版权制度起步较晚,我们接触和了解《著作权法》的时间不长,尽管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提高,版权保护意识有所觉醒,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了解版权、尊重版权,但是真正版权意识强烈、版权保护机制完善的社会氛围还没形成。二是虽然我国版权保护法律法规同世界平均水平相比并不落后,但是缺乏坚决果断的执法力度,对侵权行为的惩罚措施落实不到位。追逐利益最大化是经济人的天性,在盗版打击力度不够,侵权成本不高的制度下,侵权盗版行为更是获得了激励,越来越多的人触碰法律的红线,盗版侵权行为进一步加剧。

(二)互联网时代给表情包的版权保护带来了挑战

首先,表情包侵权容易维权难。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得作品表现形式和复制、传播形式发生了改变,表情包的创作者很难控制自己作品的复制和传播。3G、4G、智能终端的普及使用,使得私人复制、传播能力不断加强,侵权成本不断下降;而侵权人又往往较分散,使得维权成本不断提高。

其次,随着图片、视频、音频等编辑工具的简单化、易操作化,越来越多的人加入了表情包的创作过程,使得网络中涌现了大量的“孤儿作品”。许多商业使用者虽意识到了表情包的版权保护,但往往因为无法确定其权利人导致这些表情包得不到充分有效的利用。

三、对我国表情包版权保护的建议

(一)培养公民的版权意识

在表情包的发展过程中,对表情包的保护最难做到也最迫在眉睫的是提高全体公民的版权保护意识。公民的版权意识淡薄,加之互联网的普及,使得近乎能以零成本的代价复制、传播他人智力成果,使得盗版现象猖獗。版权意识的培养任重而道远。

(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当前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体系主要针对传统意义上的客体,且大多是能固定在有型载体上的客体,虽然制定了信息网络传播的相关条例,但针对表情包这类自媒体数字作品的版权保护立法仍然空白,应该在完善既有法律法规的同时增加自媒体作品版权保护的立法。

(三)加大对表情包盗版侵权的惩治力度

在我国,之所以山寨货、盗版盛行,主要是因为对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不够,生产和消费盗版产品的收益均大于损失,在利益的驱使下,越来越多的人去触碰法律的红线。因此要在继续完善相关法律的同时加大对侵权人的惩治力度,提高侵权成本。

参考文献:

[1]王迁.著作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16-31.

[2]付丽霞.网络计时通讯中表情包的版权保护问题研究[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16,(2):110-114.

[3]杨芳,董凤阳,乐慧娟.表情包的法律探析[J].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8,38(4):254-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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