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给侧改革环境下的经济法面临的挑战与回应
2019-04-01段银易
段银易
【摘要】在新时期供给侧改革背景下,经济法面临着诸多的挑战,这些挑战具体体现在各项基本制度之中。因此还需要将各项基本制度看作一个整体,不能片面地进行调整,最好能够结合改革需求进行分析,明确各项制度特征,从部分到整体形成制度合力,逐渐实现社会变革的根本目标。供给侧改革的提出有效鼓励了所有制企业的发展,明确了企业在投资和创新上的主导地位,不仅解决了实质不平等的问题,同时也对经济法制度提出变革要求。
【关键词】供给侧改革
经济法 挑战与回应
中央政府提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目的是调整国家经济结构,使国家资源实现最优配置,以投资、消费、出口为突破口,促使社会经济健康发展。推进供給侧改革一方面要矫正过去的发展历程中政府对经济的不当干预,调整各级政府政策和制度安排,尊重市场主体的决定性地位;另一方面要推进政府的职能转变,明确政府履行权力的范畴,让政府从干预市场行为向调节市场行为进行转变。
一、供给侧改革背景下经济法面临的挑战
1.利用制度刺激激发主体创新活力
目前的经济发展方式对创新的要求较高,创新驱动经济发展是一种必然的趋势。政府主体不仅要充分调动自身的积极性,还承担着刺激其他主体创新活力的责任。经济法主体制度限制了主体积极性和创新活力的发挥,而且也隔断了制度对于主体创新欲望的刺激作用。目前的经济法主体制度需要进行深入的创新,不仅要保证主体及时激发创新活力,也要利用制度激发各主体的创新活力。
2.利用制度矫正保障主体地位平等
为了进一步提升主体的创新能力,需要保证形式与实质的平等。不过根据当前的环境进行分析,国企和民企之间存在很多的不平等现象,因此主体的创新能力一直受到制约。新时期供给侧改革提出的各种鼓励政策和保护措施,比如明确企业创新以及投资的主体地位等,都是为了进一步的解决这种不平等的问题。在政府和市场这对基本的矛盾关系下,经济法主体的不平等特性更加明显。新时期供给侧改革对于主体地位的平等性要求受到了更多的关注,目前经济法主体制度需要根据不同的视角进行调整,尤其是利用制度矫正等方式改善这一现象。
3.利用制度调整纠正主体角色配置
当前政府刺激的作用逐渐减小,而且政府的过多单于也影响了主体的角色定位。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分工方式从简单趋向复杂,我国经济当前也处于高速增长的态势,因此需要强调供给侧为主且适当扩大需求的双向拉动形式。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及政府的作用依然不可小觑,尤其是从经济法的角度来看,需要重新认识法律的作用,保证界限清晰。经济法主体制度还需要不断进行规范以及完善,保证各个程序作用的合理发挥,明确一些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独立地位,强调对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等。
4.刺激全要素生产率的提升
随着我国投资报酬递减规律作用的突出,目前的劳动力和资本投资增量这两个供给要素已经无法满足我国经济发展的需求,因此需要借助要素生产率包含的制度供给以及科技创新来促进经济的发展。从微观角度看,需要进行实质性的改革,开放要素市场从而可以不断提高要素生产率。还需要借助市场规制法律制度的变革来营造较为稳定的市场环境,借助制度的力量可以不断提升供给的质量,比如可以完善《食品安全法》等相关的法律,刺激企业主体加大科技创新投入,还可以借助市场交易主体权利义务的倾斜配置间接刺激消费潜力。
5.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由于供给侧改革强调市场主体的创新能力,因此必须要不断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但是基于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公平竞争仍然具有一定的难度。虽然在我国经济政策的推动下,我国适中坚持不同所有制主体的平等地位,但是这仍然是一个需要长期努力的目标,尤其是具体的经营环境中,不平等行为始终存在。因此完善竞争法律体系势在必行,还需要不断加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合理控制,营造更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
6.厘清边界,保证市场发挥基础作用
