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背景下伊朗的投资环境及法律制度分析
2019-04-04方芳
摘 要:伊朗不僅是古丝绸之路上最重要的国家之一,至当今,它因丰富的自然资源和地缘上的优势,在“一带一路”西线上仍然占有独一无二的位置。伊核协议达成后,制裁措施被逐渐取消,哈桑?鲁哈尼政府积极引入外资以发展国内经济,这与中国“一带一路”倡议恰好契合。然而,不同于以往中资企业“走出去”的国家和地区,伊朗由于宗教原因显得十分特别,伊斯兰教作为伊朗的国教,深刻影响了伊朗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使得伊朗投资环境变得特殊。通过分析伊朗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提示伊朗国内法律制度的特殊之处,阐述伊朗营商环境的法律制度缺陷,并从政府和投资者两个角度提出作为的建议,以期为中国投资者提供帮助。
关键词:一带一路;伊朗;伊斯兰;投资环境;法律政策
伊朗是“一带一路”路线图上重要的节点国家,以伊朗为中心,与土耳其相连形成的经济引擎,可以辐射整个西亚地区。再加之所拥有的天然自然资源优势和地理位置优势,伊朗成为推进“一带一路”倡议中不可或缺的一员。中伊交往具有悠久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至公元前,即使在伊朗被制裁的困难时期,中国仍然是伊朗对外贸易中排名第一的伙伴。在制裁措施逐渐取消的新时期,伊朗经济发展必然为中资企业带来更多的机遇,正视伊朗投资环境,充分了解当地法律规范,才能于后核全面协议落实时代在与欧美同行的竞争中取得优势。
一、“一带一路”倡议推进中中伊合作的重要性
(一)伊朗是“一带一路”上西亚地区的重要节点国家
19世纪末,德国地理学家李希霍芬将公元前127年至114年连接中国至中亚、印度之间的丝绸贸易路线命名为“丝绸之路”。
闻名遐迩的丝绸之路的通路,离不开伊朗史上的一位重要人物——梅赫尔大帝。他在位时期,积极采取措施,分别开掘了从伊朗到古罗马、中国的商路,从事实上沟通了东西交通要道,打通了从中国到罗马的贸易。而位于这条路中心的伊朗和伊朗人民,成为了历史上最初也是最重要的“代购”,各种各样的货物在这里汇集,又运向亚欧大陆的两端。在推动丝路贸易繁荣的进程中,伊朗发挥了独一无二的作用。伊朗与中国、与“一带一路”的渊源不可谓不悠久。[1] 伊朗不仅在古丝绸之路上发挥了关键作用,在当今“一带一路”西线上,也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伊朗位于亚洲西南部,地处西亚的心脏地带,素有“亚欧陆桥”、“东西方空中走廊”的美称。在陆路上,它地处东亚向中亚、西亚贯通与北部的俄罗斯向南亚连通的十字交点上,是名副其实的交通枢纽地带;在海路上,它滨临波斯湾,与印度洋相连,控制霍尔木兹海峡。我们可以期待在后核全面协议落实时代,伊朗与土耳其配合,将成为“一带一路”西线最重要的节点国家之一,成为西亚的经济中心也不无可能,甚至达到古丝绸之路中它辉煌的历史高度。[2]
(二)中伊是“一带一路”建设的天然伙伴
伊朗是“一带一路”建设中具有示范性的国家,它资源丰富,劳动力充足,市场潜力大,国内政局相对稳定安全,经济总量可观,即使在2011年年底美国与欧盟先后对伊朗实施金融制裁和石油禁运(油气工业是伊朗的支柱产业)后,数据显示,伊朗仍然保持了低速增长的状态。伊朗官方和民间对中国与中国人的态度友好,中伊资源禀赋和经贸合作合作优势互补性强,伊朗正处于推进工业化、现代化进程的关键阶段,中资企业在经贸、能源、基建方面可有作为。
二、伊朗特殊的国内投资环境
(一)特殊的政治制度
