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强国战略背景下我国船员社会保障问题的分析与思考
2019-04-04肖东来刘瑞
肖东来 刘瑞
摘要: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海洋经济迅速繁荣发展。而作为其中重要贡献的参与者的船员,在我国的社会保障立法中并没有相关的社会保障方面的规定。船员作为一种特殊行业,风险大,工作环境恶劣,对船员的社会保障刻不容缓,本文主要围绕船员这一特殊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进行分析与思考。
关键词:船员;社会保障;立法
0引言:
我国是航运大国,同时也是世界第一船员大国。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建设海洋强国",交通运输部《中国船员发展规划(2016一2020年)》也明确指出:“船员在建设海洋强国、推进‘一带一路、服务长江经济带,促进水上交通运输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是国家重要战略资源。"船员权益保障是当代国际海事立法的重点所在,被誉为世界海事法规体系四大支柱之一的《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也已于2016年11月12日正式对我国生效。但是,我国船员立法长期以来呈现管理重于保护的局面,相对完备的船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形成。由于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以社会利益为本位,旨在为社会大众谋求利益与安全,因而必须通过立法强制实施,以维持制度的正常运作。本文以船员职业的特殊性为基础,结合域外相关制度经验,分析我国船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构建的路径选择,并提出相应的要点建议。
一、船员社会保障的意义
船员是公认的艰苦职业和风险职业,对船员的社会保障尤为重要。许多国家采取了很多保护船员的措施,规定船员在休息、休假、工资等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方面,享有特殊的权利,给予特殊的优惠政策,鼓励公民从事船员职业。船员社会保障的意义对于一个航运大国来讲,既有利于船员群体的稳定,同时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也是十分有利的。
(一)船员社会保障的必要性
船员对任何航运国家来讲,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船员是航运生产力中最具有决定性的力量,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较高的技术性、较大的风险性、较广的涉外性和较典型的社会性,船员中的海员更是常年背井离乡,正如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所言:“没有海员的贡献,有一半世界在受冻,另一半世界在挨餓。”但长期以来,我国在船员管理方面的立法滞后,船员利益尚未得到有效保护。严重影响了船员的身心健康,也极大伤害了船员的工作积极性,对水上人命、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对此,国务院于2006年颁布《船员条例》,填补了我国船员立法的空白,对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保障水上交通安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船员相关配套制度还不完善,加之法律位阶不高,目前一些船员社会保障受侵害的现象还没有得到根本扭转。
(二)船员社会保障的紧迫性
随着航运业不断发展,船员的数量在不断增加,船员社会保障现状却不容乐观,由于国家立法的不完善,导致对船务公司、船员中介及船员本身缺少一定的约束性。首先是船务公司觉得自己养船员不如随需随雇。船务公司培养自己的船员,要负担各种费用,例如:养老保险、住房、培训费用等。而从外面雇佣的船员除了在船期间的工资及一些劳务费用之外,船东不用负担船员任何社会保障费用。这也是我国船员立法滞后所造成的,不仅极大的损坏了船员的利益,而且也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其次,船员自己不愿再依附于船务公司。因为我国船员立法的严重不健全,使得船务公司的船员权益同样不能得到维护,又由于外派船员工资报酬较船务公司高出数倍,且个体船员外派,又不用向本船务公司缴纳管理费用,这就使得很多船员纷纷辞职,成为个体船员,自己找船员外派中介机构就业上船。但是,由于我国船员立法的滞后,这些船员虽然得到了眼前利益的满足,实际上一旦出现争议,利益将无法保障。同时也造成了我国船员市场的混乱。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完善,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船员各方面争端的不断增加,如何保障船员合法权益,如何用法律来保障这一特殊群体的权益,不仅法律工作者在研究这个问题,船员在这方面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建立一套完善的船员社会保障体系势在必行。
二、船员社会保障的建议
(一)逐步建立船员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我国对船员社会保障立法无专项国内立法,虽然我国《社会保障法》已施行,船员也同样适用,但从内容上来看,这部法律仅对社会保险作了规定,保护的手段单一,保护力度不强,有必要借鉴国际公约和其他国家的经验,构建我国船员社会保障法律体系。随着改革开放力度的加大和市场经济的建立与日趋完善,目前我国个体船员和外派船员数量越来越多,这两类船员的社会保障问题日益突出。我国外派船员服务的船舶大多是方便旗船舶,依照海事劳工公约,应在相关国内法中规定中国外派船员的社会保障权益适用中国船员居住国法律。国外一些国家的福利立法包括《海员工会法》《海员俱乐部管理办法》《海员职业保障法》《海员职业介绍所管理法》等,内容繁杂。笔者建议结合我国国情逐项加以立法,应在总结《船员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与船员就业和船员管理等直接相关的立法,逐步建立比较完善的船员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二)明确船员社会保障的特殊内容
船员职业具有特殊性,其在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资和福利待遇、职业技能培训、伤害补偿方面的要求应当高于普通的劳务提供者。《船员条例》作为一部行政法规,在工资、休息、休假等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方面赋予了船员相比其他工种和行业更多的权利,但在船员社会保障方面覆盖面仍需进一步加充实。我国可以制定专项的船员社会保障法,对船员的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的特殊之处做出规定。比如,要提高船员用人单位为船员办理的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标准及缴费比例;船员休假制度的具体规定及违规处理等。
(三)公平解决船员社会保障争议
为解决船员与船东之间的社会保障争议,在法律适用时应选择更有利于保护船员社会保障利益的法律,并应充分争取船员个人的意见。在制订我国有关船员或相关立法中应明确这一点。对于船旗为非《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成员国的船舶上服务的海员,这一点尤为重要。同时,应在国内立法中明确加强对船员就业协议的监督管理,充分保障船员的社会保险权益;明确船员船上和上岸休假期间社会保险费用的缴费方式及数额,建立公平有效的船员社会保险争议的解决程序。
三、结语
我国海运业在国民经济及对外贸易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船员在我国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由于船员职业的特殊性、风险性和涉外性,船员立法应更多地借鉴和遵守国际规则,国内立法应积极与世界立法接轨,对相关国际公约特别是国际劳工公约进行深入研究。《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在社会保障方面赋予了船员更多的权利,这些都对完善我国船员立法特别是船员社会保障立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我国是船员劳动力大国和船员劳务输出大国,维护船员的切身利益是促进我国海运事业发展的重要前提。加强船员管理,切实保障船员权益,促进船员这一特殊群体健康有序发展任重道远,我国应从我国特有国情出发,针对船员社会保障的特殊之处进行船员社会保障立法。增强我国航运业的国际竞争实力,完善海员社会保障立法势在必行,保障海运业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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