根据市场经济实践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关系始终是一对经济关系中的矛盾,而且在供给侧改革的过程中,政府对市场的能动作用不可忽视。为了保证政府作用的有效发挥,必须充分要求其遵守市场规制法律制度,以保障市场的主体地位,政府的市场规制权对于市场主体自身的调控来说具有弥补作用,因此可以在市场准人等方面创造便利的条件来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
二、供给侧改革环境下经济法面对挑战的回应
1.国家对主体制度进行干预
供给侧改革的出台就是要大力度降低政府对于主体的控制,以保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历年关于简政放权的政策相继提出,充分体现了政府对于这一要求的实质回应。经济法制度在供给侧改革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以制度的形式落实确立放管放权政策,政府以往的干预模式理应得到有效遏制,通过责任、权利的构建来具体明确我国政府的权力边界,对政府过重的经济管理权进行削弱,打造监管网络模式、对监管机制进行优化,有效的提高监管效率是强化经济发展的首要问题。从宏观角度来说,有利于经济从粗放型快速转换成简约性,准确的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作出界定并进行协调,扭转供给需求上的长期错配,有效提升二者的适应性,将各主体的创新潜能和活力双重激发。从微观层面来看,有利于推进国有企业的经济改革,更好的处理个别僵尸企业,为实体经济发展诸如新鲜血液。
2.社会中层的主体制度
社会中层主体指在政府与市场之间起到润滑作用的部分组织,例如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等机构,社会中层崛起不但对政府权力起到的对抗干预的作用,在社会整体经济发展中也承担着实现主体利益的作用,在供给侧改革的过程中,保证各类主体地位和创新活力的激发都离不开社会中层主体。由此可见,经济法制度可以从社会中层主体方面人手,明确中层主体在社会中的地位,立法规定社会中层主体的责任与权利,但同时确保其对于激发主体经济创新的职能,成为促进同质主体、减少市场产生恶性竞争的公共产品。
3.市场的主体制度
市场的主体泛指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个人或组织。多年以来,我国政府对于市场的过分干预导致市场主体的主观能动性较差,企业产品生产过剩同质化等问题逐渐严重,劳动者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在改革的过程中,市场自身的变革、政府职能上的转变二者缺一不可。在保障所有制经济的权利、发展机会、规则等平等地位的前提下,完善关于产权的保护制度,优化企业在市场中的创新地位,构建系统化的分配模式,推进国有企业的产权变革、落实企业职权,实现国有企业在经济上达到质的飞跃。
4.重视协调供给侧与需求侧
经济的结构性变革,主要是为了进行更大范围的调整,因此强调供给侧改革的结构性变革,需要重视供给侧与需求侧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在二者相互转化的过程中,需要注意条件的变化以及矛盾的科学处理。供给侧改革是其中的重点,首先,要注意不断提升供给质量,从而促进供给侧改革的发展,其次,也可以借助优化消费环境等方式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不断实现供给需求的对接。为了更好地实现这些目标,必须借助宏观调控法的作用,比如财政法、税法、产业政策法等都能得到有效的利用。
5.引导市场行为以及社会心理预期
政府通过宏观调控对市场行为以及社会心理预期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在新时期供给侧改革的背景下,政府的宏观调控也要注意及时转变观念,尤其是要努力跨过转型阵痛期以及不断稳定社会心理预期。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需要不断完善有关法律,尤其是税法、货币法等来明确政府宏观调控权力的界限,出台相关的发展规划,可以更明确每个阶段的发展目标,避免出现朝令夕改等问题。
6.营造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
面对新时期供给侧改革的深刻变革,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成了当前必不可少的条件,尤其是宏观政策的稳定性成为人们研究的重点。经济法宏观调控制度需要及时调整方向,为了避免出现系统性风险,需要保证合理的推动预算,促进税收法律的保障实施,推动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市场化改革等,重视监管体系的科学改革,防范区域性风险的出现。
