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案
2019-04-04慕栋
慕栋
摘 要:随着时代的发展,招投标在各类建设工程中得到广泛应用,工程招投标是项目中的重要环节,是实现市场公平竞争的手段。但是,在我国目前工程的招投标中仍然存在着一些法律问题有待解决。基于此,本文将立足于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发展现状,针對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几条合理性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招投标;法律制度;解决方案
随着我国法律、经济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也逐渐趋于完善。但由于工程招投标制度在我国实行的相对比较晚,相关法律制度方面还不是很健全,加之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这就导致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很多的法律问题,给工程招投标带来了非常不利的影响。
1. 工程招投标概述及发展状况
1.1工程招投标概述
工程招投标,主要是指对建筑工程中的施工、设计、材料、设备等多个方面,在招标人与投标人中开展的交易活动。这属于一种有目的性、针对性、选择性的行为。另外,还是一种具有较强竞争性、规范性的活动。
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定标各阶段的程序性行为,其核心是在公开的条件下以公正的态度和诚信的原则通过法定的程序选择最公平的结果。换言之,是通过法定程序“帮助”招标人减少决策失误;通过政府监管,监督相关人,保证程序公正,结果公平,减少腐败漏洞。
进行招投标可以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和项目实施方案,提高招标项目的质量、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动各行业管理体制的改革;促进投标企业积极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提高企业的创新活力和生产服务的质量效率,不断提升企业市场信誉和竞争能力;维护和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市场交易的公平和可信度,促进社会和企业的法治信用建设,建立健全现代市场经济体系;有利于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合理有效地使用国有资金和其它公共资金,构建从源头预防腐败交易的社会监督制约体系。
1.2发展现状
1.2.1招投标法律体系基本建成
现阶段,我国在建筑工程领域的招投标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成,形成了全国性、地方性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制度相结合的法律体系,共分为三个方面。第一层次中,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颁布的招投标法律。第二层中,由国务院及地方人大部分的地方性招投标法律。第三层中,由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招投标法律,包括《招标范围及标准规定》、《招投标管理办法》等。上述法律均能够为招投标活动提供法律依据,使我国在建筑工程方面基本形成了法律体系,能够有效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1]。
1.2.2市场建设已初具规模
市场建设也已初具规模,首先,建筑市场日益完善。现阶段,我国大部分地区开始建立工程交易中心,它能够以一种新型交易方式规范建筑市场的交易行为,提高项目的质量,有效提高项目的透明度,防止腐败的发生。在条例中明确规定,招投标场所应为招投标活动而服务,独立与行政监督部门以外,不以盈利为目的,这对于投标交易场所来说有了很大的提升。但是,目前却尚未有法律对其中的内容进行详细的规定,各个地区在实施中均采用自行运行的模式,混乱不一。
其次,项目招标机构逐渐出现。代理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设立的具有固定资产和人员的社会中介机构,可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建筑业的发展下,这种类型的代理机构也逐渐增多。在技能能力与招标经验方面不断增强,成为连接招标方与投标方的重要桥梁和纽带,能够有效节约招投标成本,提升工程质量和效率。
2. 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
2.1招标项目的化整为零和规避招标
所谓规避招标就是指对于按照规定应该进行招标的项目单位没有进行招标,而是直接将工程项目发给内定承包商或者供应商,这样就规避了法律的约束。我国在有关招投标的相关法律中已经明确规定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行为是不允许的,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很多单位为规避招标,将工程项目化整为零的情况普遍存在。甚至有些单位公然违反法律,在实际的工作中仍旧不按照法律规定实施。这种情况也让很多投标单位认为不投标就可中标,使规避招标情况的发生概率增大。
2.2围标串标形式严重
现阶段,建设工程行业正处于系统优化建设阶段,但是当前的建筑工程发展形势对这一优化建设活动的顺利实施起到了很大的限制作用。在系统优化建设阶段,工程质量是保证,工程进度是基础,现今的市场发展形势对其起到非常重要的规范作用。招标管理制度在系统建设发展进程中也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在招标活动进行过程中,一些单位或者个人为能够尽快中标,常常会采用围标或者串标的方法,这对招标管理工作而言是极为不利的。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很多单位都没有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实行,违反规章制度,这对竞争机制的影响是非常大的。
有的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在《招投标实施条例》第41 条中明确规定了招投标双方出现的串标行为,也就是在正式开标之前,招标人将招标文件提前泄露给部分投标人、招标人对投标人的报价进行控制,双方应为投标人和投标人的串通行为提供便利,以寻求特定投标人的投标。除了《条例》中所列举的一些形式之外,还有在开标之前,便已经将投标人进行内定,然后在市场中走个形式,使其变得合法化,进而为自身谋取私利等行为,或者在招标文件的制定中带有倾向性特征,使其他投标人都难以满足这一要求,目前招投标双方串通现象作为普遍和隐蔽,要想得到有效的预防较为困难。
有的投标人相互串通在《实施条例》第39条中规定了投标人之间出现的串标行为,即在正式开标之前,投标人之间相互协商后约定中标人,其他投标人自动放弃中标机会,例如同一集团、商会等组织的成员按照组织上级的要求协同投标,为了谋取中标机会或者排斥部分投标人而实施的其他联合行动。在实际实施中,投标人之间的串通主要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一个投标人借三家以上资质进行投标;二是多个投标人借多家资质进行投标,以此来提升中标的几率;三是多个投标人报名后,其中一家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到投标人信息后,劝退其他人[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