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制度与知识产权保护
2019-04-04张颖
张颖
摘要:公证是法律规定的证明制度,是公证机构对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确认,依法出具公证书的活动。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公证工作日渐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改革开放、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显著的作用。涉及知识产权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经公证机关公证所产生的法律证明力,有利于确认知识产权的主体资格,排除第三人的异议,有利于确认知识产权转让及许可使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利于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建立公证制度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应用理论体系,完善公证制度,将对我国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和民事制度产生重要影响,加强理论和公证事务联系,规范倡导公证活动提高公证机关业务能力,已经成为公证行业迫切要求,本文分析知识产权领域中公证应用,阐明公证在知识产权领域保护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公证;知识产权;重要作用;应用
一、公证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
(一)、公证的证据效力
在知识产权诉讼、仲裁中,公证具有特别的证明力。公证证据在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中带有特殊性。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第6款规定“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经过公证的证据与一般证据比是有较大优势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一般原则是:一般证据在法庭上须经当事人举证、质证,或对方当事人认可,经审判人员审查才能决定是否采纳作为定案的证据,许多证据提交法庭时,由于对方当事人质证,而被审判员拒绝采证,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公证证据在审判人员无异议的情况下无需当事人举证、质证,审判人员一般无需进行法律上的审查可直接采证,实践中很少有当事人对公证证据提出异议。公证证据在我国法院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被大量采用,公证在及时化解知识产权纠纷,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公证后的证据不必然及于待证事实
公证后的证据的效力仅及于本身,与待证事实并无必然联系。比如著作权证据保全公证虽然在为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切实加强著作权保护工作中发挥了证据的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发挥作用的证据保全公证,并不必然证明有关当事人的侵权行为。因为,著作权证据保全公证书中虽证明了申请保全的时间、理由以及证据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保全证据时所拍摄的照片、录像带以及实物、发票等也在清单中列明,但是这与有关当事人是否侵权、侵害程序没有必然的联系。
(三)、公证的证据保存优势
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各种形式的纠纷,纠纷当事人往往是双方或是多方,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通常没有固定载体,形态特征有时不能以实体呈现,所以经常会涉及到所有权证据不足或者不完整的问题,从而严重损害了合法所有者的权益。这就涉及到证据保全。证据保全是指当事人为了维护自身权益,以民事权利为根据,自主选择一定的时机,向特定的机构提起收集、保管相关证据,以保证其证明能力的系列活动。对保全证据的公证有效地证实了事实的真实与合法性,明确了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有利于消除纠纷隐患,既实现了知识产权维权的顺利进行,也为法院减轻了负担,促进了社会诚信体制的构建。
二、知识产权中的公证应用
(一)、知识产权取得、转让中的公证应用
在知识产权的取得、转让中大部分公证是以合同公证的形式存在,知识产权合同的范围很广,涵盖专利合同、著作权合同、技术合同、知识产权担保合同等。知识产权合同即是由公证机构对上述知识产权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做出证明。比如在著作权中,职务作品中的特殊职务作品中对单位和公民权利义务不明确、需要双方约定确定权利义务的部分由于没有专门机关进行管理,公证机关正好可以介入。这些都可以公证的形式进行记录、保存、管理、由于公证档案有严格的保密保存机制,所以公证形式是非常可靠和有效的。
知识产权合同相对于其他合同更具复杂性。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三大特点,并且既具有人身性和又具有财产性(可以转化为财产利益),审查知识产权合同要求公证员具有较全面的知识产权法律知识,从知识产权的产生、授予、转让、续展、到消灭的法律制度都要了解,在审查的知识产权合同时要求条款完备、权利义务明确、履行的法定手续程序完备。公证员审查知识产权转让合同强调公平原则和利益平衡,首先要确认转让方是否对转让的知识产权标的享有合法权利,只有自己享有权利才能转让,是转让的前提;其次要看,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对等这是审查合同的基本要求;再次是看合同中有无关于受让方保证产品质量条款等。公证机关参与知识产权转让合同的订立对合同进行审查,看合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发现合同漏洞,明确合同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将合同纠纷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帮助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实现了法律的权威性和指引作用。
(二)、知识产权侵权过程中的公证应用
1、网页的保全证据公证,即对公证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浏览器浏览的网页文字、图像、多媒体等内容以及浏览过程中下载的电子数据进行的保全证据公证。由于网页包含的内容千变万化,涉及的网络知识产权客体和内容也特别广泛,所以是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应用最为普遍的一种保全证据公证。如在网络化境下的专利权侵权表现形式是侵权人未经许可使用专利权人的注册专利技术、外观销售或销售产品。对于生产环节一般无法直接进入侵权场地进行取证,因此通常在网络销售环节进行取证。如对于申请人保全天猫等网站上销售侵权产品的公证,本处通过网页保全购物过程和货到后收货的整个过程来完成整个证据保全公证,又如在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中,未经许可在网吧电脑中拷贝热门电影电视剧供用户观看,爱奇艺、腾讯等未经许可继续放映已经签约到期的影视剧供用户观看等,权利人可以同公证处一同进入涉嫌侵权的网吧,通过点击、录像等方式,对侵权内容进行保全。
2、电子邮件的保全证据公证,即对公证申请人电子邮箱中保存的电子邮件及相关附件进行的保全证据公证。如今电子邮件已经成为一种人们经常使用的通讯媒介,尤其在商务活动中,电子邮件可能会包含许多信息或者智力劳动成果,于是会在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成为重要的证据。
3、现状的保全证据公证,即对某种事实状态的保全证据公证。它与物证、书证的保全证据公证不同,现状的保全证据公证是对物证、书证以及客观环境组合的现实状态的保全。在某些复杂的情境下,对单一的物品、文书进行保全会丧失证据的原始状态和所包含的信息,因此以现状的方式进行保全更能提升证据的证明力。在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现状的保全证据公证在证明权利归属、损害事实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
4、行为的保全證据公证,即对申请人某种取证行为的保全证据公证。对于任何一种保全证据公证,都离不开对取证行为的描述。比如购物行为的保全证据公证,如果当事人仅是将涉嫌侵权的商品直接拿到公证机构申请保全,虽然侵权商品本身包含了侵犯某种外观专利的事实,但是却并不能从中了解到商品的来源、商品的价值等重要信息。因此,通常的做法就会由公证人员与申请人一起前往商品的贩卖场所,对进入场所、与出售者交谈、购买商品、取得发票及取得商品的整个过程进行保全。如季志伟称在西安市的市场上所销售的“恒压静接点座”侵犯了自己所享有的“恒压静接点座”实用新型专利的知识产权,在我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该证据保全的难点在于购买地点的不确定性,公证人员随季志伟的委托代理人来到联系好的出售点,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购买了侵权产品,公证书中公证人员通过对购买地点、出售人员的具体描述、再佐以发票,该公证书最后成为了该案的关键证据。
参考文献:
[1]汪晓亮《公证员入门》法律出版社2007版
[2]刘娟《论我国公证制度的完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5
[3]汪振林《网络证据证明原理解析》重庆邮电大学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