1979年,伊朗发生了伊斯兰革命,建立和实行了伊斯兰共和政体,后在实践中形成了自己的一套完整的政治体制,主要有五大特色:领袖的绝对领导权、在伊斯兰教法基础上的依法治国、人民享有伊朗特色的民主、三权互相制约与平衡和政治派别竞争影响政治发展方向。以领袖的绝对领导权为例,在伊朗史上,任何一个时期都有一个拥有绝对权力的人物:君主制时期,这个人是国王,共和制时期,这个人是领袖。虽然在形式上伊朗的政治体制是总统共和制,但伊朗的总统不具有其他总统制国家中总统所具有的最高权威与最高权力。实际上,领袖才是伊朗真正的领导者,是伊朗的最高国家、宗教、精神领导。[3]领袖的绝对领导甚至载入伊朗宪法中,根据《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精神领袖同时是最高政治领导与宗教领导,伊朗的现任领袖是哈梅内伊,总统是政府首脑,伊朗的现任总统是鲁哈尼。
(二)特殊的金融制度
在伊朗的金融制度中起主导地位的是银行,但是,伊朗整个金融制度都是在伊斯兰教义的指导下建立的,是具有特色的伊斯兰金融,因而,伊朗的银行体制也就不可避免地伊斯兰化了。比如,所有国内银行业务必须符合伊斯兰教法,禁止支付利息,存款利率以分红代替。这是由于在古伊斯兰部落的解体过程中,新兴商业贵族大肆发放高利贷牟取暴利,导致社会贫富差距加大,形成两极分化,自由民破产沦为奴隶。在此背景下,默罕默德吸收了基督教和犹太教的部分教义,以安拉的名义在古兰经中禁止放贷牟利并谴责此种行为。后来教法学家做了扩大解释,将许多数量不等值或者延期交付的物品交易均视为存在利息,如期货。尽管伊朗中央银行规定,国内银行同国际银行间的融资往来可以不受伊斯兰法规的限制,但是因为伊斯兰银行的这种特殊性,国际上的传统银行在与之进行贸易结算、信贷投资等金融业务时,仍面临诸多不便。[4]此外,风险性的交易也被禁止,原因在于伊斯兰金融学家认为,风险性交易下的商品,其特质无法确定或衡量,甚至商品本身的存在都是无法确定的,买方无法实地检视商品,卖方在交易时可能也未所有商品,这种情况下,将带来交易不公的可能性,不符合伊斯兰教法,这样一来,常用的金融工具如期货期权等,就受到了很大的限制。[5]
(三)特殊的社会文化环境
在伊朗,根据伊斯兰教义,女性需要穿着国主全身的黑纱;禁止食用非清真的食品,如猪肉、酒精、香烟;禁止从事投机、赌博活动,因为伊朗将赌博定性为零和游戏,必定有一方遭受损失,而另一方却不劳而获,易引发道德风险,败坏社会风气;伊朗有大量的节假日,且与国内不一样的是,在伊朗,周四、周五是政府机构的公休日;伊朗政府对网络的管制严格,只规定了允许登陆的网站,是一般禁止的例外。
三、相关的投资法律政策规定
伊朗的法律体系不属于大陆法系也不属于英美法系,而是伊斯兰法系。伊朗伊斯兰革命胜利后,对原有法律进行了较大程度的修订,宗教色彩处处可见,法律当中渗透着伊斯兰教义。不仅如此,其法律法规经常变化,法律透明度低,甚至对法律的解释,也因人而异,没有一个权威的标准。但是伊朗又是一个高度法制化的社会,因此在企业进入伊朗之前,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是必要的。
(一)对外经济贸易法律规范
规范对外经贸的法律主要有《海关法》、《进出口法》及其实施细则。贸易主管部门是“伊朗工业、矿业与贸易部”(以下简称工矿贸易部),它对内主要负责制定进出口法规草案并监督执行,审批进出口权(发放商业卡), 调查有关商业免税事项并统计编制整理公布贸易数据;对外主要负责建立维护与他国的商务联系、贸易关系,调查研究他国的对外贸易政策等。工矿贸易部也会不定期地公布一些最新的进出口规定。
伊朗进口商品可分为三类:允许进口商品、限制进口商品和禁止进口商品。限制进口商品需要相应的许可证方可进口,如武器弹药需要国防部的许可,毒品需要卫生医疗教育部的许可。禁止进口商品包括法律法规禁止进口的商品和依据伊斯兰教义禁止进口的商品。在出口方面主要是对古董古玩的管理,除非获得伊斯兰文化指导部的许可,任何人不得出口古董古玩。
而在关税方面,将商品分成了四类,对应不同的关税。化工产品、金属制品、测量仪器、医药制品等关税最低,仅为10%;食品、矿石、皮革、纺织品、纸张、机械设备的关税为15%;农产品、电子仪器为25%;最高的是交通工具及配件,25%-120%的关税。最后在贸易项下的外汇方面,受之前的制裁影响,伊朗国内外汇短缺,所以官方鼓励以1美元兑换12650里亚尔供给外汇。