7.财政法律制度
财政法律制度中最关键的就是税法,利用税法改革促进宏观调控优化最为适合。经济法中应对税收制度进行革新,推进分税制度,现阶段税权较为集中,造成地方政府的事权与财权并不平衡,导致政府在开展相关活动时捉襟见肘,无法更好地履行自身权力。同时,推进结构性减税,降低税率。我国市场主体在税收方面都承担着较重的责任,导致企业创新能力和发展能力不足,供给侧改革要求赋予企业更多自由空间,降低税率、减少企业税收负担是关键性举措。除此之外,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也是关键,我国对大企业的税收优惠形成了“马太效应”,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应更加准确、合理的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对更具有创新能力、更具困难的企业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以此确保市场主体之间的平衡性,这些内容都应在经济法中予以体现,利用经济法对政府宏观调控制度进行完善。
8.金融法律制度
经济法中对金融制度的规范具有重大意义,随着供给侧改革的提出,经济法中关于金融制度的相关规范应予以完善。一方面,要促进金融体制的革新。国家对于金融主体的限制过多,造成了金融行业集中、金融资源分配不科学,金融机构经营遭遇困境。经济法要对此部分内容进行完善,明确政府对金融机构的调控范畴,避免政府过多的对金融机构干涉,影响金融机构的自主权利。另一方面,提高金融监管能力。基于供给侧改革要求,政府对金融机构应实施有效的监管,避免金融机构产生过高的风险,经济法应赋予政府明确的监管职责,丰富政府监管手段,确保区域金融能够稳定发展,让金融机构为区域经济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9.完善产品质量及产品安全法律
产品质量和产品安全是社会关注的重点,供给侧改革更是对此提出严格要求,为适应供给侧改革要求,经济法需要对此做出调整。要提高产品质量的标准,我国产品质量标准相比国际化标准要存在一段距离,顺应供给侧改革要求,应提高产品质量标准,以此倒逼企业提高技术水平,确保相关产品符合国际化标准,更便于企业产品获取市场竞争力。同时,健全产品质量抽查程序,构建联动抽查机制,从产品的原料至产品成型,每道程序都应设置相应的抽查机制,确保企业能够按照质量标准完成生产。除此之外,增设赔偿性处罚。部分市场主体存在恶意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现象,对此种行为应进行严厉打击,增设赔偿性惩罚,提高企业造假的成本。
10.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
供给侧改革适度扩大消费、投资和出口,除注重产品的质量外,也要对消费者的相关权益进行保障,比如将赔偿主体扩大至缺陷产品、明确赔偿性惩罚的参照标准等,经济法应更多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即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对消费者的权益进行保障,但经济法更多地应从市场主体角度提出约束机制,间接地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障,管住企业生产行为,变相地提高了消费者消费安全。
11.完善市场公平竞争的法律规范
社会主义市场竞争关注的是公平和效率,供给侧改革鼓励公平的市场竞争,认为公平的市场竞争能够提高市场主体的创造力,使资源能够得到最优配置。面对供给侧改革要求,经济法需要从根本人手,关注产能过剩问题,避免产能过剩对市场造成垄断。同时,要注重对市场公平竞争机制审查,尤其是对权力机关滥用职权、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在审查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能效,形成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相互协作。除此之外,注重反垄断豁免制度,基于我国现实情况,在部分领域仍需要反垄断豁免制度,经济法要严格规定反垄断豁免的主体、范畴以及类型,利用多渠道助力市场经济实现更好地发展。
结论:政府进行的全面刺激方式对边际效益产生了重大影响,供给侧进行改革的推进离不开对市场主体活力的激发,需在保障各主体平等地位的基础上实施经济法制度,实现权力上的明确分工进而激励主体经济的创新,经济法的各项条款制度应被看做一个整体,而不是自顾自的进行改革变迁。同时应注意各项制度的特征,通过制度上的规范更好的完善供给侧改革。在我国法治社会的大背景下,完善经济法治将为推動社会发展起到重大作用。