(二)外商投资法律规范
伊朗国内规范外商投资的法律主要是《伊朗鼓励和保护外国投资法》。外商投资主管部门是“投资与经济技术支持组织”,隶属于伊朗财经部,主要的职责是接受外国投资者有关投资许可、项目选择、资本进入、资本利用、资本撤出等事项的申请,是管理服务外商投资的唯一官方机构。该组织内设委员会,对于投资许可具有事实上的决定权。委员会由财经部副部长担任主席,各委员由外交部、工矿贸易部、劳工部、中央银行、海关、环保组织等派员组成,委员被派遣单位最高领导授权,全权代表本单位在组织中的一切事务,实际上简化了审批手续。
在市场准入方面,该法做了正方两方面的规定:鼓励有利于伊朗经济增长、就业提高、技术发展的外国资本进入;但是,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生态环境,外国投资者不享有特许权。值得注意的是,该法不允许以外商的名义拥有任何种类或者数量的土地。在投资方式方面,该法允许的投资方式包括外国直接投资(FDI)或合同条款中明确以“建设、经营、转让”、“回购”、“国民参与”等方式的外国投资,也允许在伊朗设立代表处、分公司、子公司,外国自然人投资者和外国法人投资者享有同等的地位,均可享受国民待遇;在持股比例方面,除了《石油法》、《矿山法》等特别法规定的不能超过50%,《伊朗鼓励和保护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外国投资不受百分比的限制。
(三)税收制度
规范税收制度的主要是《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直接税法》。根据该法规定,原则上对土地、房地产、继承性财产、农业、工资、附带收入等各种来源获得的总收入直接征税。具体的税种包括:工资所得税、营业所得税、法人所得税、印花税等等。但是,税务的免除和折扣也是有的,视具体情况而定。例如,2002年伊朗议会通过法案减少公司税、所得税,提高增值税,同时取消了对国企和为弱势群体、见义勇为群体所设基金会的税金免收特权待遇。直至2015年,伊朗的增值税已上调至9%。需要注意的是,伊朗的税种税率不稳定,常有变化,需要中资企业密切关注相关的规定。
(四)当地用工及外国人在当地工作制度
规范劳工制度的主要为《劳工法》。伊朗的《劳动法》严重倾向保护雇员利益。该法不仅规定了较高的最低工资标准,要求雇员工资每年必须上涨15%以上,以抵消通货膨胀所带来的影响,还对解聘雇员做出了严格的限制,劳工合同的解除必须经“三次警告”并经劳工本人签字。需注意的是,如果未订立劳工合同径直用工,该劳工将视为“永久雇员”。社会保险方面,伊朗的社会保险法规定在职雇员收入的21%用来办理社保,其中,本人缴5%,政府负担2%,雇主负担14%,如不能按时交纳,滞纳金非常高。
伊朗国内的失业率较高,因此在外国劳工的引进方面限制比较严格, 对于中国劳工进人伊朗市场,伊朗劳工部有比较严格的规定:企业每引进一名外国劳工,必须在伊朗至少雇佣三名伊朗本地人作为劳工,甚至在有些省份比例更高。[6]除比例限制,伊朗劳工和社会部对外国人在当地工作还有一系列实质限制:第一、根据伊朗劳工和社会部的认证,没有拥有同等专业知识技能能够胜任空缺职位的伊朗公民;第二、外国公民拥有完成空缺职位所需的更加高超的知识技能;第三、外国公民向伊朗公民培训专业知识技能,并使伊朗公民完成该培训后能够替代外国公民。外国雇员不能违反伊斯兰教义。
四、在伊投资面临的问题及建议
(一)伊朗的营商环境不佳
在伊投资的问题综合起来就一个——伊朗的营商环境不佳,体现在多方面,就法律制度而言主要在于:第一、税收制度不健全,税率时常发生变动,导致外国投资者很难准确预测收益率;[7]第二、劳工制度过于严苛,在本地劳工效率低下的情况下,不仅实质上限制了外籍劳工的进入,而且确立了严重倾向保护本地劳工的法律,让中资企业负担了过高的劳工成本,再加上对工资增长幅度做了硬性要求,这实际上减少了企业在员工薪酬方面的机动性与自主性;第三、投资注册法律制度复杂,公司注册文件繁多,程序负担重,审批时间长,即使成立了经济与技术支持组织,但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注册公司的繁琐性问题;第四、争端解决道路的不畅通,例如在中资企业与伊朗人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依照伊朗法律解决争端,但伊朗法律条文解释完全使用波斯语,中国律师很难看懂,伊朗又少有律师愿意为外国人据理力争,如果约定依照国际法解决争端,当地又缺少国际法律师事務所受理案件。
(二)在伊投资的意见与建议
1.政府层面可以做的工作
首先,应当积极支持中国学者研究伊朗各项法律制度,一带一路不仅是经济发展战略,也是法治发展战略,法治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保障,要充分肯定法律研究服务的重要作用,建立相关的研究所和法学智库,出版相关的投资法律环境指南;其次,组织成立专门机构,与伊朗进行对接,以更好地实现中伊贸易合作;再次,引导具有高级技术知识和专业的人才投身于“一帶一路”的涉外法律事业中,在国际贸易、跨国投资、能源开发、金融服务方面,跨境法律服务具有广阔的空间;最后,在中国投资者寻求帮助时,积极保护中国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2.中国企业可以做的工作
在进入伊朗市场前,充分了解当地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做好尽职调查,做到法律先行。聘请专业的国内法律尽职调查团队和高水平的当地律师,分析当地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了解伊斯兰教义,归纳总结中国与伊朗的双标投资保护协定,熟知伊朗对中资企业的特殊保护政策。
客观评估投资环境,适当降低期望值,对在伊投资有一个恰当合理的心里预期。 处理好与政府和议会的关系,伊朗政府官员和议会议员多兼具宗教学者身份,政治地位较高,在宗教和社会事务中拥有重要话语权。中国投资者应重视与伊朗议会议员,特别是议会派驻各地议员代表加强联络,听取议员的意见,取得议员的支持。
无论项目大小,标的额的多少,都应当坚持书面合同。一方面是为交易“留下痕迹”,以防无迹可寻,在纠纷发生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另外一方面白纸黑字的纸质约定比口头约定更加明确,有利于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督促双方当事人全面适当地履行义务。
结语
伊朗是一带一路上重要的节点国家,但是因宗教形成了特色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因此在对伊朗进行投资的过程当中,我国企业要识别其中的法律风险,顺利走出去。
参考文献:
[1] 王杨言洪.一带一路”黄皮书2014[M].宁夏人民出版社,2015.第190页。
[2] [伊朗]扎比胡拉.萨法.伊朗文化及其对世界的影响[M].张鸿年译.商务印书馆,2011.第116页。
[3] 王振容.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治制度研究[M].世界知识出版社,2015.第21页。
[4] 姜英梅.中国、伊朗金融合作研究与展望——基于“一带一路”的视角[J].国际经济合作,2017.第5期,20-25页。
[5] 梁敏蒂,黄博怡,陈漱石.伊斯兰金融——另一个13亿人口的另类金融[M].财团法人台湾研究院,2011.第24页。
[6] 阮超宗.博弈在伊朗——合同签订的要点和心得[J].国际市场,2012.第Z2期,41-43页。
[7] 陆瑾.伊朗发展战略怎样对接“一带一路”[J].世界知识,2017.第3期, 55-57页。
作者简介:
方芳(1993-),女,汉族,四川成都人,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